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审中心公布有关规范
《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等3个文件的通告(2020年第2号)

2020/5/15新闻正文当前位置:新闻中心>>工作动态>>通知公告>>新闻正文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等3个文件的通告(2020年第2号)发布日期:20200514为加强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指导,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化学药品注射剂(特殊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0年5月14日附件 1 :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pdf附件 2 :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pdf附件 3 :化学药品注射剂(特殊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pdfCopyright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All Right Reserved.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8号邮编:100022总机:8610-68585566 传真:8610-68584189 备案序号:京ICP备09013725号附件1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一、总体要求申请人应全面了解已上市注射剂的国内外上市背景、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评价和确认其临床价值。
二、参比制剂申请人应按照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科学选择参比制剂,参照本技术要求和国内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工作。
三、处方工艺技术要求(一)处方注射剂中辅料种类和用量通常应与参比制剂(RLD)相同。
辅料的用量相同是指仿制药辅料用量为参比制剂相应辅料用量的95%—105%。
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公布《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2011年3月23日,《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围绕技术审评科学、法制、伦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审评任务分类和风险等级,分别针对新药临床试验申请(IND)、新药生产上市注册申请(NDA)、仿制药注册申请(ANDA)等,建立了相应的审评决策程序。
原则和程序还明确了主审报告部在任务管理中的作用,加大了公开透明力度,并把沟通和交流作为新药审评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措施,以提高审评和决策效率。
同时,原则和程序还就建立中心审评质量管控机制(GRP)提出了要求。
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促进公众健康,不断完善药品技术审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原则和程序。
第二条药品技术审评遵循科学、法制、伦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药品技术审评过程中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审评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以及责任追究制。
中心主任主持中心的全面工作,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中心的决策和管理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中心网站()为发布审评人员公示、审评任务公开、进度查询、审评结论等与审评工作相关公开信息的官方网站。
第四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及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中心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均应执行本原则和程序。
药品技术审评工作应主动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第一节审评任务管理第六条业务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接收相关部门正式受理的注册申请,并按照本原则和程序的规定、分发审评任务至相应的审评部门。
审评任务根据其申请事项主要分为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新药生产上市注册申请、仿制药注册申请、补充申请等。
根据药物研发一般规律,不同类型审评任务采用相应的审评程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2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月15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2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药品上市为目的,从事药品研制、注册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注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许可、再注册等申请以及补充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和现有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申请人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
第四条药品注册按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注册管理。
中药注册按照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进行分类。
化学药注册按照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进行分类。
生物制品注册按照生物制品创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等进行分类。
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药品的细化分类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注册药品的产品特性、创新程度和审评管理需要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25•【文号】食药监药化监[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强化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指导《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现场检查工作,总局制定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予印发。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药品GSP检查评定标准和检查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的时限要求,加强管理,统筹规划,落实责任,严肃纪律,认真做好药品GSP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的质量。
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负责对各地药品GSP检查机构的技术指导工作。
