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潍政办字[2008]146号

【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19

【实施日期】2008.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字〔2008〕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九月十九日

潍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过房屋安全检查、房屋安全鉴定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险房屋及其他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定期检查、科学鉴定、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正确使用房屋。住宅室内装

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有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一)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房屋结构变更、改变使用功能以及加大荷载的各类房屋;

(三)基础、墙体或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陷、裂缝、变形、腐蚀的;

(四)因改建、新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工程,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受到损害的;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歌舞厅、影剧院、宾馆、浴室、网吧、车站等大中型公共场所用房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六)遭受地震、火灾、洪水、蚁害、碰撞等自然、人为因素损害的;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服务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3]118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25 【实施日期】2013.10.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政办〔2013〕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5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将直接承担或通过事业单位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和辅助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评估履约情况并支付服务费用,是一种“政府主导、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凡本市范围内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权责明确。市、县两级政府根据职能转变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政办发…2006?81号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 2006年海门市初中小学幼儿园 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市政府原则同意教育局?2006年海门市初中招生工作意见?、?2006年海门市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2006年海门市初中招生工作意见 (市教育局 2006年7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各项招生政策,切实加强招生管理,努力规范招生行为,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适应初中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规范、稳妥、有序地做好初中招生工作。 二、招生计划 今年全市初中共招初一新生14090人,保证全市所有应届小学毕业生入学。 1、公办初中及承担政府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初中招生计划数为本校施教范围内的全部小学毕业生数。 3、业余体校面向全市招收体育特长生25人。 三、招生办法 1、乡镇初中的招生 (1)招生对象:2006年6月底前,户籍在本乡镇(含江心沙农场,下同)行政区域内的小学毕业生。 (2)乡镇初中施教范围为本乡镇行政区域。行政区域内有两所以上初中的,施教区划分由乡镇政府研究确定,并报教育局备案。

(3)乡镇初中在乡镇政府主持下做好招生对象的审核、录取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发放等工作。 2、市区初中的招生 (1)施教范围 市区初中(东洲中学、海南中学、海中附校)的施教范围为瑞江路以西、海兴路以东、南海路以北、海门河以南区域,东洲中学开发区校区的施教范围为原开发区初中的施教范围。 (2)招生对象 2006年6月底前户籍在市区初中施教范围内的应届小学毕业生(2004年1月1日后迁入的须符合市政府海政发【2003】114号文件所规定的户籍准入登记条件)。具体分两种对象: 第一种:“两证”齐全的,即户籍和房产证都在施教范围内的(须本人或父母亲的房产证,下同); 第二种:户籍在施教范围但没有房产证的。 (3)招生学校及各校施教范围 第一种对象施教范围 东洲中学: ①日新河以东,瑞江路以西,海门河以南,人民路以北; ②师山路以东,日新河以西,海门河以南,解放路以北。 海南中学: ①人民路以南,南海路以北,海兴路以东,瑞江路以西; ②解放路以南,人民路以北,江海路以东,日新河以西。 海中附校: ①海门河以南,解放路以北,江海路以东,师山路以西; ②海门河以南,人民路以北,海兴路以东,江海路以西。 第二种对象施教范围为海南中学。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第四季度区、县(市)人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第四季度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目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2.07 【实施日期】2018.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第四季度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 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7年第四季度,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系统,共收到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42件。其中,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11件,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规范性文件31件。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的规定,现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2017年第四季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2017年第四季度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

目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 2017年第四季度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目录 文号印发时间备案时间 哈里政规 [2017]13号 2017/9/182017/10/9 哈里政办规 [2017]4号 2017/10/132017/10/26 哈里政办规 [2017]5号 2017/10/192017/10/27 哈里政办规 〔2017〕8号 2017/12/202017/12/28 哈里政办规 〔2017〕7号 2017/12/182017/12/28 道外区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道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 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 哈外政规 〔2017〕5号 2017/10/232017/11/3 哈尔滨市道外区2017-2018年供热季煤炭“迎 峰保供”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哈外政规 〔2017〕6号 2017/11/302017/12/12 南岗区政府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岗区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南政规 〔2017〕4号 2017/10/142017/10/18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守信联 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南政规 〔2017〕3号 2017/10/142017/10/18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0]64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29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0〕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 一、引言

