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水路交通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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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水路交通应急预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08]72号
【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15
【实施日期】2008.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水路交通应急预案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港口与口岸局制定的《葫芦岛市水路交通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葫芦岛市水路交通应急预案
1.1 目的
为有效应对我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及财产损失,保证我市水路交通正常运行,以及在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全市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港航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实施以块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应急领导原则。
1.2.2 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
根据各级相关部门的现有职责明确其应急任务的分工和具体职责,确保所建立的应急工作体制和应急响应程序规范有序。针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支持保障、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的应急全过程,建立结构完整、功能全面的应急反应体系。
1.2.3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军民结合、公众参与
充分发挥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与协调中将各相关部门的人力物力资源加以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1.2.4 平战结合、科学应对、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平时做好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确保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定》
(9)《船闸管理办法》
(10)《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11)《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12)《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国际海事组织2002年12月
(13)《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国际海事组织,1990年(14)《2004年国际压载水及沉积物管理公约》,国际海事组织,2004年3月(15)其他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港口和航道发生的涉及人身安全、通过能力、环境资源、重要财产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所采取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行动,以及由水路交通提供运输保障的其它应急事件。其中,水上人命救助和船舶污染突发事件适用《葫芦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交通的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协管交通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1)审定水路交通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政策、规划;
(2)决定启动与终止我市水路交通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指挥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3)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应急反应工作;
(4)指导、协调地方水路交通应急工作;
(5)确定水上交通应急科研攻关;
(6)审定应急经费预算;
(7)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各县(市)区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的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具体职责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2.1.2 应急指挥机构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为全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指挥与协调工作。市港口与口岸局局长担任应急总指挥,分管安全的副局长及港口运营的副局长担任应急副总指挥,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落实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的政策、措施;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水路交通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和终止水路交通应急预案;
(3)指导地方水路交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4)组织水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习;
(5)组织有关的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参加有关的国际、国内合作;
(6)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
(7)负责搜集、分析、核实、处理港口和航道突发事件以及紧急运输应急事件的信
息,重要信息及时向领导报告或向地方日常运行管理机构通报;
(8)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重要物资应急运输的指示精神和有关指令,组织好重要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9)协调解决重要物资水路应急运输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对沿海的应急运输实行一定范围的直接组织和指挥,确保运输畅通。
各县(市)区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行动。
2.1.3 应急日常运行管理机构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港口与口岸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的副局长担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及安排日常接警值班工作(值班电话:0429-*******)。
各县(市)区应急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工作安排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1.4 现场指挥与救援机构
由突发事件所在地的港航主管部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
救援机构主要包括:当地交通运输、港航管理、海事、救捞、安监、环保、卫生、公安、消防、水利、电力、气象、国土、通讯、民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力量。当需要时,联系驻葫作战和武警部队救援。
2.1.5 咨询与科研机构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设交通应急咨询专家组。
专家组负责提供决策咨询意见;负责水路交通应急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与损失评估。咨询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