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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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价值的概念 • 1、价值所产生的机理: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 的范畴,它反应的是在人类实践活动中主体与 客体需求与被需求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 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 2、从语义分析的角度考察价值,价值是一个 表征偏好的范畴。 • 3、从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区别来看,价值 判断与人的情感相关,是关于应然的判断。
第三节 法的法的价值冲突 1、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 2、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 二、法的价值整合 1、立法阶段的整合 2、行政程序种的整合 3、司法程序种的整合
第四节 法律与秩序
• 一、秩序的概念 • 1、秩序是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 系状态。 • 2、秩序的方面状态是无序。 • 3、人类面前存在两种秩序:自然秩序和 社会秩序。 • 4、秩序的特征是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 续性和确定性
• 二、法的目的价值体系 • 比如说,“保障受强制者享有起码的基本自由 或人权,是(实证)法的定义准则。再比如, “一方面,制度必须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避 免干扰他们的工作;另一方面,制度又必须尊 重公民影响公共事务的神圣权力,号召公民以 投标的方式行使权力,并由此实行控制与监 督。”这些论述都是从法的目的角度谈论法律 价值的。
• 由于这种相对主义以及由之蔓生的虚无主义在 19世纪以及20世纪的欧洲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在法律中这种相对主义表现为实证主义法学的 兴起。法律实证主义者如凯尔逊、早期拉德布 鲁赫坚信在一个价值分化的时代里我们唯一可 以信靠的是作为现实的法律规范,他们都力图 将价值问题从法理学研究中排除出去,致力于 建立一个规范等级的王国。 • 但是,这种法律实证主义固然保证了自由主义 制度之下法律在各种价值纷争面前的独立性, 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形式合理性。
• 但是,这种脱离了价值的形式合理性的 法治并没有设置对法律内容本身的防范。 随着纳粹政权的覆灭和二战的结束,相 对主义和实证主义法学遭到了许多人的 批判。主张从价值角度来思考法律制度 的自然法学思想开始复兴。 • 所以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一个重要方 面——法律价值,(其他两个问题是规 范和事实)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其实是延 续了自然法学派的传统,主张从应然的 角度来评价现行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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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几种主要的秩序观 1、等级结构秩序观 2、自由、平等秩序观 3、社会本位秩序观 4、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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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秩序 2、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3、维护经济秩序 4、维护正常社会生活秩序 5、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第五节 法律与自由
• 三、探讨法律价值的意义何在 • 在哲学上的二元论一般主张世界有物质和精神 两个来源。康德关于现实(REALITY)和价值 (VALUE)之分的学说就是由此而来。前者 关注的是“实际是什么”(WHAT IS ),后 者关注的是“应当是这样”(OUGHT TO BE)。从这种价值与现实之分的二元论出发, 不可避免的导致相对主义,因为价值是多元的, 价值问题纯属主观判断领域,不同的人,不同 的群体以及不同的民族和国家都有自己价值判 断。相对主义认为指望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达 成某种价值共识是不可能的。这种复杂的现代 社会被马克思 韦伯称为是“除魅世界”,人们 心中共同的上帝已经不存在了,每个人在自己 的心中都有各自的“守护神”。
第二节法的价值体系
• 一、法的价值体系的概念 • 首先,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 组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 其次,从价值主体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 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 的系统。 • 最后,从价值体系的结构上看,法的价值体系 是由法的目的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三种 成分所组成的价值系统
• 具体而言,法的形式价值包括这些内容: 1、法律的一般性;2、法律公布;3、法 律不溯及既往;4、法律的明确性;5、 避免法律中的矛盾;6、法律不应该要求 不能实现的事;7、法律稳定性;8、官 方行为和法律的一致性。
• 四、法的评价标准体系 • 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 法根据什么标准对它们进行评价。在这个意义 上讲,法律价值就是指它的评价准则。比如, “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 和互相重迭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法 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 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 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这一论述 是从法律确定的评价标准的意义上来谈法律价 值的。
• 一、自由的含义 • 1、从字面来看,自由是指一种不受约束 的状态。 • 2、哲学上自由的含义 • 3、政治学和社会学上自由的含义 • 4、法学上自由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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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由对于人的价值 1、自由是人的属性 2、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 3、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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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 1、自由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2、法律确认自由和保障自由的方式 3、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
• 二、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 1、确认和保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积极性、促 进生产力进步 • 2、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 人们为物质利益奋斗 • 3、确认和保护产权 • 4、确认、保护和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 式 • 5、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 • 6、实施制度创新,减少交易费用
• (2)另有学者则认为效率或效益才是法律的最主要价 值,该学说代表人物就是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后,美 国的经济分析法学派中的科斯、波斯纳等,如波斯纳 就指出:“从最近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中获得的一个重 要发现是,法本身——它的规范、程序和制度——极 大地注重于促进经济效益”。在他们看来,法律的根 本宗旨在于以价值极大化的分配方式和使用资源,或 者通过法律的参与使社会财富达到极大化的效益目标, 因此效益原则既然是法律得以建立的基础,那法律制 度的构建也应当以此为出发点和归宿。经济分析法学 派对我们的启示是,法律与资源、效用、效率等经济 因素是有关系的;其次,对法律采用定量的分析可以 弥补我们一贯的对法律的定性分析的不足。
