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航空保险第一节航空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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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在地面停留或停泊中(On the Ground or Moored)(不包括飛行中滑行中),機體 之直接毀損。(丙項)
以上三類承保範圍,其賠償均須扣除自負額。
第四條:有效期間及飛機使用性質,須符合保 單所載。
第五條:飛機二架以上,保單以對一承保機體 為準。保險期限由某年某月某日中午 十二時零一分起算。
(二)第二章:一般不保項目12項
(三)第三章:保險單條款 國際航空公約之演進:華沙公約 (1929)→海牙議定書(1955)→瓜達拉
加爾公約(1961)→蒙特利爾協定 (1966)→瓜地馬拉議定書(1971)。
ξ本章習作ξ
一、觀念測驗
1.()航空保險之業務包括航空機體保險、航 空責任保險、航空其他保險。
1.被保險人:不僅為保單記載或指名之個 人或公司,亦包括任何乘客、任何經指名被保 人允許駕機之駕駛人(但不包括學習人員及租用 飛機之駕駛員),以及對操作飛機負有法律責任
之任何人。
2.承保範圍:
(1)飛機第三人責任保險 (Aircraft Third Party Legal Liability)
(2)乘客責任保險 (Passenger Legal Liability)
的公共責任保險單。
(1)貨物責任保險單 (2)非自有飛機責任保險單 (3)飛機庫責任保險單
四、美國911恐怖攻擊事件之主要影響
(一)調整附加保費 (二)兵險責任縮減保額 (三)承保風險增加依飛安成績單進行保費議價 (四)使美國保險公司和再保公司面臨倒閉,可
說是保險世紀大災難
第二節 我國航空保險保單基本條款簡析 一、飛機機體保險條款:(見附錄)
;RPM)計算。
6.乘客賠償責任之法律依據:
(1)國際航線運送: A.華沙公約(1929): B.海牙議定書(1955): C.蒙特利爾協定(1966): (1).每位乘客之賠償限額,若包括訴訟費 用為US$75,000,若未包括訴訟費用 為US$58,000。 (2).不論航空公司是否有過失,均負賠償 之責。 D.瓜地馬拉議定書(1971):
(二)除外責任:
(三)定義:
飛機、在飛行中、在滑行中、在停泊中、 民航管理機構之定義見保單條款。
二、飛機責任保險條款:(見附錄)
(一)承保範圍: 第一條 第二條:甲、乙、丙、丁項之承
保適用範圍說明。
第三條:說明保單承保責任不限指名 被保險人,但仍有不保事項。
第四條:指名被保險人之正當原因而使用替 代飛機所致責任仍予賠償,惟對替 用飛機原主及其代理人或雇用人員 不負任何責任。
(2)國內航線運送→依民航法規88年3月17 日修正發布之「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賠償標準如下:
A.死亡或重傷,賠償金額重傷新台幣150萬元, 死亡新台幣300萬元。(第三條規定)
B.非死亡或非重傷,按實際損害計算,以新 台幣150萬元為限。(第三條規定)(重傷依刑 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
C.貨物及登記行李每公斤新台幣一千元。(第 四條規定)
第五條:條件相同之新飛機卅日內通知保險 仍有效,並加繳保費。
第六條:說明承保飛機縱超過二架以上,仍 以每一承保飛機為限,並列舉除外 責任。
(二)除外責任:
(三)定義:「在飛行中」,「乘客」,「民 航管理機構」,「事故」之定 義見保單條款。
(四)條款:一航契約條款規定及責任範圍之 再說明,共14條。
D.隨身行李每一乘客為新台幣二萬元。(第四 條規定)
飛機運送人之責任可歸納以下三點:
(1)對地面人員之身體傷害。 (2)對旅客之傷害。 (3)對所載貨物及行李之損失。
三、飛機場責任保險:乃承保飛機場的業 主或經營者因所有、維護或控制所致他人 身體傷害或財產損毀時依法應負之賠償責 任。在本質上,是一種業主、地主及租戶
谢谢捧场
2.()航空保險興起於十九世紀。 3.()地面靜止之危險為航空機體保險特定險
承保範圍。 4.()飛機機體保險有共同之費率表可適用。 5.()飛機庫責任保險單乃是業主、地主及租
戶的公共責任保險單。
二、作業練習
1.試說明航空保險之特性?並申述航空運輸需 要那些保險? 2.何謂「飛機責任保險」(Aircraft Liability Insurance) 3.試從(1)國際航線運送(2)國內航線運送,說 明飛機責任保險中賠償乘客之法律依據及賠 償限額? 4.試說明「飛機責任保險」之(1)保險事故(2) 保險費率計算? 5.試申論美國遭受911恐怖攻擊事件對航空保 險之影響?
