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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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宣传部发布日期:2011年5月24日
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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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奖惩
第十五条被授予文明和谐单位的可以对全体在职干部职工进行奖励。其标准为:省直文明和谐单位可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一个月平均工资发放;连续保持三年以上(不含第三年)的文明和谐单位可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一个半月平均工资发放;省直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可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二个月平均工资发放。既是省直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又是省级文明和谐单位(及以上)的,只能发放一次,不能重复。离退休人员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酌情发放。奖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文明和谐单位奖金的发放由机关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负责,按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同日常创建业绩的考核结合起来,同各项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创建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因工作退步或发生问题的,省直文明委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暂停资格、降低荣誉等级、撤销荣誉称号等五种处分。荣誉称号被降低或撤销后,牌匾须交回省直文明办。省直的省
级以上文明和谐单位,其省直的荣誉称号被撤销后,其省级(含省级以上)的荣誉称号也不再保留。
第十八条文明和谐单位或文明和谐单位标兵有下列问题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成员不团结,工作不协调;重大决策或主要工作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生政治责任事件。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一人或单位干部职工中有一至二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3、党、团、工会组织机构不健全,经费和制度不落实。
4、受到新闻媒体批评报道,社会影响较大,且情况属实。
5、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未完成上级安排的生产经营任务。
6、对邪教组织和非法活动防范不力、监控不严,有职工参与或发生恶性事件。
7、在职干部职工发生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存在黄赌毒等现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
8、在职干部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9、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脏、乱、差。
10、发生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事件和其他问题,损害本单位的文明形象,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
第十九条省直厅局直属文明和谐单位或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发生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文明办书面报告,该主管部
门文明委经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呈报省直文明委和省直文明办;省直厅局机关文明和谐单位或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发生问题,直接向省直文明委和省直文明办书面报告。省直文明委通过召开全委会研究决定对有问题的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对知情不报、故意隐瞒有关违规、违纪事实的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主管单位对下属单位发生问题隐瞒不报的,要给予降低荣誉称号等处分。下属单位出现十个一票否决问题的,视其主管单位的责任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受到第十七条所列前三项处分之一的单位,要在宣布处分决定后的一个月之内向省直文明委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一年内整改不力或未递交专项整改报告的将撤销其称号;连续两年受到黄牌警告处分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受到降低荣誉等级处分的原则上须在一年之后方可具备重新申报资格。被撤销称号的单位,原则上须在两年之后方可具备重新申报资格;如果整改措施得力,创建成效显著并在一年内获得国家级奖励一项或省部级奖励两项的,可在受处分的第二年重新申报,但其新获得的荣誉称号不能与受处分前保持年限上的连续性。
第二十二条受到第十七条所列各类处分之一的单位,不能参加当年省直各类综合性先进荣誉的评比,同时停发文明和谐单位奖金;受到第十七条所列前四项处分之一的单位,仍。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山西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晋直文明委发[2007]2号《山西省直文明和谐单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山西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0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