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
浅析罗马法占有制度

浅析罗马法占有制度摘要:古罗马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它对西方文明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最重要的贡献之一。
其中,罗马法的占有制度对后世法律中占有制度的发展影响有着深远影响。
它规定了详细的占有保护制度,以占有保护为核心,旨在保护占有人的占有事实。
探寻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借鉴其精髓,对我国占有制度的完善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占有的概念和实质;占有的保护;我国的占有制度一、罗马法中占有的概念和实质罗马法中占有的表述是possessio。
从词义上来看,占有是对物件设有权力,即对物件享有事实上的支配、管领的权力。
关于罗马法中占有的概念和实质的界定,学界对于这一问题至今尚未达成一致共识。
其主要原因在于罗马法中虽然存在有占有制度,但是现存文献中却没有完整或系统的阐述,而且也缺乏明确的基本原则。
这就极大地导致了占有概念和实质的模糊化和不确定性,从而使得关于占有概念和实质的研究无从着手,只能从相关规定中去推测和论证。
占有的性质也是罗马法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关于占有性质的争论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时代。
通常来说,占有就是行为人为其本人的利益而对于实际物体加以掌握和控制。
二、罗马法中占有的取得、保持和丧失占有取得的方式有先占,买卖,基于赠与或遗赠,基于嫁资,继承等等。
取得占有必须具备体素和心素两方面的意思表示。
占有的保持也需要具备体素和心素两个基本条件,二者分别是对物的实际控制和占有该物的意思。
占有的丧失因占有体素和占有心素的同时丧失而丧失。
但是在仅仅丧失占有心素的情况下,占有同样丧失。
占有也会因被占有物的灭失而丧失。
三、罗马法对占有的法律保护(一)、占有保护的条件罗马法中对于占有的保护,首先要求占有的本身是合法有效的,通常要求权利人对物的占有是在未采用暴力、欺骗或不正当的秘密手段的情况下并且不是根据临时让与的名义获得的,这三种条件被简称为“无暴力、无欺瞒、无临时受让”。
“无暴力”是指现占有人没有对物的原占有人以武力的方式剥夺和掠夺他人的占有权。
占有制度

浅谈“占有制度”胡笑霞国贸103201003040111内容摘要:占有占有制度占有保护占有制度价值1.占有制度的源来占有概念起源于罗马法。
在《十二铜表法》中,设有“获得物占有权法”,尽管没有对占有予以定义,但我们可以从它的两条规定中,看出早期罗马法关于占有的概念:一是“占有土地的时效为二年,其他一切物品则为一年”,二是“不愿意确定丈夫对自己有支配权的妇女,每年应离开其家三夜,因而中断占有的一年时效”。
(1)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占有当于初级阶段的所有权。
占有首先是一个事实,依此事实,占有人占有其达迟到一定的时效期限,即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十二铜表法》中未见所有权用语,其“支配权”包含了后世所有权概念中的收益、处分权)。
罗马法中的占有概念不仅仅表述了一定的主题对物的实际管领的事实,且揭示了这种事实的具体形态及其中并没有从所有权中独立出来,对于罗马人来说占有代表的其实就是所有权的形象及其全部的内容。
随着罗马私有制和私法的发展,所有权概念得以确立,但占有制度并未因此而衰微,反而向体系化和制度化方向发展,对后来的法律体系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2.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中的占有(2)占有,是指对财物的实际控制。
在一般情况下,财产归所有人占有,但也有可能和所有人脱离而归非所有人占有。
这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合法占有,即有法律上的依据或经所有人统一的占有,如合法的租赁关系;二是非法占有,即没有法律根据或未经所有人的同意而占有他人的财产。
在非法占有中,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所谓善意占有,是不知悉或无从知悉是在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与此相反,则属于恶意占有。
举例子:记得小时候,妈妈的自行车被偷了。
过了几个月,妈妈在街上看到了与自己以前那辆一模一样的自行车。
(因为那辆自行车有标记,而且妈妈还有买车的发票)妈妈当时拦下那个阿姨,阿姨解释说这辆车是她几个月前问自己家邻居买的,现在就是她的了,妈妈无权要回。
后来找到那个人,那个人说那辆车是有人停在她家门口,一直没有人来拿,算是他捡的,又不是偷的。
论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

