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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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吉安市辖区内(以下简称“市辖区”)法人行社因贷款单户比例限制而无法后续支持长期合作的优质客户的难题,防止农村信用社优质客户的流失,增进吉安农商行与市辖区各法人行社的互动机制,充分发挥全市信贷资金的整体功能,进一步拓展全市法人行社的信贷资金投放渠道,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贷款新规”)、《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制度及相关的省联社下发的管理提示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在牵头行与市辖区其他法人行社的相互协调下,协商组团,共同出资,贷款支持同一贷款项目的非行政性质临时性团体。

社团由推荐行社、牵头行、其他参与行社组成,其中推荐行社是推荐社团贷款项目并承诺对贷款风险全面兜底的法人行社,牵头行是指吉安农商行,主要负责为推荐行社推荐的社团贷款安排组建社团并承担相应的职责,其他参与行社是指参与社团并承贷一定金额的法人行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是指由推荐行社推荐,吉安农商行作为牵头行在市辖区内牵头组成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统一商定的期限、利率等条件,向优质客户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的方式。

第四条社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以满足市辖区内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优质客户的信贷资金需求为主。

第五条参与发放社团贷款的法人行社,必须重合同、守信用,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并按出资比例或社团贷款协议的约定享受权益。

第六条社团贷款必须实行担保。

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社团贷款各行社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质押物的折价、拍卖、变卖价值优先受偿,或由保证人按照社团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社团贷款原则上实行对接制度。

农村农民合作社金融支持与信贷政策

农村农民合作社金融支持与信贷政策

农村农民合作社金融支持与信贷政策近年来,随着农村农民合作社的兴起和发展,金融支持与信贷政策的完善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金融支持与信贷政策的相关背景、政策内容和效果三个方面来探讨农村农民合作社金融支持与信贷政策的具体情况。

一、相关背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经营主体的转型升级,农民合作社逐渐崭露头角。

作为一种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农民合作社通过整合资源、提供服务、降低交易成本等方式,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

然而,由于农民合作社在初始发展阶段资金短缺、信用不足等问题,制约了其进一步发展。

因此,推出金融支持与信贷政策的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政策内容为了支持农村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支持与信贷政策。

首先,政府通过提供贷款扶持,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了资金上的支持。

这些贷款以低息或无息贷款的形式出现,降低了农民合作社的资金成本,提高了其发展的可行性。

其次,政府还建立了金融担保机制,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了风险缓释的保障。

这种担保机制不仅能够增强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社的信任,还能够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向合作社。

此外,政府还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提供贴息政策等方式,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民合作社的金融支持。

三、效果评估农村农民合作社金融支持与信贷政策的出台,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首先,在资金支持方面,政府贷款扶持的实施大大增加了农民合作社的资金来源,缓解了其资金短缺问题。

其次,在风险缓释方面,借助金融担保机制,农民合作社的信誉得到了提升,进一步增加了金融机构对其的信任,从而促进了金融资源的流向。

此外,专项基金和贴息政策的出台也进一步降低了农民合作社的融资成本,提高了其发展的可行性。

综上所述,农村农民合作社金融支持与信贷政策的实施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有效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总结起来,农村农民合作社金融支持与信贷政策的出台,旨在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提供有力的支持。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充分利用、发挥银团贷款业务优势,更好地为规模较大的客户和重点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结合我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系统内或系统外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照相同贷款条件,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社)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第三条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严控风险、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省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行(社)开展银团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五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营业绩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银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各行(社)经营管理能力确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二)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三)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银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不能按期归还的银团贷款,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规定的时间内向代理行(社)提出书面申请,经银团贷款会议同意后可以展期一次。

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如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三章银团贷款成员及各方职责第八条牵头行(社)是指经借款人同意接受借款人委托,负责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行(社),是银团贷款的组织安排者。