1.1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营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实现安康市“双创”工作目标,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城市容貌是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集贸市场、广告标志、河流山川、公共场所、施工工地构成的城市局部和整体景观。 1.3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安康市中心城市160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标准》制定实施办法。 二、建筑容貌 2.1 城市确定的保护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严禁随意改动或拆除,并设置专门标识。 2.2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要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3 根据安康气候特点,为体现安康小江南特色,城市建筑色彩宜选用浅灰色的色调。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构)物,应以安康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为依据确定自己的建筑风格和建筑色彩,以体现安康厚重的历史文化氛围和生态园林城市特色。 2.4 沿街的建(构)筑物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危险残破的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拆除或整修。 2.5 建(构)筑物屋顶不得违反城市规划擅自搭建棚亭,严禁堆放杂物,保持整洁、美观。 2.6 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不得设置屋顶广告,周边不得设置垂直广告;在其本体视线所及范围内,不得设置与传统风貌不相符的设施、设备。 2.7 城市道路两侧不得有影响市容观瞻的非法建(构)筑物和堵塞、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盲道的棚亭。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1?6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 展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我市被确定为首批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为推进省级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工作,提升职业教育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和《常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有关精神,我市制定了《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高质量完成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 创新发展实验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实施《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

验区建设方案》,推进我市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和科学发展,现就我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对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一核八园”建设,创新职业教育发展方式,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和发展能力,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终身发展能力,为常州“四城建设”、“两个率先”、建设和谐幸福社会提供更坚实的基础性、保障性支撑。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形成高、中等职教配套衔接、一体化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以及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一体化发展格局,创建10所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国家优质特色职业学校和省级高水平示范性职业学校为标志的一流职业学校,建立对接地方产业发展的学校布局、专业结构和教学体系,全面达成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标准,为常州建设中国职教名城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根据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目标任务和建设标准,实现我市创建任务目标,重点推进以下八个方面的创新: (一)创新职教发展方式

2020年山东省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330页)