论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2023-11-10CATALOGUE目录•占有制度概述•占有的成立要件•占有的权利与义务•占有的变动•罗马法占有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结论与展望01占有制度概述•占有是指一个人对某个特定物的控制和支配,是主体对物在事实上的掌管和控制。
在罗马法中,占有的概念被视为一种法律状态,它描述了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
占有的定义罗马法根据占有人是否具有正当权利,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具有法律根据或合法原因的占有,而无权占有则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或合法原因的占有。
罗马法还根据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将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相信其占有为合法的占有,而恶意占有则是指占有人知道其占有为非法的占有。
占有的分类•罗马法认为,占有具有双重性质。
一方面,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即占有人对物的控制和支配;另一方面,占有是一种法律状态,即占有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罗马法中,占有的性质被视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占有的性质02占有的成立要件合法性占有人必须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即占有人必须具有权利来源,否则其占有将被视为非法。
确定性占有人必须明确地占有标的物,即占有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必须是确定的,不能存在任何的模糊性或者不确定性。
主观要件实际控制占有人必须对标的物具有实际控制力,即占有人必须能够控制标的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等行为。
公示性占有人必须将占有标的物的事实向社会公开,以使公众了解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情况。
客观要件占有意思表示的含义占有的意思表示是指占有人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向外界表明自己对标的物的占有。
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或者行为上的。
在罗马法中,占有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三个要素:权利来源、占有事实和公示行为。
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否则占有的意思表示将不成立。
03占有的权利与义务占有权01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占有权,可以依据占有物获得收益,同时承担占有物的维护和保管义务。
浅论罗马法上的占有保护

浅论罗马法上的占有保护作者:陈默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2期摘要占有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现代物权法体系中仍占有重要地位,但随着物权理论的发展对于罗马法上的占有产生了不同概念。
本文概述了占有定义的部分理论,说明了占有非权利的性质,最后讨论了对于非权利的占有的保护。
关键词罗马法占有占有保护作者简介:陈默,西北政法大学2009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295-01有关占有性质的观点学界莫衷一是,因为占有的性质直接关系到法律对占有保护制度的设计,理论上对其的不断探索和争论才不曾停止。
罗马法规定占有之初就在其本质是事实抑或权利上发生分歧,罗马古代的法学家一致认为,占有是事实而不是权利,但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
帝政后期,有的学者开始主张占有是一种权利,认为占有也象物权一样可以援用救济程序加以保障。
这种分歧,对后世立法产生了不同影响,《法国民法典》第2228条规定:“对于物权或权利的持有或享有,称为占有;该项物件或权利由占有人自己保持或行使,或由他人以占有人的名义保持或行使”;《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也称为“占有”,显然视占有为事实;而《日本民法》则在第二编物权之下专设“占有权”一章,将占有确认为一种“因以为自己的意思,事实上支配物而取得”的权利。
我国台湾地区的同样直接称其为“占有”,但其民法第943条为“占有权利之推定”。
以上分歧可以被概括为“事实说”和“权利说”。
事实说认为,占有人占有某物即只是表明一种现实的对物予以控制的事实状态。
事实说强调占有只是通过事实关系来保障的,而不体现立法者对现实中财产划分的意志在其中。
权利说即主张占有本身并不是事实,而是一项权利。
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本身就是表明他享有对该物的某项权利。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首先,占有既是一种利益,又受法律的保护,符合权利的定义;而且,从现实的角度出发,交易过程中,出卖方对物的占有本身即愈味着对该物的某些权利,买受人也很少去会怀疑现实占有某物的人的权利存在,权利说要求在占有发生纠纷时,应就背后的权利一块进行裁判。
论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

