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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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定义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作用,结
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
典化和逻辑性,并将全部法律
分为公法和私法。
也称普通法系,基于以往判决的判例
上逐步形成的一种在全国普遍通用的
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
形成西欧英国
主要代表法国和德国英国和美国
其他代表国家和地
区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森
堡、西班牙、葡萄牙、荷兰、
日本、整个拉丁美洲、非洲近
东一些国家、美国路易斯安纳
州、加拿大魁北克省。
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爱尔
兰、新加坡、巴基斯坦,以及我国香
港地区等
法律结构公法
指与国家状况有关的
法律,包括宪法、行政
法、刑法、诉讼法和国
际公法。
普通
法
通过国王法院的判例逐步形成
的一种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私法
指与个人利益有关的
法律,包括民法和商
法。
平衡
法
14世纪时为补充和匡正普通
法的不足,由英国枢密大臣法
院发展起来,不受普通法约束,
按公平与正义原则作出判决的
判例法。
法律渊源作为成文法国家,宪法、法典
以及其他的法律条例等是大
陆法系国家的主要渊源,判例
在原则上不作为法的正式渊
源。
判例曾是英美法的主要渊源,其基础
是“先例约束力”原则,即法院在判
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
循。
但19世纪末20世纪初成文法在
英美法系国家的比重和作用不断上
升,成文法也成了英美法的重要渊源
内部分歧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
但各国在法典的编制体制上
却不完全相同。
以民商法而
言,即分为民商分立和民商和
一两种编制体例。
作为英美法系的国家,美国比英国更
重视成文法。
美国不但有联邦成文法
还有州成文法。
还专门在商法领域,
修订了《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及一系
列的反托拉斯法。
它们对于规范公司、
尤其是大公司的行为有重要影响。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
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历史】
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
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
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
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
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
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
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
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5)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19世纪、20世纪后,大陆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
20世纪,自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提出“ 法系”一词以来,对于此问题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
是如绍塞尔—霍尔所说的分为印欧法系、闪米特法系和蒙古法系,以及各未开化民族法系;还是如阿尔曼戎、
诺尔德、沃尔乎主张的世界存在法国法系、日耳曼法系、斯堪的纳维亚法系、英吉利法系、俄罗斯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这七大法系…… 这个问题似乎越来越复杂,但正所谓真理越辩越明,至少在一点上,中西方学者们是取得了普遍的一致性。
即以法、德为主的欧洲大陆、拉丁美洲以及一些亚洲国家被统统归入大陆法系这一法系之中。
【内容】
学界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又可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
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
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
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1)罗马法的继承
正所谓“哪里有社会,哪里就有法律,哪里有法律,哪里就有社会”,罗马帝国在欧洲长达十几个世纪的统治,造就了其法律文明在欧陆大地的生根发芽。
自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到意大利波伦亚城《国法大全》的重新发现,再到法、德两国民法典的编纂,在此过程中,虽然几经枯荣盛衰,但在欧洲人心目中,罗马法一直被视为最高文明的象征,顶礼膜拜。
归纳起来,罗马法对欧陆法系的影响,无外乎这样两点,1、文明制度的确立,法制观念的形成;2、成文法典形式深入人心。
字串7
在书中,梅利曼认为大陆法系最古老的组成部分,直接来自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皇帝统治时期所编纂的罗马法。
他认为早期罗马法在欧洲的统治地位来源于罗马帝国的强盛。
在这里,他着重提到了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编纂法典的历史,并指出在19世纪,西欧各国掀起的法典编纂狂潮中,最具代表性的两部法典之一——法国民法典就是以罗马法为其蓝本的。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拥有条例清晰、概念明确的成文法典一直以来就是大陆法系国家引以自豪的一个噱头。
早在查帝编纂《国法大全》时,“完整、清晰、逻辑严密”就成了大陆法系法学家们孜孜不倦的追求,以至于法典一出,查帝就全面禁止对其编纂的法典的任何评价。
更为甚的是19世纪德国普鲁士的法典有竟有一万多条,可谓法典之最。