在实施《指导原则》过程中,各地要注意总结工作经验,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的药品GSP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2月25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说明一、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二、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中包含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按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过程中,有关检查项目应当同时对照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如果附录检查内容检查中存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2.24
•【文号】国中医药通〔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国中医药通〔2021〕1号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中医药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
经2021年2月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2月24日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
四、医政管理(69件)
七、法制标准化建设与监督(5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2•【文号】国食药监注[2010]436号•【施行日期】201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0]4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和受试者的保护,规范和指导伦理委员会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提高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国家局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现予印发。
请你局指导本辖区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学习,参照执行。
附件: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起草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一月二日附件:《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起草说明为了加强对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规范伦理委员会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切实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
国家局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旨在促进国内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能力的提高,充分发挥伦理委员会在保护受试者安全和权益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行为。
一、背景和必要性药物临床试验应遵循两大基本原则--研究的科学性和伦理的合理性。
伦理委员会审查是保护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保证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合理性的重要措施之一,在药物临床研究中发挥重要作用。
针对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和临床试验,世界各国发布了伦理指南与法规性文件。
美国专门针对生物医学研究受试者保护颁布了联邦法规文件,其中21CFR56阐述伦理委员会审查,并在美国健康与人类事业部专门成立了人体受试者保护办公室;欧洲2005年新颁布的临床研究指令相对以往法规重要的变更之一,是临床研究需要同时获得药政管理部门和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方可进行研究;新加坡1997年出台涉及人体受试者研究的伦理指南。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31•【文号】国药监药注〔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药监药注〔202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工作部署,持续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药品审评审批效能,支持创新药研发,国家药监局制定了《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国家药监局2024年7月31日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工作方案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工作部署,持续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药品审评审批效能,支持创新药研发,国家药监局决定开展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改革试点,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机制,强化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主体责任,提升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方对创新药临床试验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探索建立全面提升药物临床试验质量和效率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实现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创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审评审批,缩短药物临床试验启动用时。
二、纳入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一)试点区域在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开展试点。
试点区域省(区、市)政府高度重视医药研发创新工作,已经出台较为完善的药物临床试验配套管理和支持政策,在创新药临床研发领域的产业服务能力强;已建立完善多部门协作机制,能够对照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建立配套工作制度,高效组织推进试点工作。
(二)试点项目试点项目范围为1类创新药(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疫苗产品等除外)临床试验申请。
申请人不受区域限制,需在境内外至少获批过3个创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有丰富的临床试验实施及药物警戒管理经验,能够在临床试验申请提交前对临床试验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计划。
药品审评中心审评资料管理规范(试行)

药品审评中心审评资料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审评中心审评资料的管理,确保审评资料的安全、保密及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审评资料是指注册申请人提交,国家局相关部门根据法规规定已正式受理的注册申请品种的申报资料;国家局相关部门根据法规规定对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后的检验报告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注册申请人根据中心审评意见再次提交的品种补充资料;药审中心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技术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评价后所形成处理意见的文件资料;药审中心根据有关法规接收的会议资料及公文资料等。