第九条牵头行(社)主要职责:(一)接受借款人申请,发起和筹组银团,并分销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拟写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系统内行(社)组团时,由牵头行(社)负责向省联社办理贷款报备工作; (三)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并就银团贷款认购不足、贷款项目中止或提前还款等可能出现的情况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四)负责银团贷款合作协议的协商、起草并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相关法律文本等工作;(五)组织召开银团会议,签订银团贷款合作协议;(六)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七)协助代理行(社)进行银团贷款管理;(八)银团贷款合作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内部代理行(社)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系统内行(社)参加由系统外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时,应确定系统内一行(社)在系统内成员行(社)授权范围内负责协调和代理系统内成员行(社)办理参加银团的相关事项的行(社)。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协议书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协议书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协议》甲方: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方”)乙方:社团(以下简称“借方”)鉴于,借方因开展经济活动需要资金支持,经批准成立社团,并向贷方申请贷款,贷方予以同意。

本协议由乙方与甲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明确权利义务,约束双方行为。

第一条贷款金额 1.1 根据借方申请,贷方向借方贷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借款期为_______个月。

1.2 贷款金额从借方收到贷款之日开始计息,利息按贷款总额的_______%计算。

第二条还款方式 2.1 借方应在借款期届满之日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

2.2 借方应每月按期还款,还款期为自借款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开始,以每个月为还款单位,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比例为_______。

如借方逾期还款,则按逾期天数和逾期金额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金额的_______%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计算。

2.3 若借方因不可抗力导致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无法按期还款,则应及时通知贷方并提供相应证明。

贷方应充分考虑借方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第三条担保方式 3.1 借方应提供相应的抵押物作为贷款担保,抵押物价值应不低于贷款总额的120%。

3.2 借方违约时,贷方有权依法对抵押物实行先行处置权。

3.3 借方还款完毕后,贷款担保物全部归还借方。

第四条保密条款 4.1 双方承诺在合作过程中,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内容及敏感信息。

4.2 在上述情形下,如有因泄密而产生的任何经济或社会责任均由泄密一方承担。

第五条违约 5.1 借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贷款无法收回,贷方有权采取追偿措施。

5.2 应借方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而造成贷方损失的,借方应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 6.1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6.2 本协议解释、效力等问题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社团贷款管理资料讲解

社团贷款管理资料讲解
▪ 全省社团贷款现状 ▪ 当前社团贷款的主要风险点
1、全省社团贷款现状:
▪ 项目个数增加 ▪ 贷款额度增加 ▪ 参与单位增加
2、当前社团贷款的主要风险点:
▪ 个别地方社团贷款出现“非农化”趋势 ▪ 操作规范性有待加强 ▪ 法律风险防范有待加强
社团贷款主要投向: ▪ 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政府土地储备 ▪ 房地产项目 ▪ 学校贷款
特殊情况及时通报:
▪ 贷款可能出现风险,牵头社应及时通报 ▪ 借款人违约时,提议召开社团会议议定处理意见
▪ 社团贷款划为不良,通过召开社团会议确定管理
和处置方案
(二)加强责任管理:
市州联社:
▪ 加强对辖内县级联社开展社团贷款的指导、服务
与管理,积极为其提供信贷、会计结算、资金划 拨等服务性平台,帮助联络成员社,协调成员社 之间的关系,及时帮助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付社团贷款成员的;
▪ 其他违反社团贷款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行为。
(三)规范费用管理:
▪ 社团贷款收费标准原则上按贷款利息收入的1-3%
收取,由社团成员共同协商确定。
▪ 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未经所有成员单位同意,
不得进行修改。
▪ 社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以及造成的损失,由
各成员社按承贷额比例承担,或由社团成员协商 解决。
(六)贷后共同管理:
▪ 牵头社定期通报 ▪ 定期开展联合检查 ▪ 风险及时处置 ▪ 责权及时完善 ▪ 规范贷款转让 ▪ 加强档案管理
1、牵头社实时监督,及时通报:
▪ 牵头社要严格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 定期发送贷后检查报告:
A、贷款使用、管理情况; B、借款人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 C、贷款风险控制要点和处置意见; D、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结果。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区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团贷款业务,培植优质客户,优化信贷结构,拓宽贷款营销市场,整合资金优势,支持重点企业发展,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经济杠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在联社的协调下,自愿组合,共同出资,贷款支持同一贷款项目的非行政性质的临时性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是指辖内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各家农村信用社及联社营业部,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区辖内有信贷业务的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社团成员条件第五条有一定的信贷管理能力及充裕的信贷资金。

