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苏政发[2008]44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苏地税发[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41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规范全省地税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部署,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试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附件: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试行)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地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江苏省各级地税机关在履行地税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江苏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一)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二)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江苏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0号2004年5月8日)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及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为全面及时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现将实施中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一、《办法》中所指“外地”是指本省辖市市区或本县(市、区)行政区划以外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范围以外的地区。
在本省辖市市区、本县(市、区)行政区划以内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范围以内为本地。
二、纳税人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在本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由总机构如实向税务登记机关报告分支机构设立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设立分支机构数向其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税务登记代码编制规则如下:(一)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代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区域代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
区域代码详见附件。
(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生产经营地区域代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四)其他个人纳税人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正文:---------------------------------------------------------------------------------------------------------------------------------------------------- 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全省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一类地区64000元/亩、二类地区55000元/亩、三类地区47000元/亩、四类地区40000元/亩。
各地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
调整后的地区分类详见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区分类表。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状况,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具体如下:全省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8.31
•【字号】苏地税规[2011]8号
•【施行日期】2011.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0]4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0〕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立足农村,服务“三农”,加快改革重组,创新体制机制,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为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市场、促进农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加快推进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当前,我省农村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农业生产方式不断转变,农业经营形式加快转型,农村流通格局发生重大变化。
在新形势下,迫切需要供销合作社发挥组织体系优势,积极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提供各种服务;迫切需要供销合作社发挥紧贴农民的优势,领办、创办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走向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迫切需要供销合作社发挥扎根农村基层优势,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迫切需要供销合作社发挥流通网络覆盖城乡优势,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商品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大力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扩大农村消费需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方略,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坚持开放办社,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社组织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7.11•【字号】苏国税发[1995]336号、苏地税发[1995]132号•【施行日期】1995.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5]336号、苏地税发[1995]132号1995年7月11日)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税发(1995)0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办理缴纳土地增值税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项目登记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房地产开发项目以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登记,成本核算单位一经确定,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之前,不得变动。
二、纳税申报纳税人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表后,按下列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每次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并取得收入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同时提供与该项目有关的资料。
(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按季于季后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以赊销或分期收获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本期收到价款的当天或合同约定本期应收价款日期的当天;采用预收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收到预收价款的当天。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7.09•【字号】苏地税发[2003]134号•【施行日期】2003.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苏地税发[2003]134号2003年7月9日)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日前,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再就业各项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促进再就业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的大局,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为此,国务院、省政府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再就业政策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配套出台了促进再就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这些税收政策能否得到正确贯彻落实将直接关系到再就业工作的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繁荣。
各级地税机关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
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大局的高度,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国家有关再就业的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不得以完成任务为由拒不执行有关税收减免政策,或者拖延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要建立和完善“一把手”责任制,对贯彻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要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省局将把各地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各地也要层层加强对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考核。
二、规范操作,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适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要从方便纳税人、服务纳税人的角度,建立、完善保证再就业税收政策贯彻执行的制度、办法,规范管理程序,简化减免税审批手续,使有关企业和人员真正得到扶持和帮助,保证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深化个体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深化个体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8.31•【字号】苏国税发[1998]第445号•【施行日期】199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深化个体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第445号1998年8月31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苏省国税系统深化个体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江苏省国税系统深化个体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需要,推进依法治税,提高个体税收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省个体税收征管改革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个体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个体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以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为核心,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借助金融单位以及社会的力量,逐步建立专业管理、分散缴税、重点稽查的个体税收征管新模式。
二、个体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实行个体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1、专业机构的设置。
一是省辖市城区可单独设立个体税收征管分局。
二是县(市)城区个体工商户户数较多,个体收入任务较大的,可以单独设立个体税收分局;不设立个体税收分局的,可在城区分局内设个体税收管理税。
三是大型专业市场,个体纳税户较多、税收收入较多的,设立市场税收征管所,有条件的设立市场税收征管分局。
四是农村按乡镇设立个体税收征收点。
2、专业机构的征管范围。
个体税收专业机构主要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各类市场内的纳税户(不含三资企业),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的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的业户,以及临时经营者的税收征管。
3、专业机构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8.31
•【字号】苏地税规[2011]10号
•【施行日期】2011.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1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06•【字号】苏地税发[2006]244号•【施行日期】200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44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贯彻执行“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业是指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
第三条凡本省范围内从事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登记管理第四条各地税务机关应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与同级发改、规划、财政、国土、建设、房管、交通、招投标管理等部门的联系,采集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的立项、开工建设等信息。
第五条建筑工程、房地产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按工程项目分别申报纳税。
第六条本省范围内规模以上(具体规模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建筑工程项目与施工企业承接的异地建筑工程项目均应进行项目登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5.19•【字号】苏国税发[2006]88号•【施行日期】2006.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88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党的十六大提出“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构造和谐社会”的要求。
