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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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24版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24版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24版高校实验室是开展教学、科研和创新活动的重要场所,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特制定本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024 版。

一、管理职责1、学校层面成立专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和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职能部门(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和评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等。

(2)保卫部门负责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和治安防范工作,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安全培训,对实验室的消防设施和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3)后勤部门负责实验室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保障,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4)教学科研部门负责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科研项目管理,督促教师和学生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

3、二级单位各学院(系、所)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明确专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工作小组负责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自查和整改工作,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完好有效。

二、安全教育1、纳入教学计划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人才培养体系,开设实验室安全课程,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

课程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

2、新入职教职工培训新入职的教职工必须参加实验室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常见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等。

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

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

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1. 引言实验室作为科研和创新的重要场所,对于保障实验室的安全和有序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实验室工作高效、规范,制定本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以规范实验室成员的行为,保障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2. 实验室使用权限2.1. 所有实验室成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室助理等)在得到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的批准及授权后方可使用实验室设备和资源。

2.2. 对于非实验室成员的个人,严禁未经授权进入实验室,未经批准使用实验室设备和资源。

3. 实验室安全与卫生3.1. 实验室成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常识,严禁任何违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3.2. 实验室成员应遵守实验室的严格卫生要求,定期清理工作区域和个人使用的器具,并做好洗手、消毒等个人防护工作。

3.3. 实验室中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4. 实验室设备与保养4.1. 使用实验室设备前,实验室人员应事先了解相关设备的操作指南,并遵循指南的要求进行正确操作。

4.2. 实验室成员在使用实验室设备,并发现设备存在故障或异常运行时,应及时报告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进行维修或处理。

4.3. 实验室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工作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保证设备的长期稳定使用。

5. 实验材料与样品管理5.1. 实验材料和样品的存放应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材料和样品应用标签明确标注并分类存放。

5.2. 实验材料和样品的使用应事先经过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5.3. 实验材料和样品的管理应定期检查和清点,对于过期、变质或损坏的材料和样品应及时处理和更新,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科研诚信和知识产权6.1. 实验室成员应遵守科研诚信的原则,不得进行数据造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6.2. 实验室成员在进行科研工作时,应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安徽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精)

安徽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精)

(试行)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保护实验室人员和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可感染人并可使人致病的微生物,病原微生物的分类依据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及其他机构设立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其生物安全防护标准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19489-2004)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造技术规范》( GB50346 -2004)进行分级和建设。

本办法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及其他相关机构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应遵守本办法.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

省卫生厅成立由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负责全省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卫生厅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承担全省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检查指导、实验活动审批以及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审批等日常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实验室备案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其它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建立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全省境内的三、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审批,及其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依据《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卫生部第 50 号令)规定执行。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修改版]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修改版]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皖交质监局〔201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提高试验检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09〕318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的临时试验室。

本规定所称的中心试验室,是指建设单位为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下简称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

对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不设中心试验室。

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活动,并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混凝土构件预制场、沥青混合料拌和站等场所,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项工地试验室。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设立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性质,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

其工作职责按合同文件的约定执行。

第五条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

项目质监机构负责监督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督查,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工地试验室日常检查管理。

第六条质监机构和建设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工地试验室失信行为,应做好书面记录,作为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依据。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应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能力核查并向项目质监机构办理备案后,才能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工地试验室未备案前,所有试验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称母体机构)进行或外委。

第八条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见附件1)、人员配置(见附件2),并在工程量清单中载明工地试验室设立和运营的相关费用。

安徽建筑大学室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建筑大学室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建筑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建院字〔2003〕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开展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创新与实践教育、生产实验与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要以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和标准》和《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附件)为依据,从学校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要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和资金投入,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不断改善实验条件,提高投资效益,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

第三条实验室应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实践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建立和完善高水平的实验教学体系。

在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基础上,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将实验室建成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基地。

第四条实验室要加强队伍建设,鼓励支持任课教师到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逐步形成结构合理的技术与管理队伍。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实验室管理体制第五条实验室建设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院学科专业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实验室建设的组织领导,主管院长负责全院实验室工作,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的日常管理,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日常管理。

主要职责是: 1.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同系部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3.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4.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5.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皖教秘科〔2014〕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科研平台、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以学校与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书》为准)。