论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罗马法是源于古罗马时期,对于现代法律在制定上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更是对于现代法律有着重要的思想基础,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
本文将从占有的概念、占有的性质、占有的要件及占有的保护等四个方面,对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占有的概念占有作为罗马法中最重要且最基本的权利,具有极其广泛的含义。
罗马法中,占有是指个人或者团体对于某物的物理拥有或使用,这个使用有时候是暂时的,也可能是永久的。
占有所包含的权利,是指其他人不能干扰其对于物品的使用权利。
因此,占有在罗马法中具有双重含义,既指物品自身及权利的支配,又指占有者对于物品的支配权。
占有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国家、团体等。
二、占有的性质占有的性质主要有三个方面:合法性、优先性和保护性。
首先是其合法性。
在罗马法中,占有并不代表着拥有所有权,而只是一种物理上的拥有或者使用权。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的占有才是合法的,否则就是占据而非占有。
其次是优先性。
在暂时占有同一物品的多个人之间,先占有者优先占有的原则又称为“先占有者”原则,即具有优先权的优先享有这一物品的占有或使用权。
再次是保护性。
在占有与其他权益之间产生冲突时,占有者所享有的权益享有法律保护,大多数情况下,占有者对于其占有物的保护,优先级高于其他权益的保护。
三、占有的要件在罗马法中,占有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物品的实际拥有,即实物拥有权;2、有意拥有该物,即个人心理意愿清楚地表示拥有该物;3、能力拥有,即具有支配该物的能力;4、理由合法,即支配该物的理由合法且符合立法要求;5、保有物品的意愿,即拥有该物的人具有保留该物品的意愿。
以上几个要件缺一不可,若不满足任何一个要件,就不能算作是占有,无法享有占有带来的权利与保护。
四、占有的保护占有所享有的优先权与保护性让其成为了罗马法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罗马法中,占有的保护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简单保护: 即占有者通过自身力量保护其占有权,如出现他人对于物品的侵害,占有者可以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如喊叫、反击等,保护自身权益。
浅论罗马法的占有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浅论罗马法的占有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作者:史丽娟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3期【摘要】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现代法学各种规则和制度的起源。
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已经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后世各国立法都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从考察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入手,以我国社会现实为背景,借鉴其对我国立法的有益启示。
【关键词】罗马法;占有制度文章编号:1673-0380(2014)03 -0193-01一、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占有在罗马人那里是指一种使人充分处分物的、同物的事实关系,它同时要求具备作为主人处分物的实际意图。
根据这一论述,占有包含两个要件:第一,对物的控制,即在经济和社会意识中使人能够根据物的不同性质对其为所欲为的那样一种同物的关系;第二,将物据为己有的意图。
只有同时具备体素和心素才能取得占有,仅具备心素或仅具备体素均不足以取得占有。
罗马人对占有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起初,罗马人只是将物的所有理解为一种基于实力或强力的占有、控制,而并没有更多的深层次认识。
此时,占有还只是所有权的外部形象,或者如耶林所述是所有权的事实形态。
但是,罗马人很快发现了二者的不同,因为事实上的占有人与所有人完全可能不同。
古罗马的法学家大多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
按照奥菲里和内尔瓦?菲里的观点,受监护人在未经监护人准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取得占有,这是因为占有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种事实。
但也有法学家认为是一种权利,帕比尔安说:“处于他人权力的人可以持有某一特有产,但他们不能占有它,因为占有不仅是一种事实,而且是一种权利。
” 优士丁尼更是搞乱了占有的事实概念,既含含糊糊地承认幼儿在获得“监护人准可”时可以取得占有,又接受奥菲里的观点,承认受监护人可以在未经监护人准可的情况下实行占有。
笔者认为,占有应为一种事实而非权利。
如果占有是一种权利,就意味着占有者在失去占有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获得终局性的保护,而不是通过令状诉讼程序获得一种行政性的保护。
罗马法上占有保护的理论重构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罗马法上占有保护的理论重构杨佳红西南政法大学讲师关键词: 占有保护/占有令状/诉讼保护/重构内容提要: 占有制度可谓是物权法上最具根本意义的制度,整个物权法其实就是以占有为基点建立起来的。
占有理论的核心在于对占有的保护,对罗马法上的占有保护理论进行客观详尽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填补理论研究的空白,也有利于澄清长期以来对该问题研究的疏漏和谬误。
罗马法上对占有的保护是通过占有令状和诉讼两种途径实现的。
不过直到帝政时期之前诉讼对占有的保护只具有补充性,所以占有令状的保护方法显得更具有普遍性和重要性,但我们却不能因此而忽略诉讼方式对占有保护的作用。
学界很多人只顾及占有令状的作用而对诉讼方式的保护避而不论至少是不全面的,需要更加审慎而深入的研究。
一、占有令状保护(一)占有令状的起源和作用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古典法上对占有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请求令状的方式予以进行的,这就是“占有令状”。
关于占有令状的起源和功能,罗马法学上似无明确的说明,学界对此也争论颇多 [1]。
对此问题,我们试着走进古罗马法进行探寻吧。
在论述占有令状的作用时,乌尔比安认为(D.41. 2. 35) ,对占有争议的处理结果仅仅是裁判官宣布争议方中谁占有物,并不解决所有权问题,其结果将是,在占有诉讼中败诉的一方在提出所有权之诉时将充当原告 [2]。
优帝坚持了这种对占有令状作用的认识( J. 4. 15.4) ,认为占有保持令状所要达到的目的无非是确定占有应当属于何方,而这只是作为所有权诉讼的预备阶段而已 [3]。
那么这真是占有令状发布的初衷吗? 对罗马法学家的原始论述提出质疑在有些人看来也许是异想天开甚至是个笑话,但是,如果我们联系罗马法上最初的民事诉讼方式,联系占有令状产生的渊源,我们也许不该不屑一顾而该冷静思索了。
近现代法学家通常只考虑到了一种情形,即占有人占有某物时对其他任何人都是合法的,但对真正的所有人却是不正当的。
占有制度原理PPT 第六章 占有的构成

(三)占有的客体与权利
三、占有的客观条件
(一)占有的客观要件的基本含义
(二)占有的客观要件的确定
(三)判断占有的客观要件可供参考的原则
1 从空间上看,人与物在场所上须有一定的结合关系, 即人与物已有场所上的结合,并足以使他人认识到某物与 某人的这种结合关系。
2 从时间上看,人与物在时间上须有相当的继续性,即 人与物已有相当时间的结合。
中具有其独特的功能和作用。
二、占有的客体
(一)民法上物的基本范畴
(二)作为占有客体的物的一般法律特征
1 物具有非人格性并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有体物,
即不占据一定空间的无体物原则上不能被作为占有客体的 物。 3 作为占有客体的物无须为独立物。 4 作为占有客体的物须为特定物。 5 作为占有客体的物应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6 作为占有客体的物必须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 或者说物必须对人类有价值。
四、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学界通说认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占 有构成要件的规定基本上同于德国法,采占有纯客观说。
五、普通法的规定
在普通法中,占有分事实要件和法律要件两方面。事实要 件指事实上有对物的控制;法律要件指法律上有对控制者 权利的保护,两者共同构成占有合法、有效的要件。然而, 往往在认定占有行为时,将占有意思纳入特殊情况予以考 虑。在普通法中,占有的各种形态都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只是受保护的程度有异。这使得对占有意思的认识也变得 尤为重要起来。
二、关于占有构成的理论分歧学说
(一)占有主观说
1 主观说的出现及主要主张 2 主观说的发展
(二)占有客观说
1 客观说的出现及主要主张 2 客观说的本质
民法重述|占有制度的起源及发展

