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与法哲学
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
中国法理学的发展趋势:1、科学形象的确立;2、实践指向的增强;3、学术流派的多样化;4、科际互动更加深入;5、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6、理论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比较:1、内容上,规则,明确具体,其目的在于削弱并防止法律上的自由裁量;原则,相对模糊,只为行为设定概括性的要求,在适用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2、适用范围,规则适用于某一类的行为;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适用范围宽广;3、适用方式,规则全有或全无地应用于个案,原则可以存在于同一法律中,应用于同一案件;4、作用,规则形成法律中“坚硬”的部分,原则通过引用自由裁量权,是法律制度有弹性,保证法律制度的稳定、安定、适用性。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通常包括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
公布法,亦称法的颁布,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法学体系,是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特点:1、是一个意识形态;2、是一个思想范畴;3、具有属国性。
与法律体系之间的联系: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2、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3、法学体系反过来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
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
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摘要:法理学与法哲学间关系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在我国法治道路刚刚起步时常常混用,严重阻碍我国法理学发展。
面对此种现状,须从各种理论学说着手,厘清两者的区别,以期对其进行精准的理解与划分,促进两者的发展。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学术观点;区别一、学术观点我国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的争论问题由来已久,主要形成了四种理论学说。
(一)法理学即法哲学我国之所以出现此种学说,一方面是受外国学者影响,国外些许学者、著作对两者并未加以区分,将两者等同看待。
另一方面,我国学术水平有限,接纳两个学术概念时受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影响,且未对两者进行深思,将两者混合使用。
(二)法理学并非法哲学此种学说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是不同的学科,不能混同。
首先,两者的目的不同。
法理学以法律和法律现象为其研究对象,但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哲学,其目的是借助哲学这一桥梁打通法学的道路,以研究法律现象与法律现象以外的其他现象之间的关系为目的。
其次,两者研究的态度不同。
法理学不具有批判性,多为叙述性的态度,重在探讨叙述法律现象和研究法律的目的;而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对法律进行评判,具有批判性。
(三)法理学包含法哲学有学者认为法理学的外沿广于法哲学,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小小的分支,两者之间是包含的关系,此种观点多是受到苏联国家的影响。
据探析,形成此种学说的原因是我国最初社会主义道路时借鉴苏联模式,受到苏联学者的影响,致使此种学说出现在中国。
(四)法哲学包含法理学这种学说与上一部分阐述的学说恰好相反,将法哲学定位在法理学之上,认为法理学是法哲学的一部分。
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对象不应否定》一文中鲁平珍、文正邦对法理学与法哲学之间的关系作出新的定位。
究其缘由,大概是学者对两概念的不同认识导致,在此,笔者不再赘述。
究其缘由,笔者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是两种不同的学术概念。
“法理学”源于英国,为英美法系国家接受,而“法哲学”源于德国和欧洲大陆国家,为大陆法系国家接受。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就像是两位老朋友,虽然性格不同,但总是能找到共同的话题。
法理学呢,讲究的是法律的规则、原则和制度,像是一个严谨的老师,教你怎么做事情、怎么遵守法律。
而法哲学则像是那个喜欢发散思维的家伙,追问“法律的意义是什么?”“公平正义究竟在哪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像是一场奇妙的对话,既有理性分析,也有感性的思考。
想象一下,法理学和法哲学一起喝茶,法理学说:“看,我有这么多法律条款,这些都是我们的基石。
”而法哲学则微微一笑:“可是,这些条款背后反映的是什么呢?我们制定这些法律是为了什么?”法理学有时候会觉得法哲学太天马行空,问的问题过于抽象,但实际上,这些问题恰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法律是社会的镜子,它反映了我们生活中的种种矛盾与冲突。
法理学就像是一个法庭上的法官,试图用条款来解决这些问题。
而法哲学则像是那个陪审员,站在旁边思考:“这个判决背后的公平与正义到底是什么?”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既是对立又是互补。
法理学需要法哲学的洞察来厘清法律的方向,而法哲学则需要法理学的框架来实现其理想。
我们可以把法理学比作一辆法律的汽车,它有坚实的车身和精确的引擎,能够在法律的道路上快速行驶。
而法哲学呢,就像是导航仪,给这辆车指引方向,让它不至于迷失在法律的丛林里。
如果没有导航仪,汽车再快也难免会撞墙。
法理学和法哲学之间的互动,正是让这辆法律的汽车稳稳前行的秘诀。
就拿“正义”这个概念来说,法理学可能会告诉你:“正义就是遵循法律,按规则来。
”而法哲学却会问:“可是,法律本身能否代表真正的正义?”这时候,两者就像是在一场辩论赛中,彼此激荡出更多的思考。
正是这种碰撞,才让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刻,最终形成了一个更为全面的法律观。
说到法律的实施,法理学往往强调程序和规则的执行,比如“无罪推定”就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而法哲学则会继续挖掘这个原则背后的伦理,探讨为何我们要如此规定。
这种深入的探讨,有时候会让人觉得“哎呀,太复杂了”,但这就是法律的魅力所在。
_法理学_与_法哲学_关系之管见