第四条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皖发改创新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单位,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现将《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8月25日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组建、认定、评价、监督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研究中心是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本省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省工程研究中心是安徽省科技创新基地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构建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省工程研究中心按照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的总体思路,充分运用市场的逻辑、资本的力量,以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建设为基础,以构建有利于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机制为牵引,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为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提供重要保障。

第四条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主要原则是:(一)坚持需求牵引。

以国家、本省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二)坚持问题导向。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5.04.12•【字号】教仪〔2005〕52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各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属学校、各高校附中、各民办学校:为了加强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发挥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在中小学实施新课程教育改革的重要作用,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2、合肥市中小学校实验室规则3、合肥市中小学校实验教师职责4、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实验守则5、合肥市中小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条例6、合肥市中小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7、合肥市中小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制度8、合肥市中小学实验危险药品领用单9、合肥市中小学实验仪器设备报损报废表10、合肥市中小学演示实验登记表11、合肥市中小学分组实验登记表12、合肥市中小学教学仪器借用登记表13、合肥市中小学开放实验室记录14、合肥市中小学损坏仪器赔偿登记表15、合肥市中小学自制教具登记表16、合肥市中小学维修教学仪器记录表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实验教学第四章实验室管理第五章附则附件1: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以下简称学校)的实验教学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帮助学生深刻理解理论教学,全面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开展科技活动的重要基地,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徽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安徽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是指安徽省教育厅独立或会同其他部门批准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和我省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聚焦国家战略和行业产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培养创新型人才,以高水平科研支撑高质量的高等教育和安徽创新驱动发展。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坚持“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基本原则;依托高校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教育厅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方针和政策,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统筹规划。

(二)制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重点实验室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估。

第六条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和建设运行主体,主要职责是:(一)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工作,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并提供其他配套支持和条件保障;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自主选题研究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聘任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重点实验室主任。

(四)根据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和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建议进行研究审核。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责任制,建立学校、二级单位(院、中心、所等)、实验室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四条创建安全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学校广大师生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教学、科研单位的综合考核中,并作为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全面领导和统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

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保卫处、党政办、科技处、科研实验中心、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研究生学院、学生处、后勤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宣传部、校医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国资处,主任由国资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领导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统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实验室安全工作专门会议;(四)指导督查学校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五)审议其他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领导组工作人员,因工作及其他原因变动的,根据人员变化自动调整。

实验室管理办法

实验室管理办法

实验室管理办法实验室管理办法实验室是科研工作中至关重要的场所,科学合理的实验室管理对于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提高实验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步骤,以确保实验室工作的顺利进行。

1. 实验室管理范围实验室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验设备、实验材料、实验室环境、实验人员等方面的管理。

2. 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包括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技术员等。

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管理承担全面责任,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3.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是实验室管理的首要任务。

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实验室安全的重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确保实验室的安全生产。

4. 实验室设备管理实验室设备是实验室工作中重要的物质基础,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对实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5. 实验室材料管理实验室材料管理包括实验试剂、实验器材等方面的管理。

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对实验材料的购买、使用和储存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实验材料的安全性和合理使用。

6. 实验室环境管理实验室环境对于实验室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实验室管理人员要保持实验室环境的清洁、整洁,并定期对实验室进行消毒处理,确保实验室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7. 实验室人员管理实验室人员是实验室的主体,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

8. 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工作流程、实验室安全制度、实验材料使用制度等,规范实验室工作,提高实验室管理效率。

结语实验室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本文档将以上述方面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对实验室管理工作有所帮助,提高实验室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性。

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

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

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文件精神和蚌埠学院关于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我系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1. 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评估办法和标准”、“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指南”和“验收标准”以及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等文件中有关实验室建设的相关内容为指导,建立起责权明晰、分工协作、管理高效、爱岗敬业、勇于创新的高素质实验教学管理队伍。

通过深化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整合优质资源,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效益。

2. 管理体制与机制基础实验中心下设七个实验分室,专业实验室下设8个实验分室;实验室建设与学科建设紧密结合;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并重;建立实验教学与实验管理融通协调机制;实现教学资源与科研资源合理配置;实验室人员定岗定编、择优上岗、定期考核、奖惩严明,形成有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提高管理人员能力素质的运行机制.3. 岗位设置与职责分工3.1 岗位设置:原则上,系实验室设主任2名,物资管理员1名,各分室设实验管理员1名。

