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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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
当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他们每一个人都有权使用资源,但没有人有权阻止他人使用,由此导致资源的过度使用,即为“公地悲剧”。

如草场过度放牧、海洋过度捕捞等。

公地作为一项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有使用权,但没有权利阻止其他人使用,从而造成资源过度使用和枯竭。

过度砍伐的森林、过度捕捞的渔业资源及污染严重的河流和空气,都是“公地悲剧”的典型例子。

之所以叫悲剧,是因为每个当事人都知道资源将由于过度使用而枯竭,但每个人对阻止事态的继续恶化都感到无能为力。

而且都抱着“及时捞一把”的心态加剧事态的恶化。

公共物品因产权难以界定而被竞争性地过度使用或侵占是必然的结果。

反公地悲剧【Tragedy of Anti-Commous】
1998年,美国黑勒教授(Michael·A·Heller)在《The Tragedy of Anti-Commous》一文中提出“反公地悲剧”理论模型。

他说,尽管哈丁教授的“公地悲剧”说明了人们过度利用(overuse)公共资源的恶果,但他却忽视了资源未被充分利用(underuse)的可能性。

在公地内,存在着很多权利所有者。

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每个当事人都有权阻止其他人使用该资源或相互设置使用障碍,而没有人拥有有效的使用权,导致资源的闲置和使用不足,造成浪费,于是就发生了“反公地悲剧”。

二者的区别概述
公地与反公地“悲剧”的本质在于产权问题。

产权一般具有两种形态:公共产权和私人产权。

当某种资源为某个人单独所有时,该资源为私人财产,其产权为私人产权。

它具有产权制度边界清晰、产权归属明确,所有权效率高的特点。

当某种资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所有时,称为公共财产,其产权为公共产权。

它具有以下特点:在消费规模上没有限制,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享受这项资源的权益,所以存在收费困难;每个当事人天然享有资源权益,无需采取交费申请加入的方式;每一当事人在使用该资源时,会影响和损害其他成员的利益,即存在外部性。

由于该资源向每个社会成员开放,允许他们自由进入,平等分享,并获取平均利益,因此,搭便车和产权拥挤现象就难以避免。

鉴于权利是相互排斥的,对于稀缺资源来说,公共产权要么造成资源的过度利用(“公地悲剧”),要么造成资源利用不足(“反公地悲剧”)。

产生原因不同。

“公地悲剧”的产生是由于公地上任何人都没有排斥其他人同时使用的权力,而“反公地悲剧”产生则是由于公地上任何人都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不让别人正常使用的权力。

结果有所差别。

“公地悲剧”导致的是资源过度利用,而“反公地悲剧”导致的则是资源的无效、低效,甚至根本不能利用。

或者换句话说,“公地悲剧”导致的是大量的“搭便车”,而“反公地悲剧”导致的是车上的座位部分的甚至是完全的空置,没有被充分利用。

第三,解决办法不同。

“公地悲剧”因为产权虚置、不明晰,所以需要明晰产权。

“反公地悲剧”因为产权支离破碎,故需要整合产权。

两种“悲剧”在农村旅游中的现状分析
公地的本质特征在于决定使用方式的产权结构,也就是说,并非只有自然资源才能成为“公地”。

如果某种资源的产权安排决定了很多人都能不同程度地使用这种资源,那么这种资源就具有公地的特性。

据此理解,公地的范围就可以从自然资源扩展到企业界等。

我国现
在发展比较热的农村旅游也出现这种情况。

也出现了“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的表现形式。

(一)“公地悲剧”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一,农村旅游的核心竞争力———文化传统性被削弱。

农村旅游中所具有的文化传统性是其核心吸引力和独特卖点。

在开展农村旅游过程中,商业化的竞争必然会入侵当地人的思想意识。

一方面由于缺乏保护当地文化的制度安排,村民不会主动传承当地文化;另一方面,由于村民自身的狭隘性,很难形成一种高度警觉的保护和发扬当地传统文化的意识,从而导致当地文化传统的流失。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许多居民家庭开办农家乐或者从事相关的旅游接待活动,制造大量的废水、废气和其它废弃物,对当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造成严重的损害。

