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大额付款查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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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大额付款查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操作风险,确保我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银监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大额付款查证是指营业机构查证人员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笔交易金额超过或等于约定额度的出账业务,按客户约定的大额付款查证联系人、查证联系电话与客户进行电话或面对面核实确认,确保款项的支付基于客户真实意愿。
第三条大额付款查证作为业务操作流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是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一种必要的辅助手段。
如因客户原因无法取得联系,仍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支付款项。
大额付款查证联系人以下简称查证联系人。
第二章大额付款查证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账户合规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有效是办理大额付款查证的基本前提。
各级营业机构要严把开户关口,认真审查客户提交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规性,在使用过程中保证账户资料连续、有效。
第五条及时性原则。
对本制度规定应进行查证的大额付款业务,在款项支付前,营业机构查证人员应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与客户约定的查证联系人进行核实确认。
第六条双热线原则。
各营业机构应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与客户约定至少两个查证联系人,约定的查证联系人之一应为单位负责人或财务主管。
同时营业机构两名查证人员应分别与客户约定的两名查证联系人其中一人进行查证,确保大额款项支付真实有效。
第七条风险控制原则。
大额付款查证制度作为银行识别和控制操作风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客户业务”的原则,洞察和了解一切可能存在的风险。
要与账户管理、银企对账、可疑资金报告、检查辅导等风险控制手段相结合,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章大额付款查证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大额付款查证的适用范围: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发生单笔人民币50(含)万元以上的
付款业务应进行大额付款查证;各分行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设定大额付款查证额度,如高于本制度规定的额度应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审批备案。
如客户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大额付款查证金额低于本条款规定或经审批设定的查证金额,应按协议约定金额进行查证。
如高于本条款规定或经审批设定的查证金额,也应按本条款规定或经审批设定的金额进行查证。
第九条以下业务不纳入大额付款查证范围:
(一)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支付业务事项及收款相关信息的支付业务;
(二)由系统对收款信息进行自动校验的支付业务;
(三)由系统自动完成账务处理的支付业务;
(四)由银行业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支付指令主动发起的支付业务;
(五)单位活期存款账户与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之间款项划转;
(六)税款、公用事业费用及行政罚款的收缴等支付业务;
(七)有权机关强行扣划的支付业务。
第四章大额付款查证业务流程及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