民法重述|占有制度的起源及发展编者按《民法典》出台之际,也是民法重述之时。
所谓“重述”,意在说明《民法典》的绝大多数制度均有其历史渊源,回顾其从罗马法到近代欧陆乃至亚洲的大陆法系传统及其流变,观察其发展变化,有助于在历史的视角下理解《民法典》的具体制度。
于此之上,“重述”更要阐释具体制度在当下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展开,解析其构成、体系,说明其适用范围及方法。
职是之故,“重述”的目的不在于言人所未言,毋宁在于已有知识的综合、追溯、说明及普及,于短小篇幅里,让读者有所得,亦有所思。
第一讲|占有制度的起源及发展本文共5832字,15分钟阅读时间一、占有制度概述占有,是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体系中一项极为重要且十分复杂的制度。
一方面,占有可谓诸多民法制度的核心要素,涉及物权变动与权利外观等基础理论。
此外,独立于占有背后的本权(无论是物权亦或是债权),占有制度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价值,典型体现为法律对单纯占有亦进行保护。
另一方面,占有自罗马法以来便是民法理论的一大难题,单是“占有系事实还是权利”这一问题,就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无所定论。
或许,正是这样的重要性与复杂性的交汇,使得占有制度呈现出分裂之势:在传统民法理论研究中占据一席之地,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尚未得到普遍且妥当地适用。
我国《民法典》就占有制度的规定仍承袭《物权法》,仅于物权编第五分编设一章共计五个条文对之进行规范,但实际上,占有制度与我国实证法中的诸多制度存在关联,如物之交付、动产善意取得、留置权等具体规则中都或多或少涉及占有制度。
因此,笔者借《民法典》颁布之机,体系性地重述占有制度,愿对法律人有所裨益。
二、占有的起源占有可溯源到罗马法和日耳曼法,近代民法中的占有制度则兼取二者之规则并进行融合再造。
了解占有的起源会成为理解近代民法占有制度相关规则的基石,不可谓不重要。
(一)罗马法上的占有(possessio)首先有必要言明的是,历代学者(尤其是欧洲学者)遍阅原始文献,却仍难说已完全辨明罗马法上的占有概念究竟为何。
论罗马法的占有制度及其影响

论罗马法的占有制度及其影响一、罗马法占有制度探究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中的重要概念。
占有及占有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十二铜表法》中有专门对于“占有”的规定,其中里面专门有一表标题为“获得物、占有权法”。
(一)占有的内涵罗马的占有制度是罗马法制史上一个特殊的法律发展过程,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
罗马国家形成的早起时期,土地等财产是属于国家所有,后来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私有制慢慢出现,氏族开始对与当时与计生有关系的重要的物进行占有,比如重要的农耕工具。
最初的占有只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随着法律的产生,慢慢将这一种事实界定为“权利”。
占有在罗马法中有三个用词:一是possessio,称为占有;二是possessio civils,称为市民法上的占有;三是possessio natu-ralis,称为自然占有。
在罗马法中,占有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前者称为体素,后者称为心素。
按罗马法的基本原理,占有除对物有事实上管领力(体素)之外,尚须有占有的意思(心素)为成立要件,占有意思一般可通过客观上状态(体素)推定之。
按照该规定,所有人并非实际占有人,实际上对物进行管领的才是占有人。
按照罗马市民法的规定,占有有五种情形:即完全占有(有据为己有的意思的占有)、质权人占有(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容假占有(得到所有人的容许而假装占有)、争讼物保管人占有(当事人双方因物之争议而将其寄于保管人保管,保管人实为占有者),以及地上权人占有(地上权人对供役地上之物的事实占有)。
1严格来讲,只有完全占有才符合罗马法中的占有情形。
(二)占有的性质关于占有的性质,在罗马法时期一直存在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事实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客观的事实,占有和转让不受占有行为合法与否的影响;一种是权利说,即占有是一种权利,占有人可通过令状对自己占有物的进行保护。
事实说一直是大多数罗马法学家所认可的。
反观各国立法例,可发现占有的性质1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190在罗马法以来几乎一直被认为是一种事实。
浅析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