第三条中心设立审评资料保管的专用库房,具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第四条审评资料实行分类(借阅资料、存档资料、专业档案)保管、分区存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五条审评资料的使用采取权限管理(预约借阅方式),特殊情况应按相应审批程序批准后使用。
第六条审评资料的管理由业务管理部负责。
第七条中心人员对所保管的审评资料承担保密责任并遵守《药品审评中心保密管理规定》第八条中心人员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资料接收第九条审评资料的接收范围:1、注册申请人提交,国家局相关部门根据法规规定已正式受理的品种申报资料。
2、国家局相关部门根据法规规定对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后的检验报告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
3、注册申请人根据中心的评价意见再次提交的品种补充资料。
4、注册申请人提交,药审中心根据有关法规接收的会议资料及公文资料等。
第十条业务管理部应按照相关规定接收齐全的审评资料。
第十一条业务管理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料的接收并告知资料提交人。
第十二条对于符合规定的审评资料,业务管理部办理入库;不符合规定的,业务管理部办理转交相关部门或退回注册申请人。
第三章库房管理第十三条审评资料实行借阅资料、存档资料及专业档案分类保管,按照资料管理编码原则及档案编号原则分区存放,并设专人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2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月15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2日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确保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经关联审评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药品审评审批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药品审评审批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对药品审评审批工作的监督,服务药品注册申请人和公众,引导行业有序研发与理性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国家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向社会公开的药品审评审批相关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药品审评审批信息,是指药审中心承担的审评审批和注册管理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药审中心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药品审评审批相关信息。
第四条[信息公开原则] 药品审评审批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便民的原则,以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中心职责] 药审中心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的领导下开展药品审评审批信息公开工作,制定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通过门户网站公开药品审评审批相关信息。
第六条[中心保密审查] 药审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对拟公开的药品审评审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申请人核对信息] 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配合完成审评审批信息公开工作,在技术审评报告公开前核对是否存在保密信息,并在收到核对要求之日起,按照技术审评报告公开相关管理规范进行核对,将核对结果回复药审中心。
第八条[受理公开信息] 药审中心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注册申请品种的受理号、药品名称、药品类型、申请类型、注册分类、企业名称、承办日期等信息。
第九条[申报质量公开] 药审中心应当每年对药品注册申报质量进行分析,总结已发现的申报质量共性问题,并予以公开。
第十条[审评时限公开] 药审中心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申请类型,公开审评时限。
第十一条[工作程序公开] 药审中心应当按照审评工作实际,公开审评审批和沟通交流工作程序。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1.29
•【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告2021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21.01.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告
2021年第6号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指
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为规范和统一国内对适应性设计的认识,促进适应性设计的应用和理解以提高研发效率,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1年1月29日附件1:药物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指导原则(试行)。
药品审评中心专业审评会议管理规范(试行)

药品审评中心专业审评会议管理规范(试行)一、为规范会议管理,保证专业审评会议质量与效率,制定本规范。
二、专业审评会议是指主审审评员在专业审评过程中通过全面采集申请人提交的研究数据信息,充分进行文献调研,依据已有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和技术标准,共性问题处理原则,并综合其他参审审评员意见的基础上,就某些关键技术问题仍存在疑问,或者尚不能给出明确专业审评结论的情况,需要就相关问题召集本专业人员进行讨论的会议。
三、专业审评会议管理由各审评部门具体负责。
四、专业审评会议一般由主审审评员提出,经本部门部长同意后组织召开;专业审评会议也可由审评部门部长直接提出召开。
五、专业审评会议一般在专业审评部内进行,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专业主审审评员、参审审评员、专业审评部部长、以及本部门其他审评需要的相关人员。
专业审评会议如需邀请其他审评部门相关专业审评员参加,则应经本部门部长和被邀请人员部门部长同意。
6、专业审评会议如涉及需要邀请中心外部专家参加,则应由专业审评部门提出,填写《专业审评会议邀请外部专家审批表》,经该审评部部长审核,后经中心领导(授权人)批示同意后具体实施,业务管理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该类会议形式尽可能采用视频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必要时使用圆桌会议。
会议涉及的专家利益冲突、保密等相关事宜,参照《药审中心专家咨询会议组织工作程序(试行)》规定执行。
7、以下情况可提出邀请中心外部专家参加专业审评会议。
1.拟讨论问题涉及的专业领域,中心内部无相关专业背景审评人员。
2.拟讨论问题属于影响后续结论处理的先决条件或关键技术点。
3.其他需要邀请专家参加讨论情况。
4.邀请中心外部专家参加专业审评会议的品种,后续如需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原则上可不再讨论该专业问题,也不再邀请该专业专家。