年山东省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 前言 潍坊市位于山东半岛中部,东邻青岛、烟台,西连淄博、东营,南接临沂、日照,北濒渤海莱州湾,是山东省重要的区域中心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是东西连接沿海与内陆、南北承接环渤海湾与长江三角洲的枢纽城市,是著名的世界风筝都。现辖潍城、奎文、坊子、寒亭四区,青州、诸城、寿光、高密、安丘、昌邑六市和临朐、昌乐两县,土地总面积万平方公里,总人口万人。 潍坊市现行城市总体规划是年由同济大学和潍坊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年省政府以鲁政字[]号文批复实施的。实施以来,在调控城市发展、指导城市建设、推进城镇化进程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城市功能得到进一步提升,用地布局与空间结构日趋合理,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有力地推动了潍坊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但是由于规划实施时间已经较长,城市区划发生了变化,尤其是近年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之快,大大超出了原来的预测,现行规划已明显不适应实际发展的需要。同时,潍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全面开始修编,需要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与之协调和衔接。 为此,潍坊市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号)的要求,根据山东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重新修编潍坊市总体规划。获得建设部批准后(建设部建规函[]号文),由潍坊市人民政府委托上海同济大学、潍坊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六家单位组成项目组联合编制新一版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同济大学资深教授陶松龄领衔主持。 规划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行业联动、专家领衔指导、社会公众参与、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进行,旨在贯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通过对城市定位做出合理判断,对未来的发展确定方向,对城市空间形态进行有机建构,使之成为功能完善、结构清晰、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高品位现代化城市。 本次规划自年初启动,经过市府相关部门参与研究,向市民公示、征询意见,举行专家研讨会、征询专家建议,并先后向市五大班子汇报、 本资料由皮匠网制作整理,更多方案下载请点击:https://www.360docs.net/doc/964779330.html,/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5]94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4 【实施日期】2015.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洛政办〔2015〕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8月14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职责。 2. 采矿权抵押备案审批职责。 3.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项目审批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审批职责下放到部分城市区(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回族区)政府。 (三)承接的职责 1. 市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职责。 2.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职责。 3. 一次性开发400-600公顷的国有荒山、荒坡、荒滩审批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有关政策。组织制定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省国土资源宏观调控政策,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调查研究,拟订全市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办(2008]12号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区经济 社会管理权限决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现将《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第29号令)转发给你们,各镇、各部门要认真研究下放审批项目和管理权限的对接运作工作,所涉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市对口部门衔接,积极稳妥地抓好审批项目的接收、落实,合理地归并到审批科室,明确审批条件、程序,建立审批责任制,确保本轮下放项目与当前“两个集中”工作统一布置,统一实施。 特此通知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三月十七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于2007年11月9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区 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为促进县、区经济发展,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宁国等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07]28号),结合本地实际,市政府决定,在以下领域扩大县、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参照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宁国等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一)下列由市直相关部门审核转报省直相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市直相关部门或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在收到县、区政府(或县、区政府相关部门)的书面申请后不再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转报手续。县、区政府(或县、区政府相关部门)承担相应审核责任。 1.申请使用国家和省级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安排本级各类财政性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按规定应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省政府或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转报省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 3.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限制类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0]147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23 【实施日期】2010.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0〕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99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划出移交和取消的职责。 1、拟定本市人员出境就业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职能划归市商务局。 2、目标责任考核职能划归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3、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调整的职责。 将市政府所属部门科级领导职务任免审批调整为备案。 (四)新增的职责。 增加农民工工作、农村社会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等管理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职责。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的人才队伍;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人才,提高引进国外专家层次。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佳政办发〖2000〗76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退耕还林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退耕还林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施行。 二000年九月二十七日 佳木斯市退耕还林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退耕还林进程,防止林地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森工系统、农场总局系统管辖范围)国有林场、集体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国有(集体)农、畜牧场、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有林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退耕还林地范围: (一)1981年稳定山权林权以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后,?现已被非法侵占的国有林地; (二)1979年以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国有林地中划给乡(镇)、?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其他单位用于造林的宜林两荒至今未造林或造林未达到有关标准的; (三)依法取得国有林地使用权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及个人用于发展多种经营生产的蚕场、参场、果树场、采矿场(点)、养殖场、畜牧场、药材基地、挖沙取土和战备时期划出的战备点等现已改变审批用途的宜林地; (四)违反林业规程,以熟化土壤方式开垦的林地; (五)超15度坡耕地。第四条依照佳木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1994年以前开垦的坡度在25度上的林地、坡耕地和1994年以后开垦的林地,2000年内全部退耕还林、还草。1994年前开垦的20--25度林、坡耕地,2005年前全部退耕还林、还草;1994年前开垦的15--20度林地、坡耕地,2010年前全部退耕还林、还草。第五条各地要实行退耕还林责任制。退耕还林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制定还林规划,做到责任、时间、地块、苗木、资金落实。并由所在地的县(市)级以上民政府下达退耕还林责任通知书,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退耕还林地要设立永久性退耕还林标志。 第六条1979年以来从国有林地中划给乡(镇)集体用于造林的宜林两荒(荒山、荒地),现已造林并达到国家造林标准的,林木归造林者所有。另有合同规定的,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现已造林未达到国家造林技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未造林或改变林地用途的,对已颁发的林权证依法注销,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归国有,林业部门用于造林。 第七条利用被侵占国有林地耕种农作物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林业部门依法收回林地。建立林地有偿使用制度,签订合同,确定权利义务,有计划、分期、分批退耕还林,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10年。原耕种者享有承包造林优先权。 第八条依法使用国有林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现已不再继续使用或已改变原审批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收归国有,用于造林。 第九条退耕还林鼓励个体承包,将植树和管护任务长期承包到户,实行责、权、利挂钩。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0]166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09 【实施日期】2010.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 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 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管理市直机关事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市委、市政府管理,以市政府管理为主。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府办〔2005〕27号 印发《关于提升我市工业产业竞争力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经贸局《关于提升我市工业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

