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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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银行资金统一管理体系,完善一级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全行资金调度和内控管理,降低资金经营风险,提高全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章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全行资金运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资金管理,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资金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和平调。对侵占商业银行资金的行为,各支行均有权拒绝和抵制。禁止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中弄虚作假,否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处罚。

第四条系统内资金管理的原则为统一管理、分别经营、自求平衡、有偿调剂。

统一管理是指总部用计划和市场等办法对全辖资金实行统一调度和分类管理,总部拥有全辖资金的管理权、配置权和调剂权。总部对资本金、对外投资、内外拆借、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帐户、利率、准备金、二级准备金、现金等实行统一管理。

分别经营是指总部、各支行在授权范围内对各自组织的资金进行经营,并对自营的资金负全部责任。

自求平衡是指各支行不得长期占用总部资金、各支行之间不得长期占用对方资金,要大力组织存款,确保支行负债与资产在总量上、在期限上的合理配置,以达到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

有偿调剂是指总部与各支行之间的资金往来,按市场发生价格,发生往来关系。

第五条总部与各支行要加强流动性和支付能力的管理,承担保证支付到期债务的责任,严防发生支付困难。各支行要加强备付金和头寸的管理,合理调度资金,出现支付困难,必须提前向总部计划财务部报告,由计划财务部组织调度资金,适时调剂,以确保稳健经营。第二章存款准备金管理

第六条一般存款准备金管理

各支行旬末按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规定比例和一般存款的缴存范围划缴总部,再由总部统一缴存到人民银行。每旬调整一次,于旬后次日调整完毕。

第七条二级存款准备金的管理

为提高总部资金调度力度,规定各支行按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7%向总部缴存二级存款准备金,存款余额每旬调整一次,旬后次日调整完毕。

第八条总部对各支行上缴一、二级存款准备金实行按季结算。各支行须在规定时间(每月的1号、11号、21号)内足额缴存,对欠缴部分每日按欠缴金额的万分之二收取罚息。

第九条对存贷款超比例、欠缴二级准备金的各支行,要分别做出增加存款和压缩贷款的计划,限期交足二级准备金。

第三章资金的统一计划管理

第十条全行及各支行的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1、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2、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0%,已超比例的,不得再增加新贷款,并做出限期压回到比例之内的计划,纳入考核指标。

3、中长期贷款比例:一年期以上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各项借款余额的30%。

4、单户贷款比例: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总额的10%。

5、贷款质量指标:不良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

6、债券投资根据我行业务发展的情况,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内。

以上1、6项比例指标,由计划财务部按月负责落实。

以上2、3、4、5项比例指标,由授信部作出年度考核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按月、按季进行考核和落实。

7、拆借:各支行由于存款不足造成资金头寸不足,而向总部进行拆借的,要作出增存计划,并列入年度考核之中。

8、备付金比例:存放总部款项、存放商业银行款项和库存现金之和占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5%。

9、经营收益率指标:资产利润率不低于1.5%,资本利润率不低于15%,成本收入比不高于35%,以该项指标为依据,总部每年下达人均利润指标,列入考核的经营指标之内。

第十一条对外融资和投资业务的管理。对外融资、投资管理主要是本行从事的同业拆借、证券回购、债券投资、同业存放、再贴现、再贷款等业务的管理。

第十二条开展各类融资业务的资金来源是存大于贷并缴足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后的剩余头寸,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存大于贷剩余资金中较稳定的部分资金,融入的资金主要满足票据清算头寸不足或因先支后收等临时性的资金周转需要,不得以融资扩大信贷资产或用于中长期投资。

第十三条拆入拆出资金业务、证券回购业务、债券投资业务和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均由总部统一对外办理。具体操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各支行按存款的70%发放贷款,按人行要求足额缴存一、二级准备金并留足备付金后的剩余资金,可根据自身情况向总部计划财务部办理资金上存,上存利率和期限按总部的统一规定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总部计划财务部所属金融市场部可根据我行资金情况从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债券,增加我行长期投资。

第十六条各支行如考虑债券收益较高,可委托总部计划财务部代购债券。

第十七条各支行如资金头寸紧张,可用购买的债券,委托金融市场部代为回购;如没有购买债券,可直接向总部拆借,拆借利率按总部统一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严禁各支行自行购买专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自行到专业银行办理开户结算业务,如有违犯将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内部资金的统一调剂使用

(一)各支行在缴足一、二级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后的宽余资金,可上存总部。上存资金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上存资金期限分为:十四天、一个月、三个月三个档次,上存利率按总部统一规定执行。

(二)上存资金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提前支取,须经行长同意,并备案,利率按活期计算。

(三)各支行从总部拆入资金的管理。各支行之间不允许相互拆借,各支行由于同城清算、汇划款项未达、存款季节性下降等引起的临时性资金不足可向总部申请拆入资金。总部向各支行拆出资金期限为一个月以内和一个月以上两个档次,利率按总部规定统一执行,各支行办理资金拆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使用天数。

(四)计划财务部对拆借给各支行的资金到期一次性收回本息,不办展期。对到期不能归还的,按月利率万分之二计收罚息。支行可提前予以归还,但约定的拆借利率不变。

第二十条加强对支行备付金的管理和总部集中资金的管理。

1、加强对备付金的管理。各支行备付金原则上不低于存款余额的5%,对影响头寸变动的主要因素做好预测,根据预测对不能保证支付的资金缺口,要提前三天向总部报告,以便及早组织资金予以应对。

2、加强总部集中资金的经营管理。总部统一管理的资金包括:

①、全辖所有者权益部分:包括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本年利润和税后利润分配;

②、向人民银行再贴现、缴存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

③、同业拆借资金,包括拆入和拆出资金;

④、各支行上存资金和借用总部的资金;

⑤、代理财政信用资金;

⑥、经批准代理发行的债券、国债、金融债券买卖等;

⑦、各支行交存的二级准备金。

第四章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各支行要在总部统一开立备付金帐户,按总部规定统一清算、统一交换。各支行通过备付金帐户主要办理现金收付、资金划转、电子汇兑、联行往来、票据清算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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