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种子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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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综合作业
题目假水稻种子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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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水稻种子案例分析
摘要:2003年2月,某县农业局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种子市场上销售的外包装标明为“甲优802”的水稻种子其外观形状与“甲优802”有显著不同。根据举报线索,县农业局执法大队在某乡一家种子经营部仓库查获了大批涉嫌假冒“甲优802”杂交水稻种子
关键词:水稻假种子案例分析违法经营
正文:[案例介绍]
2003年2月,某县农业局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种子市场上销售的外包装标明为“甲优802”的水稻种子其外观形状与“甲优802”有显著不同。根据举报线索,县农业局执法大队在某乡一家种子经营部仓库查获了大批涉嫌假冒“甲优802”杂交水稻种子,种子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有“超级优质水稻”和“甲优802”字样,右上角还印制了一个发明人照片和发明专利号,下面注明有某种业有限公司专利产品、全国联网合作单位经销种子。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调查时,当事人极不配合,引起了很多群众围观。为迅速撤离现场,防止假冒水稻种子流入市场,执法人员立即对涉嫌假水稻种子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填写了由农业局负责人签字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依法进行抽样取证,制作了《抽样取证凭证》,当事人现场在有关凭证上签字。当事人提出,登记保存的规定期限只有7天,要求县农业局必须在7天之内予以答复,7天之后有权自行处理。执法人员还在现场调取了涉嫌假冒水稻种子的销售凭据。
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批包装标明的“甲优802”种子是真是假作出鉴定,某县农业局委托某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鉴定。某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所按照检验规程对送检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种子经营部经营的种子,同审定品种“甲优802”特征明显不同,认定该品种不是经品种审定通过的“甲优802”。县农业局据此认定该种子是假种子,并在7天之内将检验结果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配合执法机关,采取措施积极收回已经销售出去的种子,对销售外县的种子,提供了销售去向和销售发票。按照《种子法》第46条、第59条的规定,某县农业局对当事人经营假种子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此案涉及的种子生产单位属某市管辖以外的行政区域,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办下,已经对生产“甲优802”的违法行为人追究了法律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一般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抽样取证和证据登记保存问题。
在执法实践中,只要行政处罚进入一般程序,就不可避免涉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和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问题。
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对当事人涉嫌违规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机关收集证据、保全证据的一种手段。《行政处罚法》对这种手段的使用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本案中的当事人对农业执法人员提出登记保存不能超过7天的要求,农业行政机关在法定7天之内,查清案件事实,为案件的顺利处理奠定了基础。
由于农业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的农资产品品种繁多,当事人违法行为和违法手法不断变化,法律规定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方法同实践经常发生矛盾和冲突。常见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方法是:1.关于保存期限问题。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7天期限,有的案件7天之内可以有了初步调查结果,对登记保存的物证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或没收或退还。超过7天,没有作出处理的,视为自动解除登记保存。但是,有的案件在7天之内很难作出结论,为继续进行案件调查,有的地方执法人员采取再进人第二个登记保存期间,这种处理方法没有法律依据;2.关于异地保存问题。原地保存有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妥善保管。对异地保存物品应当严格控制,不能随意采取异地保存。行政机关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如果没有妥善保管,发生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请求行政机关赔偿;3.关于先行登记保存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先行登记保存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并在登记保存清单上签字。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只能预先在登记保存清单上签字;4.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问题,按照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填写《证据登汜保存清单》,要求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共同签字,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1份;5.调查结束后,对不予没收的物品,应当及时退还,并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退还清单》,交当事人认可签字;6.经过调查,对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产品,应当作㈩没收违法产品的处罚决定::
二、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
抽样取证是对当事人违法生产和经营的产品,按照所能代表的数量,抽取样品后送交具有检验和鉴定资格的法定机构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和程度的依据,决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轻重程度。《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因此,抽样取证方法已经成为农业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假劣农资产品进行质量鉴别的常用手段。如本案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水稻种子进行了现场抽样取证,并将代表样品送法定的种子质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确认当事人经营的种子属假种子,据此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予以处罚。采取抽样取证方法一般是按照规定的方法、数量抽取,现场封存样品,当事人签字。填写固定格式的《抽
样取证凭证》,行政机关盖章,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有的行政机关还设计抽样取证清单,详细记载抽样取证产品的情况。
本案中,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抽样送检,种子鉴定机构在7天之内提供了检验报告,案件的初步调查在7天之内完成。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农业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种子,依法予以全部没收,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主要问题
1、伪劣种子如何认定?
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属伪劣种子。种子是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不仅使农业或者林业生产经营者因减产而遭受较大损失,严重损害种子种植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国家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专门设立了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如何区分
所谓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种子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种子、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3、裁判理由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种子和劣种子。关于假种子和劣种子的认定,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有明确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四、改正建议
1、针对此次确山的假劣种子案件,全国种子管理系统要引以为戒,对两年来发生在各个辖区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清查工作中是否存在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和吃、拿、卡、要等方面的问题,对问题严重和作风腐化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管理队伍。
2、确立案件查处责任制和大案错案追究制,实行各辖区内单位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对执法不严、办案不公、执法违法、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要严肃处理,一追到底。
3、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于因假劣种子给生产上造成严重损失、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及时逐级上报并随时报告处理进度。对案值5万元以上的假劣种子案件,必须按《刑法》规定,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一次法律法规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增强为民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种子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做到秉公执法、程序合法、廉洁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