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或继续状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辨析_对三起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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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 当事人的两次 行贿行为虽然在时间上有连续性, 但 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分析, 应 是两个独立行为, 既然是独立行为, 就要分别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 计算每个行为的追究时效。本案中, 当 事 人 第 一 次 行 贿 行 为 于 2004年 3月 实施, 直到2006年10月才被发 现, 已 经超出了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 处罚追究时效, 也就不能对当事人第 一次行贿行为作出处罚。
的时间、行为的手段以及由此产生的 人。2004年11月29日, 武某作为股东
法律责任往往并不一致, 如果一概以 指定的代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
凡是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的, 都从最 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股东出资协议、
后一次单独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
算追究时效的话, 势必犯下以偏概全 明 、首 次 股 东 会 议 纪 要 、公 司 章 程 等
于 国 家 收 回 了 自 由 经 商 的 权 利 。但 经 当事人申请和政府的许可, 可以解除 这个禁止。不论基于哪种观点, 商事
行[ J] ,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3.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取缔无
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意见 ( 试行) 》( 温政发 [2004]81 号文件)
登记人员往往容易把登记行为看做
三 、本 案 争 论 的 焦 点 在 于 提 交 虚 假证明文件这种违法行为是即时完 成的行为还是在一定时间内呈继续 状态的行为。笔者认为: 提交虚假证 明文件骗取登记是一个即时就可完 成的行为, 而不是在一定时间内处于 持 续 不 断 状 态 的 行 为 — ——当 事 人 将 虚假证明文件报送给公司登记机关, 公司登记机关受理后经书式审查后 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行 为即告完成或终了。而由此产生的危 害后果即不符合法定条件取得登记 的公司仍处于存续状态, 但这与提交 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登记这一违法行 为本身是两回事, 不能说某公司一直 在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因此, 对南京 某化工有限公司提交虚假证明材料 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追 究时效, 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即取得 公司登记之日起计算。很显然, 本案中 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超出两 年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 就不能再给 予处罚, 可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情节予以考虑。
当 事 人 也 领 到 了 自 己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最后, 办案机关采纳了第二种意 经营许可证》。
见: 只对当事人2005年2月的行贿行
本案审理时, 同样在当事人提交
为作出认定并作出了从重处罚。
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登记违法行为的
可见, 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是由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问题上产生两种
就 不 是 “天 赋 ”的 、法 定 的 , 而 是 当 事 登记, 改为备案。
人 申 请 、政 府 赋 予 的 。还 有 一 种 “解 禁
说”, 认为经商确实是公民本来就有
参考资料:
的权利, 但法律做出不得无照经营的
1.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禁止性规定, 即经商必须办照, 这等
2. 林长煌, 取缔无照经营应当分类进
4.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是权利的行使, 而不是职责的履行。 于印发瓯海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
5. 宋家骏, 关于外来人员聚居地无证 无照经营情况的调研, 工商行政管理[ J] , 2006.16
6. 谢菲, 德国商业登记法律制度的沿 革
7. 万国、赵新华, 论商事主体 8. 张琳, 浅论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完 善
最后, 办案机关采纳第二种意见 对本案作出了处理。
可见, 继续状态违法行为的特征 是单个违法行为本身具有时间上的
不间断性。在计算继续状态违法行为 两 年 追 究 时 效 , 因 此 ,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时, 一定要将违法 不能再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行 为 “继 续 ”与 违 法 行 为 造 成 的 危 害
之日, 而是要分别以每个单独行为的 经营活动, 武某采取复印变造他人证
“终了”之日来计算其追究时效— —— 件的方法伪造了一份《危险化学品经
从最后一次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 营许可证》并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
上推两年, 两年以前的就不予追究, 当事人顺利地在公司登记机关取得
但应当作为对之后行为从重处罚的 登记并领取到营业执照。两个月后,
的逻辑错误, 也有违公正。
证明文件中张某的签名均是由武某
( 二) 在计算 时 , 不 能 笼 统 地 将 代签。同时, 由于设立登记时《危险化
最 后 一 次 单 独 行 为 的 “终 了 ”之 日 作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正 报 省 、市 经 贸 委
为整个连续状态违法行为的 “终了” 审批发证, 为尽早拿到营业执照开展
( 作者单位: 浙江温州市工商局 瓯海分局)
当事人也认为, 申办营业执照是个纯 项 行 动 方 案 的 通 知 》( 温 瓯 政 发 [20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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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的行贿行为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时 效这一问题上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从总体上看, 当事人的两次行贿行为处于一种时 间上的连续, 可以认定是一种有连续 状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于 2006年10月被发现, 距离连续的行贿 行为终了之日( 即2005年2月) 并未超 出两年, 行政机关可以对两次行贿行 为一并作出处罚。
检中将当事人提交的年检材料与网 行为是一种即时违法行为而不是继
上登记资料进行比对, 发现当事人年 续状态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检 时 提 交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于2007年5月才被发现, 已超出了两
证 》与 设 立 登 记 时 提 交 的 《危 险 化 学 年 的 行 政 处 罚 追 究 时 效 , 因 此 , 不 能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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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或继续状态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追究时效辨析
— ——对三起案件的思考