104一、“法理学”与“法哲学”并用之由来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并用,是20世纪在中国法学中出现的独特现象。
从根本上说,这种并用,是多年来中国法学在与“旧学”断别之后向西学求助时摇摆于大陆和英美两大学术传统而产生的必然结果。
应当看到,译名的引入,对后来中国法理学和法哲学学科的发展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比较公认的事实是: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介译西方法哲学时独用“法理学”一词,是百年来有关名称之争的一个开端。
1881年(明治14年),穗积陈重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原开成学校)讲授“法论”时,认为当时流行日本的“法哲学”(德文Rechts p hiloso p hie )名称之“主观性”的形而上学气味太重,而提出“法理学”这个译名,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
①穗积陈重青年时负笈英伦和德国留学,深谙英美和大陆法哲学传统之差异,又颇受流行的历史实证主义法学的影响,故他创造一个标新立异的名称来标识其课程的个性,也是一个非常矛盾的选择。
但问题是,以“法理学”来对译德文Rechts p hiloso p hie ,现在看来多少是不得要领的,而且一开始就隐藏着与“法哲学”混用的可能性。
其在后来所造成的认识上的麻烦也逐渐地显露出来了。
在德国,至少从黑格尔以后,Rechts p hiloso 2p hie (或者Philoso p hie des Rechts ②)作为一个学科的传统已形成。
德国学者,无论是哲学家,还是职业法学家,大体上都承认:法哲学(Rechts p hiloso p hie )是哲学的一个部分,而不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③又如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中,“法律哲学”这一条目的解释是:“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系统地从事研究法律和法学的一般原理(意义和目的,起源和效力)。
”④尽管哲学家的法哲学和法学家的法哲学(Juristen p hiloso p hie )⑤在体系建构、提出的具体问题和回答问题的方式有些微不同,但他们大多数在对待法之原则问题与根本问题上“以哲学的方式”加以观照、讨论并予以答复的态度是一致的。
法理学与法哲学 博登海默读后感
法理学与法哲学博登海默读后感篇一法理学与法哲学博登海默读后感最近读了博登海默的《法理学与法哲学》,我觉得这真的是一本让人又爱又恨的书!说爱吧,它里面的那些深刻见解,真的能让人眼前一亮。
就好比在黑暗中摸索了好久,突然有人给你点亮了一盏明灯。
博登海默对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剖析,那叫一个透彻,让我这个法学小白都好像有点开窍了。
可要说恨呢,也不是没有。
这书里的一些观点和理论,复杂得让我脑袋都要炸了!有时候读着读着,我就忍不住想问:“这到底是啥意思啊?”也许是我自己太笨了,理解能力有限。
但我觉得吧,这书对于初学者来说,可能真的有点太难啃了。
不过话说回来,通过读这本书,我也开始思考一些以前从来没想过的问题。
比如说,法律到底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还是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这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
我觉得可能两者都有吧,也许在不同的情况下,侧重点会不一样。
这就好比一场拔河比赛,两边都在使劲,谁也说不准最后会偏向哪一边。
还有啊,博登海默提到的法律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这也让我纠结了好久。
到底法律是应该像铁板一块,毫无弹性,还是应该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不同的情况呢?我想来想去,觉得这可能没有一个绝对的答案。
也许在某些方面,我们需要法律的确定性来给我们安全感;但在另一些方面,又需要法律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才能应对这个复杂多变的世界。
读完这本书,我觉得自己好像走进了一个迷宫,虽然有时候晕头转向,但也看到了很多以前看不到的风景。
这一路,真的是痛并快乐着,你们说是不是?篇二法理学与法哲学博登海默读后感哎呀,读完博登海默的《法理学与法哲学》,我这心里真是五味杂陈啊!一开始,我满怀期待地翻开这本书,心想:“说不定读完我就能变成法学大神啦!”可没想到,这简直就是一场“噩梦”的开始。
那些密密麻麻的文字,那些深奥难懂的理论,就像一道道高墙,把我挡在了外面。
我一边读一边嘟囔:“这都是啥呀?”不过,我可没那么容易放弃!我咬着牙坚持读下去,慢慢地,好像也能摸到一点门道了。
法理学与法哲学
法理学与法哲学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联系;区别第一章基本概念第一节词源在英语中,法理学和法学是同一词——“jurisprudence”,法学词义在先。
前缀“juris-”有法律、权利的意思,而“prudence”则有技术、智慧之意。
因此,我们可以说:法理学是有关法律的技术、研究法律的智慧。
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开始于奥斯丁,他从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出发,将研究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的学科称之为法理学科学(the science of jurisprudence或简称为法理学)。
同样,在英语中指代法哲学的单词为“legal philosophy”,前缀“legal-”当然指代法律之意,而“philosophy”则为哲学之意,可得出结论:法哲学是法律和哲学的交叉学科,是用哲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的学科。
尽管学术界对法哲学概念的产生有如此多的争议,但到目前为止有一点是中外学者都加以认同的,那就是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的巨大影响使这一概念得到广泛传播。
在我国,既没有法理学,也没有法哲学,有的还是法学基础理论或法律基本理论。
法理学或法哲学都徒有其名,而无其实。
因为我们的法学既没有对法律从体制外的反思,没有与实在法保持应有的距离,也缺乏对法律精巧的分析。
第二节哲学基础法理学以经验法哲学为哲学基础,该理论认为知识来源于感官和经验,所有知识可能除了数学以外主要来源于经验;相对应的,法哲学的哲学基础是唯物论哲学,又称理性主义哲学,该理论以原则做为出发点,承认人的理性可以作为知识来源。
第二章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争论经过对法理学30多年的深入研究,我国法学界关于法理学的概念基本上达成一致:即认为法理学是一门关于法(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理论学科。
而关于法哲学的定义,学界众说纷纭,根本原因在于对法哲学的定位不一,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法哲学即法理学论”与“法哲学独立论”。