大陆法系这种“一劳永逸”的冲动,或许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只有明确、确定的法典才是法制的保障,除此以外别无其他。
而不会像普通法系那样将此诉诸于法官“正义”的手。
当然他们的这种努力也得到了很好的回报,19世纪诞生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其卓越的代表。
梅利曼教授将教会法也纳入到大陆法系形成的历史起源中,当然我承认这一点有其合理性,但是我认为也不能夸大教会法在这个法系产生过程中的作用。
或许我们将此限定在家庭法、继承法和程序法相关方面才是比较中允而恰当的。
商法在大陆法系中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是商法民法化,还是民法商法化?看来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但勿庸置疑的是整个大陆法系的主流应是民法的发展和影响。
一直到现在,民法在大陆法系中应该还是最主要的占有者。
商法在此过程中或许只是润滑和丰满了私法法典的轮廓。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性,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18世纪开始的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摧枯拉朽的理性力量,使大陆法系发生了重大的历史变革。
革命的思想意识渗透于大陆法系的法律(尤其是公法)之中,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大陆法系的传统模式,而形成了富有革命意义的新颖格局。
鉴于封建黑暗时代,王权过分膨胀、恣意妄为,为了保存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在启蒙主义思潮的影响下,胜利的资产阶级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并且是严格的分权、牵制。
即立法、行政、司法互不干涉、彼此牵制。
在社会契约论的倡导下,资产阶级们又提出了立法权只能来源于人民,而属于司法部门的法官们的职责便只能严格执行成文法典的规范,任何自我感情的创造,不但无益于法律的正义,相反只能破坏权利制约的界碑。
在书中,梅利曼教授强调了革命的影响并不仅限于公法,它对渊源于罗马法和共同法的那些基本法典的形式、适用方法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典的内容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思想革命产生了新的法律思维方法,它对于司法组织和司法行政,对于实体法和程序法都产生了重大意义。
▲革命的另一影响就是导致了革命国家民族主义的熊熊勃起,独立或摆脱封建统治的国家突出地强调国家的权威来洗脱去往日的屈辱。
在法律方面,其目标就是建立一个反映民族精神和统一民族文化的国家法律制度。
总之,革命是自然权利、权利分立、理性主义、反封建主义、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国家主义以及民族主义等理性力量的汇合。
《法国民法典》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
尽管这场革命多少给法制改革涂抹上了“乌托邦”的色彩,但是,经过革命洗礼后的大陆法系,已呈现出崭新的风貌。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任何一个稍有常识的人都会明白,在大陆法系,最受人敬仰的是书斋中的法学家们。
早在古罗马以来,大陆法系就有“法学家法”的称号。
在大陆法系中没有“所言即为法律”的法官,法官的地位被确定在对成文法典的倚重上。
立法者,虽然承担着法律法规的制定,但他们永远都只是背后的“操作者”,而不会走到前台来,他们的声音往往随着法律制定的完成而消失。
法学家则依赖于他们的知识和制度上的“倾斜”,而轻而易举地占据了主要位置。
梅利曼教授对此也此持相同意见,“在大陆法系,立法实证主义,权利分立原则,法典编纂思想,对法律解释的态度,对法的“确定”的倚重,对法官固有衡平权的否定以及对“遵循先例”原则的排斥等等”都导致了法官作用的削弱。
“法学家们不仅创造了近代民族国家理论、法律实证主义和权利分立学说,而且还创造了法典编纂的内容、形式和风格,提出了具有决定意义的关于审判职责的观点。
于是法学家成了大陆法系中真正的主角,大陆法系也就成了法学家的法。
”
▲大陆法系从来就不是僵死、凝固、一成不变的东西,而是处于不断的变革之中。
这里所阐明的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仅是反映了从公元前五世纪开始并不断延续到将来的整个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
罗马私法横贯了许多历史时期,从前古典法开始、经古典法,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诠释法学派的评注、人文主义思想家的著作、法国法典编纂……这些仅是大陆法系结构中的一部分……随着宗教改革运动的结束,这个对大陆法系的发展有过相当影响的教会法也随之消失……今天,独立的商事法院正在渐渐消失,独立的商法典也以大势已去。
法律活动方面,大陆法系国家正在加速摆脱法律程序革命模式的极端方面。
普通法院法律解释权的扩大……公布和援用司法判例促成了此项改革实现……尽管“遵循先例”的原则在
理论商并未获得承认,但在实践中,法院实际上已在坚持同类案件同样审判的做法。
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普通法法院的时间已相近似……立法至上的信条早已经动摇。
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立法机关行为的违宪性的权利以及解释法律的权利,也使得严格的分权原则受到挑战……而对德国法学而言,对于他们的不满也越来越多……在一些国家,现代的刚性宪法和司法审查制度结合在一起,与强大的法学传统相抗衡。
在德国和意大利,对法律制度正在进行着根本的调整。
【特点】
▲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
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
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开展大规模的法典化运动。
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
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
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
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
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分支
随着欧洲一些殖民国家的向外扩张,大陆法系也扩及拉丁美洲、非洲、亚洲等地。
