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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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川价函[2008]80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川价函[2008]80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川价函〔2008〕80号2008年4月21日)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对税务鉴证的要求,有利于维护涉税鉴证代理双方的合法利益,现对你们《关于增补涉税鉴证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川国税函[2007]357号)函复如下:一、涉税鉴证收费属税务代理收费范畴,管理按照川价费[2003]222号文件执行。

二、涉税鉴证收费项目和标准。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序号年经营收入收费标准1.150万元以下2500元1.251万-100万元5000元13101万-500万元10000元1.4501万-1000万元20000元1.51001万-5000万元30000元1.65001万元以上0.6%2.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业务鉴证》序号年经营收入收费标准1.1500万元以下10000元1.2501万-5000万元20000元135001万-1亿元30000元1.41亿元以上0.5‰3.《企业财产损失的鉴证》序号损失额收费标准1.150万元以下5000元1.251万-100万元10000元13101万-500万元20000元1.4501万以上0.4%4.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序号帐面亏损额收费标准1.1500万元以下2500元1.251万-100万元5000元1.3101万-500万元10000元1.4501万以上0.2%5、《出口退税申报鉴证》参照表一。

6、下列十一项扩展鉴证业务执行“协议定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鉴证》《技术开发费扣除鉴证》《固定设备投资抵免鉴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建帐企业)、亏损弥补、财产损失鉴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率与销售收入毛利率的差异调整鉴证》《减免税申请鉴证》《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鉴证》《本年度申请企业所得部退库2万元(含2万元)以上鉴证》《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鉴证》《企业注销、停业税款清算鉴证》《其他可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三、本批复自下文之日起试行一年,在试行期间若有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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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
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2006﹞141号
【发文日期】2006-10-20
【实施时间】2006-10-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3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套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现将《》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

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总局○九年五月十二日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称《规程》)。

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值税税款的行为。

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同步。

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

条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第三章清算受理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四川普通住宅认定标准

四川普通住宅认定标准

四川普通住宅认定标准In Sichuan, the standards for determining ordinary residential homes are set by the local government to regulate the housing market and ensure fair treatment for homeowners. These standards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various factors such as the size, location, amenities, and quality of the property. The goal is to establish clear guidelines that can help potential buyers and real estate developers understand the classifications of residential properties.在四川,确定普通住宅的标准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的,以规范房地产市场,并确保房主得到公平待遇。

这些标准考虑了各种因素,如房屋的大小、位置、设施和质量。

其目标是建立清晰的指导方针,帮助潜在买家和房地产开发商了解住宅物业的分类。

The standards for ordinary residential homes in Sichuan also play a crucial role in promoting sustainable urban development and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living for residents. By setting clear criteria for what constitutes an ordinary residential home, the government can better manage urban growth, prevent overdevelopment, and ensure that residential properties meet certain standards of livabilityand safety. This helps create a more harmonious and balanced urban environment that prioritizes the well-being of its residents.在四川,普通住宅的标准对促进可持续城市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质量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
公告局四川省财政厅
2010年第1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3.5%。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幅度内
确定当地预征率,于本文实施之日前公布,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公布的预征率与本文同时实施。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7号)第二条、《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正文: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深地税告〔2010〕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我市从2010年8月1日(征收期)开始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调整如下: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2%预征,别墅为4%,其他类型房产为3%。

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按照《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深府办函〔2006〕86号)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30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告》(深地税告〔2008〕5号)自2010年8月1日起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结束——。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1995﹞119号【发文日期】1995-10-26【实施时间】1995-10-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收入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我省对从事房产开发转让的纳税人,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征管办法。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

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立项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按“房地产成本核算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者核算对象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开发合同或房地产开发立项批准文件。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于每次签订转让或预售房地产合同后的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申报交纳土地增值税,并同时提供房地产转让预售合同及有关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而难以每次申报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可以定期(旬、月、季)申报。

