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48《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49《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条。
50《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
51将《河南省中医条例》第二十九条中的“依照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进行处罚”修改为“依法处罚”。
(五)对下列法规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修改
23《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25《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26《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
27《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删去第二十六条。
75将《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的“零点三”修改为“零点二”。
二、对下列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下列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76删去《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
将第三十一条第五款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
10将《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的“依照《铁路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4《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5《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6《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37《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2010年修正)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权力第三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安全,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设区的市实行人民警察巡察。
其他有条件的市,实行人民警察巡察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条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巡警)应当坚持严格执法,服务群众,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巡警巡察应当尽职尽责,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第四条巡警巡察区域为主要道路和广场。
具体范围由所在市人民政府确定。
巡警巡察区域的重点部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岗亭。
巡警巡察以徒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其他方式。
巡警实行昼夜巡察,执行巡察任务必须二人以上。
第五条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巡警巡察工作,并应有相应的指挥组织负责实施。
实行巡警巡察的城市应当建立专职巡警队伍。
第六条在巡警巡察区域内,巡警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依照本条例规定,巡警对巡察期间发现的违法案(事)件,有处置或者先期处置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巡警巡察工作。
第七条实行巡警巡察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巡警巡察工作的领导。
巡警巡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派出所执法巡查制度范本(2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安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依法、公正、公开、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派出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巡查原则1. 领导负责制:派出所所长对本辖区内的执法巡查工作全面负责,副所长协助所长开展工作。
2. 分级负责制:按照工作职责和执法权限,实行所长、副所长、警务区民警分级负责。
3. 依法巡查:执法巡查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巡查工作合法、合规。
4. 公开透明:执法巡查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5. 效率优先:执法巡查工作应当注重效率,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巡查内容1. 执法主体资格:检查民警是否持有有效证件,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 执法程序:检查执法活动是否依法进行,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3. 执法行为:检查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4. 执法文书:检查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完整、准确。
5. 执法场所:检查执法场所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6. 执法装备:检查执法装备是否完好、充足、适用。
7. 执法档案:检查执法档案是否齐全、规范、完整。
8. 执法公开:检查执法信息公开情况,是否及时、全面、准确。
9. 执法监督:检查执法监督机制是否健全,监督工作是否有效。
10. 执法安全:检查执法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执法安全事故。
四、巡查方式1. 定期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巡查,对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2. 专项巡查:针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巡查。
3. 突击巡查:对执法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开展突击巡查。
4. 随机巡查:对执法活动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群众举报巡查:对群众举报的执法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五、巡查程序1. 制定巡查计划:根据巡查内容,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时间、地点、人员等。
河南省公安巡特警执法暂行规定
河南省公安巡特警执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全省公安机关巡特警队正确执法,充分发挥公安巡警、特警在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的职能作用,提高打击和防范的效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权限(一)拥有治安、刑事案(事)件办案权。
即依法办理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且发生在本巡区范围内的下列治安、刑事案件:(1)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的;(2)违法犯罪嫌疑人到巡特警部门投案自首的;(3)群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巡特警部门的;(4)巡特警部门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5)其它案情简单、巡特警部门有能力侦办的街面治安、刑事案件。
巡特警部门在办理上述五类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二)上级规定或本级公安机关授权办理的其他治安、刑事案(事)件;(三)城市管理处罚权。
即依据《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规定的城市管理权限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处罚;(四)法律、法规授予巡警、特警的其他权力。
第三条执法办案主体(一)巡警、特警队应成立办理案件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应由巡警、特警办理的案件。
(二)巡警、特警队应成立法制办公室,专人负责案件的审核。
(三)巡逻中的巡警、特警,只负责当场调解的或当场处罚、双方无异议的治安案件,其余治安、刑事案件应移交案件队处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执法程序(一)巡警、特警在巡逻中,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或正在实施刑事犯罪行为的,应立即处置,除按规定执法外,其余需要处理的治安、刑事案事件应立即报告巡警、特警队,巡特警部门应派出案件队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派出所执法巡查制度范本
派出所执法巡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派出所执法巡查工作,提高执法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巡查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全面细致、及时高效的原则,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执法巡查工作由所长负责,法制员、警长河湖参与,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共同参与。
二、巡查内容第四条执法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接处警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流程要求进行,是否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地登记、录入和上报;(二)现场执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是否使用规范的执法语言和行为,是否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案件办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是否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四)执法记录是否全面、真实、准确,是否做到全程录音录像,是否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五)执法场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是否做到安全、卫生、通风、采光等;(六)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是否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是否做到廉洁奉公、文明执法。
三、巡查方式第五条执法巡查采用定期巡查、不定期巡查、专项巡查等方式进行。
(一)定期巡查:所长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对执法工作进行全面巡查;(二)不定期巡查:所长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组织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巡查;(三)专项巡查:所长根据上级部署或实际情况,组织对特定执法工作进行专项巡查。
四、巡查程序第六条巡查组在进行执法巡查前,应制定巡查方案,明确巡查内容、巡查方式、巡查时间等;第七条巡查组应根据巡查方案,对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或针对性的检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询问了解等方式进行;第八条巡查组应认真记录巡查发现的问题,并向被巡查单位或个人反馈,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第九条被巡查单位或个人应认真接受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向巡查组报告整改情况;第十条所长应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制定整改措施,督促被巡查单位或个人整改到位。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一、对下列法规中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对下列法规中与宪法、法律关于征收、征用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2.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将《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第四章章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4.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二)对下列法规中与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立法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5.删去《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