第六条已确实满足当地农业贷款需求,无农户投诉贷款难的问题。

第三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社团贷款的发放对象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向信用社申请借款,具有贷款偿还能力的企业和个人。

第八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经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并办理年检手续,取得经营许可证。

(二)产品适销对路,市场前景广阔,企业经营效益显著。

(三)企业自有资金不能低于50%,企业场所必须符合当地行政规化及环保要求。

(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能自觉将自有资金和经营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存入信用社。

(五)有足额有效的财产抵押,或有相应经济实力的第三人担保。

(六)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贷款证》、《贷款卡》(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时,必须如实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关于借款、抵押的决定。

(三)企业(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概算及批准文件,工商、税务、环保、海关等部门关于项目的批件。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市农村信用社资金整体效益,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推进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集约化经营,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银团贷款暂行办法》以及《XX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系指由两个以上农村信用社,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事项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

第三条申请社团贷款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有明显的效益,项目所在地信用社愿意积极参与,而靠自身单一信贷资金又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才予运作。

第四条参加社团贷款的成员由我市辖内农村信用社组成,其成员必须是参加社团贷款前以至社团贷款发放后信贷资金比例符合信贷管理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同时,应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社团贷款的筹组第五条社团贷款的牵头社称为贷款项目主办社,参与社称为贷款项目的成员社。

主办社必须是借款人所在地,并与之开立基本账户的信用社。

第六条各社报送的社团贷款,联社贷款咨询委员会研究同意后,联社业务科根据辖区内各信用社经营情况进行协调成员社名单,组成社团贷款。

第三章申请社团贷款条件第七条申请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的企业法人单位及农村其他经济组织;(二)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结息日前一天在其账户内应保持有不低于贷款余额7%的存款余额作为结息保证;(三)借款人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合理的利润分配制度和折旧制度,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贷款的主办社和成员社提供有关经营性资料和财务报表。

(四)申请社团贷款的企业应具有30%以上的自有资金,其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0%;(五)借款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产品市场潜力大,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是信用社的优质企业。

【VIP专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

【VIP专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满足农村企业客户的有效贷款需求,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级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团贷款。

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业务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七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参加社团贷款成员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二)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关的企业;(四)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社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各社经营管理能力确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二)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三)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社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社团贷款可以展期一次。

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如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三章社团贷款筹备组织第十条社团贷款实行"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

第十一条社团贷款前期的筹组由牵头社负责:(一)接受借款申请书,商谈贷款条件、社团贷款总额、贷款种类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二)向有关社发出社团贷款邀请函及借款申请书(副本)和有关材料,规定反馈期限,并集中其反馈意见;(三)负责社团合作协议的协商、起草等工作;(四)组织召开会议,签订社团合作协议。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社团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充分发挥全辖信贷资金的整体功能,根据《贷款通则》、《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结合我省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法人农信社,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牵头社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协议是全体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所签订的农信社社团贷款合作协议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第四条参与社团贷款的农信社均为社团贷款成员。

社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社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按照在社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社团贷款成员分为牵头社和成员社,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社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牵头社,是指社团贷款的发起农信社,负责社团贷款的发起倡议、贷款的组织和管理,是社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社团贷款成员全部为省内农信社的,牵头社必须是贷款对象的属地社。

在社团贷款中,牵头社与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成员社,是指接受牵头社邀请,参加社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法人农信社.第七条社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社团贷款的各农信社应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社团贷款的基本规定第八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发放社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并且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九条社团贷款各成员社对社团贷款的分担金额按照自愿认贷的原则协商确定,并按协议规定的认购份额享受相应的权益,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指引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指引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作社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本辖区内合作社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合作社贷款应当遵循“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资金优先、利率优惠、授信管理、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合作社贷款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发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合作社贷款。