3.2 岗位职责: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⑴根据教学和科研计划制订实验室年度建设规划及实施办法;组织编写“示范中心"申报相关材料、并在院、系部署下具体组织实施“示范中心”建设工作;起草“示范中心"建设的具体方案措施;⑵根据系工作统一安排,负责完成“专业评审”中实验室建设相关材料的搜集,并按要求整理;⑶接受教务处的工作指导,保持与设备科的沟通与协调,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设申报书、年度仪器设备申报计划、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包括药品采购计划、玻璃仪器采购计划、低值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的采购计划等)。

其中仪器设备年度采购计划在上一年的十月份前制定完成,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一年二次,在学期结束前完成下学期采购计划的制定.⑷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全体实验人员根据教学计划认真完成实验教学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协助系领导组织实施实验教学改革与教学方法手段的创新研究;积极探索有效的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⑸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严格贯彻、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实验室有关人员的指导、培训、管理及考核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和总结实验室工作,提出整改措施,落实到位;⑹组织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组织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⑺经常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组织消防器材的检查与人员培训,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杜绝隐患.⑻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实验室管理办法

实验室管理办法

试验室管理方法试验室管理方法试验室是科研工作者进行试验、讨论的紧要场所,是一个充分着制造和创新的地方。

为了保障试验室的顺当运行,需要订立一些试验室管理方法,加强试验室的安全、卫生和管理。

一、试验室安全1. 试验室人员必需接受安全培训,了解不安全级别、安全规定和紧急事件处理方法。

2. 试验室应当订立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明显的地方,以确保试验室安全和生产安全。

3. 试验室必需具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如灭火器、呼吸器等,以确保在短时间内处置可能显现的事故。

4. 在试验中,应当配备适当的保护设备,如手套、防护镜、面罩等,以保证试验室人员的安全。

5. 对于可能产生污染和不安全的物质应进行分类储存,并处于相应的安全柜中,以确保其被安全地处置。

6. 不得在试验室内进行不安全试验,如爆炸试验、生物试验等。

7. 试验室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无损,正常使用,并适时维护和修理和更换显现问题的设备。

8. 每个试验室都应有一位安全负责人,负责帮助管理人员,监控试验室内的安全和卫生问题,并随时处理紧急事件。

二、试验室卫生1. 每个试验室应有一位卫生负责人,负责管理检查试验室的卫生问题,并定期检查试验室的卫生情况。

2. 试验室内应保持干燥、通风和清洁,每天定期擦拭试验台、设备和地面,自动清除垃圾,保持卫生。

3. 试验室内不得任意放置食品,饮料和垃圾,试验室内的厕所应随时保持清洁。

4. 不得将试验室用品及材料带出试验室或用于非试验性质的活动。

三、试验室管理1. 每个试验室都应有一名主管试验室的负责人,负责管理试验室的日常运输。

2. 试验室管理人员应定期检验试验设备的运行情形,并在检测时额外检查各项指标的精准性。

3. 试验室内的排气、通风和供电设施都应进行常规的检测和维护。

4. 试验室内的设备、耗材和试剂等材料都应有相应的使用程序和清单,必需清楚标记。

5. 每个试验室都应订立试验室温度、湿度以及排放物等辅佑襄助性指标,作为试验室管理的依据。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皖教办〔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办〔2024〕27号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有关高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新时代高质量教育体系,省教育厅组织修订了2017年发布的《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皖教科研〔2017〕1号),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2024年5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第三章类别第四章申报第五章评审第六章管理第七章鉴定第八章经费第九章附则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升教育科研质量和服务水平,助力新时代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为扎实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注重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教基〔2020〕17号)的精神,结合委厅机关“三评一赛”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创新理论、服务决策、指导实践的作用。

第三条立足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搭建教育科学研究平台,凝聚教育研究力量,组织广大教育工作者开展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综合性的研究活动,凝聚教科研力量,探索教育规律,提供决策建议,改进教学实践,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组织开展全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工作,制定实施办法。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5.09•【字号】合教[2013]93号•【施行日期】201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教〔2013〕93号)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管普通中学:现印发《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教育局2013年5月9日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益和实验教学水平,根据《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教育部教基二〔2009〕11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工作的通知》(教基〔2005〕2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办普通中学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和小学科学等学科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适用本办法。