认为“法哲学即法理学”的学者认为:二者都是透过哲学的维度来审视法学;其终极目标都是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理性的探索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对法的研究来指导一国的立法政策;都是法学家在进行深层次的研究;都在研究法的一般问题。
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浅析
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浅析作者:刘珅陈可欣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7期摘要:在理论学界,一直在争辩法理学与法哲学。
本文从法理学与法哲学概念来源入手,分析了二者的异同,旨在为理论法学建设工作的进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关系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93-01作者简介:刘珅(1998-),男,吉林通化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陈可欣(1999-),女,江西宜春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西学东渐之后,我国相继的传入了“法理学”概念及“法哲学”概念,这两个概念均属于法学概念,尽管表面上看二者只有一个字不同,但却具有完全不同的实质。
不过,在我国现有的多数著作文章及文献资料中,并未明确的阐明二者间的关系,甚至混用现象时有发生。
此种背景下,本文分析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理学与法哲学概念来源(一)法哲学《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的一本著作,该著作中首次提出了“法哲学”的概念。
“法哲学”概念未提出前,对于法的著作,德国哲学家、法学家将其称为自然法学、法的形而上学。
实际上,引申西方的哲学概念后,“法哲学”概念产生。
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哲学所处的地位为“科学之王”,与现代的“科学”相类似,世间万物均包含其中。
先贤们站在哲学角度上对法律问题做出思考,在当时,法学家就是哲学家,哲学家撰写了大量的法学著作,他们思考应然的法律法规时,习惯性的采取哲学思辨方法,但对于法所存在的实在法方面,并未重视。
(二)法理学社会发展至奥斯丁时代后,奥斯丁认为,法理学是一种关于实在法的理论,要独立、自足,抽象化处理实在法制度后,形成一般概念和原则,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对其作出阐释。
在奥斯丁基础上,法学家的法哲学建立,即法理学。
法理学翻译自英文“Jurisprudence”,该英文单词转化自拉丁文“Jurispruentia”,法律知识、法律的技术为该拉丁文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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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法哲学”与穗积陈重的“ 黑格尔的“法哲学”与穗积陈重的“法理 学”
1820年,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出版了《法哲学原理》一书。该书问世后 即 成为经典,不断引起人们的研究和批判。例如,马克思就先后撰写过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等文章。恩格 斯也非常重视这本书,说它是人类知识的大厦,形式是唯心主义的,内 容是现实的。黑格尔的法哲学是 以客观唯心主义为理论基础的,但也是 资产阶级古典法哲学的最高成就。 黑格尔按照三段论式构造了他的法哲学体系:(1)抽象法。这是以禁令 为基 础的抽象人格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三环节。(2)道 德。这是客观的 法能动地向着个人内心的发展的主观的法,包括故意和 责任、意图和诱利、善和 良心三环节。(3)伦理。这是通过群体(共 同体)表现出来的法,包括家庭、市 民社会、国家三环节。 但是,1881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学校讲授“法论”(理论法学) 时, 认为当时日本流行的“法哲学”的名称形而上学的气味太重,特提 出并使用“法 理学”这个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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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历史的角度,研究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具体规定及其理论 、从历史的角度,研究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的演化和变革,把握其精神和基本原则, 的演化和变革,把握其精神和基本原则,并以原则的历史发展为 线索,归纳、整理各种资料。 线索,归纳、整理各种资料。 3、从比较法学的角度,从演化、范围、应用以及作用等方面考察处 、从比较法学的角度,从演化、范围、 于同一发展阶段、属于不同法律制度的有关法律的制度、结构、 于同一发展阶段、属于不同法律制度的有关法律的制度、结构、 概念及规则。 概念及规则。 4、从分析的角度,研究法律的渊源、结构、论题、概念和规则,以 、从分析的角度,研究法律的渊源、结构、论题、概念和规则, 把握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理论、原则和观念,同时, 把握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理论、原则和观念,同时,为在该基础 上作出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整理出权威性材料,以作为根据。 上作出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整理出权威性材料,以作为根据。 5、从社会学或功能分析的角度,将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对行为的社会 、从社会学或功能分析的角度, 控制制度,研究其功能, 控制制度,研究其功能,并研究为实现社会控制这一目标而确立 的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方法。 的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方法。
也谈法律哲学与法哲学_法理学_的区分_李振宇
也谈法律哲学与法哲学(法理学)的区分作者简介:李振宇,男,河南安阳人,博士、教授,江西农业大学边缘法学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边缘法学。
[内容提要]关于法律哲学与法哲学的差异,从欧洲争论到亚洲,从来没有停止过。
在我国,近三十年来,围绕这个问题也有不少学者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特别是近几年来,讨论更加热烈。