第二,乡村旅游的重要竞争资本———品牌特色受损。

农村旅游的品牌特色是一地区区别于其它地区的旅游特色,它是通过相关集体推广及集体努力创建起来的。

品牌特色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个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不注重维护整体品牌,致使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受损甚至贬值。

比如农村特色的减弱易使游客对当地的整体印象产生负面的联想;有些村民拉客、宰客,农家土菜的卫生质量没有保障,菜品种类减少或重复等问题容易引起整体特色品牌的美誉度和忠诚度下降;多数村民在特色品牌的经营和维护过程中会存在搭便车心里,加之农村旅游的进入门槛很低,容易被代替。

因此,品牌受损极易导致该地区的农村旅游发展举步维艰。

(二)“反公共地悲剧”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一,农村旅游资源的低效利用。

在农村旅游开发过程中,除了存在有形资产流失的问题之外,实际上还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严重的低效利用的问题。

由于产权的支离破碎,如当地政府虽然拥有旅游资源的所有权,但却没有使用权等,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产权主体,造成许多农村旅游资源的显性或是隐性的闲置,这也就是我们所了解的为什么“掉在地上的钞票没人捡”的最好例证。

第二,行政审批手续复杂。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

有些地方还因此出现了地域封锁和部门壁垒,不利于农村旅游经济的一体化开发和规模化发展,很难通过市场调节来实行资源配置,造成资源利用效率低下。

“悲剧”理论的启示与对策
“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都是因产权不清所引致的资源配置不当问题。

对此,我们应注重两种“悲剧”的研究,积极寻找有效对策,避免发生在农村旅游这块公地上的“悲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一)“公地悲剧”理论的启示
“公地悲剧”理论对农村旅游的启示与对策农村旅游中的“公地悲剧”说明的是产权的界定不清晰,使得单个家庭或是村民使用农村本地的旅游资源的直接成本小于社会需付出的成本,从而使农村旅游资源以及相关资源被过度使用。

由于农村旅游资源的产权高度模糊和抽象,村民由于受自身文化素质的限制没有产权意识,没有行使产权的内在动机。

其结果是,产权流于“人人所有,又人人没有”,以及“人人所有,人人没有,谁都应该负责,谁都不负责任”的状况,因而出现两种极端现象:一方面,村民对当地的旅游资源不关心不爱护;
另一方面,短期思想严重,急功近利,只想分光吃净,竭泽而渔,却不愿进行深度开发和规模化发展。

前者导致资源利用不足,后者导致资源滥用。

应对之策:
1、明确和稳定产权。

尽可能地将资源或企业的所有权明晰,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明确责任和义务。

尽可能地将资源或从业者的所有权明晰,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明确责任和义务。

科斯的产权理论证明,一旦产权界定明确,并且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联系、谈判、协商、签约等等的成本又足够低的话,则无论将产权划归给谁,最终总是能达到该种资源的最优配置和使用。

实践证明,产权清晰了,权责明确了,利益相关者的责权利意识加强了,能有效的推动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农村旅游资源的保值和增值。

同样,农村旅游开发中,只有做好相关的产权安排才可能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产权稳定和产权明晰同样重要,如果产权不稳定,即便产权很明晰,也会对资源进行掠夺性的使用,这就需要法律或相关制度来保证产权在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

2.结合各地实际,寻找适合的开发模式。

目前对农村旅游中公地悲剧的解决模式主要有三种,即政府经营、私人投资者经营和社区自主经营三种模式。

各地区应该结合自己的实际选择适合本地区的发展模式。

一是地方政府经营模式。

采用地方政府经营模式,可以通过当地政府集中控制,比如罚款、征税、补贴、行政管制等,避免农村环境、农村文化和品牌的破坏性使用,制定规章条例对污染环境、乱搭乱建的行为实行经济制裁或行政惩罚,用补贴的方式加强当地基础设施建设。

但是政府主导模式通常以约束机制见长,往往约束强而激励弱,两者不均衡。

短期效果可能非常显著,长期来看,缺乏内生激励,其他主体缺乏维护农村特性、营造品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所以,要想最后解决“公地悲剧”的问题,政府需要不断加强激励机制的设计及推广,如对村民自发的植树造林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奖励,通过制度的引导实现村民品牌意识、文化意识的内增长,逐渐取得约束激励机制的均衡。