(三)预缴税款的计算。

计算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对进行小区开发建设,先转让了房地产项目后又搞一些小区配套设施的,纳税人应按转让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和按配套设施预计成本的该项目所应分摊的扣除项目金额之和作为该转让项目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款;二是预售房地产的,以交易双方签订预售合同中确定的转让收入为计税收入,按房地产开发预算成本先核一个扣除项目金额,计算预计的应纳税额,以预计的应纳税除以转让收入求出一个比例,作为预征率,以此计算预收房款时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各地关于普通住宅的规定

各地关于普通住宅的规定
容积率在 1.0 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及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
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1.2 倍及以下的住房。判定时间以商品房销售合
同签订日期为准。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哈地税发[2007]122 号)
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为: (一)普通标准住宅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 1.0 以上;单套住
宅建筑面积 144㎡(含 144)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
易价格 1.44 倍以下 ;
(二)装饰标准:住宅公共走道及楼梯间墙面、顶棚刷涂料或抹灰,户内
“普通住宅”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标准的居民住宅。具体标准为: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 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 140 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 1.4 倍以下。
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 1.44 倍。
关于明确普通住宅认定标准的通知(琼府[2019]40 号)
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宅标准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 1.0 以
价格 1.5 倍以内”。
11 四川的规定
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川地税函[2005]399
号)
土地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分两种情况加以确定:
一、没有制定普通住房标准的地区,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5〕
22 号)文件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即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必须同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地税发[2009]111 号)
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普通住宅标准调整为:

各地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截至2020.03)

各地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截至2020.03)

各地关于⼟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截⾄2020.03)来源:⼟地增值税⾦穗源关于加强⼟地增值税征管⼯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为了发挥⼟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各地须对⽬前的预征率进⾏调整。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件的规定执⾏)。

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

”具体我们通过下⾯的政策来了解⼟地增值税预征率各地的不同:01北京的规定关于进⼀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第3号公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地增值税征管⼯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实⾏差别化⼟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暂不预征⼟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按照预计增值率实⾏2%⾄8%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最低按照销售收⼊的5%预征⼟地增值税。

02上海的规定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销售均价低于项⽬所在区域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三、住宅开发项⽬销售均价公式:项⽬销售均价=项⽬可售住房总销售价格÷项⽬可售住房总建筑⾯积;四、项⽬分批申报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最新备案通过的可售住房的销售价格和建筑⾯积中⼼计算确定项⽬销售均价,并调整⼟增税预征率。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时间:2006-03-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来确定的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做追溯调整。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

四川省普通住宅标准

四川省普通住宅标准

四川省普通住宅标准四川省普通住宅标准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对于普通住宅建筑的设计、施工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标准化的要求。

这些标准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住房建设的科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四川省普通住宅标准对于建筑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筑结构、防火、隔声、热工、采光、通风、卫生、环保等方面。

建筑结构要求稳固耐用,能够承受自然灾害的影响。

防火、隔声和热工要求能够有效地保护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

采光、通风、卫生和环保要求能够保障住户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其次,四川省普通住宅标准对于建筑的空间布局和功能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

住宅的空间布局要合理,功能设置要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

例如,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功能区域的设置要符合人们的生活习惯和实际需求。

同时,住宅的面积和高度也有相应的规定,以保障住户的居住舒适度和安全性。

再次,四川省普通住宅标准对于建筑的设施设备和装饰装修提出了要求。

建筑设施设备包括电力、燃气、供水、排水、采暖等基础设施,要求能够正常运行并且安全可靠。

装饰装修要求符合环保、节能、安全、美观的原则,能够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

最后,四川省普通住宅标准对于住宅建筑的质量检测和评定提出了相应的程序和标准。

包括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检验,以及竣工验收和住户入住后的质量评定等环节。

这些程序和标准的实施,能够有效地保障住宅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总之,四川省普通住宅标准是对于住宅建筑的设计、施工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标准化的要求,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住房建设的科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我们应该认真遵守这些标准,做好住房建设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十三、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十四、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
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6.12•【字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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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
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12﹞475号
【发文日期】2012-11-07
【实施时间】2012-11-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确认收入。