本文笔者也不揣冒昧,根据自己的理解简单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法律哲学法哲学(法理学)学科区分李振宇(江西南昌330045)也谈法律哲学与法哲学(法理学)的区分关于法律哲学与法哲学的差异,近100年来争论此起彼伏,从欧洲争论到亚洲,从来没有停止过。
在我国,近三十年来,围绕这个问题也有不少学者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特别是近几年来,讨论更加热烈。
在本文中笔者也不揣冒昧,简单谈谈自己的看法。
为了便于讨论,首先我们不认为法律哲学与法哲学是一回事儿。
这为我们下面的讨论作一个铺垫。
本文中暂且认为法哲学就是法理学,正如卢云先生认为的,“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与西方的法哲学同义”。
实际上它们有许多的差异,为了不喧宾夺主,这里不予区别,我们将在另文中讨论。
而法律哲学则是边缘法学的分支学科,是法学与哲学交叉形成的新兴学科。
正如张宏生先生的看法,“法律哲学是介于法学与哲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
法律哲学与法哲学之间其主要差异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区分:一、理论基础的区分法律哲学与法哲学作为不同的学科,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对根本性理论问题有所解释,理论基础决定了一个学科的不同发展方向。
法律哲学与法哲学的理论基础不同:1、研究对象不同学科的不同首先表现为研究对象的不同。
这是区别一个学科与其他学科的基础。
法律哲学与法哲学研究对象有很大差异,由此决定了构成学科的不同。
法律哲学所研究的基本对象是法律哲学现象,或者说它讨论的是有关法律的哲学现象,是从哲学角度讨论法律现象。
法律哲学现象是法律现象和哲学现象的融合体,它不同于法律现象本身,不是纯粹的法律现象,但与法律现象有关。
法理学与法哲学 博登海默读后感
法理学与法哲学博登海默读后感英文回答:Bodenheimer's Jurisprudence and Legal Philosophy: A Comprehensive Guide.Bodenheimer's Jurisprudence and Legal Philosophy is a comprehensive and authoritative work that provides a deep understanding of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theories of law. It is considered a classic in the field and has been widely used as a textbook for law students and legal practitioners.The book covers a wide range of topics, including:The nature of law.The sources of law.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The interpretation of law.The application of law.The enforcement of law.Bodenheimer's approach is both 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and he draws upon a wide range of legal systems to illustrate his arguments. He also provides a clear and concise overview of the major schools of legal thought, including natural law, positivism, and legal realism.One of the strengths of the book is Bodenheimer'sability to synthesize complex legal theories into a coherent and understandable framework. He provides a clear and logical exposition of the different perspectives on the nature of law, and he helps the reader to see the connections between them.Another strength of the book is Bodenheimer's use ofexamples to illustrate his arguments. He draws upon a wide range of legal cases and statutes to show how differentlegal theories are applied in practice. This helps the reader to understand the practical implications ofdifferent legal theories.Overall, Bodenheimer's Jurisprudence and Legal Philosophy is an essential resource for anyone who wants to understand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law. It is a comprehensive and authoritative work that provides a clear and concise overview of the major schools of legal thought.中文回答:博登海默《法理学与法哲学》,一本全面指南。
最新-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精品
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引言法学的知识形态的有机联系,构成一定的法学体系。
我国目前的法学体系是以法律体系为参照的,除法学基础理论(现在越来越多地被称为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以外,往往是以法律部门作为法律学科确立的根据,从部门法中引申出部门法学。
例如,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
我国法学理论虽然也论及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与上述部门法学的关系并论及。
我认为,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首先应当确定其自身的层次,这就是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各个部门法学,例如刑法学,又可以分为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社会学。
因此,在一般意义上确立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对于所谓部门法学的理论层次划分具有指导意义。
一、法哲学法哲学是以法的价值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价值法学。
