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月前胎膜早破终止妊娠时机的选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足月前胎膜早破终止妊娠时机的选择
【摘要】目的:探讨足月前胎膜早破终止妊娠的时机选择。方法:对我院在2006年3月至2010年3月收治的84例足月前胎膜早破的妊娠患者的临床治疗和资料进行分析。结果:足月前胎膜早破的胎儿及母亲感染率明显高于未出现胎膜早破的胎儿及母亲。结论:对于足月前不同妊娠时间的胎膜早破孕妇,必须应采取相应的方法选择最佳时机终止妊娠。
【关键词】足月前胎膜早破;终止妊娠;时机选择
足月前的胎膜早破,是指孕妇在没有达到妊娠37周之前,出现的胎膜自然破裂[1]。孕妇在怀孕期间,出现胎膜早破的比率大约为1%到3%,出现胎膜早破的孕妇有大约30%到40%会造成早产现象。如果没有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因而出现胎膜早破的现象时,必须注意观察,把握最佳时机,终止妊娠。以确保母亲和胎儿不被感染威胁。1 足月前出现胎膜早破有哪些危害1.1足月前出现胎膜早破对新生儿的影响。胎膜早破延长了从胎膜破裂到临产发动期的潜伏期,潜伏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到新生儿的感染几率。下表1是我院的两组数据,数据显示了潜伏期对新生儿的感染的影响(两组潜伏期比较差异(t=52.89,P<0.05))。
表1 我院两组数据
就我院两组各84例的数据显示胎膜早破的孕周,与新生儿的发病率有直接关系,一组的新生儿窒息和新生儿的死亡率远远高于B组。看见胎膜早破对新生儿的危害是非常巨大的。1.2足月前胎膜早破对母亲的影响胎膜早破,对母亲的影响主要是产褥感染。同1.1表中同样的数据,一组的母亲产褥感染也明显高于二组的产褥感染。同时还伴有的产后出血也是一组明显高于二祖,可见,足月前的胎膜早破,对母亲的感染和产后出血都是影响极大的。2 足月前出现胎膜早破如何处理2.1足月前出现胎膜早破现象时,必须绝对的卧床,把孕妇的臀部垫高。孕妇卧床有助于子宫内的羊水重新积累,从而增加羊水积累量和促进胎膜的重新封闭。2.2保持孕妇的外阴清洁干净。并且及时在阴道窥器下观察宫颈及宫口的扩张情况。尽可能的避免阴道指检法检查,以避免缩短胎膜破裂到分娩之间的间隔时间。2.3注意监测孕妇是否有羊膜腔感染,监测胎儿的情况,是否有胎盘早剥、脐带受压、胎儿宫内窒息等现象。2.4利用药物治疗。治疗胎膜早破的药物主要有宫缩抑制剂和糖皮质激素,并用抗生素。是目前治疗足月前胎膜早破期现象的三类药物。宫缩抑制剂是用于抑制宫缩延长胎膜破裂到分娩时间,从而为促进胎儿的肺系统成熟积累时间。糖皮质激素,是促进胎儿肺系统成熟的,促进胎肺加快成熟的,是缩短出现胎膜早破到妊娠期间是时间,减少孕妇和胎儿感染的时间。抗生素的使用,一般情况的使用肌肉注射倍他米松。是用来控制孕妇和胎儿的感染并发症的。抗生素的使用,不仅可以防止孕妇下生殖道的感染,还可以减少母儿感染的发生率,而且还能够延长孕期。3 足月前出现胎膜早破必须把握时机终止妊娠
在孕妇足月前出现胎膜早破现象,应该选择适当的时机,终止妊娠[2]。这样可以减少母亲和胎儿的感染并发症。通常情况下,在孕妇妊娠未满32周时,胎而的肺系统发育还没有成熟,发生新生儿的感染并发症较多。在孕妇妊娠达到34周以后,出现胎膜早破现象,胎儿的并发症和病死率都明显比32周以前的有所降低。因而如果没有明显的感染征兆,要尽可能的保胎到34以后。等治疗期间妊娠达到34周以后,再做常规的超声检查,如果胎儿的双顶径接近8.5 厘米以上,就表明胎而的肺系统已经成熟。此时就可以可考虑终止妊娠,进入分娩。如果在孕妇妊娠在32周到34周直接,为了安全起见,可以施行羊膜腔穿刺法,取羊水检查,如果胎而的肺系统达到成熟状态,也可终止妊娠进入分娩。而对于妊娠期达到34周到37周的孕妇,因为此时胎儿发育已经成熟,可以采取干预措施进入分娩。无论妊娠期多长,只要出现宫内感染现象、胎儿脐带脱垂现象、胎儿窘迫现象都必须立即终止妊娠,以确保母亲及胎儿的安全。4 结束语
足月前的胎膜早破,是目前威胁妇产科妊娠妇女和胎儿的重要疾病之一,也是造成新生儿感染和死亡的重要疾病,科学的选择终止妊娠是确保足月前胎膜早破患者和胎儿安全不受感染的必要手段,让我们以科学的态度对待足月前的胎膜早破,选择适当的时机终止孕妇的妊娠,以确保母子平安,尽我们妇产医生的职责。参考文献[1] 姚云行, 马麟娟, 吴小红. 92例足月前胎膜早破的临床观察与护理[J]. 护理研究:下旬版, 2007, 21(11): 3047-3048.[2] 李旺林, 谢金玲, 杜巧利. 94例足月前胎膜早破临床诊治体会[J]. 中国医药卫生, 2005, 6(14): 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