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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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案件
时间:2012-06-07 作者:王集明新闻来源: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字号:大| 中| 小】[犯罪状况]:
2007年来,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院紧紧围绕治理商业贿赂职务犯罪专项工作部署,
从群众反应强烈的医药购销领域入手,通过缜密侦查,依法查处了9起医疗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中,市第一人民医院6件6人,市妇幼保健院1件1人,卫生防疫站2件2人。贪污数额最大的达到215118.51元,受贿数额最大的达到169000元。当前,在司法机关
严厉打击下,医疗领域职务犯罪仍然呈现出屡禁不止之势。因此,有必要认真分析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情况,提出切实有效的预防策略。
[特点分析]:
从我院查处的这几起案件看,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从发案部门及涉案人员来看,主要集中在医院的药剂部门、财务部门和对药品
采购有决定权的医疗系统领导高层。涉案9人有4人是药房负责人,3人是财务科会计,2人是卫生防疫站领导层。受贿者职位高。受贿人员均系我市医疗卫生系统知名的高层领导、科室主要负责人,对于药品、设备能否中标入围有决定权,是目前销售商的主攻对象。
二、贪污、受贿多发生在药品及医疗设备的采购环节。我院查处的这9起案件有8起发生在药品及医疗设备采购环节。随着药品市场完全开放,药品行业的利润空间比较大,制药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销售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一些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中大做“文章”,纷纷采用回扣和好处费等不正当方式推销药品或医疗器械,使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环节成了发案的重灾区。
三、罪名集中,窝串案突出。所涉罪名主要为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其中贪污罪占58.33%,受贿罪占33.34%,挪用公款罪占8.3%,有3人同时犯有贪污罪和受贿罪。一人行贿多人的现象比较普遍,从一个行贿人入手,往往能发现多起涉嫌受贿案件,如市
卫生防疫站站长石某、副站长谭某就多次接受同一个医药代表的行贿。同一单位内部多
人共同犯罪现象明显,如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徐某与其他药房负责人曹某、盛某等相互串通作案,并由此案牵出另外2起贪污、受贿案件。
四、案件呈现“一高一大”的特点。即涉案人员学历普遍较高,有7人为大专以上学历;涉案时间跨度大,行为人大多从2003年就开始犯罪了,时间跨度基本在3至4年,其每次的贪污或受贿金额不大,但是次数频繁,均都在3次以上,最多的达到22次,故累计总涉案金额却比较大,有的甚至惊人,例如查办的徐某总贪污数额为215118.51万
元。
五、受贿方式多样化,药品回扣成为“潜规则”。药品供应商在公开支付医院“明扣”(一般是药品购买额的5%—30%)的过程后,私下还给医院里能对药品采购起决定作用的有关人员一定的“暗扣”,如“处方费”、“旅游费”、“开单提成费”等等,名目繁多,且大都是“一对一”的运作行为,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
六、危害后果严重,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企业或医药代表以回扣等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是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二是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高回报”药品和高值耗器材,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既损害患者的健康,又加重了患者的医疗成本和经济负
担。
[原因分析]:
一、潜规则盛行,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淡漠,是诱发医疗机构职务犯罪的直接原因。我院在查办这些案件过程中发现,权钱交易等潜规则的流行,是导致卫生系统大面积发
案的重要原因。很多涉案人员把医疗回扣视为劳务所得,认识不到其受贿犯罪的性质,或者认为医疗回扣是行业规则,争相效仿。他们对罪与非罪的界线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在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一点“回扣”、“好处费”捞点外快是潜规则,而非犯罪,最多是违规行为,促成和导致了医疗领域受贿之风的盛行。
二、内部管理不规范,为医疗机构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是药品采购制度不规范。虽然现在很多地方都推行医疗卫生招投标制度,但往往中标企业都有2、3家,到底用哪家的药品,还是医院说了算。在涉案医院,最终有决定权的都是医院领导高层或药
房直接负责人;二是财务制度不规范。收支一条线现象普遍,客观上为财务人员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监督制约不到位,为医疗机构职务犯罪提供了生存土壤。一方面,一些医疗机构偏重内部的业务建设,忽略了对有关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有的单位监督机制不健全,有的虽然建立了监督机构,却没能认真履行职责,形同虚设,导致一些有职、有权的人员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由于对药品行使监管职权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院的监管往往没有深入,而且部门之间也难以形成监管合力,使医疗机构的一些不良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约束和矫正。
四、医疗机构“医、药不分家”、“以药养医”的传统模式,是导致医疗行业犯罪的根本原因。据调查,医疗机构维持正常运营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三方面:医疗服务收费、药品按比例加价收费和政府补贴。当前各级政府对医疗机构的经费补贴大概仅占医疗机构每年支出的7%左右,另外大约93%的支出要靠医院自主创收,即来源于医疗服务和药品的加成收入。“以药养医”、人为地拔高“以硬件设施养医”,就成了目前医院普遍的经营模式。而在现有的医药不分家、处方外放难的情况下,医院药房绝对地占有了药品消费市场的垄断地位。此种模式成为医药器械回扣的诱因之一,为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药品及医疗器械回扣提供了有利条件。
五、药品定价机制不完善,药价虚高,为医药领域的行贿受贿提供了资金来源。目前政府物价部门只对进入医保目录15%—20%的药品实行定价调控,其余药品价格由生产厂家自主定价。且在现实中,政府物价部门对药品利润空间的了解不充分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药品价格监督的不到位。另外,一些制药企业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对外地同类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排斥,不按国家有关定价标准和规定如实进行药品定价,导致药品定价虚高。因此,药品生产厂家就给予了药品经销商丰厚的利润空间,药品经销商再用各种手段打通各个销售环节,也正是这一利润空间为医疗系统行贿受贿提供了资金来源。
六、对收取回扣行为的处罚较轻,客观上放任了医疗机构贿赂型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治理活动开展以来,一般对普通医生的收回扣行为,大多数只通过行政手段给予处罚,警告、罚款等居多,最重的处罚也只是吊销医生执业证书。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