浅析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姓名:任圆学号:00806018班级:08级法学二班摘要:占有制度最早源于罗马法,关于占有制度,存在着很多争议,本文旨在简析一下占有的概念、分类、职能以及对占有的保护等内容,来感受博大精深的罗马法之所以成为现代法律范本的原因之所在。
关键字:占有、物、权利、保护正文:占有制度最早源于罗马法,并且在罗马法的私法体系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
它是先于所有权制度而建立的以保障对物的占有与保护职能,权利与取得职能的一项制度,至今仍有深远的影响。
一.占有概述占有(possessio)一词是由“posse”(权力、掌握)和“sedere”(设立、保持)二字合成,即对物件设有权力,乃指对物件的事实上的支配、管领。
罗马法一般认为,占有是事实而不是权利(possession res facti et non juris est)。
无论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归属谁,也不论是善意或恶意,只要对物实际控制就构成占有。
[1]占有(possessio)其本意为“坐在某物之上”,在罗马法中表示某一主体对物的实际占据状态(res facti),它使该主体有充分的可能对物加以处置。
这种“实际占据状态”的最大特点是排他性,也就是说,对某物的占有只能由一个人实现,“几个人并不能相互排他地占有同一物,因为当我占有某物时你也被视为占有它,这是违反自然的。
”[2]二.占有的分类罗马法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占有可以进行如下分类:(一)法定占有和自然占有这一分类开始于共和国的末期,以将占有人是否具有将占有之物归于己有之心素为要件。
法定之占有又称为当然合法之占有,该种占有可以同时受到占有令状和物权诉的保护。
而自然之占有不具有归为己有之心素,故又称之为持有,主观上仅仅为他人保持之占有,这种占有不具有占有诉权。
(二)适法占有和违法占有该种分类以占有是否合法进行分类。
适法占有是出于法律上的正当原因,或基于市民法,或基于大法官法之占有。
这种占有须无“强暴、“隐匿”和“容假”的瑕疵,又称无瑕疵的占有。
占有性质

浅析占有的性质摘要:占有作为一项古老的制度,在罗马法中就有对其的具体规定。
伴随着占有制度的产生,关于其性质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罗马法中将占有作为一种事实来规定,而日耳曼法将占有作为一种权利,这开了占有权利说的先河。
到现今,继承了罗马法的国家的民法典将占有大多作为一种事实,如德国。
但也有像日本一样的国家,在其民法典中将占有作为权利来规定的。
其实对于占有的性质是事实还是权利,这二者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应该是可以共存的。
占有的外表是一个事实,而其内在体现的却是一种权利,它兼具权利和事实的双重性质。
关键词:占有占有权占有的性质1.占有性质的争议从罗马法占有概念起源之始,占有的性质就有着权利抑域状态的争论。
占有的性质是什么这一问题,从其产生至今,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
正如丘汉平先生所言:”罗马法上最繁复问题,厥为占有。
不惟意义纷纭,且议论滋多,莫衷一是。
” [1]1.1事实说主张占有的法律性质为事实的学者认为,对占有的这种外表形态是不需要考虑占有人主观态度和意思如何的,占有的取得完全是靠事实行为,故即使是违法行为也能取得占有。
目前持占有为事实观点的学者经常以马克思的论述作为支持自己观点的一大论据。
马克思在研究罗马法的基础上曾得出经典性的结论:”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
[2]而在罗马法上,早期也曾一度将占有认定为一种事实,这从罗马法学家的一些论述中都有体现。
如法学家ulpian认为”所有权与占有非属于相同”,而paulus 也强调”对占有而言,有无占有的权利在所不问”、”窃贼也为占有人”。
[3]事实说为大部分学者所接受,在各个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也大多都接受这一观点,如《德国民法典》第854条第1款就规定: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者,得取得对该物的占有。
1.2权利说权利说认为,占有本身虽然是一种事实,但法律为了对其加以保护,因此赋予了占有一定的效力,从而使占有者可以享有因占有所发生的利益,所以占有应为一种权利。
占有性质及其功能

占有性质及其功能探析一、占有的性质占有制度历经2000年的发展,始自罗马法的possessio,融合了日耳曼法的gewere,而成文化于各国的民法典。
占有是物权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和一项重要制度,而关于占有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着争论。
(一)事实说占有是起源于罗马法的一项物权制度,《十二铜表法》中专门有一标题为”获得物,占有权法”,尽管未对占有予以定义,但从其有关占有的两条规定中,可以反映出早期罗马法关于占有的概念。
其一是”占有土地的时效为二年,其他一切物品为一年”,其二是”不愿意确定丈夫对自己有支配权的妇女,每年应离开其家三夜,因而中断占有的一年时效”。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罗马法认为占有首先是一个事实,依此事实,占有人占有其达到一定的时效期限,即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正因为占有是事实,而不是权利,占有的取得完全是事实行为,故违法行为也可以取得占有,法律行为的无效并不影响占有的转移,但同时也肯定占有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
法律对占有状态的保护,旨在维护社会平和的秩序,此为法律秩序的基础。
(二)权利说日耳曼法上的占有是权利的性质,占有者得以利用其占有物并受诉权的保护。
”在日耳曼法,占有(gewere)与所有权并未严格区分,gewere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而是一种权利,因为日耳曼土地上的权利不易确定,须藉占有状态表彰权利,以占有推定某种权利的存在。
”可见权利说认为,占有是表现权利的一种规则,具有公示性,权利被包裹其中,为权利之衣,因此占有是一种权利而非单纯的事实状态。
占有既然是一种法律事实并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一种权利的存在与形式。
(三)法益说除了上述两种主流观点外,还有一种较为典型的观点”法益说”,法益即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与价值。
法益虽未受到法律的明文承认和保障,但是法律也”消极承认”了其合法性。
”法益说”认为占有不仅仅止于一种法律事实,因为占有事实的定性不能揭示占有受保护的本质所在,法益的性质决定了占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法理,将它和”事实说”区别开来,法益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更接近于权利的性质,但其并非权利本身, 而仅具有转化为权利的可能性。
罗马法所有权制度