因此,对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拆迁还房部分视同销售收入并入应税收入总额,按当地确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10•【字号】川地税发[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于发出《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自定格式)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不含地税机关要求补正资料时间)。

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清算资料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自定格式),纳税人应于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补齐清算资料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二、属于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他商用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和增值率。

对难以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应按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商品房销售面积占销售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确定。

三、对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其核定征收率应不低于各地确定的预征率。

四、对房屋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对其计税价格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确定。

(三)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近期房地产转让市场指导价格确定。

五、下列文件中有关条款停止执行(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地税发〔1995〕119号)中第二条第四款第四项纳税人应于每个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的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申报。

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五、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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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的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发﹝1996﹞111号
【发文日期】1996-05-16
【实施时间】1996-05-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我局决定对预售房地产确定预征比例对其预征土地增值,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之后签订的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预征比例由各地根据省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在1&mdash;&mdash;2.5%的范围内确定,按预收帐款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普通标准住宅按确定的预征比例减半预征土地增值税。

新土地增值税法解读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经典案例分析

新土地增值税法解读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经典案例分析

新《土地增值税法》解读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经典案例分析第一部分新土地增值税法解读一、本次修法的基本原则(一)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1、条例颁布时间较长(1993),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必须加以调整2、保持原条例体系不变,只对不适应当前需要的内容进行必要调整。

(二)适应税收法治化的需要1、修法时机已经成熟——经过多年运行,法治体系已经比较完备;2、税收法治化是社会发展需要——完善法治体系、提高法治地位、增强执法刚性。

二、本次修法的主要变化(一)条款变化《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共15条;《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共22条,增加7条。

1、序号、内容基本没有变化条款4条:第3、4、5、6条;2、序号变化,内容基本没有变化条款5条:11-17、12-18、13-19、14-20、15-22;3、序号没变,内容变化1条:第9条;4、取消条款1条:第1条5、拆分条款3条:第2拆为1、2;第8拆为11、12;第9拆为13、14、15、16;6、新增条款3条:7、10、21。

(二)内容变化1:对征税范围进行了调整——集体土地入税;2:对核定征收方法做出调整;3:对税收优惠政策做出调整;4: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做出调整。

新《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法》修改说明异同条例》第一条为第一条在中华人《条例》规定,转修改前:了规范土地、房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让国有土地及地上仅对转让地产市场交易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建筑物、构筑物并国有土地秩序,合理调节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取得收入的单位和及地上建土地增值收益,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个人应缴纳土地增筑物、附着维护国家权益,本法的规定缴纳土地值税。

在此基础上,物征税;制定本条例。

增值税。

《征求意见稿》将修改后:第二条转出让、转让集体土(1)转让让国有土地使第二条本法所称地使用权、地上的国有土地、用权、地上的建转移房地产,是指下列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集体土地筑物及其附着行为:(以下简称集体房及地上建物(以下简称转(一)转让土地使地产)纳入征税范筑物、附着让房地产)并取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围。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标准的批复-川地税函[2000]348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标准的批复-川地税函[2000]348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标准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0]348号2000年12月8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省委办公厅川委办(1996)58号文件有关规定,我省居民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宅标准,暂按套房住宅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执行。

——结束——。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11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11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117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前,应严格按省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赣地税﹝2006﹞99号)文件规定进行预征,不得采用核定征收率代替预征率。

(二)对未按规定期限预征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管理(一)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清算规程》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时点在清算审核阶段,核定征收方式要按省局2010年第3号公告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二)省局2011年底6号公告规定,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单位,应将2011年6月20日(含6月20日)之后实现的销售收入按新标准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现明确这个时间界线的销售收入确认是以双方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时间为准。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增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应依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文件确定。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一)扣除项目金额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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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标准的批复
【标 签】普通住宅标准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0﹞348号
【发文日期】2000-12-08
【实施时间】2000-12-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和省委办公厅川委办(1996)58号文件有关规定,我省居民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宅标准,暂按套房住宅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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