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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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2.08.03

•【字号】长商务发〔2022〕56号

•【施行日期】2022.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商务发〔2022〕56号

各区县(市)商务局、财政局:

现将《长沙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

2022年8月3日长沙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总局中国贸促会关于印发〈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 的通知》(商流通函〔2021〕15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的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资金奖补及其监督管理。其中,关于湖南湘江新区的具体政策,根据其事权、财权的有关规定,对本办法作相应调整后另行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市场指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分别纳税、由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经营物业管理,实行集中、公开交易有形商品的商品交易场所。本办法所称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的资金。

第四条奖补资金的来源包括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和上级拨付用于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的资金。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综合预算、公开公正、分类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示范引导、注重效率,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奖补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区县(市)商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商务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确定奖补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年度资金计划;

(二)组织实施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管理工作;

(三)牵头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

(四)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单位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审核奖补资金预算,下达预算批复,配合项目申报工作;

(二)参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拨付资金;

(三)会同市商务局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区县(市)商务部门职责:

(一)按要求组织本区域项目申报及初审,对审核通过的项目适时跟踪管理;

(二)按照要求组织对本区域资金申报项目进行核实,及时拨付奖补资金,做好后续跟踪调查和监督检查,确保专账管理。配合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在职责范围内按要求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区县(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按要求参与本区域项目初审,对审核通过的项目适时跟踪监督;

(二)按照要求及时拨付奖补资金,并会同商务部门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账管理。配合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在职责范围内按要求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章支持对象、支持方向及支持标准

第十条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支持对象:由区县(市)确定

参与长沙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且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商品市场。

第十一条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支持方向及标准:

(一)市场基础设施优化奖励。参与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期间,建设并竣工的交易、仓储、分拣、加工、展示、体验、节能改造、场内道路等基础建设项目单项投资超过300 万元(投资额以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查确认结果为准), 按 12 个月内新增有效投资金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且同一商品市场同一年度基础设施优化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市场数字化建设奖励。参与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期间,数字化建设产生的平台建设、软件开发、设备购置、网络租赁等单项投资超过300 万元的项目(投资额以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查确认结果为准),按12 个月内新增有效投资金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且同一商品市场同一年度数字化建设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50 万元。

(三)优化升级综合奖励。对参与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且考评成绩提高的商品市场,按照 12 个月内投入到环境优化、能力提升、创新融合、宣传推广等方面新增有效投资金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具体奖补金额根据新增有效投资额和考评成绩增数确定,且同一商品市场奖补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商品市场在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实施期间可申请一次此奖补。

(四)对获评全国商品市场示范基地的商品市场,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获评湖南省商品市场示范基地的商品市场,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两种一次性奖励只能择一享受。

(五)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的其他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十二条同一商品市场在同一年度可同时申报市场基础设施优化奖励和市场数字化建设奖励,但不能同时享受优化升级综合奖励。已获得各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同一市场在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开展期间申报奖补资金不得超过2 个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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