民办中小学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必须服务教学,在建设、配置、管理、使用、研究中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条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实验教学,加强实验室管理,关心实验教师,提高实验教学、管理人员素质。

第五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教育技术装备机构,负责中小学仪器设备和训练设施配置工作,会同教学研究机构管理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及专兼职人员负责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保障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学校要明确一名校领导分管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

第二章实验教师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实验教师。

中学应当设立实验室,配备实验室主任。

第八条担任高中实验教师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初中实验教师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担任小学实验教师应当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实验室管理办法

实验室管理办法

实验室管理办法实验室管理办法为保证实验室的安全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实验室管理办法。

本实验室管理办法适用于实验室的管理、安全、设备使用等方面,要求实验室管理员和所有实验人员遵守。

一、管理规定1.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包括实验室设备的维护、科研工作的组织、实验人员的纪律教育等。

2.实验室管理员应制定实验室日常管理制度,并向实验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和监督,确保实验室的管理规定得以贯彻实施。

3.实验室的管理应符合安全、合理、节约的原则,保证实验室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4.实验室应实行严格的进出管理制度,对于非实验室人员的进出必须通过实验室管理员或者负责人同意,并在进出之前进行身份登记,严禁未经许可私自进出实验室。

二、安全规定1.实验室安全工作应始终把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应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监控管理。

2.实验室内禁止吸烟、灯火不管、乱放物品等行为。

3.实验室内开展实验时应具体、明确、合理的实验方案,实验方案中必须列明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安全防护措施,并确保实验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4.人员应熟知实验室各类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并进行集中培训,以提高应变能力。

三、设备规定1.实验室管理员应对实验设备进行分类,制定使用规范,并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保养。

2.实验人员应按照设备使用规范操作设备,并保持设备的干净、整洁,确保设备长期稳定运行。

3.实验室设备应采取尽可能多的安全措施,防止设备损坏和事故发生,必要时应添加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

4.禁止私自调整实验设备参数,如需要调整应经过实验室管理员同意并规定专人负责,确保操作正确逐一按步就班进行操作。

以上是本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内容,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应由各实验人员严格遵守,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实验室发生事故,责任者将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徽省印发《关于加强安徽省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印发《关于加强安徽省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印发《关于加强安徽省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2.23•【字号】教科技[2003]001号•【施行日期】2002.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安徽省印发《关于加强安徽省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科技[2003]001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深化高校科技体制的改革,促进教育与科技、经济的紧密结合,提高基础研究水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我省高等学校的学科学位建设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省教育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安徽省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学校实际认真研究并贯彻执行。

有关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申报和审批具体事宜,我们将另文布置。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安徽省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意见为适应经济、科技、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做好科学技术的储备和应用,加强基础性研究和高新技术领域的探索,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经研究决定,在我省高等学校中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省级重点实验室。

现对重点实验室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省级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定位、功能和建设目标省级高校重点实验室应当是高水平的科学研究中心,是与学科建设紧密结合的科技创新基地。

必须有稳定、明确、具有优势的研究方向,有站在科技发展前沿、符合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高层次的科研目标,有攀登科学高峰,解决国家、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能力。

实验室除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之外,着重开展应用开发研究,解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科学和技术问题。

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逐步建设成为我省高校科学研究中心、高层次人才培养中心、学术交流中心以及将高新技术扩散到生产领域的辐射中心,凝聚和造就一批优势明显的研究团队,搭建一批坚实的科技创新平台,提高高校的科技创新水平和竞争能力,为教师和科研人员营造较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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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徽省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工作部署,规范和加强安徽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或“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基础研究水平,强化战略科技力量,构建面向国内外科技竞争的创新基础平台,参照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和国家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实验室是定位于安徽省最高层次的科学研究类创新基地,是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预备队”和全省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面向前沿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等,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第三条省实验室围绕重大科学前沿、重大科技任务、大科学工程、新兴交叉和优势特色学科布局,坚持对标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创建标准,成熟一个,择优认定一个,体现引领性、不可替代性。

第四条省实验室要加强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或大科学装置)、学科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促进开放共享。

