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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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测试
一、选择题
1.不能作为物的客体的是
书电太阳钢管
2.动产所有权一般因__而转移。
合同的生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交付
3.益物权客体的性质不同,物权可分为
所有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
4.如果对他物权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区分为
自物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5.收取孳息,属于所有权的
原始取得善意取得继受取得恶意取得
6.公民不能享有所有权的物是
土地文物汽车房屋
7.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应当
归国家所有归使得人所有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归还原主
8.在财产所有权的收取中,天然孳息的根据是自然规律,而法定孳息的根据是
法律规定合同规定生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
二、判断题
1.动产抵押合同自质物转交于质押权人占有时生效。
2.在提单上可以设定质押权。
3.抵押权具有从属性。
4.设定抵押物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三、案例分析题
吴某与郑某签订买卖合同,郑某请王某为自己的债务履行提供了20万元的抵押,抵押物为王某的价值30万元的汽车。双方就此抵押办理了登记。合同期满抵押责任发生,王某提出自己的汽车还抵押给了冯某20万,但未登记。王某主张平均分配抵押物的折价款。
问:以冯某为抵押权人的低压是否有效,为什么?
自我测试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C
2.D
3.C
4.B
5.A
6.A
7.D
8.A
二、判断题
1.对
2..对
3.对
4.错
三、案例分析题
此项抵押尚未生效。根据《担保法》第42条(4)项,以车辆为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根据《担保法》第41条,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抵押合同自抵押之日起生效。本案中的冯某抵押未办理登记,故未生效。
自我强化训练
一、选择题
1.某酒店为经营需要,以酒店房屋为抵押向某家银行贷款3万元,后又向乙银行以此房屋
为抵押贷款7万元并进行了登记,后均无力偿还,对该房屋拍卖所得8万元应有
甲行优先全额受偿乙行优先全额受偿两家银行应按债券比例受偿两行均等受偿
2.债务人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设有数个同等效力的抵押权
应认定抵押无效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抵押权人按设立抵押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权人按协定的比例受偿
3.甲公司欠乙公司债务5000元,并公司以自己的价值6000元的酒楼为乙的债权设定担保。
此种担保属于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
4.甲对乙负有金钱债务,甲以其未投保火险的私房为乙一人设定了担保其债权的抵押权。
一下情形,不构成得押权次消灭的是
甲与乙结婚而未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该房屋被依法没收第三人丙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失火焚毁
二、判断题
1.质押担保中,质押物的所有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质押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3.房屋、土地使用权、国库券、宅基地使用权均可以作为抵押物。
4.同一物上有两个抵押物权时,按照所担保的债券的比例分配该物的变价所得。
5.存款单、股票、商标专用权、土地使用权均可以质押。
三、简答题
简答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
四、案例分析题
2003年12月,公民甲为买房子向公民乙借了4000元钱,约定第二年3月偿还。为了能保证及时换钱,甲将自己的一辆价值4500元的摩托车交给已作为质物,双方约定,在甲不能偿还借款时,该摩托车就归乙所有。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两人的质押合同在何时生效?为什么?
2.甲乙两人在借款时未约定是否有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利息问题应当如何认识?
3.甲乙的质押合同有没有不合法的地方?如果有,是什么?请说明原因。
4.乙在占有摩托车的其间可否使用它?为什么?
自我强化训练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B
2.C
3.B
4.A 5C
二、判断题
1.对
2.错
3.错
4.错
5.错
三、简答题
抵押权和质押权具有以下区别:
1.标的不同、抵押的标的既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不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只能是动产或者权利。
2.是否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抵押不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自亚必须转移的物的占有。
3.孳息的归属不同。质押期间,质押权人有权取得孳息物的所有权,以此冲抵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利息;抵押期间,由于抵押物不在抵押权认得控制之下,因此孳息物一般归抵押人所有,只是在债权人起诉后法院依法扣押了抵押物,此时的孳息才归抵押权人。
4.可以重复抵押,但不能重复质押。
5.转让抵押物一般不需要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只要转让事实通知抵押权人即可,转让质押物
必须征得质押权人同意。
6.抵押权的实现必须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质押权人自己可以直接拍卖、变卖质押物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7.抵押关系设立后,抵押人仍然享有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他可以在抵押物上设立其他用益物权;质押关系设立后,质押人不在占有质押物,使用、收益无从谈起,因此质押人无法再在质押物上设立用益物权。
四、案例分析题答案
1.质押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在出质人交付物是合同生效。在本案中甲、乙两人的质押合同在甲将其摩托车交给乙时生效。
2.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利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不支付利息。
3.双方不能约定,在甲不能偿还借款时,该摩托车就归乙所有。因为这种约定为法律不允许。
4.除非双方在质押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乙不能使用甲的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