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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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 (五)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 1.使馆馆长与外交人员以及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 (非接受国国民)享有一般特权及豁免权。 • 2.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 居留)也享有一般特权及豁免,但有限制 • 3.使馆服务人员(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仅 有一般优惠。 • 4. 使馆人员的私人仆役(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 留),仅就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捐税。
• ①刑事管辖豁免 • ②民事、行政管辖豁免 • ③无作证义务
民事、行政管 辖豁免的4种例 外情形
注意: A.管辖豁免,由派遣国明示放弃才有效力。 B.诉讼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判决执行豁 免的默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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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 (四)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 4.免纳捐税。 一般原则是免征直接税,而不免征间接税。 (直接税指对纳税人的收入、财产征收的捐税及对消 费者直接征收的捐税;间接税指计入商品或劳务价格 中的捐税)。 5.免除关税和查验。 6.其他特权和豁免。 外交人员免于适用接受国所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并 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军事募捐、 征用等军事义务。
–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 1961.4.18签署,1964.4.24生效,我国于1975 年11 月25 日加入该公约, 但对有关条款保留。
1969年12月8日的《特别使团公约 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犯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 代表 的罪行的公约》 • 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 表权 公约》 • 注意在维也纳公约基础上,我国分别制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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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是一国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它可以是个 人,也可以是集体。 • 在对外关系上,国家元首所作的一切法律行为,均被 视为其所代表的国家的行为。 • 国家元首在对外关系上的职权由本国宪法规定,其职 权主要有: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批准和废除条约、宣 战和媾和等。国家元首在他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 免,以及最高之礼遇。
– (八)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1.尊重接受国法律和规章 2.不干涉接受国内政 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用途。 (如:不得用于外交庇护等) 4.与接受国洽谈公务,应经与接受国外交部或商定的其他部门按 照相关程序办理。 • 5.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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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 (4)使馆的职务(<维也纳外交关系法公约〉)
– – – – – – ①代表 ②保护 ③交涉 ④调查和报告 ⑤促进 除此之外还可执行国际法许可的其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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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 (5)外交团
外交团是对各国派驻一国的外交人员按照外交惯例组 成的团体。其制度不是基于某种国际法规范而是依外 交传统和国际惯例而设立的,成员间不存在相互隶属 关系,团长由到任最早的最高等级的外交代表担任。 其活动主要是礼仪方面。 2.特别使团(临时) (1)概念:1969年《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 》 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外国,代表派 遣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定外交任务的临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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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
–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 是指使馆和使团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受的一定的特殊权利、 优惠待遇和一定豁免的总和。
–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 了解:治外法权;代表性;职务需要等理论观点。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序言指出:“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 的不在于给与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 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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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二、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 ①两者都是执行派遣国对外政策的常驻国外的机关。 • ②两者都是根据协议而建立,使馆馆长和领馆馆长同由派遣国 国家或政府派遣。 • ③均受派遣国外交部的领导。在国外,领事还须受外交使馆的 领导。 • ④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有一定联系,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包括 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在两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情况下,领事关系的存在可对促进 两国外交关系的建立起一定作用。
第十四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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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及其相互关系 外交关系法
外交机关 外交特权与豁免
领事关系法
领事机构的建立与职务 领事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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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 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概念
• 外交关系:广义指国家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通过互 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和通过参加国际组织等各种形式的外交活 动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狭义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 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 领事关系:指根据国家间协议,互派执行领事职务的常驻机构 而形成的一种国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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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7.3.19生效,我国1979年加入。
– 1986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 1990年《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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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一、外交机关 A.国内:中央外交关系机关
– ①国家元首 ②政府及其首脑 ③外交部门
B.驻外外交机关(外交代表机关)
常驻 派驻他国的使馆 常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 政治性 临时 (特别使团) 礼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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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
• 外交部在外交关系上的职权主要有:负责执行政 府关于外交政策的规定,处理一般外交业务,指 导和监督驻外使领馆、特别使团和驻国际组织使 团、出席国际会议代表团的工作和活动,与外国 使领馆、特别使团保持联系和进行谈判。 • 外交部长具体领导外交部门的工作并处理日常事 务,如同国外代表团谈判、签定条约、参加国际 会议等。外交部长在外交活动中代表国家而无须 出示或提交全权证书,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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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 (2)使馆人员及其设置注意:A.临时代办不是一级馆
