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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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

[案例]

关某系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省某地区路段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时,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某向关某走过来,递给了关某一张处罚决定书,并对关某说:“交20块钱,再走。”关某接过处罚通知书,见上面印着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决定书上印着某省某地区交通大队的印章。关某问宋某:“为什么罚钱?”宋某说:“你超载”关某辩称:“我只拉了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某不耐烦地说:“让你叫你就交,啰嗦什么?”关某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宋某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交20元。”

[问题]

本案中,宋某的行政处罚行为那些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案例分析]

本案中,行政处罚行为有下列违反《行政处罚法》之处:

1、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宋某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戴执勤袖章,对关某做出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一直都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这是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

2、罚款决定没有事实依据。行政处罚总的原则是“先取证,后裁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因此,做出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本案中,宋某没有任何调查取证,直接递给关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做出行政处罚,这是不合法的。

3、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34条对当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有的事项做了具体规定:“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本案属于当场处罚程序,其处罚决定书只有罚款数额和行政机关印章两项,其他事项没有载明。这是不合法的。

4、没有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行政处罚法》第32、41条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本案中,宋某没有告知关某,这是不合法的。

5、实施处罚时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因关某的申辩而加重了对其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和第32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行政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宋某不听关某的申辩,并因其申辩而又罚款了20元,这是不合法的。

6、没有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本案中,罚款决定书中没有载明此事项,而且执法人员也没有口头告知关某,这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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