第十八章
法的价值概述
第一节 法律价值释义
• 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是法律科 学所不能回避的。最草率的或最反复无常的关 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 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 •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 • 秩序,公平,个人自由,这是法律制度的三个 基本价值。 • ——斯坦、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
• 但是随着国家和法律越来越多地参与到 资源和产品分配时,法学家开始考虑法 律的效率性,尤其是西方社会关于社会 福利和经济效益的政策讨论加深了法学 界对法律与效率关系问题的思考,而对 “法律与效率”关系的讨论加深了法学 界对法律与效率关系问题的思考,而对 “法律与效率”关系的讨论很大程度上 是讨论“公平与效率”或“公正与效率” 的关系。
• 二、法律价值的概念 • 1、法的价值,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 • 日本学者川岛武宜认为,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 法律保障的(存在着这种必要性)的价值,我们 将其称之为法律价值,各种法律价值的总体, 又被抽象为所谓的正义。 •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在解释价值观时,指出, 价值因素包括:国家安全、公民的自由,共同的 或者公共的利益,财产权利的坚持,法律面前的 平等、公平,道德标准的维护等。另外还有一些 较次要的价值,如便利,统一,实用性等。
• 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体现任何价 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因为法律和制度包括 明确受尊重和/或强制执行的私有财产权和保证实行契 约的程序。霍布斯学派无政府状态的自发秩序不使个 人价值最大化,可能会趋向价值最小化。 • ——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 • 就一个法律规则而言,法律法学家维护的是公正,经 济学家维护的是效率。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方 法和法律方法常常殊途同归。 • ——罗伯特· 考特、托马斯· 尤伦:《法与经济学》
• 法律的形式价值被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 勒称为是“程序自然法”/内在道德 /PROCEDURAL NATURAL LAW,而我们前 面讲到的法的目的价值则被他称为“实体自然 法”/外在道德/SUBSTANTIVE LAW。一个体 现良好的目的和追求的法律制度如果不具备良 好的外在形式的话,那么在技术上这些良好的 愿望就无法实现。所以,我们说法律的形式价 尽管不是良法的充分条件,但是它是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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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元性 2、时代性 三、法的形式价值 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法作为一种社会事实, 具有一定的价值,体现某种整体性的倾向。比 如,“法律体系中的公平要求和体现,主要是 从静态的、规范意义的角度,从法律表现内容 方面对公平这一价值内容的体现,也即‘法律 中的公平’”。这是从法律本身的角度谈法律 的价值。
• 长久以来,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 “公平”和“正义”,即如何在社会成 员中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这本是两个 不搭界的领域,因此在传统的学科领域, 法学家普遍认为经济学的效益或效率原 理对评价法律制度意义不大,即不能将 其作为法律的价值标准,而经济学家也 同样无法估量现行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 是否正义。
• (3)结论 • 从这些论述可以看出,公正与效率实际 上都是法律所确认的价值,它们应当是 并存的,但同时具有矛盾统一性。在不 同的社会历史阶段,往往有着不同的重 要性,这往往依据当时的社会需求而定。
• 中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发展过程中, 一开始推行公平优先,结果平均主义盛行,社会主义 优越性无法得到体现;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经济建设 和经济增长成为社会主导,因此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 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让一部分人先富成 来。经济发展了,社会分配的公平问题又成为制约经 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法治的进程中,在法律与 效率的问题上,也有过不同提法。如从一直强调实质 公正,到认识到程序公正也是公正的重要内涵,从公 平优先、兼顾效率到现代司法理念所倡导的是“公正 与效率统一”,其演化也有着历史发展的必然性。
• 一、效率的含义 • 1、所谓效率是指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工作 量,效益是指效果和利益。综合而言, 注重法律的效率或效益,就是指在一定 时间内,以最少的法律资源的耗费,获 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2、效率的适用范围
• 3、效率与公平、正义 • (1)公平和正义是一个社会中的最高价值, 效率处于次等地位。如罗尔斯认为,社会和经 济的不平等应当作如下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 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 并且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 有人开放。罗尔斯称之为“正义的第二个原 则”,该原则是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与效率 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这又被 罗尔斯称为“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 福利的优先)”。
• 有的学者认为: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 对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 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 小,既取决于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 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 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 以及满足的程度。
• 2、我们认为,法律价值包括三种方式 • 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 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 些价值。 • 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 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 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 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第六节 法律与效率
• 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遍的涵义——是效 率。 •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 • 我所界定的效率就是一个足够的正义的概念,它可以 言之成理地灌输给法官,至少在普通法的审判中。 • ——波斯纳:《正义的经济学》 • 一方面得记得“正义被耽搁等于正义被剥夺”,另一 方面又必须保证不因盲目追求效率而牺牲了社会中易 受伤害人的利益。也许恰到好处的平衡点有时很难找 到,但无论如何不能放弃这种努力。 • ——弗莱彻:《正义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