法不仅表现为一种规范,而且表现为一种价值,这种价值是规范存在的根据,是一种实质合理性。
因此,它是法上之法,即法之为法的本原。
法的这种价值,在历史上曾经以各种方式存在,例如自然法中的自然,理性法中理性等,这里的自然与理性包含了正义、自由、平等这样一些人之所追求的美好事物。
尤其随着价值哲学的兴起,出现了博登海默所称的价值取向的法理学()。
例如,德国学者鲁道夫施塔姆勒把法律观念分解为两个组成部门: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
这里的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
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
()价值法学通过揭示法的价值内容。
为法的规范设置提供了根据,是对合法性的一种合理性拷问。
正如黑格尔指出:在法中人必然会碰到他的理性,所以他也必然要考察法的合理性。
这就是我们这门科学的事业,它与仅仅处理矛盾的实定法学殊属不同。
()黑格尔在此所说的我们这门科学,指的就是法哲学。
4法理学概述
• 二是它的宏观性。 • 法理学是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以法和法律最一般的重大的宏 观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 • 纵览人类社会法的现象的历史运动过程以及现实的法律生活,我们会发现, 法的现象世界中的法律问题确乎复杂多样。 • 但是,构成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法律问题,应当是那些能够反映法的现象领域 普遍规律的宏观性的重大问题。 • 以下六个重大的宏观性问题处于法理学的核心范围。 • 第一个问题是法的现象的本体与价值。 • 它源自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即:我们生活在一个被规则和原则所统摄的有机 社会秩序之中,然而决定这些规则和原则的社会关系究竟是什么?这就需要对 法的现象存在的根据进行追问。 • 第二个问题是法律调整及其机制。既然法的现象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与正当性, 那么就有必要进一步探究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法律调整机制的一般功能特 点。 • 第三个问题和第四个问题围绕着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作而展开。前者与法 律创制的机理有关,力图分析立法过程的矛盾关系及其物化形态;后者则与法 律的实现密切相连,借以考察从书面上的法律到行动中的法律的转变过程中 法律生活的复杂关系。 • 法的现象经历了一个源远流长的演化成长过程及其在当代的发展。因此,第 五个问题和第六个问题都与之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法的现象的历史逻辑的 揭示,构成了第五个问题的主要研究层面。而对于法制现代化的关注和思考, 则成为第六个问题的主旨,这无疑是我们这个时代重大且宏观性的法律问题。
• 那么,法哲学是否既是法学、又是哲学的一门学科呢?这种观点 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 因为它明确承认了法哲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同时也看到 了法哲学与哲学在研究事物规律上的共同点。 • 但是,能否由于法哲学和哲学都研究客观事物的规律而把法哲学 并入哲学大厦之中呢?很显然,在这里不能简单地认识问题。 • 在古代希腊,由于立法不发达,因而法哲学无法独立出来,只是 作为哲学的“附庸”而存在。 • 在古罗马帝国时期,法哲学的发展获得了独立的意义,出现了一 个专业法学家阶层。 • 中世纪的意识形态领域是神学的一统天下,法哲学同其他学科一 样,沦为神学的“婢女”。 • 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发生与发展,法哲学逐渐摆脱了神学的 束缚,得到了迅速发展。 • 在整个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哲学一直支配着西方法学界;但 是由于当时立法活动不够广泛,所以,法哲学或是与政治学结合 在一起,或是成为哲学的一个部分。
浅谈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联系论文精选3篇
浅谈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联系论文精选3篇法学专业法理学论文题目参考篇一1论法的本质属性2关于法的起源3论法的实现4论法律的平等原则5论法律关系的几个问题6法学研究的方法7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8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9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对法学的指导意义10法律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11论法律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中的作用12我国法制思想研究13论廉政建设14论市场经济与法治15关于法制与法治16关于人治与法治17关于人权与法治18论法律与道德19对现代资本主义法治的研究20法律与科学技术21论改革中的“合理”与“合法”的矛盾22法律与政策23法律与自由24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25论市场经济与法的观念26论法律标准与生产力标准27论法律意识28论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29论法律文化30论法律与改革31论法律职业道德32法律解释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33论权利和义务34论法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35论法律责任36论法律监督37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38法律与行为39法律与秩序40法律与利益41法律与权利42法律和公平正义43评析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44评“法不责众”45论民主与法治46论立法的国际化47论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关系48论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49论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制的区别和联系50论依法治国最新法理学硕士论文选题篇二1、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法理学分析2、实证主义抑或自然主义?3、基于关系视角的法律与文学研究4、中国法制转型期的“权利观”考察5、国际法上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6、网络空间的法理分析7、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