关于提升我市工业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组织开展了我省九大支柱产业竞争力的调研,完成了《广东省工业产业竞争力研究报告》,并颁发了《广东省工业九大产业发展规划(2005-2010年)》(粤府〔2005〕15号)、《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修改版)》(粤府办〔2005〕15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提高工业产业竞争力的意见》(粤发〔2005〕5号)。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经贸局组织开展了我市工业八大支柱产业的调研。为了进一步将省、市调研成果加以消化吸收并转化应用,全面提升我市工业产业竞争力,推动东莞工业结构优化调整及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一城三创五争先”的发展思路,围绕打造现代制造业名城的发展战略,树立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推进工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建立和形成基于市场机制的更高效率的产业资源配置结构、更为合理的产业组织结构和协调发展的产业区域结构,大力培育和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优化以龙头企业为骨干,大、中、小型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结构,推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工业产品、企业乃至整个工业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实现从制造业大市向制造业强市转变,从加工制造业基地向现代制造业名城转变。 二、基本思路 —2—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安康市精神卫生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安康市 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牧业管理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12 【实施日期】2005.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安康市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由安康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报来《关于加强安康市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卫字〔2005〕118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希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安康市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康市卫生局、安康市教育局、安康市公安局、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司法局、

安康市财政局、共青团安康市委、安康市妇女联合会、安康市残疾人联合会、安康市老 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精神疾病是在各种生物、心理以及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下,造成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精神疾病范围包括:精神病、神经症、精神发育迟滞、人格障碍等。精神疾病不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对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明显,严重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据摸底调查统计,我市有各类精神疾病患者约2.5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8‰以上,与此同时,儿童和青少年心里行为问题、老年性痴呆、抑郁、药品滥用、自杀和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精神卫生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为进一步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5号)精神,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完善机制,强化措施 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确立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2005年,我市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要达到30%,2010年达到5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精神分裂病治疗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2005年达到全市人口的2/3,2010年达到全市人口的4/5;2005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锡政办发〔2010〕3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国有资产和国有转改制企业拆迁补偿的补充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国有资产和国有转改制企业的拆迁补偿行为,根据市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资产和国有转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国有资产和国有转改制企业拆迁补偿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行政机关、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用房拆迁补偿 (一)行政机关、科教文卫等由政府出资的公益类事业单位用房拆迁,一律按成本法进行评估补偿。 (二)房产评估严格执行锡房联〔2009〕1号文有关规定,根据被拆迁房屋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 (三)用地性质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对涉及商业、住宅、工业用地以外用地性质的土地取得费用,参照2003年无锡市主城区综合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1.8计。

