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书写规范外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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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书》附件2:

外购须知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除麻醉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医生开具处方时应充分尊重患者用药知情权,除麻醉药品、儿科处方外,允许患者持医师处方自愿到药监部门依法许可的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根据《外购药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因病情需要使用本院没有的药品,而且本院无同类替代品种,确实需要外购药品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本院医生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或暗示就诊患者到指定药店购买药品;

二、医生所开具的外购药品处方必须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标准要求,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并在门诊手册内对外购药品的原因作出说明;

三、医生不能使用本院专用处方以外的任何形式(包括口头、白纸条、短信等)开具外购药品处方,所开具的外购药品处方必须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门诊部收集备案;

四、未告知病人外购药品原因或未办理外购药品登记,导致病人投诉并核实的;经核实与指定药店有利益关系者。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要求长期使用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

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药师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不得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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