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家庄市工会经费代征实施办法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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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关于石家庄市工会经费代征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代征工会经费管理,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河北省实施〈工
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代征工会经费工作的通知》(冀工发〔2005〕50号)和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工发〔2008〕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范围
(一)全市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由市地税局全额代征工会经费。

(二)凡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均由地税局代征工会筹备金;个体经济组织经县(市)、区总工会认定后开征工会筹备金。

(三)下列单位暂不列入代征范围:
1省总工会、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我市25家国有和国有控股大企业及其所属基层单位仍由市工会自收(企业名单附后);
2按系统管理经费的省产业(局)工会所属基层工会(金融、保险、教育、邮政、移动、网通、电力、地质、铁路)经费仍由市工会自收;
3已实行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不纳入代征范围。

二、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计提拨缴标准
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是指在本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
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的确认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和《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的规定为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

对于企业规模小,账目、制度不健全的单位,按省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单位的全部职工人数核定工资总额。

三、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比例
全市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

四、全额代征的时间和办法
从2008年6月1日起,用人单位计提2%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额代征。

地税局代征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采用地税征管信息系统,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所缴纳税款同时征收、同时申报。

工会经费具体征收流程和票据的使用,按地税局要求并参照税款征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申报。

各用人单位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局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替工会经费申报表),将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应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比例及金额等相关数据如实提供给地税局,并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年代征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单位可按月或按季缴纳。

(二)解缴。

地税局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应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进行审核,用人单位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解缴,由地税局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

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使用预算外科目核算收缴。

工会经费科目代码为1800101,科目名称为“工会经费”,科目类型为预算外,级次为市或县(市)、区级;工会筹备金科目代码为1800102,科目名称为“工会筹备金”,科目类型及级次不变。

用人单位的入库级次,由市总工会确定,并向地税局提供,地税局要做好用人单位的缴费辅导。

(三)对账。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每日打印工会经费预算外报表,附加盖业务转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四联一起给地税局做回单;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于每月末和年末打印工会经费预算外收入月报、年报一式3份加盖金库
章后,于月后1个工作日内交同级地税部门,地税局于月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1份留存,2份返回国库。

各级国库每月末打印工会经费预算外报表,加盖金库章后给同级地方工会进行账务核对;地税局每月初和年初与国库部门对账无误后,将缴费明细、汇总信息等情况提供给同级地方工会,作为地方工会分拨划解工会经费的依据。

(四)划解。

各用人单位解缴的2%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局征收,划入国库部门,由各级国库汇总后于每月初划转到同级地方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市级和县(市)、区级由地税代征的工会经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依据全总和省、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进行计算,及时上解,并将各用人单位解缴的2%的60%回拨给已建立工会组织,并独立核算的基层工会。

返还基层工会经费的期限比照基层工会缴纳工会经费的期限执行,按月缴纳的按月返还,按季度缴纳的按季度返还。

各级地方工会必须及时足额返还基层60%经费。

基层单位所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照《工会法》有关规定在建立工会组织并独立核算后予以回拨。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税前扣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发〔2006〕5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及处罚措施
(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对全市代征工会经费入库流程进行统一部署,负责对经费入库核算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将各级国库代征工会经费开展情况纳入国库业务考核范围,确保工会经费正常收纳划转。

(二)地税局和各县(市)、区总工会要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工会经费征管资料档案并完善相关制度,促进工会经费征管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三)地税局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将其纳入日常、专项检查和税收稽查工作范围。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税务稽查工作中,要对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要督促其申报补缴。

(四)根据《工会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工会经费。

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用人单位,必须由用人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复印件,经县以上工会审核同意后,由工会函告地税局停收工会经费。

(五)对用人单位拖延、拒不拨缴或者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地方主管工会可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按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

并由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拖延、拒缴工会经费的单位下发《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经两次催缴无效的,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工会组织的民
事案件审判工作切实做好保护工会组织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冀高法发〔2005〕142号)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行。

附件:
25家工会系统自收工会经费企业名单
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石药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炼油厂
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白沙烟草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石家庄强大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棉一分公司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棉二分公司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棉三分公司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棉四分公司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棉五分公司
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
石家庄联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石家庄市商业银行
石家庄北国人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新燕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翼凌机械制造总厂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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