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与办事处的税务处理及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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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发展规模的扩大,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已成为必要,但分支机构要在所在地缴纳哪些税收,是最难以把握的问题。分支机构可以是分公司,也可以是办事处,分公司和办事处究竟有哪些区别,税务处理有什么不同?
分公司和办事处的共同特点:
都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注册资金,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和办事处的区别:
办事处,只是一种老的说法,在2005年之前这样称呼,从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工商局取消了这样的说法。
分公司和办事处的存在都合法,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能从事总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业务拓展、咨询等活动,其业务类似于民法规定的行纪。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按照工商、税务方面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办理工商登记,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如果从事经营活动不办理工商登记,属于无照经营,将被处罚。
因此,办事处不在工商管理范围之内。《公司法》对于异地分支机构规定了分公司的形式,没有规定办事处和代表处的形式。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期限届满以后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第102号)强调,法律并未禁止公司办事机构的存在,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设立从事业务联络的办事机构,无须办理工商登记。
总之,分支机构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可选择设立办事处,不需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设立分公司。但办事处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开设银行账户支付日常费用会遇到困难,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比较有利。
总、分支机构之间拨款的会计处理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注册资本,接受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要设置内部往来帐户,
作内部结算。分公司收到总公司拨付的资金时,可通过“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等科目核算。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上级拨付资金
分公司和办事处的税务处理:
一、办事处
由于办事处不从事经营活动,不办理工商登记,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规定,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所以办事处在当地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收。办事处人员的工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谁支付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事处员工的工资一般由总公司支付,个人所得税也由总公司代扣代缴。
二、分公司
1.增值税:根据是否在当地销售确定是否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支机构不需单独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1)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并统一核算。
2)不在同一县(市)的,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只要分支机构不与客户签合同、不向客户开具发票、收取款项,分公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的规定,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的规定,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
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符合条件的,可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2.消费税:一般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营业税:原则上属地征收,具体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确定。
4.个人所得税:谁支付谁代扣代缴。
5.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区别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纳税地点不同,外资企业一律由总公司汇总缴纳。
内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核算地统一纳税;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独立核算是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分两种情况:
a)按分支机构所在地同行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b)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即分公司销售总公司生产的产品,应按生产地税率汇总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