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酒店安全绩效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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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安全绩效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酒店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酒店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酒店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范围。本制度仅适用于本酒店安全绩效考核。
第三条考核原则。实行综合考核与专业考核相结合、基础管理与现场控制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考核组织机构
第四条酒店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评估考核小组,组长:酒店总经理,副组长:安全生产经理,成员:各部门经理,酒店安全经理负责综合考核,酒店工程经理负责专业考核。
第三章评估考核方式
第五条酒店安全生产委员会评估考核小组按照考核原则,依据考核评估内容,结合酒店的实际情况,对酒店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估。
第六条重点考核评估内容。评价酒店通过开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生产经营、组织与制度、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维护员工权益、作业场所安全条件、危险源及隐患管理、事故管理等“八个方面”的责任落实情况。
第七条酒店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考核,在考核结束后,安全生产委员会评估考核小组负责将酒店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并下发通报安全管理工作评估考核情况至全员。
第四章评估考核要点
第八条依法生产经营(10分)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工商登记核准范围且在有效期内(2.5分)(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各类安全生产许可证(2.5分)(三)从事特种行业等依法办理规定的相关证照且在有效期内(2.5分)(四)生产经营为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使用国家和北京市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危险品(2.5分)第九条组织与制度(10分)
(一)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元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2分)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分)
(三)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组织或员工代表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分)
(四)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而且适应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危险岗位的操作
规程(2分)
(五)建立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以及对落实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2分)
第十条安全管理(15分)
(一)非工商登记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安监部门报告,接受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1分)
(二)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投入;依法提取安全费用,高危行业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或参加雇主责任保险(1分)
(三)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部项目概算(2分)
(四)危险品单位依法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品生产、使用、储存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登记(2分)
(五)特种设备必须持证运行并定期监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以特种设备管理台账(2分)
(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标准正确佩戴、使用劳防用品(2分)(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1.5分)(八)承发包工程、厂房场所、特种设备租赁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并督促租赁者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1.5分)
(九)建立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需要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台账,且内容齐全(2分)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培训(10分)
(一)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1.5分)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合格任职(1分)
(三)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合格任职(2分)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确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2分)
(五)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1分)
(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1分)
(七)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换岗和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工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分)
(八)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安全生产宣传氛围(1分)
第十二条维护员工权益(5分)
(一)劳动合同载明安全条款(1分)
(二)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岗位的危险因数和防范措施(1分)
(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保险金(1分)
(四)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1分)
(五)工会组织和员工代表行使威权职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定
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1分)
第十三条作业场所安全条件(20分)
(一)作业场所设置与建筑结构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3分)
(二)电气设备选用布置和临时电线架设符合电气规程标准;电器接地、接零、防雷保护系统符合要求;配电房安全用用具齐备且定期检验合格(3分)
(三)消防设施按规定要求配置,且保持完好状态;人员密集作业场所通道与出口的设置和管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3分)
(四)生产设备与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3分)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符合国家标准(3分)
(六)危险作业场所和危险特性较大的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3分)
(七)作业场所的现场管理符合有关规定(2分)
第十四条危险源及隐患管理(10分)
(一)无重大事故隐患(3分)
(二)重大危险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并有效监控(2分)(三)生产经营单位内设有生产场所、仓库、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三合一”状况(3分)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2分)
第十五条事故管理(20)
(一)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