2005年12月30日,谢旭人局长签发了第14号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好总局的文件精神,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脱钩改制后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实践证明: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规范税收秩序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壮大,对保障国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14号令,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空间。
要充分利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专业优势为税收工作服务,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二、进一步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的范围目前,我国税收活动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操作复杂,税收征管力量不足与纳税人业务素质和办税能力整体水平偏低的矛盾突出。
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活动中的中介作用,不仅有利于纳税人降低遵从成本,而且有利于税务机关提高征管效能。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管理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管理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3.16
•【字号】苏地税规[2010]3号
•【施行日期】2010.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管理事项的通知
(苏地税规〔2010〕3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了统一规范涉税管理事项及纳税人报送资料,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和其他涉税管理改革工作,省局对现行涉税管理事项进行了梳理和确认,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附件:涉税事项分类表
涉税事项分类表(税种审批类)
涉税事项分类表(税种备案类)。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1.14
•【字号】苏地税规[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4〕3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14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8.31
•【字号】苏地税规[2011]9号
•【施行日期】2011.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18•【字号】苏国税函[2008]111号•【施行日期】2008.03.1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111号)各市、县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税务干部学校:2008年4月份,全国将开展第17个税收宣传月活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税收宣传月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紧扣主题,突出重点,提高税收宣传的针对性2008年全国税收宣传月的主题是“税收?发展?民生”。
发展和民生问题同时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重点。
经济社会的发展是税收发展的原动力,税收与发展和民生息息相关。
因此,总局明确今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将紧扣“税收?发展?民生”的主题,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为主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重点宣传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收入、税收政策、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等内容,同时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加强优化纳税服务的宣传,加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宣传,加强税务队伍建设和税务形象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统一要求,紧扣税收宣传月主题,重点宣传积极运用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服务江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和工作成效。
要集中宣传税收的性质和税收基本法律法规,宣传税收在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更加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
要深入宣传我省国税工作,宣传依法治税以及诚信纳税的典型事例,充分展示国税工作成就。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苏地税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2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为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工作,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就目前涉及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明确如下意见:一、优惠政策的管理分类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的管理要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分为审批类优惠、自行申报优惠和备案类优惠管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自行申报管理的,包括小型微利企业以及税收优惠项目中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
除以上实行审批管理、自行申报管理的税收优惠事项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江苏省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苏地税发[2008]7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现结合江苏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新的形势下,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切实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可持续发展。
依据上述指导思想,今后一段时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强化手段,创新机制,逐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开拓创新,勇创一流,力争我省地税系统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总体要求,以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为契机,在我省构建起适应新税制要求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新机制。
主要内容是:(一)分类管理通过对企业按行业和按规模合理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实施专业化管理。
1、重点行业实行专业化管理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特点,确定若干重点行业,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行业管理范围。
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等相关信息,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该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思路,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建立行业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并设定峰值。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06•【字号】苏地税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71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省局依法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将省局制发的《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免营业税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等24个税收规范性文件全文废止(文件清单见附件)。
附件: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八月六日附件: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免营业税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苏地税发[1994]070号)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1995]164号)3、《关于江苏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的输变电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6]039号)4、《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发[2001]36号)5、《关于省级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0号)6、《关于清产核资后的企业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问题的复函》(苏地税函[1996]093号)7、《关于〈关于对“三资企业”及外籍人员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收政策业务的请示〉的批复》(苏地税函[1996]220号)8、《关于三资企业电脑生成的定单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0]357号)9、《关于暂停征收我省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25号)10、《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5]161号)1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067号)1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061号)1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的意见》(苏地税发[2001]20号)1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内部退养办法的个人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2]192号)1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5]152号)16、《江苏省地税局对〈关于台籍、外籍人员利息所得、投资收益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的批复》(苏地税函[1997]232号)17、《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对〈关于苏州钧和科技有限公司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苏地税函[1998]066号)18、《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对〈关于境外中间商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佣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的批复》(苏地税函[1998]150号)19、《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个人所得税由外地机构统一代扣办理申报缴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0]082号)20、《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境外中间商的佣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0]128号)2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地税函[1999]089号)22、《关于明确〈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使用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1995]158号)2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发[1996]149号)24、《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临时经营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6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认真贯彻总局有关通知精神,切实做好2000年涉外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认真贯彻总局有关通知精神,切实做好2000年涉外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6.05•【字号】苏国税发[2000]287号•【施行日期】2000.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认真贯彻总局有关通知精神,切实做好2000年涉外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国税发[2000]287号2000年6月5日)各省辖市、常熟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29号),省局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关于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切实做好2000年涉外税收工作的意见》,现下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
附件:1、关于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切实做好2000年涉外税收工作的意见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的通知(略)附件1:关于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切实做好2000年涉外税收工作的意见一、正确认识当前涉外税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对外开放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利用外资无论是在广度和深度上都会有一个大发展、大飞跃。
面对新形势,涉外税收工作既有新的机遇又有新的任务和挑战:一要进一步发挥涉外税收的职能作用,按照世贸组织的通行规则,完善和用好优惠政策,为我省大力利用外资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二要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大力组织收入,为我省的改革开放提供更为雄厚的财力基础;三要进一步深化外税征管改革,使涉外税收征管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加快涉外税收向国际税收领域拓展的步伐,加大对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跨国纳税人的税收控管力度;四要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专门人才的培养,在我省逐步建立一支复合型、高素质的涉外税收专业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