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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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复习

第一章概论

第一节保险概论

一、保险概述

1、概念: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请求对可用货币衡量的财产,或者人身、

身体进行商业保障的商业行为。

2、特征:(1)危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的自然基础;

(2)以最少的费用获得充分的经济保障是保险产生的主观条件;

(3)群体成员的互助共济是保险产生的社会基础;

(4)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是保险最本质的特征。

二、分类

1、根据保险标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2、根据保险人的不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政策保险。

3、按照投保实施方式不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

4、根据保险主体间的关系不同:原保险;再保险。

5、按照保险保障的对象:个人保险;团体保险。

6、根据保险合同是否具有独立性:主险;附加险。

7、根据保险人人数为标准:单独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

第二节保险法概述

以商业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仅指商业保险法。

第二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指保险活动的参与者应当遵守的,并被保险法所认可的根本法则或者标准。一、最大诚信原则

指当事人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应当讲究诚信、遵守约定,善意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

最大:保险活动的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欺骗、隐瞒的行为。

重要事实: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何种方式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也包括对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以何种方式投保,其影响作用的事实。

1、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影响

对于投保人而言,诚信原则贯穿了投保人从协商订立保险合同到保险理赔的各个阶段。

(1)如实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有关保险标的的事实向保险人作如实陈述。

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漏报,误告,隐瞒,欺诈。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A故意。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由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B重大过失。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项,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安全义务:是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履行相关义务,确保保险标的及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

违反安全义务的后果: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3)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违反该项义务的后果: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

保费或者解除合同。

2、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

(1)说明义务:在订立合同前,保险人对拟定的合同条款进行说明。

A投保人询问有关保险的任何事项,保险人应认真说明,专业术语必须回答。

B保险合同中属于投保人义务的部分,以及保险人的免责条款须说明。未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2)弃权: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明确表示放弃其在合同中的可主张的权利。

禁止反言:保险人在放弃了其主张的权利后,不得再向投保人主张该种权

利。

(3)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不行使而消失。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才能成立有效。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者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构成要件:A保险利益必须合法;

B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C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的范围:

A财产保险:既得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依法因承担的民事责任而产生的经济利益)

B人身保险: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特定关系所引发出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A财产保险:订立合同——保险事故发生

B人身保险:订立合同时开始

三、损失补偿原则

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危险事故造成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获得保险金额以内的补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

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损失补偿的范围:实际损失+合理费用(施救费、通知费、勘验费等)

补偿方式:赔付现金;修理;更换。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人身保险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的最高给付额或者是实际给付额,所以人身保险采用的是定额给付的方式进行理赔,具有给付性而不具有补偿性。

四、近因原则

在确定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因素是,应当以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来作为判断危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依据,以此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后果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的准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概述

一、保险合同概念及特征

1、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1)属于有名合同;

(2)属于非要式合同;

(3)属于双务合同:互负对价义务;

(4)属于格式合同:由一方预先拟定合同的条款,对方表示接受或不接受的合同;

(5)射幸合同:合同的效果在合同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指保险人与担保人通过协议而达成的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提供保险保障的有关事项条款,包括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

法定条款: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第18条。

1、保险合同主体: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

和辅助人。

(1)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

A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特许商法人。

保险人的权利:收取保险费;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义务:承担保险责任;承担一些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B投保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要求:有完全责任能力;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权利:涉及死亡有关的保险,指定变更受益人;变更、解除合同;申请保险合同的复效。

投保人义务:给付保费;诚信义务;事故施救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2)保险合同关系人: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对于保险合同规定的利益享有独立请求权的人。

A被保险人;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B受益人:只出现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单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发生结果)

条件: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人身保险中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保险合同辅助人:与保险合同的订立或履行具有一定辅助关系的人。

A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专业代理机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

兼业代理机构: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个人代理: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申请代理的手续费,并且在保险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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