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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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社会信用度,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信用考核、公布、使用以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全面考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开发经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并运用韩城市房地产信息系统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称信用管理平台)对其信用评价等级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信用奖惩机制。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和审慎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中的作用。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并管理信用管理平台,负责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日常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结果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

信用管理平台对企业信息进行记录、提交、处理、使用和公开。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一)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企业身份信息和企业开发项目的历史及动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备案(注册)登记号、专业管理人员和项目情况等信息。

(二)企业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以及授权的社会组织奖励、表彰及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等行为的信息。

(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背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经相关部门查实并处理而形成的信息。

第七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填报,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核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确定一名以上信用信息管理员,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及时报送房地产信用信息数据。

第八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指企业有以下行为的:

(一)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二)对举报、投诉、媒体曝光并经核实的违规、违法行为;

(三)受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或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九条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对采集和提交的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职能分别核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转交需要查证的有关信息内容:

(一)房地产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开发企业资质情况、人员情况、开发经营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情况、住宅性能认定情况等信息;

(二)规划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项目位置、用地分类、建筑性质、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信息;

(三)建设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项目及配套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信息以及开竣工情况、建筑节能等信息;

(四)发改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项目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情况,以及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情况,查处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

(五)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开发企业公益捐助信息;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劳动仲裁和由于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实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核实开发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情况、按期开竣工情况、闲置土地利用情况和实际开发规模情况;

(八)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是否存在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行为;

(九)税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交纳税收情况;

(十)统计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投资和销售额等情况;

(十一)工商部门负责公示开发企业注册、违法广告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二)信访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等信访情况;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发布

第十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发布:

(一)房地产企业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发布;

(二)良好信用信息自发布之日起1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自发布之日起1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自记录之日起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规定的,信用信息发布期限可以调整:

(一)缩短发布期限。房地产企业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纠正了违法行为,且发布期间未发生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缩短不良信用信息公开发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二)延长发布期限。房地产企业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以及在发布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可以延长不良信用信息发布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

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提出变更或者删除该不良记录的申请,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重新在房地产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对外发布。

第四章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等级通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已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评定自动生成,并按得分高低排名。

第十五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时段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于次年1月份将上一评定年度内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门户网站、韩城市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企业的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进行查证核实,并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在有关媒体正式发布信用等级,供社会群众和企业公开查询。

第十六条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分值=初始信用分值-不良行为分值+良好信用分值。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其初始信用分值为100分;若无经营活动的,将不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4A、3A、2A、A 和B五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

4A级企业为信用优秀企业,信用分值在160分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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