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培训会--课件(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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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可占用基本农田。
其他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仍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包括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
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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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72号文细化的主要内容
总体情况
72号文严格按照127号文要求,围绕如何增强区县相关部门和经
营者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问题,主要细化了以下内容: 1.进一步规范了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的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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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思路
总体情况
综上,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1、设施农业项目的用地并不都是设施农用地。
2、72号文和127号文规范的问题是:
• • 什么是设施农用地? 其用地性质是什么?

• •
哪些设施农业项目的用地可以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
办理什么手续? 怎么办理?

如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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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点
(一)设施农用地包含什么?
127号文规定,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需要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
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不再要求设施农 业项目用地进行耕地占补平衡,但要求项目生产结束后复垦为耕地。
同时127号文要求,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农业设施兴建
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也就是说,今后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中,对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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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127号文相对之前155号文的主要变化
总体情况
2、在设施农用地内涵认定上
一是127号文在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基础上,增加了配套 设施用地。即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 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主要包括:晾晒场、粮食烘 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主要是为了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支持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
北京市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培训
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
2015年3月19日
汇报提纲 1 2 3 4
总体情况
政策要点
备案管理程序
服务与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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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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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情况
总体情况
2014年9月30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在原155号文的基础上 ,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其目的是 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的同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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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127号文相对之前155号文的主要变化
总体情况
3、在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管理上
127号文取消了155号文关于“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
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
过20亩”的相关规定, 127号文增加了关于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配套设施的用地
规模的规定,即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
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
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127号文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
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以及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须的配套设施用地。 在地类认定上,设施农用地属于其他土地,其土地利用现状编码为
2012年6月,北京市委提出首都农业的功能定位是:应急保障、生态 休闲、科技示范。
用地需求:设施农业是农业结构的内部调整,是一种农业发展形态,
理论上讲,其用地应该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各种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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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思路
总体情况
2、什么是设施农用地?其用地性质是什么?
按照国土资源部2007年下发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规定,设施农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
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在年度变更调查中需要由耕地变为设施农
用地,并相应减少耕地保有量。同时,虽不要求耕地占卜平衡,但在 转为建设用地时需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百度文库 1
总体情况
(二)本次127号文相对之前155号文的主要变化
5、在基本农田占用管理上
155号文规定,设施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127号文为支持规模化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
一步强化执法监管,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
3月3日,经市政府同意,市国土局会同市农委、市园林绿 化局、市农业局4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
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耕〔2015〕72号,以下简称“7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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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127号文相对之前155号文的主要变化
2.进一步细化了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的备案要件。
3.进一步细化了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和用地的具体标准。 4.进一步明确了市、区县、乡镇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备案职 责 5.进一步明确了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监管职责。
6.建立了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建设和用地的相关惩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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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思路
总体情况
1、什么是设施农业?其用地需求是什么?
设施农业: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农机发〔 2008〕3号)定义,设施农业是综合应用工程装备技术、生物技术和环境技
术,按照动植物生长发育所要求的最佳环境,进行动植物生产的现代农业
生产方式。 2009年,北京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明确首都农业是都市型现代农业,
是一二三产相互融合、充分体现人文、科技和绿色特征的低碳产业。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 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为防止以生活用房等名义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127号 文把生活用房的用地从附属设施用地范围中剔除,要求按照建设用地进 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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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建设要求 不符合建设要求
政策要点
生产设施用地——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 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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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点
生产设施用地——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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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点
附属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总体情况
1、管理机制上,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155号文规定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经乡镇政府、区县农业和 国土部门逐级审查后,最后报区县政府审批。 127号文强化了乡镇政府管理职责,由乡镇政府与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后,由乡镇政府向区 县农业和国土部门申请备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开工 建设,并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同时,127号文要求将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省 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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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点
生产设施用地——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 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 产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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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 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
1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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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127号文相对之前155号文的主要变化
总体情况
4、在耕地占用的管理上
155号文规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 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 “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122,与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是并列的地类,在三大地类中属于农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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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思路 3、设施农用地的管理
总体情况
考虑到兴建农业设施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因此,在用地管 理上,为支持设施农业发展,127号文将农业设施区别于其他非农建设项
目,有针对性制定适度灵活的用地政策。即:
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 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 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同时,为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 ,127号文要求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照建设 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 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 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 展销等用地。
二是将生活用房的用地从附属设施用地中剔除,127号文将管理和 生活用房用地改为管理用房用地,切实防止以生活用房等名义擅自或变 相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 三是进一步细化不属于设施农用地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的类型。如 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 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 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 等用地,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按照127号规定,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 地,以及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须的配套设施用地。 对应的,72号文规范了4类设施农业产业类型:工厂化作物栽 培、规模化畜牧养殖业、水产养殖业、规模化粮食生产。
设施农用地
附 属 生产 设 设施 施 用地 用 地 工厂化作物栽培、 规模化畜牧养殖业、 水产养殖业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规模化粮 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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