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及船舶物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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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重吨:指船舶满载排水吨与空载排水吨之间的差额。 船体、机器和船上设备的重量称为空载排水吨。
• 巴拿马运河吨和苏伊士运河吨:分别由巴拿马运河和苏 伊士运河管理局丈量的船舶吨位。运河吨位是收取运河 费的依据。
百度文库 五、船舶国籍
• 何谓船舶国籍 –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船舶登记规则进行登记, 取得该国签发的登记证书,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使 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身份。
–我国采用第三个条件。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 《1926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公 约》、《1967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 的国际公约》、《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规定“船舶抵押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可登记 –以海船为客体 –担保性质
•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抵押权的定义 –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 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 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 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的特性
1. 从属性 2. 不可分性 3. 物上代位性 4. 特定性 5. 顺序性 6. 追及性 7. 公示性 8. 意定性 9. 限定性
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
• 一、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定义 –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据本法第22条的规 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 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 的权利。”(第21条) –上述定义的缺陷在于未明确指出船舶优先权的性质, 即船舶优先权与可以据此优先受偿的海事请求之间 是担保与被担保的关系。
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
1. 权利性 2. 法定性
依照我国《海商法》第22条,仅有下列五类海事请求权人才享有 船舶优先权
– 因船长、船员等工资报酬、遣返费用与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 请求权
– 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权 – 船舶应承担的港口规费(包括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等)
的缴付请求权 – 海难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权 – 船舶营运中发生的财产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船舶及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
• 一、船舶的定义 –广义的船舶: 它包括了航行于江、河、湖、海上的 一切船舶。 – 狭义的船舶:指海商(海事)法中船舶,它在内涵 上具有船舶的基本属性,但在外延上只是船舶的一 部分。狭义的船舶主要在下列三个方面受到限制: 第一,用途;第二,航行能力(航行区域);第三, 船舶吨位。 –中国海商法中的船舶: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 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 的小型船艇除外。
–保证国家税收原则 –保护船员利益原则 –为其他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原则 –侵权之债优先合同之债原则 –人身伤亡之债优先于财产损害之债原则 –航次原则 •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同类海事请求权之间的优先顺序 –按比例受偿原则 –倒序原则
3. 以当事船舶的船东、光船承租人与经营人为义务主 体
4. 以当事船舶为客体 5. 从属性 6. 秘密性 7. 追及性 8. 优先性
9. 有独立的除斥期间,并因法院拍卖等法定原因而消 灭
10. 必须通过法院扣押当事船舶的程序行使
四、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
• 船舶优先权的主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 船舶优先权与其他船舶担保物权之间的相对优先性 • 担保不同种类海事请求的船舶优先权之间的优先性
七、船舶检验
• 何谓船舶检验 – 船舶检验是国家授权的或国际上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为了使 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能力,按照各国规定的船舶规范和有关国际 公约的要求,对船舶总的技术状况所进行的检查和鉴定。
• 法定检验 – 国家主管机关或经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依船旗国的法律及其参 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对船舶实施的强制性技术监督检验。
四、船舶吨位
• 总吨位:指船上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 位的丈量总和。它反映船舶的建造规模。港口费及码头 停泊费的计算一般依据总吨位。
• 净吨位:指船内能够运载旅客或货物的空间总和。它是 衡量船舶营运能力的数值。海关吨税一般依据净吨位来 计算。
• 排水吨:指船舶满载时的排水重量。船舶满载的标志是 船舶载货吃水至载重线。
二、船舶的法律性质
• 船舶的不动产性 • 船舶的人格化 • 船舶是合成物(整体性)
–船体,即船舶本体,包括龙骨、甲板、船壳。 –船机(轮机),包括主机与辅机。 –船舶属具,即航行上及营业上必需的附属于船舶的
能移动的各种用具或机械,如锚、罗经、绞盘、探 测仪、海图等。船上设备只有是船舶适航所必备的, 才能构成船舶的一部分而成为船舶属具。
• 船舶国籍的取得 –封闭登记制 –开放登记制 –半封闭登记制
• 方便旗船
六、船舶登记
• 船舶登记的概念 • 船舶登记种类
–船舶所有权登记 –船舶抵押法登记 –光船租赁权登记 • 我国的船舶登记条件:在中国登记的船舶须由中国人 (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拥有,中国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 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且中 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 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船舶的权利登记在民法上意义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权利推定的效力 –公信力
• 入级检验 – 入级检验是船舶所有人为了使其所有的船舶获得船级而向船级社 提出申请,并由船级社对船体、船机、设备等进行的检验。
• 公证检验
– 公证检验是根据有关当事方的申请,验船机构证明船舶的实际状况或造 成船舶海损的原因的检验
—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建造中船舶”所有权
• 何谓“建造中船舶” –指处于造船厂占有之下的用于和将要用于建造某一 特定船舶的材料、机器与设备的总称。 –依照《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第8条,这 些材料、机器和设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 已经处于造船人的船厂范围之内,即处于造船人 的占有之下。 • 已经用加标记或其他方法能被清楚地识别为将用 于某一船舶。
• “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法律适用上的准用性
–虚拟的客体特定独立性
–权利内容的有限性
• “建造中船舶”的登记制度 –依照《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符合下 列任一条件,缔约国可对建造中船舶给予权利登记: 其一,建造船舶合同已经签署; 其二,建造者声明已决定以其自己的资金建造一艘 船舶; 其三,在船舶下水地点已安放龙骨或已完成类似的 建造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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