八、专业审评会议如需业务管理部或中心领导(授权人)参加,则由审评部长提出。
九、以下情况应召开专业审评会议:1.符合特殊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事项;2.参审审评员之间专业审评意见不一致;3.需要召开审评咨询会议;4.需要召开与注册申请人沟通会议;5.涉及本专业共性问题需要讨论;6.审评部长或中心领导(授权人)提出需要讨论;7.各专业难度系数为“3”以上,且属于首次审评的;8.其他情况(如咨询注册司、需要有因核查等)。
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13•【文号】国家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129号•【施行日期】2023.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129号关于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化学原料药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明确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发放及再注册管理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化学原料药按照药品管理,其登记注册、补充申请及再注册申请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审评审批。
境内生产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应为化学原料药实际生产企业,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应委托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进行登记。
二、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发放(二)化学原料药登记后,经关联审评或单独审评通过的,发给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及核准后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标签,该批准通知书与原核发的化学原料药药品注册批件均为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证明文件;审评不通过的,发给不予批准通知书。
对于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要求转入登记平台的化学原料药,已有药品批准文号(包括进口药品注册证号,下同)的,不再发给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
(三)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中载明登记号、化学原料药名称、注册标准编号、化学原料药有效期、生产企业、生产地址、通知书有效期等信息。
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有效期为5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四)对于化学原料药补充申请,审评通过的,发给化学原料药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载明登记号、原通知书编号或批准文号、化学原料药名称、注册标准编号、申请内容、审批结论、生产企业、生产地址等信息,以及经补充申请审评核准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标签(如有)。
药审中心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告(2020年第5号)-2020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告(2020年第5号)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为推进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制定工作,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规范(试行)》(见附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0年7月1日附件1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规范(试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请人在安全信息报告及风险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做好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请人应积极与临床试验机构等相关各方合作,严格落实安全性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应建立药物警戒体系与制度,开展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性问题及风险,主动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如调整临床试验方案、主动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等。
还应评估安全性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确保受试者风险最小化,切实保护好受试者安全。
对于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性风险相关问题,申请人应及时将相关风险及管理信息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对于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出现的安全性风险相关问题,鼓励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积极进行沟通交流。
第二章安全信息的风险评估与管理第一节申请人风险评估与管理第四条临床试验期间,申请人应通过药物警戒电子传输系统(PV系统)及时提交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个例报告,通过药审中心网站按时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DSUR)、其它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报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过程中审评计时中止与恢复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过程中审评计时中止与恢复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审评计时管理,保障审评过程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按时限审评药品注册申请,保障药品注册时限可预期,但仍存在部分特定原因导致的特殊情况,需对审评计时执行中止操作,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审评计时。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药品(包括原料药)注册申请及药用辅料、药包材关联申请,包括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药品补充申请、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一致性评价申请等。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审评期间一般不中止计时,但进入异议程序或启动有因检查的除外。
第四条审评过程中审评计时管理包括计时中止和计时恢复。
审评计时中止是指药品注册申请审评任务在审评过程中由于特定的原因计时暂停,中止期间所用的时间不计入审评时限;审评计时恢复是指审评任务在审评计时中止计时的特定原因消除时,重新恢复计时。
第五条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药品审评实际工作情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审评中止计时操作:(一)申请人异议和专家论证所占用的时间1.申请人异议所占用的时间;2.专家论证所占用的时间。
