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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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度
河津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度
一、项目和资金公示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透明度,提高项目建设标准质量和资金的使用效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阳光作业”。
二、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一经批复,必须在一月之内进行公示。
三、公示方式可选用张贴公告、新闻媒体、公示牌匾等多种形式。
四、公示对象为社会公众,重点是项目所涉及的乡村干部及农民群众。
五、公告张贴或牌匾放置的公示场所必须设在项目区主要路口的醒目位置或项目村群众集会的公共场所。
六、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各项工程建设数量、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情况等。
七、项目和资金公示必须标明监督电话和详细地址。
八、对通过公示反映有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方面的问题或来信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答复并详细登记造册,一时答复不了的,要限期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