罗马法所有权制度一、古罗马的“所有权”观念,真是让人又爱又恨。
你知道吗,古罗马人的世界里,什么叫“权利”?他们的“所有权”就像是一个万能的通行证,简直是可以随便进出、随便用的那种,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要是你在古罗马买了一块土地,那可不仅仅是你自己住的地方哦,甚至连土地上的小草小石子,都可能归你所有。
想象一下,如果你家后院的每一片草叶都能随便卖掉,那得赚多少啊?这种“所有权”并不是随便谁都能随便拥有的,它得经过一定的手续,得走正规程序才行。
古罗马人的世界可不允许你随便想拥有什么就拥有什么,得有点门道。
二、1.在古罗马的所有权系统中,有一个词叫“dominium”,这个词可以理解为完全的所有权。
就是你说了算,谁也不敢抢。
这个权利可以自由地转移,不管是买卖、赠送,还是继承,反正只要合法,啥都能来。
就好像你把家里的老爷车给卖掉,卖给谁都行,没啥太多的限制。
可是,这个“dominium”也不是无限制的。
想要真正享有这个完全的所有权,得符合一些条件,得有个清清楚楚的交接过程,不能随便“转移”。
古罗马的法律系统说得特别清楚,卖东西就得有个明确的契约,不能光口头上说“我卖你”就算数,得写在纸上,得有证据,大家都得清楚知道这块土地是怎么从A转到B的,或者这辆车从谁的手上跑到你家车库的。
2.说到“所有权”,古罗马人讲究的可不仅仅是你手里拿着的东西,还得看你怎么用它。
你如果拿着一块土地,却把上面的一草一木都毁掉,哼哼,照样会有人来找你麻烦。
这就像你拥有一个巨大的花园,结果你天天在里头乱踩乱弄,光是看着就让人火大。
古罗马的法律是非常注重“使用”这个概念的,所有权并不是一种“放在一边就完事”的状态,你得好好“照顾”它。
你如果真要“毁掉”一件东西,那你就得负起相应的责任。
比如,如果你拿着某个房产,结果那房子在你手里变得破旧不堪,别人来找你麻烦时,你也不能说“我就不管了”,这可不行。
3.对了,不止你手头的物品,连你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罗马法也有特别讲究。
罗马法 占有令状

罗马法中的占有令状摘要:罗马法中裁判官通过令状来保护占有。
这些令状都是建立在裁判官的权力的基础上,裁判官在不更改市民法规范的前提下,为适应由于社会经济变化而产生的新情况,给予占有以必要的司法保护而发布令状。
占有令状主要分为维护占有令状和回复占有令状。
关键词:占有占有令状维护占有令状回复占有令状一、罗马法中占有令状的起源占有(possession)一词是由“posse”(权力、掌握)和“sedere”(设立、保持)二字合成,即对物件没有权力,乃指对物件的事实上的支配、管领。
①“Possessio”一词在古罗马法律的历史发展中被用于描述一种事实上的优越地位,即某一主体对某一具体的物拥有现实的、排他的支配地位。
②在罗马历史上的共和国早期,“possessio”指私人—事实上他们都属于社会上较高的阶层—以各种方式对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情形。
这些土地,在历史上属于全体罗马公民所有,即属于所谓的“罗马共同体(populus Romanus)”所有,因而不是私人所有权(mancipium, dominium)的客体。
③而到公元前3世纪末期,罗马对其统治的地区(几乎整个亚平宁半岛、西西里岛、撒丁岛与科西嘉岛,还有西班牙沿海及希腊部分地区)根据当地经济、政治条件所产生的不同需求采用了不同的法律与外交手段。
某一被征服地区的土地全部被剥夺的情况是罕见的,多数情况下,只是被征服方先占领的土地中的一部分被罗马征收,之后根据实际情况,或者将土地的完整的所有权分配给罗马公民(ager privates, viritanus),或者以公田(ager publicus)的形式分配给罗马公民。
对公田实际占据而支配的人,成为了占有人,他们获得对土地的完全用益。
在公元2世纪的前几十年,面对外人干涉占有的情形,产生了特别的程序手段进行救济,即占有令状(interdicta da interdicere)。
占有令状是裁判官(magistrato)颁发的一种谕令,裁判官为了尽快解决争议,在占有人的请求下,不做庭审而做出初步判断(causa non cognita)。
占有制度溯源与现代民法之借鉴

