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中的种种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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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调解中的种种猫腻:患者不可不知

喜剧之鱼365 2018-08-07 10:08

作者:苏文

与普通患者相比,医院无疑是强势一方。正因如此,各地才设立医患纠纷调解人民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来调解医患纠纷。按理说,医调委应当不偏不倚,站在公正的立场来调解,使医院和患者方的协商达成一致。但个别地方的医调委,却不是从公正的角度出发,而是与医院一起,对患者进行欺哄压。

仅以笔者最近接触的一起医疗纠纷调解(为方便起见,简称本案)为例。2017年11月,某市一市民因腹痛住院,在被误诊误治半个多月后发生肠穿孔,几乎失去生命。手术后,患者被鉴定为七级伤残,成为“造口人”(因结肠改道,患者大便只能通过腹侧的人造口子,从体外接入的软管排入便袋;“造口人”终身都要进行后续治疗)。患者要求赔偿是必然。然而,该市医调委在调解中,与医院一道,对患者玩起了猫腻,目的就是欲将医院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欺:欺瞒、误导患者

1、“医患纠纷调解,医院永远不会承担主责。”

在本案中,医调委将医院的责任系数定为40%,据说,这是次要责任的最高档。患者问:这个数字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从入院到出院,患者一直积极配合医生治疗,为什么还要承担主要责任该院某科室负责人道出了“秘密”:医患纠纷调解中,医院永远不可能承担主责,能承担40%已经相当不易。院方责任在50%以下,不言而喻,患者就要承担主责。如果说,这是调解中的惯例,是为了保护医院,那谁来保护患者看来,人若患病就医,医好了则罢,如果没医好,或是出现了麻烦(伤残、死亡),病人其实早就背负了主要责任。

医患纠纷调解,医院永远不会承担主责——医院为何有如此底气大概是长期在医调委的“配合”下,从未承担过主责。其实,这一概念是错误的。今年2月26日,宜宾市翠屏区谢女士因被怀疑体内有肿瘤,手术后才发现诊断有误,经宜宾市医调委调解,医院不仅负主责,而且负全责。

2、“如果要走司法程序,医院奉陪到底。就算你官司打赢了,医院也最多只有两万额度的赔偿,远不及调解获赔。”

事实果真如此医院最高只有2万元的赔偿额度2016年1月,云南昭通一孕妇因羊水破了,住进昆明某医院待产。该产妇及家人多次提出剖腹生产,都遭到拒绝。直到第四天凌晨,医生在无法顺产的情况下才实施剖腹产,孩子生出即夭折。事后诉讼中,法院判决医院赔付万元。2017年4月,大连市民于某被诊断患早期肝癌,住院治疗一个月后身亡。于某家人对医生在手术前后的处置和病历是否真实提出异议,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医院赔付99万元。

3、“调解期限仅有一月,超期后,医调委将不再调解。”

这又是一个陷阱。上海市2014年3月公布的《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中规定,自当事人(医院或患者方)提出申请的60日内,医调委应进行调解;特殊情况可延长调解期限。也许各地医调委规定的调解期限不尽相同,但很明显,本案中,该市医调委给出一个月调解期限不太合理。

如果患者方在事后立即索赔,医院也马上向医调委申请调解,这对患者方是不利的。因为在此时,患者要么是伤残,出院后需适应新的生活,还要去做伤残等鉴定;要么是患者已死亡,后事要处理。患者方或沉浸于悲痛之中,又忙得不能分身,甚至连多方咨询或请律师都来不及,只好在期限内匆忙接受调解。对患者来说,最明智的做法是,把后事处理完毕,静下心来后再申请调解。

4、“若走司法程序,医调委将不再调解。”

按规定,医调委受司法局业务指导,并非与司法部门对立。为什么患者走了司法程序,医调委就不再调解了就算是法院,不也在开展“大调解”吗其实,调解与诉讼完全可以同时进行,如果能通过调解而让患者方撤诉,不也是好事

5、调解中,患者要求医调委给出书面调解方案,却被拒绝。调解人员称,只有患者在接受调解结果后才能正式出具调解书。这是为什么是怕麻烦还是怕浪费纸张显然,调解人员是担心患者方拿到方案后逐条进行研究,并通过多方咨询,提出更多要求,甚至某些不合理调解内容会成为将来诉讼中的证据。院方当然希望患者方根据口头协商,在调解书上签字。一旦患者接受调解,生米做成熟饭,患者就不能走司法程序,也不能反悔;若反悔,理亏不说,患者再提的要求院方均可不接受。这里的关键是,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前,患者方到底有无权利得到书面调解方案

——哄:以所谓的“好处”来诱使患者方就范

责任系数关系到赔偿金额,医患双方认可的所有赔偿都要乘以责任系数。本案中,该市医调委称,手中握有5%的浮动责任系数,如果患者方配合调解,医调委则将这5%“优惠”给患者方,即把医院责任系数从40%提高到45%。这里的“配合”,显然就是要患者方顺从:不

做医疗事故鉴定,不打官司,认可医院的主张,认可调解。针对罪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医患纠纷调解中,是不是可以改成“顺从则宽,不从则严”

表面上,这5%是“优惠”了患者。实际上呢本案中,医调委和医院“希望”患者接受2016年伤残赔偿标准,许以45%系数;如果采纳最新的2017年标准(按照惯例,2018年标准已出台),则要按40%系数计算——总之,A和B二选一,都是医院“划算”,患者吃亏。为什么有最新的标准不去执行,而要按上年标准来计算伤残赔偿是医疗赔付中的最大一项,医调委为什么恰在这里不“优惠”患者了

——压:打压、威胁患者方

1、本案中,在院方和医调委的一再“劝说”下,患者在做伤残鉴定时,未做医疗事故鉴定。院方和医调委称,若要做医疗事故鉴定,就是不相信医调委,就是要走司法程序。想来,是否为医疗事故,鉴定后不是能更有助于调解吗相信医调委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矛盾吗医院和医调委担心什么在调解规则中,有“一旦患者做了医疗事故鉴定,便不再进行调解”的规定吗所谓的“不相信医调委,不再做调解”,其实就是打压、威胁患者方。

2、本案中,患者与院方对话时,院方竟然检查患者手机,为的是不让患者录音;调解人员得知患者有录音证据,不禁大惊失色。这又是为什么是担心对话过程中有不利证据被患者掌握调解,有什么见不得人调解,能不能像法院审案一样,有社会监督有哪条法律规定,医患纠纷调解中,患者不能录音、录像调解人员声称,调解过程中,医调委已进行了监控,已有视频证据。其实,人人都明白,有利证据是掌握在谁手中。本案中,患者的病历都可以不真实,患者又怎敢相信医调委能在关键时刻提供对医院和自身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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