(二)申请人补充资料、核查后整改以及按要求核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说明书等所占用的时间1.申请人补充资料所占用的时间;2.核查后整改所占用的时间;3.按要求需申请人核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说明书所占用的时间;4.其他情形4.1.等待申请人提交证明性文件;4.2.等待申请人提交稳定性研究资料。
(三)因申请人原因延迟核查、检验、召开专家咨询会等的时间1.因申请人原因延迟核查所占用的时间;2.因申请人原因延迟检验所占用的时间;3.因申请人原因延迟召开专家咨询会所占用的时间;4.其他情形4.1.等待申请人准备沟通交流会;4.2.启动有因核查;4.3.需进行二次核查或检验。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1.03•【文号】国家药监局通告2023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通告2023年第56号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本通告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2023年11月3日附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CP)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构)备案及开展以药品注册为目的的药物临床试验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GCP等情况实施检查、处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负责制定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制度,指导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局)开展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对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核查中心)负责建立国家检查员库并实施检查员培训与管理,负责实施国家局组织开展的试验机构检查、药品注册核查;推进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化及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对省级药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对各省检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条省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国家局交办的有关事项,建立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和机制,配备与本省试验机构检查工作相匹配的省级检查员队伍;推进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化建设;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等,监督试验机构符合法定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药审中心技术审评报告公开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7号)相关要求,药审中心按照国家局“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逐步推进药品技术审评报告公开工作,首先公开新药技术审评报告,逐步扩大到仿制药等各类审评报告公开工作。
第二条为保证新药审评报告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到依法、合规、高效,特制定本规范。
第三条新药技术审评报告公开是指药审中心在中心网站公开新获得批准的新药技术审评报告和药品说明书,新药是指按新药审评审批上市的药品,包括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以及获准进口的境外上市的原研药品和改良型药品。
同时,中药新药还包括“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
公开报告的撰写应按照《申报上市注册申请技术审评报告撰写规范》执行。
第四条业务管理处负责公开报告协调工作,主审报告部门负责公开报告撰写和审核工作,数据管理处负责公开报告技术支持。
第五条对于2016年9月1日之后,获准上市新药的上市技术审评报告及药品说明书,药审中心按照本规范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六条对于新药上市注册申请,主审报告人应在综合审评时,同步形成新药上市申请技术审评报告。
新药上市申请技术审评报告应不包含审评敏感信息(审评会议具体信息、竞争品种相关信息、内部沟通信息等)。
第七条在药品批准上市后,药审中心通过申请人之窗向申请人推送新药上市申请技术审评报告。
第八条申请人应在收到报告40日内,对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相关信息,用“商业秘密”替换,用黑色突出显示,并说明理由,及时反馈。
药审中心收到反馈后,按商业秘密相关信息的规定进行审查,确实属于商业秘密相关信息的,可不予公开。
未按时反馈的,可视为不涉及商业秘密,药审中心按商业秘密相关信息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公开。
第九条申请人因故无法及时反馈的,可申请一次延长反馈时限,延长时限不超过20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294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29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8b4289e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04.png)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2001年6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令,清理、整顿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我局已于2001年4月10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23号令,统一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187号),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分工、计划等做了安排。
为确保工作的质量与进度,便于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说明书,使说明书的内容表达科学、规范和统一,我局药品注册司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参照23号令起草了“化学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附件1)和“中药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附件2)”,并征求了药典委员会、药品审评中心及部分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意见,现予下发,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修订说明书时参照执行。
治疗用生物制品,由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国外同品种使用说明书,并参照“化学药品使用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3号令的原则拟定各品种的使用说明书。
预防用生物制品和诊断用生物制品则按2000年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规定执行。
鉴于此项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在此项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加强与专项工作小组的联系,遇有问题及时沟通,共同完成好这项工作。