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发放合作社贷款的要求。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六条合作社贷款的对象是依法登记、规范运行、合法合规、正常经营的合作社。

第七条合作社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农业(农经)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农村信用社报送有关材料;(四)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新成立的合作社必须把注册资本金存入所开立的基本账户;(六)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七)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贷款证制度的地区);(八)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合作社贷款的用途包括:(一)大、中型农业机具贷款;(二)合作社统一采购社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物资的农业投入贷款;(三)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时的流动资金贷款;(四)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贷款;(五)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贷款。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一、概述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农村社团组织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资金短缺、融资难等问题,许多农村社团组织面临着发展困境。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始提供社团贷款服务,促进农村社团组织的发展。

本指引的目的在于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社团贷款的相关指导,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社团组织,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申请条件1. 社团资质:申请贷款的社团组织必须合法注册,在当地有独立法人地位,具备办公场所和基本管理条件。

2. 经营项目:申请贷款的社团组织应当以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建设为经营目标,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3. 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必须用于社团经济和社会建设项目的投资,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违法经营活动。

4. 偿还能力:社团组织应当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提供贷款偿还的担保措施。

三、贷款申请流程1. 交流与准备社团组织在申请贷款前,应当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交流,了解贷款申请所需材料和程序。

组织应当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相关手续的准备和风险评估。

2. 资料提交社团组织应当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要求,准备相关的贷款申请资料,包括组织章程、财务状况报告、项目规划书等。

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审批与批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对社团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风险评估。

经过审批程序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作出是否批复贷款的决定,以及贷款额度和利率等具体条件。

4. 签订合同经批复的贷款申请,社团组织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贷款金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担保措施等。

5. 发放贷款签订合同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根据合同约定,向社团组织发放贷款资金。

四、贷后管理1. 资金使用监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经营项目中。

2. 还款管理社团组织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

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

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一、社团贷款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法人名义发起,由参与社员社自愿参加并接受银监部门监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辖内分支机构)组成的社团组织,按照“风险自负、商业运作、自我约束、自主决策”的市场化原则,自主开展的、具有明确追索和受偿权利的信贷资产或信贷衍生资产业务。

二、参与社员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稳健,管理规范;(二)资本充足,具备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三)资产质量良好,信贷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四)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健全有效,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五)银监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社团贷款应坚持市场化运作,遵循平等自愿、风险自负、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

社员社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决策是否参加社团贷款,不得将行政命令作为决定参加社团贷款的依据。

四、社团贷款应坚持自主管理、风险自负的原则。

社员社应按照市场化方式承担贷款风险,并按照市场化方式参与贷款管理。

银监部门应加强对社团贷款的监管,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落实风险防控责任,规范社团贷款运作,防范信贷风险。

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制定社团贷款管理办法,明确社团贷款的申请、审批、签约、发放、管理、处置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六、银监部门应加强对社团贷款的监管,定期对社团贷款业务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范风险扩大。

同时应积极推动社团贷款的风险化解工作,确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行。

七、参与社员社应按照市场化原则独立承担社团贷款的信用风险,并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银监部门应加强对社员社风险管理的监督,确保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社团贷款的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同时应加强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作,定期对社团贷款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农村信用社社(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银)团贷款管理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社(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的整体功能,整合资金优势,拓宽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投放渠道,防范和分散信贷风险,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经济杠杆作用,更好地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银)团贷款是指由省或设区市辖内多家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行社”)组成团体,基于相同贷款条件,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统一商定的期限、利率等条件,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社(银)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以及各成员行社经营管理能力确定。

第四条社(银)团贷款的期限,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期限管理办法》(试行)(xx联办发〔2013〕277号)确定。

—1 —第五条社(银)团贷款的成员行社必须有较为充裕的信贷资金,其发放社(银)团贷款后的存贷比例、单户资本约束比例等必须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参与发放社(银)团贷款的各成员行社,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社(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七条社(银)团贷款实行“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

第八条社(银)团贷款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成员行社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分担。

