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问题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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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问题探索

律师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推荐的一篇关于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实践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是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法中的,这在刑事诉讼法中是明确承认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存在着会见权难以落实、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以及易受刑事追究等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其立法、司法及文化方面的原因。我国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难以行使的原因有很多,诸如立法上存在着缺陷;有关司法人员存在的权力意识和传统诉讼观念;我国的法律工作者缺少对法律文化统一体的认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对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诉讼权利从各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应当设立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义务;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须经过侦察机关批准;对会见的时间和条件给予保证。另外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设定辩护律师在场权、确立辩护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等都应当拥有保障权利。并通过确立辩护律师的刑事责任豁免权和在场权来进一步保障和完善其诉讼权利。本文通过对辩护律师及其诉讼权利的概述,全面和纵深地剖析我国现行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对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保护提出了若干改革与完善对策。

关键词:辩护律师诉讼权利在场权刑事责任豁免权

第1章引言

律师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诉讼权利,是实现控辩力度平衡的要求,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原刑事诉讼法而言,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方面,赋予了律师更大的权利,可以说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我们仍应当看到,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上,对于律师辩护仍有诸多限制,律师辩护在现有的条件下很难获得预期的效果,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说是苍白无力。因此加强对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推动刑事诉讼进一步民主化、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2章辩护律师及其诉讼权利的概述

2.1辩护律师概述

2.1.1.辩护律师与辩护人

关于辩护律师我们可以这样来定义: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的指定参加诉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律师[1].辩护律师只是辩护人的一种,除律师可以充当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外,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担任辩护人。因辩护律师具有其他辩护人不可比拟的专业素质,同时比其他辩护人享有更充分的诉讼权利,因而在刑事诉讼中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能够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2.1.2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诉讼地位问题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是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中的,这是得到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承认的。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允许律师在侦察阶段介入到刑事诉讼中,但未就律师在此阶段的诉讼地位予以明确规定。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侦察阶段的律师应当是辩护人[2].我认为,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能得以更好地行使及相应的义务得到履行,应当界定侦查阶段介入的律师为辩护人身份,而且这也符合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并与国际发展趋势相一致。以下在探讨时,将侦查阶段的律师视为辩护人。

2.2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概述

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2.2.1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在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他们了解有关案情;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为其取保候审(第96条)。

2.2.2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第36条);有权依法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等收集、调取证据(第37条第1、2款)。

2.2.3 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诉讼权利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有权出庭参加诉讼(第154条);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被告人发问(第155条);经审判长许可,还有权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第156条);有权对当庭出示的物证、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第157条);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第159条);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公诉人进行辩论(第160条);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第180条)。此外,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公、检、法机关采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解除(第75条)。

第3章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1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存在的问题

3.1.1 易受刑事追究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2000年8月21日,河南焦作路通律师事务所主任于萍、助理律师卢鑫接受涉嫌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马明刚家属委托,担任马明刚的一审辩护人。2000年11月3日,于萍律师指派其助手卢鑫前去阅卷。在其复印材料结束后,马明刚的亲属提出将复印的案卷留下来看看,卢鑫未同意,并答复需要请示于萍律师。在场的犯罪嫌疑人家属立即用手机与于萍联系,于萍在电话中交待卢鑫将案卷留给犯罪嫌疑人家属,卢鑫照办了。2000年11月11日,于萍又将案卷的卷宗复印材料交给了马明刚的妻子,致使该人携卷找到有关证人出具假证。2000年12月22日,河南省沁阳市检察院以

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为由,对其立案侦察。2000年12月25日,以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对其刑事拘留。2001年1月8日,以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对其逮捕。2001年3月15日,向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4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于萍的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萍不服判决,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5月27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萍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认定:于萍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当事人亲属查阅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终审判决于萍律师无罪。该案的发生在全国律师界引起较大反响,给律师参与刑事辩护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据调查:1997年至2002年间,至少有500名律师被“滥抓、滥拘、滥捕、滥诉、滥判”,其中80%由司法机关“送进班房”,“绝大部分(占80%)又最终宣判无罪” [3].而更让人触目惊心的是:“在事关被告生死攸关的刑事案件中,有70%以上的案件没有律师介入,被告人只能自己为自己辩护。全国已有200多位律师在履行职责时被捕。” [4].“ 在这种情况下,遂有”不敢替‘刑事犯罪嫌疑人’辩护的中国律师“一说” [5].此可知,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存在着易受刑事追究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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