2003年无锡市主城区综合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四)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为1.37 。 二、国有(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资产)拆迁补偿 (一)国有(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资产)拆迁,严格执行锡房联〔2009〕1号文有关规定,根据被拆迁企业房产、土地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二)评估价格低于被拆迁企业注入资本金、股本金、取得成本的,按注入资本金、股本金、取得成本进行补偿。 三、原国有的转改制企业(民营企业)拆迁补偿 (一)原国有的转改制企业(民营企业)拆迁,严格执行锡房联〔2009〕1号文有关规定,根据被拆迁企业房产、土地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二)评估价格低于被拆迁企业转改制时资产评估价格的,按被拆迁企业转改制时资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三)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的转改制企业拆迁,按土地评估价格的25%,对房产所有权人增加综合补贴。 四、整体搬迁企业不可搬迁生产设备的拆迁补偿 (一)整体搬迁企业的不可搬迁生产设备,经有关部门和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认定,评估确定搬迁补偿费后进行合理补偿。 (二)经补偿后的不可搬迁生产设备,建设单位(拆迁人)应当按程序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用于抵冲拆迁成本。 五、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偿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夜景亮化建设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夜景 亮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潍政办字[2009]19号 【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19 【实施日期】2009.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夜景亮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 知 (潍政办字〔2009〕19号) 奎文、潍城区人民政府,市高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夜景亮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二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夜景亮化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做强做大服务业,促进城市夜间经济繁荣发展,方便市民生活,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至3月底前,对中心城区夜景亮化工程进行一次全面建设,以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现根据市政府部署,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亮化重点和任务分工 本次夜景亮化工程,以属地负责为主,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按照全面启动、重点突破、整体提升的要求,重点抓好中心城区金融业、商业、餐饮业三大服务行业以及重要公共设施和建筑夜景亮化建设,全力营造中央商务区繁华靓丽的城市夜景,确保中心城区亮化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所有亮化任务(详见附表)于3月底前全部完成。亮化重点和任务分工如下: (一)重要区域、主要街道和特色建筑的亮化。重点做好以胜利东街、和平路、东风东街、潍州路四围及周边区域为主体,以中百大厦、金融街综合楼为两翼的中央商务区以及东风街、胜利街、和平路、四平路、潍州路、文化路、北海路等主要夜景景观大道和重要特色建筑的夜景亮化建设。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金融业领域的亮化。主要对金融街综合楼、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潍坊分行、建设银行潍坊分行等10座金融业建筑实施夜景亮化建设。由各有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人民银行、市金融办协调。 (三)商业领域的亮化。主要对中百大厦、百货大楼、东盛广场、新华路佳乐家等18座大型商场超市建筑实施夜景亮化建设。由各有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贸易局协调。 (四)餐饮业领域的亮化。主要对鸢飞、齐鲁、圣荣等7座星级酒店建筑实施夜景亮化建设。由各有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旅游局协调。 (五)公共设施的亮化。主要对市博物馆、凤凰桥、亚星桥、彩虹桥、海培绿地、白

政府法制办依法行政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依法行政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塔河县法制办公室ⅩⅩ ⅩⅩ,女,汉族,34岁,法律本科,1998年4月调入塔河县政府法制办工作,在从事法制工作的十余年,她凭着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立足于本职岗位,并刻苦钻研本岗位业务,兢兢业业的工作,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认可。2004年被县委共青团评为“青年岗位能手”,2006年被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评为“全县四五普法先进工作者”,被县委共青团评为“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 ⅩⅩ同志从事塔河县政府法制工作以来,她充分感到法制工作的重要性,也深知提高自己工作能力的迫切性。她把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放在首位,充分利用八小时以外的时间进行自学。她先后自学了法律专科、本科,并于2003年通过了国家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并先后学习了与本职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尝法》等,通过她不懈的努力很快进入角色并精通了本职业务。同时她还注重把理论知识与实践工作相结合,在求实创新上深下功夫,有效地推动和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在平时工作中她经常想出一些好的方法和点子,为了使行政执法人员能尽快学会相关专业法律知识,在她的精心策划下印制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必读手册》、《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测试试题》等书籍,并编制了各类行政执法人员考试试卷。通过她的创新,使全县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得到了显著提高。 二、扎实工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开展面对面的业务指导工作。塔河县政府法制局成立于1995年,由于起步比较晚,各行政机关不知如何开