长。 使馆馆长 大使 公使 代办 外交人员 B.使馆馆长的等级不同, 除了位次和礼仪上有所区别外, 在其他方面不应有任何差别。 参赞、秘书、武官、随员
使馆 人员
行政和技 使馆 术人员 其他人员
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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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在总体上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领馆特权与豁免 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2、档案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4、行动自由; 5、免纳关税和捐税; 6、自由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 7、使用国旗、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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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 2.特别使团(临时)
• (2)组成、派遣和职务 • 组成:团长、派遣国代表和工作人员,原则具有 派遣国国籍,否则应争得接受国同意。 • 派遣:特别使团的派遣不以外交关系存在为前提。 但需取得接受国同意。接受国国可不加解释的拒 绝或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 • 职务:由两国协议约定。 • (3)特权与豁免 • 与外交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一致,但录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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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二)区别 ①名义、地位不同 ②职权不同 ③工作地域范围不同 ④享受特权与豁免的程度不同,包括礼仪上的待遇不 同。 – ⑤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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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 三、外交关系法
• 1、概念:外交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 和制度的总称。 • 2、外交关系法的渊源 – 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和1947年《联合国专门机 构特权及豁免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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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 (七)使馆人员及家属在第三国的地位 • 1、外交代表及其家属
• 外交代表在赴任或返任途径第三国,享有不受侵犯和豁免, 其家属同行或单独往返时也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 2、行政技术人员或事务职员及其家属 • 第三国不得阻碍其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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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注意:私人仆役不在 使馆人员编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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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 (3)使馆人员的派遣与终止
– 指定人选 – 馆长、武官须征得接受国同意而其他外交人员原则上 自由委派。 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 受” A.大使、公使须携带并递交国书。 赴任与到任 B.代办须携带并递交由派遣国外长签 署的并向接受国外长发出的介绍书。 外交代表职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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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 – – – – – – (三)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4.行动及旅行自由; 5.免纳捐税、关税; 6.使用国旗、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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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 – – – (四)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 2.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 3.管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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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 • • • • (四)职务终止 1、派遣国通知接受国终止; 2、撤销领事证书; 3、接受国通知派遣国为不复承认该人员为领馆馆员。 另外,被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领馆闭馆、两国发生 战争等也会出现职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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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 三、领事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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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 (六)开始与终止
• 1、开始: • (1)未在接受国国境的,自其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 时起; • (2)已在接受国境内的,自其委派通知外交部时。 • 2、终止: • (1)因职务终止的,于其离境或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时止; • (2)因死亡的,其家属应继续享有特权与豁免至听任其 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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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 (二)外交代表机关 • 1.使馆与外交代表(常驻) • (1)外交关系与使馆的建立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间外交关系及 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至于协议采取什么形式,则 由有关国家决定。过去往往缔结条约,近来多用换文 (exchange of notes)或双方发表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 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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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 一、领事制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 领事是一国根据协议派往另一国特定城市或地,区,主要 是为保护本国或本国国民在当地的商业和经济上的利益的 官员。 • 二、领事馆 • (一)组成 • 领馆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使 馆领事部也可代行领事职务。 • 人员由领事官员、领事雇员、服务人员组成。 • 领馆馆长分为四等: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 除馆长外的领馆人员统称领馆馆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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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 (二)派遣与接受 • 1、馆长: • 指定人选 • 发给为人文凭或类似证书 • 向接受国转送委任文凭或类似文书 • 接受国发给领事证书 未发给领事证书前可暂时准予执 行职务
• 就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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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 (二)派遣与接受 • 2、馆员 • 派遣国可自由委派领馆馆员,原则上应是派遣国国民,否则应征得接 受国明示同意。接受国可随时宣告某一领事官员为不受欢迎人员,其 他馆员为不能接受。 • (三)职务 • 1、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接受国利益; • 2、促进本国与接受国的贸易和文化关系的发展; • 3、给予本国国民以所需要的协助和援助; • 4、办理公证、签证、认证、护照及户籍登记等法律手续。 • 在派遣国未设使馆时,经接受国同意可承办外交事务。 • 还可在第三国或代表第三国之行领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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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 政府是一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也是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 关。政府在外交方面具有本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重要 职权,大体有:领导外交工作,同外国政府谈判、签订条 约,签发某些本国谈判、会议和缔约代表的全权证书,任 免一定等级的外交人员等。 • 政府首脑在对外关系上居于首要地位,可以直接进行外交 谈判,参加国际会议,签订条约,同外国政府首脑发表共 同声明和公报等。政府首脑在国外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 豁免。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 (五)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 1.使馆馆长与外交人员以及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 (非接受国国民)享有一般特权及豁免权。 • 2.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 居留)也享有一般特权及豁免,但有限制 • 3.使馆服务人员(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仅 有一般优惠。 • 4. 使馆人员的私人仆役(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 留),仅就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捐税。