8、作为自然法理学的古典政治经济学9、中国第三部门的法理学研究10、中国成人教育制度的解构与重建11、“斯密问题”的法理学解释12、严复权利思想研究13、生存权的法理学分析14、我国法理学教科书的评析15、中国司法解释制度的法理学研究16、言论自由的法理学研究17、中国检察权性质的法理学考察18、我国制度性就业歧视的法理学分析19、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法理学分析20、辩诉交易制度的法理学思考21、阳光政府基础的法理学思考22、法律关系客体价值论23、法律责任的法理学研究24、语言哲学视角下的哈特法哲学思想研究25、社会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探析26、司法能动主义的法理学思考27、地方自治的法理学分析28、循环经济立法的法理学视角29、中国古代社会法理学存在之证成30、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理学思考31、非强制行政的法理学思考32、当代中国法哲学的哲理探索33、行政知情权的法理学研究34、法律论证理论研究35、原始佛教“正法律”的法理学研究36、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学研究37、论实用主义法理学进路下的国际经济法38、高校法治研究39、立法权正当行使的法理学研究40、论人的尊严41、1997-2007:一国两制法治实践的法理学观察42、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研究43、反思与重构:研究生法理学教学模式之改革44、试论中国法哲学自觉的必要性45、对法律要素理论的再认识46、法律救济权的法理学探析47、法理学视角下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定研究48、新疆少数民族地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及其法理学思考49、执行和解的法理学分析50、司法实践的道路法理学论文题目参考篇三1、作为一种法律干预模式的家长主义2、法律推理中的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3、平等概念的法理思考4、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与公民5、“法律人”之治:“法治政府”的主体性诠释6、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学科的知识变迁7、在政治与伦理之间:本体维度的国际法8、刑事控审分离原则的法理探析9、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几个基本问题10、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主题和特征11、迈向法理学的中国经济法学12、中国军事法学的过去现在与未来13、论一国两制法学及其形成和发展14、法学思潮与行政行为15、国际经济法理论的多元视角16、法律信仰概念及其意义探析17、对体育法律关系分类的研究18、“中国法哲学”及其法治思维的形成19、法律解释的效力:一个难题的追问20、《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法理分析21、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必要性之法理探析22、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理论探析23、一人公司刑法地位探悉24、美国女性主义法学的法律观及其局限性25、法律概念的主权之维:奥斯丁与法律实证主义26、当前国内关于“法律全球化”问题研究述评27、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法理思考28、关于我国实施安乐死的法理思考29、超越形式逻辑眼界的法律逻辑30、法哲学的形而上学本质及诸种“法哲学”观批判31、学术规范的法律视角分析32、探寻“中国法哲学”的意义33、法理学是什么--兼论法学的学术研究方法34、经济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35、失地农民权利保护的法理学分析36、关于法学方法论在中国的几点思考37、部门法理学属性辨析38、经济法对法理学的借鉴、贡献与突破39、对清末杨月楼一案的法理学分析40、种族批判法学的后现代性分析41、宪法的现实世界与观念世界--宪法学基础性研究中的一类典型错误剖析42、对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现象的反思--以严存生教授的研究为例43、论法律家的素质与法律制度的有效性44、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视阈中的法理学思维方法4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之理论依据46、科学发展观的法治基础与法治视野中的科学发展观47、法理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与方法改革新探48、关于婚姻法的法理思考49、论纯粹法理论及其对我国法学研究之指引50、管理学方法在行为法学中的应用。
法哲学和法理学的区分及其对学科建设的意义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No.4,2019Genera.No.1692019年第4期(总第169期)Journal of Qiqihar Junior Teachers ’College在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史上,法学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是从神学、哲学和政治学中逐渐分化、脱离出来的。
关于学科建设的三要素中,对于法的一般原理、理论的研究无疑是法学学科建设得以开始并取得成功的基础和关键。
但在19世纪之前,法学的理论基本上都是神学、哲学和政治学的理论附属物,从哲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律哲学向法学家的法律哲学的根本转变,还是距今不远的事实。
这一转变伴随着一个法律研究、技术和专业训练巨大发展的时期。
[1]当下我国学者在对法理学和法哲学的概念和范畴的区分上,根据尤俊意先生的概括,大体上可以分为五种:等同说、包含说、相近说、并列说和交叉说。
而对于法理学和法哲学是否应当划分开来,学界则大体上有三种观点。
其一是学界大部分学者的看法,像孙国华先生、舒国滢教授等,他们认为法理学和法哲学是等值的概念,只是汉译过来的不同称谓而已。
其二是严存生先生在辨析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时曾提到的其间还是存在着严格的界限,同时宗霖先生也在其编著的《法学通论》中明确指出不能将“法哲学”和“法理学”视为一体。
徐显明教授在其出版的《法理学》一书中,亦直接明确地提出法理学不同于法哲学。
其三则是以张文显先生为代表的,认为我们不应该对法理学和法哲学有过分偏执的定义倾向。
总的来说,在法学界不区分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观点还是占据了主流,这种“法哲学”和“法理学”概念上使用的不一致正是我国存在的多种法律文化冲突的一种显露。