第九条对跨市域组织的社(银)团贷款须向省联社事前备案。

第二章社(银)团贷款的管理第十条社(银)团贷款的成员。

按照在社(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社(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社、代理行社和一般成员行社等角色。

(一)一般情况下代理行社由牵头行社担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社(银)团会议协商确定。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团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体现对农村信用社的分类指导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以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为单位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协议商定的内容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发放社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社团贷款适用于辖内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在确保“三农”资金合理需求前提下,仍有富余资金的联社和信用社。

辖内凡已动用存款准备金和存贷比超80%的联社不得参与社团贷款。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农村信用社与商业银行的联合贷款。

第五条社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社团贷款联社应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并按出资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各区(市)县联社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的规章制度和本办法制订社团贷款实施细则,组织辖内有条件的信用社为辖内企业开办社团贷款。

第二章社团贷款的筹组第七条社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规模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辖内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中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社团贷款的筹组由借款人向有关联社提出,双方协商同意后,借款人向有关联社提出正式书面委托,有关联社凭书面委托向同业发出组团邀请。

第十条社团贷款的组织者或安排者称为牵头社。

牵头社原则上由借款人的主要贷款社或基本帐户社担任。

牵头社所占社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

第十一条代理社是社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贷款管理人,代理社一般由借款人的牵头社担任也可由社团各成员社共同协商产生。

第十二条参与社团贷款的联社均为社团贷款的成员社。

在社团贷款中,牵头社、代理社与其他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农村信用社银(社)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银(社)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银(社)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社)团贷款业务发展,规范银(社)团贷款业务操作,加强省内各联社(含农商行、农合行,以下简称经办行社)之间、与银行同业之间的横向合作,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行社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社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经办行社开办银(社)团贷款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银(社)团贷款发起条件第四条银(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为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银(社)团贷款适用于借款人的各种期限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融资)、并购贷款、重组贷款以及其他融资业务需求。

第六条银(社)团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准入要求。

如为固定资产项目,借款人还应按规定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具备《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经办行社可以组织银(社)团贷款,为借款人安排融资。

(一)对借款人与用款项目不在同一地的跨地区投资、收购项目,可由借款人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行社牵头组织银(社)团;(二)客户业务整合或资金管理模式转变造成贷款在多个法人行社之间分布,各经办行社可共同组织银(社)团;(三)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出经办行社资本净额10%的;(四)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经办行社资本净额15%的;(五)借款人采取招投标方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六)其他通过组织银(社)团贷款,能够发挥省农村信用社整体优势、提高整体效益、降低整体风险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借贷管理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借贷管理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借贷管理程序简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它通过社员之间的合作互助,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收入水平。

在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借贷管理是重要的一环,合理的借贷管理程序可以帮助合作社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提高经济效益。

本文将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借贷管理程序的设计思路和实施步骤,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合理安排贷款资金,提高借贷管理效率。

设计思路1. 建立借贷管理数据库借贷管理数据库是整个程序的核心,它可以记录借贷双方的信息、借贷金额、借贷期限以及还款情况等重要信息。

这个数据库可以由合作社自行建立,也可以使用现有的数据库软件进行搭建,如MySQL、SQLite等。

2. 借贷申请流程借贷申请流程是确保借贷管理程序有序进行的重要环节。

一般来说,合作社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接受借款申请,接收到申请后需要进行初步审核。

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如抵押物或保证人,并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

3. 贷款发放和还款贷款发放是借贷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

合作社在贷款发放前,需要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借款人有能力按时还款。

贷款发放后,需要及时跟踪还款情况,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

4. 逾期催收逾期催收是借贷管理程序中不可忽视的环节。

当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时,合作社需要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可以通过方式、短信或上门等方式提醒借款人还款,并威胁采取法律措施来追讨借款。

