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著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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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小论文
——关于美国杜邦公司起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网
络域名侵权纠纷案中的问题
F0712009 班
5071209253
刘垚
关键字:反不正当竞争法驰名商标互联网问题
提要:关于美国杜邦公司起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中,一些个人看法和涉及我国相关法律不完备的地方的一些问题,和合适的理解方式。
案例:
原告杜邦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发生网络域名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公司是有 200年历史的企业,目前是世界 500家最大企业之一,与中国早有贸易往来。我公司注册使用的椭圆字体‚ DU PONT‛商标,虽未经行政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但由于我公司的优质产品和高质量服务,早已使该商标在事实上成为驰名商标,应获得全方位的、在不同商品和服务上的跨类保护,其中包括在计算机网络域名方面的保护。被告作为一家信息公司和域名服务商,明知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注册域名是不正当的,仍擅自使用我公司的商标名称注册域名,而且在我公司一再要求下还执意将该域名据为己有。我公司的客户是凭 du p o n t之名确认我公司和我公司的产品。在互联网上,他们也会试图通过‚ du p o n t .com‛与我公司取得联络。但当中国的客户输入‚ du p o n t . com . cn‛之后,只能看到空白页面。被告的行为不仅使我公司不能将‚ du p o n t . com . cn‛注册成域名,还造成客户的混淆、误认,损害我公司的商誉和与客户的关系。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 du p o n t . com . cn‛域名,以停止对我公司‚ DU PONT‛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公开在报纸上向我公司赔礼道歉;三、负担我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 2700元。
被告辩称:一、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被告是因域名行政主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而取得 du p o n t域名,如该行政许可行为不合法而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在经行政异议程序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原告应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二、原告的‚ DU PONT‛商标未经行政程序认定,不属驰名商标;三、商标与域名是两个领域中完全不同的概念。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均不在商标法调整的范围之内,商标法所列举的商标具体侵权行为,也没有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的行为这一项;四、被告注册域名‚ du p o n t . com . cn‛,不可能导致人们对原告商品的误认,该行为不属于巴黎公约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杜邦公司于 1802年在美国注册成立,现在其产品涉及电子、汽车、服装、建筑、交通、运输、通讯、农业、家庭用品、化工等领域,行销 150余个国家和地区。杜邦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在其产品上使用椭圆字体‚ DU PONT‛作为产品制造者的识别标志。 1921年,杜邦公司将椭圆字体‚ DU PONT‛作为商标首先在美国注册,使用商品为第 1、2、3、5、 9、13、17类;后又陆续在巴西、德国、丹麦、法国、印度、日本、非洲统一组织等 94个国家、地区和组织注册,涉及第 1、3、 122、23、24等数十个商品类别。
从 1986年 11月至今,原告杜邦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陆续通过办理受让和注册手续,取得了椭圆字体‚ DU PONT‛注册商标在第 3、11、22、 24、26、30、31类商品上的专用权。杜邦公司通过制作电视专题片、参加专题展览会、举办产品推介会、在媒体上发布广告等形式,在我国大陆地区持续宣传椭圆字体‚ DU PONT‛商标。1997年,杜邦公司为此投入的广告费用为 148.2万美元,同年使用该商标在我国销售的商品为 2.23亿美元。从 1986年 11月至今,原告杜邦公司在商标局陆续通过办理受让和注册手续,取得了中文‚杜邦‛注册商标在第 23、 26、30、31、46类商品上的专用权。
1999年 2月,原告杜邦公司又在商标局注册了‚ DU PONT‛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21类。 4月 1日,‚ DU PONT‛文字商标被列入我国商标局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原告杜邦公司在美国、德国、加拿大、俄罗斯等 17个国家注册的三级域名,均为‚ du p o n t . com .行政区缩写‛或‚ du p o n t .行政区缩写‛或‚ du p o n t . Co .行政区缩写‛模式。被告国网公司于 1996年 3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在线服务、电子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等。 1998年 11月 2日,该公司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域名‚ du p o n t . com . cn‛,至今一直没有实际使用。
1999年 3月,原告杜邦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中国杜邦有限公司致函被告国网公司称:‚本公司注意到你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了域名‘ du p o n t . com . cn’。杜邦公司以DUPONT商标注册并经营国际商业活动有近 200年历史,同时是 DUPONT商标(包括椭圆标志)在世界各国的注册所有人。本公司在中国拥有 10余家独资或合资公司,均以‘ DUPONT’之名注册。本公司也在中国注册了‘ DUPONT’商标。本公司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域名为 DUPONT . COM.我们要求立即停止使用 DUPONT域名,并立即撤销对‘ du p o n t . com . cn’域名之注册。‛
1999年 11月 4日,受原告杜邦公司委托,香港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被告国网公司在互联网上的网页进行公证。公证证明,国网公司的网页上有如下文字内容:域名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商标‛,是其他企业用户识别和访问企业网站最为重要的线索。从商界看,域名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没注上域名比商标被抢注更头痛。国网公司提供包括域名注册、虚拟主机等一整套企业信息化解决方案,协助企业实现电子商务。该网页上还载有注册域名的条件,其中就有‚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的内容。原告杜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共计 2700元。
庭审中,被告国网公司不能说明该公司的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与‚ du p o n t‛一词有关。以上事实,有‚ DU PONT‛文字及椭圆字体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中国杜邦有限公司致国网公司的信函、杜邦公司的广告、(99)京证经字第 31435号公证书、(99)京证经字第 31436号公证书、第 981102005077号域名注册证、杜邦公司向商标局提交的‚驰名商标申请表‛及其附件、‚杜邦‛商标注册证、商标局商标通知、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而之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国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撤销其注册的‚”的域名;(2)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30日内,向原告杜邦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