一、法哲学和法理学的渊源和区别(一)法哲学和法理学的名词考述“法哲学”一词,philosophy of law or legal philosophy ,最早是由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提出。
起初这个概念只是德国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后来随着德国的哲学家黑格尔一改同一时收稿日期:2019-05-03作者简介:李子涵(1993———),男,安徽省宣城人,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律方法。
法哲学和法理学论法学三形态
法哲学和法理学论法学三形态
法哲学和法理学是法学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都属于法学的范畴,但又具有一定的差异。
法学三形态是指法学研究的三个层面或形态,分别是法哲学、法理学和实证法学。
1. 法哲学:法哲学是对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价值进行哲学思考和探讨的学科。
它关注法律的基本本质、来源和目的,探讨法律与道德、正义等之间的关系。
法哲学追求于法律背后的理性性质,研究法律存在和法律规范性质的问题,对法律进行哲学上的分析和批判。
2. 法理学:法理学是指对法律的逻辑结构、内在合理性和规范力量进行研究的学科。
它关注法律的适用和解释,研究法律的规范性质、规范关系和规范层次。
法理学试图通过系统性的分析和归纳,确定法律制度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规则,为法律提供适用的理论基础。
3. 实证法学:实证法学是指对法律的实际运行和社会效果进行研究的学科。
它关注法律在社会实践中的应用和执行,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和影响。
实证法学试图通过对现实中的法律现象进行观察和分析,揭示法律的社会功能和发展趋势,为法律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依据。
这三个形态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法学研究的全面和深入。
法哲学提供了法律的基本价值和原则,法理学为法律提供了逻辑和理论基础,实证法学通过对法律实际运行的观察和研究,反馈和验证了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分析
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分析摘要:在理论学界, 一直在争辩法理学与法哲学。
本文从法理学与法哲学概念来源入手, 分析了二者的异同, 旨在为理论法学建设工作的进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关系西学东渐之后, 我国相继的传入了"法理学";概念及"法哲学";概念, 这两个概念均属于法学概念, 尽管表面上看二者只有一个字不同, 但却具有完全不同的实质。
不过, 在我国现有的多数著作文章及文献资料中, 并未明确的阐明二者间的关系, 甚至混用现象时有发生。
此种背景下, 本文分析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理学与法哲学概念来源(一) 法哲学《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的一本著作, 该著作中首次提出了"法哲学";的概念。
"法哲学";概念未提出前, 对于法的著作, 德国哲学家、法学家将其称为自然法学、法的形而上学。
实际上, 引申西方的哲学概念后, "法哲学";概念产生。
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哲学所处的地位为"科学之王";, 与现代的"科学";相类似, 世间万物均包含其中。
先贤们站在哲学角度上对法律问题做出思考, 在当时, 法学家就是哲学家, 哲学家撰写了大量的法学著作, 他们思考应然的法律法规时, 习惯性的采取哲学思辨方法, 但对于法所存在的实在法方面, 并未重视。
(二) 法理学社会发展至奥斯丁时代后, 奥斯丁认为, 法理学是一种关于实在法的理论, 要独立、自足, 抽象化处理实在法制度后, 形成一般概念和原则, 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对其作出阐释。
在奥斯丁基础上, 法学家的法哲学建立, 即法理学。
法理学翻译自英文"Jurisprudence";, 该英文单词转化自拉丁文"Jurispruentia";, 法律知识、法律的技术为该拉丁文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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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与法哲学
当前,法学界大都把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哲学)看成是同一学科,有的则把法哲学看成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实际上,法哲学既不是法理学,也不是法理学的分支学科,它应和法理学同为理论法学的分支,而且是在层次上高于法理学的理论法学。
一
关于法理学的概念,法学界的观点相对比较统一。
虽然有各种各样不同的定义和表述,但似乎最终殊途同归。
我们大致可以概括为:法理学是一门关于法(或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理论学科。
质言之,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
而对于法哲学的概念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至今几乎没有学者专门给它下过明确完整的定义。
究其原因,恐怕至少有这么两点:其一,多数学者认为法哲学就是法理学,只是法理学的另一个名称而已,因而法理学的定义就是法哲学的定义,无须再为它单独下定义。
比如,卢云先生认为“……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与西方的法哲学同义。
”沈宗灵先生认为,“法律哲学相当于法理学。
”已故的乔克裕先生则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只是“法理学”在不同阶段的称谓。
他说。
“法理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分支学科,具有悠久的历史。
法理学的名称也有一个演变的过程……法理学名称的演化,大致经历了如下阶段:(1)部门哲学;(2)法哲学;(3)法律哲学;(4)法理学。
”他还说:“当法哲学以‘法理学’一词来标示时,法理学才真正找到了指称自己的名词,达到了名与实的一致。
”曹义孙先生也持类似观点。
其二,少数学者认为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比如孙国华先生认为:“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等一般理论)……”在这里法理学被看成是包括法哲学等学科在内的的一门综合理论学科。
既然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那么法理学的概念也就包括了法哲学的内涵,同样无须再单独下定义了。
已有学者注意到了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并试图把法哲学当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看待。