实施步骤1. 确定借贷管理需求在实施借贷管理程序之前,需要明确合作社的借贷管理需求。

可以通过调查问卷、面谈等方式获取合作社成员对借贷管理的期望和建议,从而确定借贷管理程序的功能和要求。

2. 设计数据库结构根据借贷管理的需求,设计合作社借贷管理数据库的结构。

主要包括借贷申请表、借贷合同表、还款记录表等重要表格,确保数据库的完整性和可扩展性。

3. 开发借贷管理程序根据数据库设计,开发借贷管理程序。

可以使用、Java等编程语言,选择合适的开发工具和框架,开发出符合合作社需求的借贷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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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资料请访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2006年)各银监局: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和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制定实施细则。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满足农村企业客户的有效贷款需求,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级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团贷款。

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业务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七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参加社团贷款成员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二)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关的企业;(四)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社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各社经营管理能力确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二)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三)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社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社团贷款可以展期一次。

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如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三章社团贷款筹备组织第十条社团贷款实行“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

第十一条社团贷款前期的筹组由牵头社负责:(一)接受借款申请书,商谈贷款条件、社团贷款总额、贷款种类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二)向有关社发出社团贷款邀请函及借款申请书(副本)和有关材料,规定反馈期限,并集中其反馈意见;(三)负责社团合作协议的协商、起草等工作;(四)组织召开会议,签订社团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接到客户的大额贷款申请后,在贷前调查基础上,认真分析贷款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申请人拟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预期效益、贷款收益与风险等情况。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提供经过注册会计或审计中介机构认证的与贷款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经过贷前调查,受理贷款申请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需通过社团贷款方式发放贷款的,经与贷款申请人协商后,向其提交附有贷款条件清单的贷款安排建议书。

贷款条件清单中应列明社团贷款的基本条款,主要包括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贷款担保等内容。

第十五条贷款安排建议书经贷款申请人签字、盖章后,表明贷款申请人正式委托受理贷款申请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牵头社,为其组织社团贷款,并接受贷款条件清单中载明的各项贷款条件。

第十六条获得贷款申请人的正式委托后,牵头社向其认为有联合承贷意愿的参与社发出社团贷款邀请函,并附上根据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编制的信息备忘录、贷款条件清单、贷款调查和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有参加社团贷款意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牵头社应召开会议,在协商议定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主要包括以下条款:(一)签订协议各社的基本情况;(二)对借款人的贷款总额及各成员社承诺的贷款额;(三)牵头社、代理社及各成员社的权利与义务;(四)各成员社与代理社之间的资金划拨方式和时限;(五)贷款费用支出和利息收入的分配;(六)贷款损失的承担比例;(七)确定贷款持续分类与分类后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八)社团会议的召集方式、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解决争议方式、违反协议的处罚办法;(九)各社认为其他应该约定的条款。

第十八条社团贷款所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由各成员社按承担贷款的比例分担,或由各成员社商定。

各成员社应向牵头社支付前期社团筹组的费用,向代理社支付后期贷款管理的代理费用。

第十九条协议签订后社团即告成立。

签订协议的社均为社团的成员社。

全体成员社参加讨论、议定有关社团贷款问题的会议为社团会议。

第二十条代理社是社团贷款的管理人,由牵头社或借款人开立基本结算账户的社担任,全面负责社团贷款的贷后管理事务,具体履行下列基本职责:(一)严格执行协议,保障社团利益,公平地对待社团各参与社,不得利用代理社的地位损害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二)开立专门账户管理社团贷款资金,统一为借款人划拨贷款资金;(三)建立社团贷款台账,对贷款本息的发放及收回进行逐笔登记,完善社团贷款档案;(四)向借款人派驻专门信贷人员,统一负责贷后管理,对社团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落实各项措施,核实借款人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有关事项,定期收集并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各成员社的咨询与核查;(五)计算、划收贷款利息和费用,回收贷款本金,并按协议约定划转到各成员社指定账户;(六)对贷款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向成员社进行通报,必要时,提议召开社团会议共同提出解决措施;(七)根据社团会议决定,管理、清收或处置所形成的不良贷款,积极协助成员社采取保全措施,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八)办理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组成社团的各成员社均为平等民事主体,任何成员社均有权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社团会议对贷款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主要包括:(一)定期或不定期对代理社进行尽职评估;(二)社团贷款合同重要条款的变更;(三)借款人、担保人或社团成员社出现的重大违约事件;(四)不良社团贷款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第二十二条牵头社和代理社在开展社团贷款业务时,不得损害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对于牵头社和代理社的不尽职行为给成员社带来损失的,应依据各自的过错和损失程度,向成员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社团贷款管理第二十三条社团成立后,牵头社应当尽快与贷款申请人在贷款条件清单的基础上协商议定社团贷款合同的具体条款。

