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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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中的部门法哲学

——我国部门法哲学理论研究综述

摘要:部门法哲学是我国法学界近十多年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在法理学家和部门法学家们的共同推动下,正在迅速崛起的一个新兴研究领域。它有其生成的内在动因和其独特的存在价值,以其自身相对独立的知识形态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日益引起学者们的兴趣和关注。但从理性和长远的观点看,我国部门法哲学的发展才刚刚起步,它有一系列初始的和基本的理论问题亟待探讨和解决。本文就从法哲学的基本理论入手,对我国部门法哲学的称谓、学科属性、存在价值、研究方法、发展态势以及具体部门法哲学理论等问题作简单综述,并结合专业需求对刑法哲学的一些内容作简单介绍。

关键词:法哲学部门法哲学基本理论存在价值发展态势刑法哲学

一、法哲学

法哲学(the Philosophy of law)这一名词盛行于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初的欧洲。十七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法学教学的新方法》中,首先提到“法哲学”一词。接着,德国启蒙大师康德于1797年写了《法学的形而上学》(在当时,“形而上学”意即“哲学”),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胡果于1798年发表了《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到了十九世纪,唯心辩证法大师黑格尔于1821年出版了《法哲学原理》,英国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于1832年又发表了《法理学和实在法哲学讲义》。从此,法哲学一词便在全世界传播开来。1

黑格尔认为,只有真正读懂法哲学史,方能真正了解法哲学本身,他把法哲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2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赫伯特·哈特(Herber.t L.A.Hart)定义法哲学“是关于法律的普遍本质的思考”。他认为,法哲学同其他法学学科的区别是,“法哲学是关于法律的思想,研究诸如法律定义和分析、法律推理、法律批评之类的问题;其他法律学科则是属于法律知识范畴”。3我国学者黄文艺从总体上予以概括,认为迄今为止的法哲学研究模式主要有四种,即思辨型法哲学、实证型法哲学、语言学法哲学和批判型法哲学。每一种法哲学研究模式对于法哲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学科任务、社会功能等问题都有不同的理解,并各有其特色、贡献和缺陷。并以此进而揭示了法哲学的基本属性,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总体性,即法哲

1引自公丕祥:《也谈重视法哲学研究》,载于《法学》,1983年第4期,第8页。

2引自[德]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页。

3引自林喆:《黑格尔的法权哲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学是从总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世界;求实性,即法哲学要面向现实,从现实出发提出和解决法哲学问题;批判性,即法哲学对法律实践要进行反思和批判;分析性,即分析是法哲学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功能;思想性,即法哲学追求的是法律的抽象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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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关于法哲学的学科属性问题,中外学者长期莫衷一是,争议很大。这一问题直接决定了法哲学与法理学两者之间的关系。概括而言,各种观点可大致归结为如下两类:一是法哲学与法理学相同论(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习惯使用法理学一词),主要有:(1)以美国综合法理学派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为代表的“法哲学即是法理学”论,该论认为法哲学与法理学是同一学科的两个不同名称。我国著名学者沈宗灵教授也持此观点;(2)以美国法学家杰罗姆·霍尔为代表的“法理学包含法哲学”论,该论认为法理学的外延更广,法哲学是其中的一个研究领域;(3)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法哲学包含法理学”论,该论认为法哲学研究的对象包括法律思想。二是法哲学与法理学相异论(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主要有:(1)以意大利法学家韦基奥为代表的“法哲学独立”论,该论认为法哲学与法理学互不隶属,法哲学是哲学的子学科,法理学是法学的子学科;(2)以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为代表的,认为法哲学与法理学均隶属法学,但各自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法学子学科的观点;(3)我国学者傅季重老先生首倡的,认为法哲学是介于法学与哲学之间并且具有两者属性的一门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学科的观点。5