附件:1.化学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2.中药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1:(一)化学药品说明书格式××××说明书〔药品名称〕通用名:曾用名:商品名:英文名:汉语拼音:本品主要成分及其化学名称为:其结构式为:(注:复方制剂应写为:“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性状〕〔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患者用药〕〔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规格〕〔贮藏〕〔包装〕〔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网址:(二)化学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总体要求一、说明书应按不同剂型编写;“×××说明书”的“×××”须与通用名一致,且包括盐类和剂型名称。
药品审评中心与注册申请人沟通交流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药品审评中心与注册申请人沟通交流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与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沟通交流,不断加大公开透明力度,规范相关工作管理,提高药品技术审评管理与决策的水平和质量,制定本规范。
二、药审中心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双向预约式沟通交流;(二)查询式沟通交流;(三)问询式沟通交流;(四)开放式沟通交流.三、本规范是在梳理总结药审中心和申请人既往沟通交流经验和相关规范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药品技术审评和药品研发面临的现状,本着提升沟通交流质量和效率,服务于药品研发创新和技术审评的原则而制定。
四、本规范对药审中心与申请人之间沟通交流的分类、组织程序和要求等进行了明确,对于既往药审中心相关规范化文件与本规范表述等不尽一致之处,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双向预约式沟通交流五、双向预约式沟通交流系指药审中心和申请人中的一方提前一定时间以特定的方式提出预约后进行的一种沟通交流。
六、双向预约式沟通交流为基于鼓励创新和解决临床急需用药的沟通交流。
其适用于申请人在药品研发的关键阶段遇到关键或重大技术问题时,需要和药审中心进行沟通交流的情形;也适用于药审中心在药品技术审评过程中,为提升决策质量和效率,降低决策风险,需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的情形。
七、为保证沟通交流的质量和效率,提出预约的一方应提前足够的时间提出预约,以便对方做好充分的前期调研、信息采集、分析、评估等工作。
八、双向预约式沟通交流可通过药审中心网站相应栏目、公函等途径提出.九、双向预约式沟通交流一般以会议方式进行,具体包括面对面会议、视频会议和电话会议等。
十、双向预约式沟通交流申请,根据品种研究进程和注册申请的不同阶段可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临床前(Pre-IND)申请—基本完成非临床试验研究,但尚未提出临床研究申请阶段的申请;2.临床(IND)申请-—已提出临床研究申请阶段的申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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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审中心公布《药品审评中心审评任务管理规范(试行)》和《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决策路径管理规范(试行)》本文来源:审评中心.最新动态发布时间:20111011收录时间:20111011《药品审评中心审评任务管理规范(试行)》和《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决策路径管理规范(试行)》已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次公布的《药品审评中心审评任务管理规范(试行)》以建立基于风险的审评任务管理模式为核心,构建集中管理、民主监督、公开透明的任务管理机制。
该规范明确了中心审评任务的分类原则,设定了审评任务的难度系数,提出了在现组织框架内构建适应症团队并根据任务序列界定审评人员角色等要求,这将有利于进一步调整技术审评理念、合理分配审评资源、建立和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审评团队,同时也将为建立科学量化的任务管理及考核评估机制奠定基础。
《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决策路径管理规范(试行)》在于构建“基于风险,合理授权”的主审集体决策机制,该规范分别在专业、部长、中心等三个层面上明确了技术审评的决策机制和模式,确定了各岗位在审评决策链上的职责,并提出了产生决策冲突时的解决办法等。
作为《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的细化,上述两个规范的公布和实施将有助于在技术审评工作中落实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科学审评的理念,对进一步提高中心审评任务管理和审评决策的质量与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欢迎业界依据《药品审评中心审评任务管理规范(试行)》和《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决策路径管理规范(试行)》对中心审评工作进行监督。
附件一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决策路径管理规范(试行)一、为构建“基于风险,合理授权”的主审集体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审评岗位在审评决策中的作用,保障审评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中的审评决策系指在对具体品种审评中对所审品种提出明确的审评结论,以及在审评管理中对重大问题、共性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原则。
本规范中的授权系指上级对下级岗位及其所承担职责的授予。
中心应在相应的规范中对各审评及管理岗位的职责予以规定。
三、技术审评中的决策机制技术审评中实行岗位负责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模式。
审评决策分三个层面,即专业层面、部长层面、中心层面。
各级审评岗位应依据岗位职责对所承担的工作事项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并对结果负责;对于重大问题、共性问题、疑难问题等,应在不同层面进行集体讨论决策。
1.参审人负责在全面采集申请人提交的研究数据信息的基础上,充分进行文献调研,并依据已有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和技术标准、共性问题处理原则等对所审品种提出处理意见。
同时,负责收集、整理专业审评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共性问题、疑难问题等,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告知专业主审人。
2.专业主审人负责在全面采集申请人提交的研究数据信息的基础上,充分进行文献调研,依据已有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和技术标准、共性问题处理原则,并综合其他参审人意见等对所审品种提出专业处理意见,并完成专业审评报告。
负责根据《专业审评会议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召开专业处理意见审评会议讨论明确具体品种的专业处理意见。
属以下范围内的专业审评报告,由相应专业主审人直接提交至主审报告人:(1)主审报告人所撰写的药学专业审评报告。
(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和2 中,I、II期临床试验申请的药学专业审评报告。