贷款条件清单上列明的条款未经贷款申请人和所有成员社一致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四条社团贷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借贷当事人;(二)贷款安排:贷款金额、贷款社及其承担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贷款期限等;(三)提款:提款期、首次提款前提条件、后续提款前提条件、对提款的有关要求、所提款项入账时间等;(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等;(五)还款:还款计划、所还款项到账时间、提前还款条件、展期条件等;(六)利息:利率、计息方式、利息划付方式等;(七)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第二十五条社团贷款利率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财务和信用状况、用款项目的效益和风险状况、货币市场的供求与市场利率状况、竞争状况、筹组和代理费用等因素确定,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息。

第二十六条社团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

第二十七条社团的各成员社应共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社团贷款合同。

社团贷款合同是借贷双方依法签订的单一贷款合同。

社团贷款各有关当事人分别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社团贷款合同成立。

第二十八条社团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按协议规定,将款项划至代理社指定的专用账户。

代理社按合同约定,统一办理贷款资金划付借款人账户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九条代理社有权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用于评估、审查贷款所需的有关材料。

除牵头社和代理社外,其他成员社应主要以牵头社或代理社提供的借款人资料为依据对社团贷款进行独立评价,除非授权一般不直接向借款人索取资料或进行实地调查。

第三十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社划转贷款本息,定期如实向代理社提供用于评估、审查项目所需要的有关材料,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通报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应直接向代理社归还贷款本息。

代理社收到借款人归还的各期贷款本息后,应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各成员社承担的贷款比例同时将资金划付各成员社账户。

代理社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借款人归还的社团贷款资金。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代理社应迅速提议召开社团会议,议定对借款人的处理意见,对其采取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实行联合制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社团贷款的风险分类档次由代理社统一确定并告知各成员社。

各成员社按贷款比例统计反映贷款风险形态,自行提取贷款损失准备。

第三十四条当代理社未按协议严格履行职责、损害了社团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时,其他成员社应提议及时召开社团会议,督促代理社立即停止不当行为,并按照合作协议进行处理。

代理社拒不执行社团会议达成的整改意见,其他成员社可以请求省级联社处理或进行法律诉讼。

第五章不良社团贷款的处置第三十五条社团贷款划为不良贷款,或目前虽被划为关注类,但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影响贷款本息偿还时,代理社应迅速组织召开社团会议。

社团会议确定管理和处置不良贷款方案,并委托代理社实施。

第三十六条社团各成员社的债权如到期无法得到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清偿,应通过代理社向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追索,除非授权不得直接向借款人、担保人追索。

第三十七条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借款人被宣布破产并被清算,各成员社按债权比例同等受偿。

第三十八条当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所欠贷款的,各成员社按其在社团贷款中所占比例受偿。

逾期部分的罚息由代理社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统一向借款人计收,并按逾期贷款的额度在各成员社中分配。

第六章风险管理第三十九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团贷款业务,应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信誉风险等各类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条成员社不应只依赖牵头社做出的信贷评估,还应自行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及其可接受的风险程度进行独立评估。

第四十一条牵头社应制定有相应的内部政策和程序,规定在社团贷款认购不足、贷款项目中止或提前还款等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时相应的处理措施;在社团贷款项目发起时,牵头社应与贷款申请人在签订的法律文件中做出相应的规定和安排。

第四十二条成员社应制定有相应的社团贷款内部程序和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内部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除代理社进行社团贷款的管理外,其他成员社也可依据实际情况,对每笔社团贷款进行定期的检查及监控,如发现贷款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社,要求其及时采取包括增加抵押品在内的等各项措施,防止贷款出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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