三、飛機場責任保險條款:(見附錄)
(一)第一章:承保範圍 第一條:指承保種類有 (1)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2)代管飛機或航空器材損失 責任險。 第二條:規定固定式自負額新台幣 伍仟元正。 第三條:較少金額賠償之規定。
第四條: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保險公司 得代為抗辯或進行和解,訴訟費 用及必要費用經同意另行給付, 刑事訴訟除外。
四、機員人身意外保險 (Crew 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
航空保險一般除外不保事項主要為:
一、違反航空法規所致之損失。 二、保單所載以外之任何用途所致。 三、為任何政府之篡奪權力、捕獲、劫奪、
拘押、禁制、拘留、或任何奪取所致之 損失。 四、因磨損、機件故障或結構失靈(除非為被 保之危險事故所引起)、戰爭、入侵、類 似戰爭行為、暴動、民眾騷擾、以及因 飛機負責人員侵佔所致之任何損失。
3.損失補償:分全損及分損,有一定之自負額 ,約為保險價額之2.5%至10% 惟自負額規定,不適用於火災或 竊盜所致之損失。
4.保險費率:無共同之費率表可適用,大多取 於核保人員之判斷。
二、飛機責任保險:指承保飛機因所有、 維護或使用所致他人身體或財物之損 害賠償責任,並包括緊急救護費用、 調查費用及訴訟費用。
一、飛機機體保險
1.保險事故:承保範圍有一切危險事故及特定 危險事故兩種。
2. 主要不保事項: (1)使用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的及飛行地區超出約定範圍所致損失。 (2)違反航空法規所致損失。 (3)非保單指名駕駛員所致損失。
(4)因自然損秏、機件故障或結構失靈、戰爭或 類似戰爭行為、SRCC等所致損失。 (5)由於政治或軍事上的理由、捕獲、劫奪、拘 押、禁制、扣留等所致損失。
起之任何責任。 (7)違反航空法規所致之任何責任。
4.保險金額:保額 (即賠償責任限額)採用 「合併單一總限額」 (Combined Single Limit;CSL) ,即同一保險金額適用於同 一保單所承保之各種責任保 險。
5.費 率:以乘客飛行哩數收費 (Revenue Passenger Miles
航空保險承保範圍一般包括四種保險如下:
一、飛機機體保險 (Aircraft Hull Insurance)。
二、飛機責任保險 (Aircraft Liability Insurance)。
三、飛機場責任保險 (Aircraft Owner and Operator Liability Insurance)。
(3)貨物及郵件責任保險 (Cargo and Mail Liability)
(4)一般第三人責任保險 (General Third Party Legal Liability)
3.除外事項之主要者如下:
(1)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當責任。 (2)為非法目的之使用。 (3)在保單規定地區以外使用。 (4)未經保險人同意而不依保單規定用途使用。 (5)為保單未記載駕駛員之任何操作。 (6)有關製造、修理、販賣、租賃或導航活動引
(一)承保範圍: 第一條:飛行中(Flight),滑行中(Taxying),在 地面停留或停泊中(On the Ground or Moored),機體之直接毀損,包括飛 行失蹤達六十日者。(甲項) 第二條:滑行中(Taxying),在地面停留或停 泊中(On the Ground or Moored)(不包 括飛行),機體之直接毀損。(乙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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