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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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校查办案件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加强直属高校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围绕发展、服务大局,以人为本,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通过查办案件,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政规,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条查办案件工作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四条查办案件工作的重点是: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的案件,失职渎职给国家和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案件,以及招生考试、录取,

教育收费、图书教材、物资设备、医疗器械和医药采购、工程建设等工作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五条查办案件工作必须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必须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六条校纪委、监察处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违法问题,予以受理:

(一)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处级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

(二)处级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

(三)校直属机关、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科级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

(四)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校内其他人员和党组织的违纪违法问题。

分党委下属党组织和一般党员、干部的轻微违纪问题,由分党委自行受理并初步核实。

第七条对于受理的违纪违法问题,按规定需要进行核实的,应经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校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批示后方可进行。初步核实时,应按程序收集证据。

第八条初步核实后,由初核小组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了解核实的情况及结果、存在的疑点及处理建议。

校纪委、监察处根据核实情况,应作如下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报批准初核的领导同意后留存备查。需要时,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被反映人说明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部门作出处理;

(三)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九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立案

第十条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违法事实,根据有关规定应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应予立案的,要填写立案呈批表,并附立案依据材料和初核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立案的批准权限:

(一)正处级干部以及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处级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由校纪委、监察处报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立案;涉及校级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由上级纪委立案。

(二)副处级、科级干部及一般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问

题,由校纪委会或校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

(三)属各分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党组织的轻微违纪问题,分党委在核实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报校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如涉及到被调查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要及时向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汇报,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四章调查

第十二条已经立案的案件,应组织调查组按程序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调查组应将立案决定及时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通报组织或人事部门。被通知单位应积极支持调查组的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校纪委、监察处同意,组织或人事部门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第十四条调查组应依纪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十五条在案件调查中,校纪委、监察处有权采用暂扣、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等措施。必需对被调查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查核时,经校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商请有关执纪执法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六条调查组应将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写成书面材料,并与被调查人见面。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时,应听取其意见和申辩。调查组对被调查人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应作补充调查。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后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十七条在案件调查时,经校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提请校内有关部门协助办案。

第十八条由校纪委、监察处主办的案件,经初核或立案调查后认为被调查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查处的,须经校党委常委会或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移送。

第十九条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案件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调查组可按立案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章移送审理

第二十一条凡经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案件审理人员由校纪委、监察处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也可抽调有关人员参加。案件调查人员不能对自己所调查的案件进行审理。

第二十二条案件移送审理,应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由案

件调查组写出移送审理报告,填写《移送审理登记表》,经案件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移送手续。

报送材料排列顺序为:

(一)案件主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提出的不同意见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案件审理人员应根据党的有关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判断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所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十四条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予补充调查。

第二十五条案件经审理并报校纪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

第六章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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