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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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4〕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统一部署,为确保我省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就做好普查工作提出以下三点要求。

一、充分认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意义

地名是重要的地理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自1980年开展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以来,我省的地名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掌握的地名信息已难以反映地名实际情况,不能满足社会对地名资源的需求。地名普查是全面掌握地名信息的根本途径,是一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有利于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时间节点,扎实推进普查工作

此次普查工作时间跨度长,工作内容多,技术要求高,实施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各地要按照普查时序安排,仔细研究,细化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地名

普查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督促检查,现场指导普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相关问题,确保普查任务圆满完成。

三、切实加强领导,保质保量完成普查任务

开展地名普查,组织领导是关键。为此,经省政府同意,成立江西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胡幼桃副省长任组长,省民政厅厅长徐毅、省政府副秘书长林彬杨、省军区参谋长陈平任副组长,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民族宗教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能源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南昌铁路局、民航江西监管局、省文物局、省地方志办公室、省国资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农垦办、省档案局有关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副巡视员王健兼任。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自行撤销。

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地名普查和地名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尽快组建普查机构,配备人员,制定方案,明确职责,落实经费,强化保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普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级普查机构要强化质量第一的意识,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安全普查的原则,严格遵守普查相关标准和

规范,认真调查、搜集和考证地名,仔细记录和填报地名信息,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不偏不漏。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质量控制,保证普查质量。要切实做好普查期间数据保密工作,严格按保密要求办事,确保不发生泄密。

2014年8月1日抄送:省委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

江西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江西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坚持统筹安排、规范作业、注重质量、创新应用、服务社会的原则,把开展地名普查与加强改善地名管理结合起来,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切实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为建成富裕和谐秀美江西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普查范围、目标任务

(一)普查范围:全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所有国土。

(二)普查目标: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三)具体任务

1.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2.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3.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4.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5.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三、时间安排

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统一安排,我省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8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

(一)第一阶段,普查准备阶段(2014年8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制定方案、人员培训、搜集资料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第二阶段,普查实施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地区的普查和检查验收工作。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所辖县(市、区)的普查和检查验收,既可同时开展,也可分期分批进行。具体计划由各设区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机构报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

(三)第三阶段,完善成果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

四、组织实施

此次地名普查范围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省里已成立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地名普查办)设在省民政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普查涉及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标准名称为××市(县、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市(县、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市(县、区)地名普查办),办公室设在××市(县、区)民政局,按照省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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