发挥政府支持基础性、前沿性研究的引导作用,加强对省实验室建设运行期间的稳定支持。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统筹布局和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是省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估,发挥组织实施与宏观协调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规划布局省实验室重点领域和方向。

(二)研究制定省实验室管理办法,指导省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组织开展年度报告、统计监测、检查和考核评估,以及调整、撤销等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省实验室支持政策与配套措施。

第六条中央驻皖高校院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高校院所、市科技局是省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协助推动省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加强沟通衔接,及时研究解决省实验室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科技局负责协调推进所在市在政策、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省实验室的条件保障和配套支持。

第七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是省实验室建设运行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省实验室建设运行方案,为省实验室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和人财物等保障,调动各方资源积极参与省实验室建设,组织力量加强省实验室运行管理。

(二)负责设立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遴选省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

(三)完成省科技厅和归口管理部门开展的检查评估、年度报告及统计等工作。

(四)报告并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其它相关问题。

第三章认定条件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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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省实验室采取认定制,是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组建运行符合条件后,由依托单位申请认定。

支持高校院所与企业联合共建。

第九条申请认定的依托单位建有开放运行1年以上的省重点实验室等省级科技创新基地或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或大科学装置),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安徽省内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方向和领域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具有明显的优势或特色。

(三)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符合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趋势,有能力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开展的学术研究代表国内学科领域一流水平。

(四)具有领军人才和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包括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具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五)具备创建国家实验室(分中心)、国家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含联合共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基础和潜力。

第十条省实验室认定程序如下:
(一)规划布局。

省科技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需求,提出省实验室规划布局方案。

(二)申请。

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意向,经归口管理部门推荐,按要求组织编制省实验室建设可行性方案,提出省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和方向、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三)可行性论证。

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对申请认定的省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组织进行可行性方案咨询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四)认定。

对通过咨询论证的省实验室,省科技厅经公示后报省“一室一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予以认定。

认定的省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领域名)安徽省实验室”。

(英文名称为“××× Laboratory of Anhui Province”。


(五)编制任务书。

经认定的省实验室实行目标管理,依托单位在可行性方案基础上,编制《安徽省实验室目标任务书》,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签订实施。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省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实验室主任是建设和运行管理第一责任人,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省实验室应创新体制机制,围绕实验室目标定位和研究方向,在科研立项、岗位设置、人才激励、成果处置等方面加大改革,引导调动各类创新资源融入,激发源头创新的动力、活力和效率,支持通过科研任务导向、重大项目协作、成果转化应用、对外开放共享等机制,有效整合多方资源,协同推进、共建共享。

第十二条省实验室设立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人选由依托单位提名,组成成员应具有一定代表性。

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主要负责审议省实验室建设发展战略规划、章程制定、主任审聘、考核监督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省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省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由国内外相关领域优秀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对省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国际合作交流和年度重点工作等进行审议或提供咨询。

第十四条省实验室重视和加强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 2 -
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省实验室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对省实验室支持完成的相关研究成果应标注省实验室或依托单位名称,对取得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已列入或争创中的国家实验室(分中心)、国家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按国家相关要求规范管理,争取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考核评估中创先争优。

第十五条省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变更事项,依托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五章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省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统计监测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年度报告、统计监测结果并结合必要的现场考察,将作为后续财政绩效奖励的重要依据。

各实验室每年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绩效数据),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科技厅。

省实验室年度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及时汇交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按照“长周期、重引导、促发展”的原则,对认定的省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每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定期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定期评估主要对省实验室科研能力建设和近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人才队伍建设、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规则另行制定。

省科技厅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意见,确定评估结果,共分为“A”、“B”、“C”三个等次。

根据评估结果,省科技厅对获“A”和“B”等次的实验室,在下一评估期内分别给予稳定资金支持,用于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引进、成果转移转化等运行保障;对评估结果为“C”等次的实验室,给予1年整改期。

整改不通过或无故不参加评估的省实验室,不再列入省实验室序列并予以摘牌。

第十九条评估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省评估结果确定为“A”。

对已列为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省实验室,若在评估期5年内已参加国家组织的评估,结果直接采纳运用,可不参加省考核评估。

国家评估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省评估结果确定为“A”;国家评估结果为良好以下的,参加省组织考核评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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