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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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程
经2004年第7次校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更好地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行为,建设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本规程所指全体学生包括:在我校取得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本科生、专科生、成人教育学生。
(二)
第三条学生在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程给予纪律处分。
(三)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六种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四)
第五条第五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权机关处罚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和判处徒刑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三)被司法或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
(六)
第六条第六条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一)考试作弊;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进行欺骗行为;
(二)(二)打架斗殴;侵犯集体、他人权益, 危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三)偷窃、诈骗、抢劫、赌博;
(四)(四)扰乱社会、校园秩序;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破坏公共财物;
(五)(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乱纪行为。
(七)
(八)
第七条第七条除本规程中明确规定给予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规程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
(二)(二)主动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九)
(十)
第八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规程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十一)
(十二)
第九条第九条有本规程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
(十四)
第十条第十条凡受到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一)取消其学期(年)参加学校和院(系、所、中心)级各种奖励、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二)涉及学籍及学士学位的授予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三)(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违纪处分细则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十六)(二)张贴大字报、投递、散发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传单和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十七)(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十八)(四)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十九)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不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未经监考人员许可擅自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私自传、接物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冒名代替他人考试,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七)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八)作弊手段特别恶劣(威胁引诱、组织集体作弊、出资请人代考、收费为人代考等),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其他作弊行为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二十)
(二十一)
第十四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