占有制度溯源与现代民法之借鉴引言占有制度作为一种基本的权利制度,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法的完善,对占有制度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本文将对占有制度的溯源进行探讨,分析其在现代民法中的借鉴意义。
一、占有制度的起源占有制度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原始社会中,人们依靠占有物质资源来满足生活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占有制度逐渐规范化,并在法律中得到明确的规定。
在古代罗马法中,占有被视为权利的基础,具有一定的法律保护。
二、占有制度的演变随着社会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制度的变革,占有制度也发生了一系列的演变。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占有成为贵族阶级的特权,劳动人民只能依附于土地所有者。
而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占有制度依然存在,但其规范程度更高、更为灵活。
在当代社会中,占有制度不仅仅局限于物质财产,还包括知识产权等非物质财产的占有。
三、现代民法中的占有制度在现代民法中,占有制度依然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占有权不仅被视为一种权利,还涉及到责任和义务的问题。
在财产法中,占有权是获取和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手段。
占有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保护了个体和社会的利益。
四、占有制度对现代民法的借鉴意义占有制度在现代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占有制度明确了权利的归属和保护的原则,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基本依据。
其次,占有制度规范了财产的获取和转让过程,为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提供了保障。
此外,占有制度还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基础。
五、占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尽管占有制度在现代民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占有制度容易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出现,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
其次,占有权的行使可能产生过度使用、浪费和破坏的问题,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占有制度,使之能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六、结论占有制度作为一个古老而又现代的制度,在现代民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占有若干问题研究(一)