二是私人投资者经营模式。

私人投资者经营模式主要是通过承包经营手段,政府或者集体将一定期限的农村资源与品牌的经营权出让给私人投资者。

公共资源的私有化使私人承包经营者成为唯一的使用权主体,回收成本和创造利润的动机使其市场性更明确。

在他的承包期限内,会权衡短期收益与长期成本的关系,能更多的从游客的需求角度出发关注农村旅游整体文化和环境的保护以及品牌的创造与维护,进而做出保护与开发并重的选择,更会注意和当地村民形成一种和谐融洽的关系。

但是,这种模式的激励性较强而约束性较弱,很难保证私人投资者在其既定的经营期限内尤其是在经营期限快满的时候出现破坏
性的短期行为。

对此,当地政府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模式中往往作为当地居民代表与私人投资者讨价还价,它需要对所采用的集体行动所必需的制度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真正代表当地居民的集体利益,对该地的村民给予可信承诺。

因此需要依靠完善的监督机制来规范政府自身的行为。

三是集体组织经营模式。

农村集体组织经营模式是在一定规模的社区范围内实行社区自主自治,成立管理委员会,通过协商一致的原则形成管理的契约安排,并通过相关制度规章的制定,合理的使用农村整体文化环境和文化品牌。

这种制度设计是出于村民本身追求长期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它具有较强的激励性和约束性。

但是这种制度设计有很高的前提要求:首先当地居民要有很高的自治意识和政治素养;其次,必须排除某一个人取代所有村民的可能性;再次,管理委员会必须有足
够的权威且值得村民信赖。

从当前我国农村的状况来看,运用这一模式的条件还不太成熟,村民的素质和政府组织的现状表明该模式实施起来还有一定的困难,还要相当长的时间来培养和发展。

从上面的三种模式的分析来看,各地应该根据各地的实际选择适合自己的解决模式。

3、配合企业制度改革,力争做到公共产品私人供给。

公共产品私人供给,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私人生产的积极性,让公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4、加强制度建设,重视委托———代理、搭便车、机会主义问题研究。

(二)“反公地悲剧”理论的启示
1、整合产权,建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现所有权的统一。

建立一个农村旅游开发管理机构。

建立一个统一的所有权代表机构是农村旅游开发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可以通过整合产权来解决“反公地悲剧”问题,把分散在各家各户或者是当地政府部门和村民之间的权能整合到一个统一的部门。

因为在交易费用日益升高的现状下,由政府出面整合产权要比市场整合更有效。

【我国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同一企业的所有权由不同的政府机构行使,即“多龙治水”。

例如,人事权和监督权掌握在企业工委和国企监事会手中,收益由财政部负责,薪酬则由劳动部审定。

其结果是每个机构都可以从某个侧面向企业发号施令,但谁都不对企业经营的整体结果负责,也不可能负责。

意识到产权支离破碎的弊端,党的十六大提出在中央和地方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以确保国企所有者责、权、利的统一。

“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建立统一的所有权代表的确是国企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它的目的是通过整合产权来解决“反公地悲剧”问题,即把分散的权能集中到一个统一的部门。

在交易费用日益高升的情况下,由政府出面整合产权要比市场整合有效得多。


2、加强制度建设,制止“寻租”行为的发生。

“寻租”行为研究,减少或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合理的处理好在产权整合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因为现有的产权拥有者不会
轻易放弃既得的利益,产权的有偿转让更加会使问题复杂化。

所以,
我们在建立农村旅游开发管理机构时,必须建立有效的对管理机构人员的激励和监督机制。

【企业的多头管理或产权分散,是滋生寻租行为的重要原因。

由于寻租人追求的是大量的非生产性价值,因而在寻租过程中势必造成资源大量浪费或生产性资源利用不足,但主管者往往在其间的权钱交易中获取大量租金(rent)。

因此,就资源浪费或利用不足而言,寻租就是“反公地悲剧”的一种表现形式。

我们应加强寻租理论研究,遏制这类腐败现象的发生,并正确认识在整合产权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毕竟现有的产权拥有者不会轻易放弃既得利益,而产权有偿转让方案则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委托———代理人”问题也将继续存在于独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之中。

所以,我们在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时,必须建立有效的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本身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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