第二章土地权属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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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城市住宅用地确权的文件。现阶段我国的城市住宅有三种所 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住宅、集体所有制住宅和个人所有制住宅。 一般情况下.住宅的权属主同时是该住宅所坐落的土地的权属 主。单位住宅用地根据其征(拔)地红线图和有关文件确权;个人住 宅用地 (含购商品房住宅)根据房产证、契约等文件确权;奖励、赠 与的房屋用地应根据奖励证书、赠与证书和有关文件(如房产证)确 认土地使用权。
地籍测量学第二章
土地权属调查
山东交通学院 测绘教研室
第一节 土地权属
一、土地权属的含义
土地产权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土地制度对于土地权利的种种约束表 现为土地产权的约束。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归属,是存在于土地之中 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 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等多项权利。土地权属与劳动人民的生产、 生活及及社会活动、思想意识等等密切相关,是国家经济结构和社会安定 的基础。 1、土地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即从法律上确认人们对生产资料 和生活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具 体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土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生产物、建筑物的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 利。 土地所有者除上述权利外,同时有对土地的合理利用、改良、保护、 防止土地污染和荒芜的义务。
二、地块、宗地与界址
1、地块与宗地 地块是可辨认出同类属性的最小土地单元。在地面上确定一个 地块实体的关键在于根据不同的目的确定“同类属性”的含义。它 可 是权利的,或生态的,或经济的,或利用类别的等等。 如地块具有权利上的同一性,则称为权利地块,实质上就是我 们所说的宗地或丘;如地块具有利用类别上的同一性,则称分类地 块,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称图斑;如地块具有质量上的统一性, 则称质量地块(均质地域);如地块是受特别保护的耕地,则叫农田 保护区或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等。
地役权是指在相邻关系以外,权利人按照合同处理不动产相 邻的两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之间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产 生的各种关系,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提高自己的生产或生活水平。 广义地役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 而有限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法律规定 当事人约定 法定地役 约定地役
不是一种独立的地物权,不可独立转让、继承或进行其他处分
3、土地权属主 所谓土地权属主(权属主或权利人)是指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和 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在我国,根据土地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三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以 有 偿或无偿使用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 务。 依照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构成土地所有权单位。乡、镇 企事业单位,农民个人等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确 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 造册,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 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 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土地权属主的确认方式
所谓土地权属的确认(简称确权)是指依照法律对土地权属状况 的认定,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性质、类别、权属主及其 身份、土地位置等的认定。确权涉及用地的历史、现状、权源、取 得时间、界址及相邻权属主等状况,是地籍调查中一件细致而复杂 的工作。一般情况下,确权工作由当地政府授权的土地管理部门主 持,土地权属主(或授权指界人)、相邻土地权属主(或授权指界人)、 地籍调查员和其他必要人员都必须到现场。 具体的确认方式如下: (1)文件确认。(2)惯用确认。 (3)协商确认。(4)仲裁确认。
(2)边界系统 所谓边界系统,就是人们或政府管理机构通常以某种方式所承 认的界线存在形式。一般由普通边界和法律边界组成。 ①所谓普通边界是指主要依靠自然的或人造的边界要素,依据各地 的普通规则,但没有精确的边界数据,或有边界数据但没有法律手 续固定下来的边界。 在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至今我国的行政边界也大都属于此 类,我国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中的地块边界也属此类。 ② 所谓法律边界是指对人造的或自然的边界要素进行精确的测量, 获取测量数据,通过法律程序绐于承认,并在实地以法律的形式固 定下来的边界。
二、土地权属主的确认方式
(1)文件确认。它是根据权属主所出示并被现行法律所认可的文 件来确定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归属,城镇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大多 用此方法。一种较规范的土地权属认定手段 (2)惯用确认。它主要是对若干年来没有争议的惯用土地边界进 行认定的一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农村和城市郊区。在使用这种认定 方法时,为防止错误发生,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尊重历史,实事 求是;二是注意四邻认可,指界签字;三是不违背现行法规政策。 一种非规范化的权属认定手段。 (3)协商确认。当确权所需文件不详,或认识不一致时,由各方 协商,对土地权属进行认定。 (4)仲裁确认。在有争议而达不成协议,并且双方都能出示有关 文件而又互不相让的情况下,应充分听取土地权属各方的申述,实 事求是地、合理地进行裁决,不服从裁决者,可以向法院申诉,通 过法律程序解决。