我国学者也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多数学者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应该是有区别的。李步云认为,法理学是对法律现象、法的一般原则、规则、概念以及立法、司法等的高度抽象,而法哲学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辩证法在法律现象、行为、思想中抽象出来的理论;法学理论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学经济分析等分支学科。谢晖认为,应当区分法哲学与法律哲学(法理学)的概念,构筑法学本来应有的专业槽,二者研究的对象、目的、方法、结果及学科定位都不相同。姚建宗也反对把法理学与法哲学混为一谈,并探求了独立于法理学的法哲学,即法哲学是对真实的人的法律生活的哲学观照,法哲学与法理学在研究对象、思维方式、价值目标等方面都不同。周永坤的结论是,法哲学与法理学在我国现行的法学知识体系中已经被接受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所指称的是有相当区别的知识体系,法理学是法学的分支,法哲学是哲学的分支。但也有学者认为,不应区分法理学与法哲学。如郭道晖指出,法理学与法哲学在西方不存在区分,区分是个中国特有的问题,因为法理学研究不够深入。刘诚认为,从理论哲学、应用哲学到具体学科(法学),是抽象到具体的一个连续的过程,因此,不必对法理学和法哲学进行划分。莫纪宏探讨了确定的与不确定的两类知识,认为要人为区分法理学与法哲学是比较困难的。刘作翔认为,为了避免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名称之争,不如将其

4参见黄文艺:《法哲学解说》,载于《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第3页。

5引自陈明祥、张坤华:《法哲学学科属性刍议》,载于《龙岩学院学报》,2006年10月第5期,第26页。

“退”回到它的准确的名称上去,即“法律的一般理论”。另有学者认为,法理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理学包括法哲学。6

二、部门法哲学的基本理论

伴随着对法哲学与法理学关系问题的讨论,目前学界对部门法哲学的概念并无统一权威的定义,对这一理论的确切称谓、学科属性、研究方法等更有诸多争论,这些都是依依相关的。顾名思义,所谓部门法哲学就是指部门法中的法哲学问题,就是从法哲学的层面、用法哲学的方法探讨部门法中的一般原则和原理,对部门法的伦理基础、价值基础、社会基础及其发展规律进行哲学反思。

(一)称谓问题

从目前学者们所已经使用的情况来看,大体有以下几种名称或类似于名称的表述被使用:1.部门法学的哲理化(或部门法学的学理化),2.部门法哲学,3.应用法哲学(多为西方学者所称,即applied legal philosophy),4.部门法理学。如蒋晓伟认为,法哲学是哲学对法的研究,我国历史上只有律学,没有法哲学,所以他主张叫部门法理学。周永坤也认为,从部门法哲理研究的成果、人员、问题意识和方法上看,部门法哲理研究的主流更像法理学而不是法哲学。刘作翔也主张叫部门法理学,认为法理学与部门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不同,但相互之间有很多原理是相通的;对部门法理学进行研究时只不过是将法理学的一些原理“下移”而已。葛洪义则认为,不管是部门法理学还是部门法哲学或者法哲学都只是个名称,不重要,关键是要从研究的问题来确定。孙育玮认为,比较目前几种称谓用法,“部门法哲学”是一个较为合适的,并且可以作为一个较为统一规范的名称而稳定下来使用,因为这一名称既可以鲜明地表达它法哲学层次的特质和属性,又可以揭示出它所包含的法哲学与部门法学的相关性与双边性。7这也是目前国内学者使用最多的一个名称。

(二)学科属性

在部门法哲学的学科属性问题认识上,大致有以下几种看法:

1.强调其法哲学前提和法哲学属性,将其归类于法哲学。典型代表是张文显教授,他倾向于把部门法哲学界定为法哲学的分支学科,或法哲学的一种特殊形态,就是说部门法哲学与部门法律学对应,属于法哲学的范畴,是法哲学的延伸。其理论资源、研究方法、研究范式和理论关怀都主要来自法哲学。8

2.法理学说。陈兴良教授是“部门法理学”的直接倡导者,他的一篇学术论文的题目就

6引自刘诚祝爱珍:《“法理学与部门法哲学理论研讨会”综述》,载于《法学》2007年第11期,第158页。

7同6。

8参见张文显:《部门法哲学引论——属性和方法》,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9月第5期,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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