• ①刑事管辖豁免 • ②民事、行政管辖豁免 • ③无作证义务
民事、行政管 辖豁免的4种例 外情形
注意: A.管辖豁免,由派遣国明示放弃才有效力。 B.诉讼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判决执行豁 免的默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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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 (四)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 4.免纳捐税。 一般原则是免征直接税,而不免征间接税。 (直接税指对纳税人的收入、财产征收的捐税及对消 费者直接征收的捐税;间接税指计入商品或劳务价格 中的捐税)。 5.免除关税和查验。 6.其他特权和豁免。 外交人员免于适用接受国所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并 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军事募捐、 征用等军事义务。
–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 1961.4.18签署,1964.4.24生效,我国于1975 年11 月25 日加入该公约, 但对有关条款保留。
1969年12月8日的《特别使团公约 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犯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 代表 的罪行的公约》 • 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 表权 公约》 • 注意在维也纳公约基础上,我国分别制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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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是一国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它可以是个 人,也可以是集体。 • 在对外关系上,国家元首所作的一切法律行为,均被 视为其所代表的国家的行为。 • 国家元首在对外关系上的职权由本国宪法规定,其职 权主要有: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批准和废除条约、宣 战和媾和等。国家元首在他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 免,以及最高之礼遇。
– (八)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1.尊重接受国法律和规章 2.不干涉接受国内政 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用途。 (如:不得用于外交庇护等) 4.与接受国洽谈公务,应经与接受国外交部或商定的其他部门按 照相关程序办理。 • 5.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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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 (4)使馆的职务(<维也纳外交关系法公约〉)
– – – – – – ①代表 ②保护 ③交涉 ④调查和报告 ⑤促进 除此之外还可执行国际法许可的其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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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 (5)外交团
外交团是对各国派驻一国的外交人员按照外交惯例组 成的团体。其制度不是基于某种国际法规范而是依外 交传统和国际惯例而设立的,成员间不存在相互隶属 关系,团长由到任最早的最高等级的外交代表担任。 其活动主要是礼仪方面。 2.特别使团(临时) (1)概念:1969年《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 》 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外国,代表派 遣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定外交任务的临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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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
–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 是指使馆和使团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受的一定的特殊权利、 优惠待遇和一定豁免的总和。
–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 了解:治外法权;代表性;职务需要等理论观点。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序言指出:“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 的不在于给与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 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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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二、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 ①两者都是执行派遣国对外政策的常驻国外的机关。 • ②两者都是根据协议而建立,使馆馆长和领馆馆长同由派遣国 国家或政府派遣。 • ③均受派遣国外交部的领导。在国外,领事还须受外交使馆的 领导。 • ④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有一定联系,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包括 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在两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情况下,领事关系的存在可对促进 两国外交关系的建立起一定作用。
第十四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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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及其相互关系 外交关系法
外交机关 外交特权与豁免
领事关系法
领事机构的建立与职务 领事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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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 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概念
• 外交关系:广义指国家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通过互 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和通过参加国际组织等各种形式的外交活 动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狭义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 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 领事关系:指根据国家间协议,互派执行领事职务的常驻机构 而形成的一种国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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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7.3.19生效,我国1979年加入。
– 1986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 1990年《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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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一、外交机关 A.国内:中央外交关系机关
– ①国家元首 ②政府及其首脑 ③外交部门
B.驻外外交机关(外交代表机关)
常驻 派驻他国的使馆 常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 政治性 临时 (特别使团) 礼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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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
• 外交部在外交关系上的职权主要有:负责执行政 府关于外交政策的规定,处理一般外交业务,指 导和监督驻外使领馆、特别使团和驻国际组织使 团、出席国际会议代表团的工作和活动,与外国 使领馆、特别使团保持联系和进行谈判。 • 外交部长具体领导外交部门的工作并处理日常事 务,如同国外代表团谈判、签定条约、参加国际 会议等。外交部长在外交活动中代表国家而无须 出示或提交全权证书,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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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 (2)使馆人员及其设置注意:A.临时代办不是一级馆
长。 使馆馆长 大使 公使 代办 外交人员 B.使馆馆长的等级不同, 除了位次和礼仪上有所区别外, 在其他方面不应有任何差别。 参赞、秘书、武官、随员