(3)土地使用合同书、协议书、换地书等。1949~1986,企事业 单位之间的调整、变更,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分割、兼并、转 产等情况,它们所签订的各种形式的土地使用合同书、协议书、换 地书等,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可作为确权文件。 (4)征(拔)地批准书和合同书。1949~1982,企事业单位建设用 地采取征(拨)地制度。权属主所出示的征(拔)地批准书和合同书,可 作为确权文件。 (5)有偿使用合同书(协议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1986之 后,国家进一步明确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制度,改无偿使用 土地为有偿使用土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为国有土地管理人,以一 定的使用期限和审批手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转让或拍卖。 所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书(或协议书)和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土 地使用权确认的文件。
2、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对土地加以利用并从土地上获得合法收益 的权利。 按照有关规定:我国的政府、企业、团体、学校、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根据法律的规定并经有关单位批准,可 以有偿或无偿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 土地使用权是根据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由土地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 项权能,两者的登记人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当土地所有权人同时是 使用权人的时候,称为所有权人的土地使用权;当土地使用权人不是土地 所有权人的时候,称为非所有权人的土地使用权,二者的权利和义务是有 区别的。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土地的归宿作出决定。
2、土地权属界址 土地权属界址(简称界址)包括界址线、界址点和界标。所谓 土地权属界址线(简称界址线)是指相邻宗地之间的分界线,或称 宗地的边界线。有的界址线与明显地物重合,如围墙、墙壁、道路、 沟渠等,应注意实际界线可能是它们的中线、内边线或外边线。界 址点是指界址线或边界线的空间或属性的转折点。 界标是指在界址点上设置的标志。界标不仅能确定土地权属界 址或地块边界在实地的地理位置,为今后可能产生的土地权属纠纷 提供直接依据与和睦邻里关系,同时也是测定界址点坐标值的位置 依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设计了5种界标,如下图,数值单位 为毫米。
新中国土地所有权关系经历的三个阶段: (1)新中国成立之初至1957年,土地国有和农民劳动者所有并存 的土地所有权关系 (2)1958~1978,土地全民所有和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并存的 所有权关系。 (3)1978以后,土地全民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关 系。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土地所有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 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பைடு நூலகம்,属于农民集体所 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受国 家法律的保护。
(地 凝 面 埋 设 ) 桩 标 界 址 土
混
石灰界址标桩(地面填设)
带铝帽的钢钉界址标桩(在坚硬地面上打入埋设)
带 塑 料 套 的 钢 棍 浇 界 址 标 桩 ) 筑 角 、 墙 房 (在
喷 漆 界 址 标 志 ) 漆 喷 上 墙
(在
3、边界类型与边界系统 (1)边界类型 边界,也称界线,在地籍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根据土地划分的 方法,形成三种边界,即行政边界、宗地边界和地块边界。 ①行政边界。包括省界、县界、市界、区界、乡镇、行政村界等。 一般由各级政府部门(如民政部门等)划定。它们大都由路、沟渠、河 流、田埂、山脊或山谷、人造边界要素等构成,边界多半有一定的 宽度,并由行政辖区双方共有。在农村,一般这些边界都与土地所 有权界线重合。 ②宗地边界。根据宗地划分方法而划分出的地块边界。 ③地块边界。土地管理工作中,根据地块的含义划分出的地块的边 界。
三、土地权属的确认
1、农村地区(含城市郊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涉及村与村、乡与乡、乡村与 城市、村与独立工矿及事业单位的边界等。它不但形式复杂,而且 用地手续往往不齐全。所以,一般应将文件确认、惯用确认、协商 确认或仲裁确认几种方式结合起来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对完成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地区,其调查成果的表册和图件是很 有说服力的确权文件,应予承认。
一、土地划分
2、农村地区土地划分 按我国目前农村行政管辖系统,末级行政区是乡(镇),按城镇 模式,完整的土地划分应是: X X 省X X县(县级市) X X乡(镇)x X 行政村X X宗地(地块)X X图斑。 3、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根据地籍工作的需要而设立的。我国地籍管理的基层单位为县、 区级土地管理部门。实际工作中,地籍区相当于街道或乡镇,地籍 子区相当于街坊或行政村。 当然也有其他的划分方法。如在德国的某些地方,二千分之一 的地籍图的图幅范围为一个地籍区或地籍子区。
二、地块、宗地与界址
地块的特征如下: (1)在空间上具有连续性; (2)空间位置是固定的,边界是相对明确的; (3)“同类属性”既可以是某一种属性,也可以是某一类属性的 集 合。即可以采用土地的权利、质量、利用类别等中的一个属性或几 个属性的组合作为“同类属性”,来标识一个地块的具体空间位置。 在地籍工作中,宗地、图斑、均质地域、农田保护区等都是具有确 定的“同类属性”的地块。 宗地是指权利上具有同一性的地块,即同一土地权利相连成片 的用地范围。根据地块的含义,宗地具有固定的位置和明确的权利 边界,并可同时辨认出确定的权利、利用、质量和时态等土地基本 要素。
第二节 土地划分与编号
一、土地划分
土地划分是指为满足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所确定的地块所属地 域上的空间层次。划分的空间层次应与行政管理系统相一致。 1、城镇地区土地划分 首先按各级行政区划的管理范围进行划分土地,城镇可划分区 和街道两级,在街道内划分宗地(地块)。当街道范围太大时,可在 街道的区域内,根据线状地物,如街道、马路、沟渠或河道等为 界,划分若干街坊,在街坊内划分宗地(地块);当城镇比较小,无 街道建制时,也可在区或镇的管辖范围内,划分若干街坊,在街坊 内划分宗地(地块)。对城镇,完整的土地划分就是: X X省X X市X X区X X街道X X街坊X X宗地(地块)
2、城市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1)单位用地红线图。红线图是指在大比例尺的地形图上标绘用 地单位的用地红线,并注有用地单位名称、用地批文的文件名、批 时间、用地面积、征地时间、经办人和经办单位印章等信息的一种 图件。 红线图的形成经过一系列审批,最后由城市勘测部门划定红线 等一系列法定手续。红线图是审核土地权属的权威性文件。在进行 地籍调查时,可根据该红线图来判定土地权属,并到实地勘定用地 范围的边界。 (2)房地产使用证。包括地产使用证、房地产使用权证或房产所 有权证。这些文件可作为确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