占有若干问题研究(一)摘要]占有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制度,是罗马法上的占有和日耳曼法上的占有的混合物。
关于占有的性质以及占有的构成要件,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都存在较大的争议。
本文就通过对各种学说的分析,得出结论,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其构成要件应依占有的社会功能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占有起源性质构成要件一、占有制度的起源现代民法中的占有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占有(Possession)和日耳曼法上的占有(Gewere)。
是这两种制度相互影响而产生的结果。
Possession在罗马法上是指“一种使人可以充分处分物的,同物的事实关系。
它同时要求具备作为主人处分物的实际意图”。
罗马法上的Possession是一种事实,而非是一种权利。
同时成立罗马法上的占有,仅有对物的实际控制还不够,还要有据为己有的意思。
“因为他们虽然经常以身体触摸物,但并没有占有的意思。
这就像一个人把某物放在睡觉的人手中一样”。
同时这种占有还是一种排他性的占有只能由一个人加以实现。
“几个人并不能相互排他地占有同一物,因为当我占有某物时,你也被视为占有它,这是违反自然的”1].而日耳曼法中的占有(Gewere)原意为穿衣着装,喻为权利的外衣而存在的。
“在Gewere下,占有与物权为不可分之结合体。
由占有的一面视之乃占有,就另一面视之则为所有权。
”从中可知,日耳曼法上的占有不仅仅是一种事实状态,而是一种权利。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和罗马法上的占有(Possession)完全不同性质的占有,是与当时日耳曼人的社会生活习惯是密不可分的。
日耳曼人在成立蛮族王国以前,过的是狩猎游牧的生活。
氏族占有的土地也每一年就要相互更换一次。
因此并没有形成如罗马法中的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的观念。
法律和习惯对社会平和的维护也是从占有的外在表象加以确定的。
占有本身就意味着权利。
总的来说,这两中制度存在如下的差别:第一,罗马法上的占有是作为一种事实状态而存在的。
正如马克思在研究罗马法的基础是指出“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而日耳曼法上的占有是一种与权利相重合的概念,其与权利是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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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
姓名:任圆
学号:00806018
班级:08级法学二班
摘要:占有制度最早源于罗马法,关于占有制度,存在着很多争议,本文旨在简析一下占有的概念、分类、职能以及对占有的保护等内容,来感受博大精深的罗马法之所以成为现代法律范本的原因之所在。
关键字:占有、物、权利、保护
正文:
占有制度最早源于罗马法,并且在罗马法的私法体系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
它是先于所有权制度而建立的以保障对物的占有与保护职能,权利与取得职能的一项制度,至今仍有深远的影响。
一.占有概述
占有(possessio)一词是由“posse”(权力、掌握)和“sedere”(设立、保持)二字合成,即对物件设有权力,乃指对物件的事实上的支配、管领。
罗马法一般认为,占有是事实而不是权利(possession res facti et non juris est)。
无论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归属谁,也不论是善意或恶意,只要对物实际控制就构成占有。
[1]占有(possessio)其本意为“坐在某物之上”,在罗马法中表示某一主体对物的实际占据状态(res facti),它使该主体有充分的可能对物加以处置。
这种“实际占据状态”的最大特点是排他性,也就是说,对某物的占有只能由一个人实现,“几个人并不能相互排他地占有同一物,因为当我占有某物时你也被视为占有它,这是违反自然的。
”[2]
二.占有的分类
罗马法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占有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一)法定占有和自然占有
这一分类开始于共和国的末期,以将占有人是否具有将占有之物归于己有之心素为要件。
法定之占有又称为当然合法之占有,该种占有可以同时受到占有令状和物权诉的保护。
而自然之占有不具有归为己有之心素,故又称之为持有,主观上仅仅为他人保持之占有,这种占有不具有占有诉权。
(二)适法占有和违法占有
该种分类以占有是否合法进行分类。
适法占有是出于法律上的正当原因,或基于市民法,或基于大法官法之占有。
这种占有须无“强暴、“隐匿”和“容假”的瑕疵,又称无瑕疵的占有。
反之,违法占有便有强暴、隐匿和容假等要素。
(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以为自己拥有正当的权利而为的占有。
恶意占有则是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而不知道自己没有正当的权利而为的占有。
三.占有的构成要件
占有的成立,需要两种构成要素:
一曰体素,是客观方面,即拥有对物的实际控制权,且排斥他人的事实,而该事实的发生,是以握有人对物的“握手”为必备要件的。
所谓物之握手,意义比较广泛,最早的罗马法的占有概念就是基于实际握有物的人并不一定是所有人这一事实而产生的。
一曰心素,是主观方面,指将物占为己有的意愿。
如若占有人自愿反还原所有者,则产生抛弃占有的意思,则缺乏心素。
四.占有制度的两大功能
首先,在罗马法上,占有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占有保护功能,即对物为现实支配的占有与对物为法律支配的所有权一视同仁地受到法律保护,即使对于物的现实支配状态与法律的应然状态相去甚远,法律亦不允许私力擅加侵害。
在罗马法中,对占有的保护是通过占有令状实现的,占有令状可以分为占有保护令状与占有恢复令状。
在现实中占有令状只对那些有将占有物据为己为的意图,即具有“占有心素”并且对物实行有效控制的占有人实行保护,单纯的物体占有,比如承租人或借用人的占有在罗马法中不象现代人所常说的那样具有占有或法定占有的效力。
然而,某些特定形式的物体占有则具有占有的效力,受到占有保护。
这些例外的形式有以下三种:临时受让人的占有、质押债权人的占有或扣押保管人的占有。
其次,罗马法占有制度的另一项功能为权利取得功能。
这一功能表现为一些并无物权关系的占有关系持续达一定期间,法律即赋予占有人取得某种物权的效力。
时效取得制度有效地矫正了法律关系与事实关系长期脱节的状况,明晰了占有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同时也使物之效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众所周知,早期罗马法根据物之移转方式不同,将物分为要式物与略式物,要式物的买卖方式非常严格、繁琐,给交易双方带来诸多不便。
于是交易当事人在交易中常常故意规避要式物繁琐的交易方式,从而出现法律关系与事实关系的严重脱节状况。
为了消
除这一缺陷,《十二铜表法》规定:占有不动产二年、动产一年便可取得所有权。
这一规定已表明立法者对占有的承认。
如果某种情况附随,占有可以通过时间的流逝,成长为所有权。
可见,罗马法上有两种占有形式。
一是市民法上的占有,这种占有可以通过时间的流逝成长为所有权,也就是说,占有作为时效取得的基础条件,;其次,罗马法赋予纯粹的和简单的占有以令状保护,占有人取得了特殊的诉权,即所谓的禁止令状,借助于它,它能对粗暴地剥夺其占有或干扰其对物占有的占有人提起诉讼,但这种占有不能通过时效权取得成长为所有权。
占有制度的这两项功能使占有制度在所有权制度之外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五.对占有的保护
在罗马法中,占有本身只具有最简单的法律后果,即:它是受保护的。
[3] 早在十二表法中罗马法对占有的理解就以事实的直观为基础,其功能不是在于保护权利,而在于保护对物的支配。
如《十二铜表法》中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中的“六、于诉讼进行中,在长官前对物的所有权有争议时,应裁定该物归事实上的占有者,或认为合适的人暂行占有。
”在当时,对占有的救济手段是通过占有令状来实现的。
占有的保护手段为占有诉讼。
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截然分开。
占有诉讼仅依占有关系而排除所有权与其他本权的抗辩。
令状分为“占有保护令状”与“占有恢复令状”。
然而如果仅仅保护占有人,而不保护所有人,则会损及物之法律秩序。
因此占有虽受到令状的保护,但却非终局性的保护;占有之诉中的败诉者可能在所有权之诉中胜诉。
关于对占有的保护,在罗马法中,可以分为
占有保护之诉,即占有人为保持现存占有为目的的诉讼,具体分为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诉讼。
占有回收之诉,是以回收其所丧失之占有为目诉讼,对此诉,最初主要是针对强暴占有之诉而设立的,而后又有所发展。
占有创设之诉,是以创设占有为目的之诉,这类诉讼种类繁多,如继承人欲去的遗产,贷地人请求占有借地人在其土地上所设的动产等纠纷。
六.结语
本文通过对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进行浅显的分析,对罗马法学家及罗马人民的智慧深感赞叹,同时,我认为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对我们现在的法律建设具有
很大的借鉴意义。
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占有制度,但我们完全可以借鉴该制度,以达到对物权与所有权更加完善的保护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440.
[2]保罗语.D.41,2,1pr.民法大全选译·物与物权[M].205.
[3] [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M].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第二版,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