使馆 人员
行政和技 使馆 术人员 其他人员
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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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在总体上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领馆特权与豁免 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2、档案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4、行动自由; 5、免纳关税和捐税; 6、自由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 7、使用国旗、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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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 2.特别使团(临时)
• (2)组成、派遣和职务 • 组成:团长、派遣国代表和工作人员,原则具有 派遣国国籍,否则应争得接受国同意。 • 派遣:特别使团的派遣不以外交关系存在为前提。 但需取得接受国同意。接受国国可不加解释的拒 绝或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 • 职务:由两国协议约定。 • (3)特权与豁免 • 与外交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一致,但录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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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二)区别 ①名义、地位不同 ②职权不同 ③工作地域范围不同 ④享受特权与豁免的程度不同,包括礼仪上的待遇不 同。 – ⑤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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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 三、外交关系法
• 1、概念:外交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 和制度的总称。 • 2、外交关系法的渊源 – 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和1947年《联合国专门机 构特权及豁免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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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 (七)使馆人员及家属在第三国的地位 • 1、外交代表及其家属
• 外交代表在赴任或返任途径第三国,享有不受侵犯和豁免, 其家属同行或单独往返时也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 2、行政技术人员或事务职员及其家属 • 第三国不得阻碍其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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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注意:私人仆役不在 使馆人员编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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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 (3)使馆人员的派遣与终止
– 指定人选 – 馆长、武官须征得接受国同意而其他外交人员原则上 自由委派。 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 受” A.大使、公使须携带并递交国书。 赴任与到任 B.代办须携带并递交由派遣国外长签 署的并向接受国外长发出的介绍书。 外交代表职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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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 – – – – – – (三)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4.行动及旅行自由; 5.免纳捐税、关税; 6.使用国旗、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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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 – – – (四)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 2.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 3.管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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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 • • • • (四)职务终止 1、派遣国通知接受国终止; 2、撤销领事证书; 3、接受国通知派遣国为不复承认该人员为领馆馆员。 另外,被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领馆闭馆、两国发生 战争等也会出现职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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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 三、领事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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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 (六)开始与终止
• 1、开始: • (1)未在接受国国境的,自其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 时起; • (2)已在接受国境内的,自其委派通知外交部时。 • 2、终止: • (1)因职务终止的,于其离境或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时止; • (2)因死亡的,其家属应继续享有特权与豁免至听任其 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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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 (二)外交代表机关 • 1.使馆与外交代表(常驻) • (1)外交关系与使馆的建立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间外交关系及 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至于协议采取什么形式,则 由有关国家决定。过去往往缔结条约,近来多用换文 (exchange of notes)或双方发表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 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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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 一、领事制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 领事是一国根据协议派往另一国特定城市或地,区,主要 是为保护本国或本国国民在当地的商业和经济上的利益的 官员。 • 二、领事馆 • (一)组成 • 领馆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使 馆领事部也可代行领事职务。 • 人员由领事官员、领事雇员、服务人员组成。 • 领馆馆长分为四等: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 除馆长外的领馆人员统称领馆馆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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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 (二)派遣与接受 • 1、馆长: • 指定人选 • 发给为人文凭或类似证书 • 向接受国转送委任文凭或类似文书 • 接受国发给领事证书 未发给领事证书前可暂时准予执 行职务
• 就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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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 (二)派遣与接受 • 2、馆员 • 派遣国可自由委派领馆馆员,原则上应是派遣国国民,否则应征得接 受国明示同意。接受国可随时宣告某一领事官员为不受欢迎人员,其 他馆员为不能接受。 • (三)职务 • 1、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接受国利益; • 2、促进本国与接受国的贸易和文化关系的发展; • 3、给予本国国民以所需要的协助和援助; • 4、办理公证、签证、认证、护照及户籍登记等法律手续。 • 在派遣国未设使馆时,经接受国同意可承办外交事务。 • 还可在第三国或代表第三国之行领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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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 政府是一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也是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 关。政府在外交方面具有本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重要 职权,大体有:领导外交工作,同外国政府谈判、签订条 约,签发某些本国谈判、会议和缔约代表的全权证书,任 免一定等级的外交人员等。 • 政府首脑在对外关系上居于首要地位,可以直接进行外交 谈判,参加国际会议,签订条约,同外国政府首脑发表共 同声明和公报等。政府首脑在国外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 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