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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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印花税征收管理,汇总缴纳,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发﹝1998﹞033号
【发文日期】1998-04-07
【实施时间】199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行条 例》(以下简称《条 例》和《》(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书立、领受《条 例》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该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于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纳的印花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条 对纳税人使用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按期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并发给汇总缴纳许可证。经批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在核定的纳税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的期限由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汇总缴纳的应税凭证应编号装订成册,地方税务机关凭完税凭证在应税凭证封面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式样按苏税
计(88)42号通知办理)保存备查。
第五条 凡纳税人每份应纳税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超过500元或对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贴花的资金账薄和实行汇总缴纳的凭证,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纳税,并同时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有计划、有重点地设立印花税票售花“窗口”和委托代售单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与代售方签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
书”,明确代售责任和税款入库期限以及存花的最高限额。
第七条 对一些应税权利许可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可委托有关部门在发放和办理应税凭证时代扣代缴印花税,并负责监督现场贴花和画销。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的比例支付代扣代缴的手续费。
第八条 对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的,应按合同所载金融计税贴花,确实不能完整提供购销合同或提供购销合同不实的纳税单位或个人,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核定计税的办法征收印花税。
一、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企业购销合同,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50%~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6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二、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企业,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
额6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10%~3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三、对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购销合同,经审查核定后,可按销售金额30%~6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比例范围内,具体测算按销售收入作为核定计税依据的征收比例,下发所属执行。认定比例一般为两年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重新认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发给纳税人“印花税核定缴纳通知书”(式样附后),并留存备查。
第十条 核定征收购销售合同印花税的缴纳期限,按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印花税违章处罚,按《税收征管法》和印花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应该有更新的,暂没搜到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