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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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
【发文字号】皖卫农[2012]2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5.14
【实施日期】2012.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卫农〔2012〕2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
一般诊疗费是基层医改后乡村医疗机构的重要补偿渠道。我省大部分新农合统筹地区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了一般诊疗费付费政策,调动了基层医疗机构的积极性。同时,也调整了基层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减少了不必要的门诊输液,遏制了门诊滥用抗生素现象。但也出现一些不规范行为,如:部分村卫生室分解处方、虚增门诊人次等。为发挥新农合基金对基层医疗机构补偿的最佳效益,保护参合农民利益,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省卫生厅制定了《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附件:
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
一、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取范围
参与基层综合医改、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收取一般诊疗费。不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一般诊疗费。
一般诊疗费项目由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等4大项共30小项组成。具体包括急诊挂号费、门诊病历手册、门急诊留观诊查费,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置;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等消耗材料等(详见皖价医〔2011〕156号)。
在一般诊疗费之外不得再加收续瓶费、躺椅费、留观诊查费、降温取暖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对同一参合患者普通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