如徐显明先生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应有所不同。
”武步云先生认为,“法哲学是哲学与法学之间的一个中间层次的科学。
”张宏生先生则认为,“法律哲学是介于法学与哲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
”其中以谢晖先生的态度最为鲜明。
他认定“法哲学与法理学是两码事。
”但到底法哲学的概念是什么,我们似乎并没有从中找到令人满意的答案。
我以为,如果笼统地给法哲学下定义并不太困难,可以简单地说法哲学,就是用哲学方法来研究法律的一门法学理论学科。
但这样的定义既没有概括出法哲学的特点,也没有道出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
因为:第一,哲学方法是普遍方法,任何学科在进行科学研究时几乎都离不开这种方法,并非法哲学所独有;第二,法理学同样是用包括哲学方法在内的系列方法来研究法律,并非只有法哲学用哲学方法方法研究法律。
所以这样的解释并不具有说服力。
因此,要给出法哲学的确切定义,必须摆脱法哲学就是法理学或者法理学包含法哲学的观点,把法哲学当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研究,认真比较分析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在此基础上揭示法哲学的独特内涵,形成法哲学自己的定义。
二
就学科而言,如果说一种学科与另一种学科有区别,那么无外乎是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研究使命和任务等方面有区别。
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同样体现在这些方面。
(一)“实然法”学与“应然法”学。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实然法”,即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而存在的法律实在(现实法)。
主要研究它的产生、发展、本质、特征、作用、创制、运行、监督等方面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实际上就是对法律现象作“一般”意义上的基础研究,故而可称为“实然法”学。
而法哲学以“应然法”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法律理念(理想法)。
正如黑格尔所言,“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
”这里所说的“法的理念”或“法的概念”,就是指应然法。
至于什么是“法律理念”,德国著名法学家施塔姆勒解释为:“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
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
”可以看出,所谓法律理念,乃是指能够使正义得以真正实现的法律理想或者说理想的法律。
既为理想,就是对将来的想象和希望,就
不是现实的。
而理想之所以区别与空想、幻想,又是因为它是有根据的、合理的。
所以,我们可以把对法律的将来进行合理想象的法哲学称为“应然法”学。
当然,法哲学也要涉及诸如法的本质、特征、价值、运行等问题,但它是以将来为时态,以“正义的实现”为标准关注和研究这些问题的。
(二)“法是什么”与“法应该是什么”。
法理学研究实然法,通过对现实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阐述,最终回答的是法是什么,这是法理学的学科使命和任务。
法哲学研究“应然法”,主要是探究理想法的性状,因而其学科使命和任务是回答法应该是什么。
比较而言,法应该是什么比法是什么更具本质性和终极性。
(三)阐释与思辨。
研究对象和学科使命、任务的不同,决定了两门学科研究方法上的差异。
从研究方法的角度来比较法理学和法哲学,两种学科都需要运用一些基本的研究方法。
如哲学的方法、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分析的方法等等。
但是,由于研究对象和使命、任务的不同,二者的研究方法有着显著的差别。
法理学是研究现实的法律,回答法是什么,因而其侧重于对法律进行学理性的阐释,旨在通过阐述解释的方法把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也即前述之“法是什么”说清楚。
而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理想的法律,它是作为一种“观念”而存在的法律理念,因而对它进行研究的方法就是哲理性的思辨,即运用纯粹抽象思考的方法勾画出法律理念即“法应该是什么”的理想图景。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哲学就是用哲学思辨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的一门学科。
(四)肯定态度与批判精神。
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时,由于其研究对象、方法以及任务和使命的限定,基本上是以肯定的态度解释概念、阐述原理、讲授知识、回答问题,充其量是力求使人们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
而法哲学则不同,由于它对法律理念的探究、对思辨方法的倚重以及对法的本质性和终极性问题的深切关注,因而充满了批判精神,具有突出的批判性。
它总是以批判的态度来审视法的缺陷与不足,对现实的法(包括关于法的一般理论)提出质疑,竭力追求法的完美。
(五)知识与智慧。
由于法理学以对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原理进行阐述解释为主,具有很强的知识性特点,因而我们或许可以称它为“知识性的学问”。
法哲学则是对法进行真正哲学意义上的研究,哲学思辨的色彩相当浓厚,所回答的问题也更具本质性和终极性,故而是“智慧性的学问”。
其实,仅从“哲学”一词的解释,“源出自希腊文philosoohia,意即爱智慧”中,就可以得出法哲学为智慧之学的结论。
从层次上来说,智慧显然是超越了知识是更高层次。
三
从以上法理学与法哲学区别与比较中,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法哲学并不等同与法理学,法理学也不能包含法哲学,它们各有着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研究使命和任务。
法哲学是一门独立的理论法学学科。
进而我们可以为法哲学给出如下定义:法哲学,是指以应然法为研究对象,以哲学思辨为研究方法,以探求法的理念为使命和任务的理论学科。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对法哲学与法理学进行区别并将法哲学独立并非毫无意义和价值的空谈。
恰恰相反,法哲学的独立,无论对于法哲学自身还是对法理学,都是有益的和有意义的。
对法哲学来说,惟有独立,才能自主地发展,也才能够得到重视和加强;对法理学来说,法哲学的独立和发展,还能促使法理学向更高的层次迈进,因为法理学关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的阐释,同样是法哲学的思辨对象,通过对法理学的批判性思辨,必定能为提高法理学研究的水平有所帮助,进而提升法理学学科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