(3)化学药品注册分类3中,非首家临床试验申请的药理毒理专业审评报告(特殊制剂除外);非首家临床试验申请的临床专业审评报告;注册上市申请的药理毒理专业审评报告。
(4)化学药品注册分类4中,非首家临床试验申请的临床专业审评报告;注册上市申请的药理毒理专业审评报告。
(5)化学药品注册分类5和6中,药理毒理和临床专业审评报告(特殊制剂除外)。
(6)国际多中心临床申请中,药学专业审评报告。
负责收集、整理专业审评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共性问题、疑难问题等,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本部门部长汇报,涉及其他专业的问题需及时告知主审报告人。
3.主审报告人负责综合各专业主审人的专业审评报告,对所审品种提出明确的处理结论,并完成技术审评报告。
负责根据《主审合议会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召开合审会议讨论明确具体品种的审评结论;负责根据《专家咨询会议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就相关技术问题进行咨询;负责完成技术审评报告。
负责收集、整理综合审评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共性问题、疑难问题等,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本部门部长汇报。
4.各审评部部长负责相关专业审评报告和技术审评报告的审核。
审核工作分为常规审核和部长会议审核。
负责对审核中发现的以及专业主审人、主审报告人提交的重大问题、共性问题、疑难问题等进行分类整理,对于专业方面问题应提出供讨论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召开部内或跨部门的专题会议讨论明确处理原则,并形成会议纪要。
5.中心每月召开一次各审评部部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涉及多专业的重大问题、共性问题、疑难问题等,明确处理原则,并形成会议纪要。
各审评部部长负责在联席会议前一周,提出拟讨论的问题,填写《部长联席会议题提议表》,报中心领导批准后,列入会议议题。
会议所讨论的具体问题由相应的主审报告部部长向会议报告。
未能解决的疑难问题可提交技术政策研究小组会议讨论。
6.中心每月召开一次技术政策研究小组会议,研究解决涉及中心发展的各类技术和政策问题,以及部长联席会议提出的其他问题;中心领导提出的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技术政策研究小组会议讨论;会议讨论明确处理原则,并形成会议纪要。
未能解决的疑难问题可报告注册司研究解决。
四、专业层面、部长层面、中心层面在技术审评中产生决策冲突时,上一决策层有权对下一决策层的技术审评报告进行修订或另行起草技术审评报告。
当发生上述情况时须做到以下:1.系统中应保留下一级的技术审评报告;2.上一级应对修订或另行起草技术审评报告的情况做出说明,再向上一级或中心签发的报告以此级修改的为准;3.当审评结论等重大决策事宜调整后还应再提交更高层面进行审核。
中心鼓励各层面在技术决策过程中,通过沟通交流达成一致意见。
五、本规范在试行阶段适用于化学药品。
中药和生物制品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六、中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均应执行本规范。
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部长联席会议题提议表部长联席会议题提议表附件二药品审评中心审评任务管理规范(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审评质量和效率并持续不断地改进,根据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药审业[2011]56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在试行阶段适用于化学药品审评任务的管理。
中药民族药和生物制品的审评任务管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中心实行基于风险的审评任务管理模式。
在此模式下,为保证审评任务的有效管理,中心建立集中管理、民主监督、公开透明的审评任务管理机制。
审评任务的分类、标注与公示第四条中心审评任务划分为如下六个序列:1.新药临床试验申请(IND)2.新药生产上市申请(NDA)3.验证性临床试验申请4.仿制及改剂型申请(ANDA)5.补充申请6.进口再注册申请第五条业务管理部统一负责根据申请信息对中心承办的各类审评任务进行标准化处理和标注,确定所属的审评任务序列。
第六条各类审评任务在不同专业所承载的技术审评风险以难度系数体现并分别进行标注。
不同序列的审评任务建立相应审评通道,配臵不同的审评资源,采用不同的决策机制、审评程序等任务管理方式。
各序列审评任务不同专业的难度系数评分表见附件一。
第七条每个序列中的审评任务原则上应按照各自序列的申报顺序开展审评。
中心可根据临床需求、按照《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对相关品种实施优先审评,优先审评的相关原则另行制定并对外公示。
业务管理部按照上述原则统一对审评任务进行管理,各序列的任务须在中心内外网公布。
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评任务进行调整后,亦须在内外网上公示。
审评任务的分发和调整第八条各审评部门应按照适应症对审评任务进行合理划分并相对固定审评人员,以利于不同部门间处理同一审评任务时相互协调;应根据不同序列审评任务的风险等级和审评人员的业务等级、审评职务等明确每一审评人员所应承担的任务序列情况。
第九条业务管理部应根据每位审评员所承担的适应症和审评序列情况,将审评任务直接分发至审评员并指定专业主审和参审审评员。
对于新报申请中,难度系数≥3的专业,其参审审评员不能少于2人。
第十条审评任务分发后,主审报告人应对业务管理部标注的难度系数、特殊审批程序和优先审评品种的标记、审评程序等进行确认,对有问题的品种及时退回业务管理部重新分发;审评部部长可根据部内实际工作情况对部门承担的审评任务进行调整,包括在部内审评人员间的调整、增加参审部门(需经拟增加部门同意)等;如需要调整主审报告部,由现主审报告部的部长填写《中心内部审评任务调整审批表》报业务管理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上述任务调整信息应对外公示。
各部门及相关岗位的审评任务管理第十一条中心审评信息支持系统应分别向以下岗位提供工作界面:审评人员:以适应症为导引的工作界面/以任务序列为导引的工作界面/以主审和参审为导引的工作界面/以各类审评会议为导引的工作界面。
各导引界面均应对激活的审评任务予以标注。
同时,还要提供审评团队的参审信息。
审评部部长:以适应症为导引的工作界面/以任务序列为导引的工作界面/以主审和参审为导引的工作界面/以部内人员为导引的任务管理界面/以各类审评会为导引工作界面/以部长授权签发为导引工作界面/以补充资料为导引的管理界面。
各导引界面均应对激活的审评任务予以标注。
同时,还要提供审评团队的参审信息。
业务管理部等综合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工作界面应根据其岗位职责进行设臵。
中心分管主任:应根据其分管工作内容设定工作界面。
各部门、各岗位应依据上述信息对审评任务进行有效的管理。
审评信息支持系统也应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完善。
第十二条业务管理部的资料管理岗位在接收注册申报资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整理立卷。
国家局电子任务到达中心后,协调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申请任务、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它类型的审评任务分发至相关审评员。
第十三条业务管理部根据既往各审评序列的任务完成情况,中心确定下一阶段(一般为月)各序列审评任务的基数。
为鼓励不断提升审评效率,根据不同序列任务的难度系数,将不同序列的任务基数再以10-20%的压力测试系数增加相应的任务量。
基数任务和压力任务共同构成下一阶段激活的审评任务。
第十四条激活的审评任务经扩大的主任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并备案后由业务管理部进行标记,并应明确告知各审评岗位和中心领导,同时对外公示。
第十五条主审报告人统一负责组织各参审专业审评员,对激活的审评任务按照中心的有关规范开展专业及综合审评。
各专业主审和参审审评员主动协助、配合主审报告人开展工作,每位审评员完成的专业审评任务数量不应低于本轮激活任务中所应承担的任务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