□ 李卫群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 是指行政机 关对行政违法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 秩 序 的 行 为 依 法 追 究 其 行 政 责 任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有 效 期 限 。这 项 制 度 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原则上不再进行 处罚。( 二) 法律对行政处罚时效另有 特别规定的, 适用特别规定。( 三) 时效 的计算起点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所
违 法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追 究 时 效— —— 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2004年11月, 但
百度文库
在追究时效之内的一并作出处罚, 超 直至案发时当事人并未改正其违法
过追究时效的不予处罚, 而不是笼统 行为, 由此造成的危害后果也一直持
地 将 最 后 一 次 违 法 行 为 “终 了 ”之 日 续 至 今 , 因 此 ,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是 一 种
行政处罚, 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 同, 因而认定违法行为成立的标准也
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不相同: 有的只要是实施了某种规定
行 政 处 罚 法 第29条 规 定 : “违 法 的行为即构成违法, 而并不需要某种
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 危害后果的产生, 行为实施之日就是
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有的则需要有某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编 号 不 符 , 遂 展 开 调 再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处罚, 但应当
查。经查: 2004年11月下旬, 武 某、张 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再
某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设立南京某化 给予处罚。
工有限公司, 从事化工产品( 包括化
笔者仍然赞成第二种意见, 理由
学危险品) 的经营, 武某任法定代表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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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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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违 法 行 为 有 继 续 状 态 , 是 指 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后, 行为以及由 此造成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里一 直处于持续之中, 继续状态违法行为 最大的特征是单个违法行为本身具 有时间上的不间断性。
二 、违 法 行 为 与 违 法 行 为 造 成 的 危害后果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 个概念, 行政处罚法所指的“继续”是 指违法行为的“继续”, 而不是指危害 后果的“继续”。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有 其危害结果, 大多数的危害后果也都 呈继续状态性, 有的甚至要继续到永 远, 如果依危害后果来判断的话, 也 就无所谓时效规定了。
执法实践中, 我们发现, 在对连
予行政处罚。换言之, 对行政处罚主 续或继续状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
体超出二年才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 究时效的认识和把握上各方意见不
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贿赂案。经查, 当 事人在向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 行建筑材料供应过程中, 为争取交易 机 会 、排 挤 竞 争 对 手 , 当 事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杨 某 分 别 于 2004年 3 月 、2005 年 2 月两次向对方总经理孙某等人行贿3 万元、6万元。2006年10月, 南京某房 地产开发公司上级主管局纪检部门 陆续接到举报并对孙某等人受贿一 事展开检查, 后将案件转至检察机关 立案侦察。2007年3月, 人民法院在对 孙某等人作出一审判决后, 将杨某的 行 贿 事 实 及 证 据 函 告 工 商 机 关 。办 案 机构查明了案件事实。
数个单独违法行为引起且数个单独 不同意见。
违法行为在时间上处于连续状态, 由
第一种意见认为: 当事人在公司
于每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行为的 设 立 登 记 时 向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提 交 虚
手段和法律责任都不一样, 就应分别 假证明文件骗取登记, 其行为已构成
依 照 行 政 处 罚 法 的 规 定 来 计 算 每 个 《公司法》第206条所指的行为。虽然
本案审理时, 在当事人200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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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会有不利后果。这样经商的权利 粹的请求行为。因此未来改革应舍弃 号文件)
作为连续违法行为的“终了”之日。 继 续 状 态 的 违 法 行 为 , 而 且 没 有 终
【案例二】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 了 , 因 此 应 根 据 《公 司 法 》第206条 的
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 规定,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登记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
2007年5月, 公司登记机关在年 实施并完成在2004年11月, 而且这种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理由是: 一 、违 法 行 为 有 连 续 状 态 , 是 指 行为人在一个相对的时间内基于同 一 个 违 法 故 意 、连 续 实 施 数 次 性 质 相 同的行为, 这些行为违反了同一法律 法规。单独来看, 行为人的每一次行 为均可构成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 但 这些违法行为之间在时间上又处于 一种前后连续的状态, 因此才构成连 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二 、本 案 争 议 的 焦 点 在 于 : 正 是 由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是由数个 单独的违法行为连续构成, 是否就意 味着对连续状态违法行为的追究时 效要从最后一个单独行为 “终了”之 日起算? 我们的意见是否定的。 ( 一) 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是相 对于数个单独违法行为而言的, 没有 数个单独违法行为也就没有所谓的 连 续 状 态 的 违 法 行 为 。在 连 续 状 态 的 违法行为中, 每个单独违法行为发生
一、分歧较大。现结合三起案件, 对连 续或继续状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究 时效作一粗浅的分析, 以求教大方。
【案 例 一 】 南 京 某 建 筑 材 料 开 发
确立, 对于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管 谓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应当理解为违
理和行政执法效率, 保障行政机关及 法行为成立之日。由于法律、法规对各
时收集固定证据并依法准确地作出 种违法行为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并不相
“前款规定的期限, 从违法行为发生 种危害后果的产生才构成违法行为,
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 对此应当从该危害后果产生之日起计
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算。( 四) 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
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 一) 违 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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