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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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按财产责任分类
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多采用此种分类,主要将商事 组织分成三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即个人企业、合伙 与公司,其中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事组织形式。中国 近年也开始向这种分类方式过渡。
2.1.2 个人企业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与从事经营管理,财产为 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A、三人平均分担 B、甲乙丙按照2:3:1的比例分担 C、甲乙丙按照1:2:2的比例分担
合伙企业的内部义务
(1)缴纳出资的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 劳务出资。合伙人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 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 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 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 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 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例:甲乙丙3人设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以20万 元现金出资,乙丙各以40万元现金出资,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 一年内缴足,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分担比例,合 伙企业成立6个月后,由于经营不善,企业亏损60万元,3人决 定解散该合伙企业,但是对于如何分担亏损达不成协议,此时甲 实际缴付出资20万元,乙实际缴付30万元,丙实际缴付10万元, 对于60万元的亏损应如何分担?
一、内部权利 (1)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每个合伙人均有 (2)分享利润的权利,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 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监督与检查账目的权利, 不参加合伙事物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事物 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情况。 (4)获得补偿的权利
第2章 国际商事组ຫໍສະໝຸດ 法2.1 商事组织法概述商事组织,也称为“商事企业”,是指按照法律 规定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 事营利性活动的经济组织。
商事组织法一般是关于商业基础条件和手段的规 定,是调整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等对内对外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内容包括商业登记、 商业账簿、商事代理、商事主体、公司制度、合伙制 度破产等。
国际商事组织
? 1.从事国际性商事活动的组织; ? 2.国际上通行的商事组织的主要形
式。
商事组织的两种主要分类标准
? 经济分类标准 ? 法律分类标准
主要是按所有制类型分类
前苏联、东欧各国和中国多采用这 种分类,现在俄罗斯和东欧各国已很少 使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联营 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 澳台投资企业等类型。
法律性质:不是法人,财产是出资人的个人财产, 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 的债务负责,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出资人对企业的经 营管理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与指挥权。不缴纳企业经营 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企业是世界各国中数量最多的企业形式。
2.1.3合伙(Partnership )
但有些国家,如法国、荷兰、比利时以及苏格兰等,法律则规定合伙企业是法人。英国、美 国虽然不承认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但是在某些特定场合也把合伙视为法人。例如,美国的 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合伙的名义起诉与应诉。
2. 合伙企业的利弊
合伙企业的有利之处主要有: (1)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 (2)通过合伙可以集中比个人企业较多的资金。 (3)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 (4)合伙企业不是法人,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5)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比较宽松,一般
(4)合伙企业存续的时间不稳定,一旦合伙人死亡或退 出,合伙即告解散,这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
合伙关系
1. 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1)合伙人的权利
①分享利润 ②参与经营管理 ③监督和检查帐目 ④获得补偿
(2) 合伙人的义务
①缴纳出资 ②忠实 ③谨慎和注意 ④不随意转让出资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不要求合伙企业公开账目与年度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有较大的自由与 灵活性。
合伙企业的不利之处主要有:
(1)合伙企业人数有限,很难募集大量资本,因而规模 一般不大。
(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一旦经营失 败,很容易导致倾家荡产。
(3)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 中与统一,不利于实行科学化的管理。
合伙一般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合伙是契约式企业。须订立合伙合同或合伙协议 (2)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状态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 (3)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以个人的全部财产作为
合伙债务的担保,一旦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有权 向任何一个人合伙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 (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除非合伙契约另 有规定,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业务活动。 (5)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合伙企业的内部义务
(2)忠实的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 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 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 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1.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 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在大陆法国家中,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 伙”,分别适用民法典与商法典或有关的商事法规。
合伙企业是一种数量较多的企业形式。但因其规模、 组织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的限制,多属于中、小型企 业,以家族式企业为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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