展此项工作,为了使全县行政执法机关尽快开展好此项工作,ⅩⅩ同志经常深入到各行政机关面对面地进行指导,帮助他们建立和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工作方案。各行政机关在她的帮助和指导下,建立了各项制度,如:罚缴分离制、重大案件备案制、规范性文件审核制等各项制度。去年,她又按照省、地要求,在责任制的内容上下功夫,量化、细化、深化考核标准,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有效地使依法行政工作由上到下形成了网络,上情能及时下达,下情能及时上达,有效保障了全县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作上高质量、严要求。ⅩⅩ同志是一名工作叫得硬、思想素质高、认真负责、精益求精的同志。由于规范性文件具有很强的制约性和隐蔽性,如发生错误必将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不利。因此在规范性文件审核上,她严格把关,对于一些急需下发并且不符合法律或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即使领导签批下来,但她仍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她坚持拿出自己的意见。由于她在工作中的严格要求,此项工作也得到了领导的支持和认可。多年来,在她的严格审核下,从未下发过不合格的规范性文件,有效地把违法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使塔河县规范性文件和上位法达到了协调、统一。 (三)以法律、法规宣传为依托,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在新法律颁布实施后,她认真学习,并积极备课,为全县行政执法人员讲解新的法律知识,同时结合塔河县实际,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工作。2005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她独立组织了大型宣传活动。在活动中,邀请了县人大、县政府、政协领导和各职能行部门200余人参加了活动,并散发了1000余份宣传单,塔河县电台对此进行了专题报道。宣传活动的开展,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强了维权意识,同时也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 (四)加强证件管理,有效控制证件发放。在办理和发

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

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潍政发[2010]11号 【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0 【实施日期】2010.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的实施 方案》的通知 (潍政发〔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的实施方案》已于二Ο一Ο年四月六日经第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

裁决职权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拟确定济南等市(县)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单位的函》(鲁府法函〔2009〕6号)以及《潍坊市深化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政府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建立行政行为裁判制度为落脚点,整合行政资源,对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实施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行政调解等职能,实行集中受理、集中裁决,建立政府主导、相对集中、相对权威的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力争将行政管理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化解在行政程序中,防止把矛盾推向社会,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改革内容 在现有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推行“两集中”。一是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政府集中办理下级政府和本级工作部门行政行为引发的复议案件,市县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18年省重点民生实事涉及我市事项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18年省重点民生实事涉及 我市事项责任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8]35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27 【实施日期】2018.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18年省重点民生实事涉及我市事项责任分工的通知 (洛政办〔201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办〔2018〕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重点民生实事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2018年省重点民生实事办理责任,现将《2018年省重点民生实事涉及我市事项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落实情况请于每月25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 附件:2018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涉及我市事项责任分工

2018年3月27日附件 2018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涉及我市事项责任分工 一、继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保障水平。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城乡低保对象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分别由不低于250元、142元提高到不低于262元、154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将全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98元;继续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 二、推进青年人才公寓建设。在有条件的省辖市开展青年人才住房保障试点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发[2007] 87号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我县公众信息网站 “百件实事网上办”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局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各规模以上企业: 近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府网站“百件实事网上办”活动,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开展好本次活动。为顺利开展这项活动,丰富县公众信息网网站内容,增强网站网上办事能力,更好地为公众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开展“百件实事网上办”活动,是加强政府网站建设,面向社会公众宣传政府网站功能,提高政府网站的社会认知度和满意度,切实提高政府网站公共服务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根据附表中规定的提报内容,尽快整理属于本单位的办事规程,切实配合开展好这项活动。 二、“百件实事网上办”活动的开展方法。目前,我县电子政务平

台建设正在紧张施工,公众信息网正在改版,新版网站已在网上办事栏目中新增了“百件实事网上办”的专题内容,所涉及各项服务功能正在逐步实现。与此同时,县政府网络管理中心为各单位分配了各自的独立权限,用以维护本单位所分管的内容。待新版正式投入运行后,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材料,将所负责内容尽快充实完善。 三、各单位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网上信息更新的长效机制。“百件实事网上办”属于动态内容,需要实时进行更新,对一些需要在线办理的内容需要及时进行答复,各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并指派专门人员实时更新,该项工作将作为各单位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技术联系电话:4211087,信箱:pywgzx@https://www.360docs.net/doc/964779330.html, 附:“百件实事网上办”服务事项责任分工表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电子政务 通知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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