由于源流不同,大陆法系大体又可分为法、德两个支系,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和拉丁美洲各国属于前者;而德国、奥地利、瑞士和日本等国则属于后者。
在同一法系各国中,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有的国家具有较大的特点。
例如,日本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便受到美国法很大的影响;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各国又有其某些固有的特征;荷兰则形成了所谓罗马-荷兰式法律制度。
法国近代法的体系是在拿破仑时期确立的,它不仅为后来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对近代西方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法国是近代颁布宪法最多的国家,《人权宣言》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法国是西方国家中行政法产生最早,也是最发达的国家。
1804年《法国民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它的出现标志着大陆法系的形成,是继罗马法之后民法发展的里程碑。
1810年《法国刑法典》是近代第一部刑法典,体现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法国的诉讼法奠定了大陆法系诉讼制度的基础。
法国法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
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国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饮食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燕尾服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英美法系主要特点
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前,英国各地施行的是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法;东北部则施行入侵的丹麦人传入的北欧条顿人习惯法。
诺曼人在英国建立以国王为中心的封建土地制度,逐步形成王权专制国家,在历史上第一次设立权威极大的御前会议(一译御前库里亚或王国法院),以其判例作为普通法适用于全国,并由国王派出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宣传和施行这些法律。
狭义的普通法即指这类判例法。
英国判例法中还包括一种它所特有的衡平法。
这是从14世纪开始发展的一种与普通法并行的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的法律原则和诉讼程序。
由于民商事关系的发展,传统的普通法的严格限制有时无法适应需要,英王允许臣民在无法从普通法法院获得公平处理时,由大法官以衡平(又称公平或良知)原则予以处理,可以停止普通法法院判决的执行,命令或禁止民事被告人从事一定的行为。
其后,更设立独立的衡平法院(又称大法官法院),发展了一套抽象的衡平法准则。
由于当时大法官多由僧侣担任,所以实际多是按照教会法和罗马法的某些原则来审决案件。
最初主要用以处理因程序欠缺或迟延等所产生的争讼,之后逐渐发展至实体法方面。
19世纪末调整法院体系时,取消衡平法院,审判权统一归于普通法法院,但高等法院仍设有由衡平法院演变而来的大法官庭,在审判实践中也不时援用衡平原则,给予衡平救助。
在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中,有的仍保留衡平法的某些效力,甚至还存在个别的衡平法院。
英美法系也有制定法。
英王很早便发布过一些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内容的敕令。
最近两个世纪,特别是20世纪以后,议会更通过大批立法,在某些领域,如刑事案件的审判,其主要依据已是制定法,而不是判例。
但英国的制定法有其特点,即不论民事、刑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没有统一的法典;对某些特定问题例如证据、货物销售、性犯罪、盗窃罪以及青少年犯罪等,虽然制定了单行法,但是往往民刑不分、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兼及,而且修改频繁,同名法令很多,在援用时必须注明法令颁布的年代,有的法令内容重复,甚至前后规定不一;而且,法令绝大部分是归纳判例而成,不论概念或原则,类多来自司法习惯,因而解释和适用时往往需要借助判例。
英美法系尽管通过原来的宗教法院和教职司法人员的作用,在遗嘱继承、婚姻和海事等方面接受了罗马法的某些影响,特别是在近代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吸收了更多来源于罗马法的原则,例如侵权赔偿、抵押回赎权、契约关系中错误的效果等。
但是,由于英国是较早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已经形成自己的普通法体系,并且存在深谙普通法和自成行会的大批律师,以及从中产生的法官集团,因而,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大。
17世纪起,随着英国的对外扩张,英国法也传播和移植到各殖民地附属国。
这些国家在独立后大都根据英国法原则,按照其各自的特点和习惯,适应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或多或少地作了修改,以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
目前,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除美国外还包括大部分英联邦国家以及一些原属英国殖民地或附属国的亚洲、非洲、大洋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的国家。
其中更动不大的有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
不过,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保留了法国法的特点,斯里兰卡则具有罗马-荷兰法的特点,亚、非和大洋洲的国家则具有更多的宗教或习惯上的特点。
美国法对英美法系的改动最大,其原属法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则仍保持大陆法系的某些特点。
(大唐网)
大陆法系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
1.什么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