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中的民事法律责任和对策研究科研成果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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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中的民事法律责任和对策研究科研成果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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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中的民事法律责任和对策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上海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心
华东师范大学
主要完成人员:邵伟中、吴君尚、艾文伟、成涛、冯剑峰、桂卫国、尹炜
1、研究背景和项目来源
随着中国轨道交通不断发展,运营线路、运营里程不断增加,各种事故的发生概率也在相应的增加。以上海轨道交通历年客伤数为例, 127件, 166件, 293件, 276件, 265件, 429件,714件,迅速增至2038件。在日渐增多的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损害赔偿的纠纷案件中尤以历时近六年、历经三起三落的吴华林诉北京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最为典型。在一定程度上,该案的审理过程不但生动地反映了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不断深化的历史进程,而且也充分反映了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历史进程。
城市轨道交通立法是轨道交通健康快速发展的法律保障,但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中国对轻轨、地铁以及磁悬浮等新型的交通运输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等行为缺乏统一和专业的法律规范,仅有建设部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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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主要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三个方面的问题作了粗略规定。由于中国没有专门针对轨道交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轨道交通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然而这些法律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民事法律责任的定性、归责原则以及处理办法等方面却又存在相互不一致的地方。适用不同法律的结果往往会造成性质基本相同的两个案件出现反差极大的两种结果,这不但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同时也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因此,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中的民事法律责任和对策进行专题研究是妥善解决轨道交通民事法律问题以及化解社会矛盾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推动城市轨道交通的专门立法,进一步完善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迫切需要。
随着上海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和网络化的形成,乘客与运营企业在客运服务中发生的纠纷日益增多,特别是“客伤”事故,一方面是乘客受到了损害,另一方面是运营企业为此牵涉了诸多精力和财力,还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依法(规)、妥善处理服务纠纷,是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环节。当前中国处理轨道交通服务类、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虽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能够参照,但往往只是从“人性”出发,而非理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运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由于服务纠纷发生的随机性,客运服务人员在纠纷的第一时间必须临机处理,而如果处理失当,将会增加后续处理的难度和造成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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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