6.删去《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
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三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修改为“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
7.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经原选区选民过半数通过。
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
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公布日期】1995.08.21【实施日期】1995.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业经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朱天宝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公共设施完好,强化城市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
人民警察巡逻区域为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广场。
第三条市公安局设立巡警支队,统一管理全市巡警队伍,负责城市管理巡察工作。
第四条人民警察巡逻执行任务时,应当着警服、佩标志、系武装带、携带警械和通讯工具,以步行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人民警察巡逻应当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文明执勤,依法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人民警察巡逻,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警区的治安秩序;(二)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四)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五)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六)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七)维持交通秩序;(八)制止损坏公共设施、公用设施、市政设施、消防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九)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十)接受公民报警;(十一)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十二)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十三)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十四)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领部门;(十五)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十六)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十七)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警务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7]164号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警务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警务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7]164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河南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河南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为了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意见(司发通[2006]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监狱劳教工作监督机制,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含厅局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参照国务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司法厅设立警务督察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督察工作。
负责对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警务督察办公室,负责警务督察日常工作。
第二条警务督察的任务:(一)紧紧围绕司法行政中心工作狠抓警务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政令警令畅通;(二)针对监狱劳教单位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深入现场督察;(三)加强对监狱劳教单位内部管理情况的现场督察,推进监狱劳教单位正规化建设,维护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四)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以及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情况进行督察;(五)重点对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贯彻落实《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双六条禁令》情况进行督察;(六)对监狱劳教单位的监管改造、教育管理、生产劳动等现场的安全防范、人民警察岗位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情况现场督察;(七)完成司法行政机关首长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督察事项。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2•【字号】郑政办文[2003]61号•【施行日期】2003.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郑政办文〔2003〕61号二○○三年六月二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一、督促检查工作范围(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三)中央和国家领导同志,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四)中央和国家领导同志,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五)全国人大、政协,省人大、政协和市人大、政协交市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及主席会议的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六)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督促检查工作分工(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的事项1.《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2.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3.市长批转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同志的批示件;4.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督查室督办的公文;5.市长、常务副市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出的重要指示;6.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批示中明确要求督查室办理的其他事项;7.按照工作职责需督查室办理的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及市人大、政协常委会议有关事项的落实。
郑州市公安局关于下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公安局关于下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郑公通〔2020〕230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公安局关于下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郑公通〔2020〕230号各分、县(市)局,局直各单位:现将《郑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下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0月13日郑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全市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设立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市公安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常务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任副组长、局直各单位一把手为主要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警令部、法制支队、密码办、宣传处、互联网+办公室、督察支队等部门共同组成,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工作推动;(二)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分析考评;(三)负责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更新;(四)负责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五)负责市公安局层面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审核、答复等工作;(六)负责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指导应对工作;(七)负责窗口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建设及督促检查;(八)负责对拟公开的重大敏感政府信息进行会商审核;(九)负责各分县(市)局、局直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指导;(十)负责市公安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警察局值班巡查制度
警察局值班巡查制度1.背景警察局值班巡查制度是为了加强警察巡逻和保障社区安全而制定的一项制度。
通过建立有效的巡查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安全问题,提高社区的治安水平,增加居民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2.目的警察局值班巡查制度的目的是:- 提供及时响应和处理各类警情的能力;- 保持警察局在社区中的可见度和存在感;- 协助居民解决安全问题,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 预防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
3.巡查内容警察局值班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巡查社区内的重点区域,如商业区、学校、公园等;- 监控社区内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运行情况;- 提醒和教育居民有关安全问题的注意事项;- 协助居民解决突发安全事件,如火灾、盗窃等;- 进行交通巡逻,检查车辆和行人的交通规范遵守情况。
4.巡查频次和时间安排警察局值班巡查应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巡查频次和时间安排。
通常情况下,应确保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巡查,且巡查时间要能覆盖社区的高峰时段和低谷时段。
在特殊节假日和社区活动期间,应加大巡查力度,确保社区的安全和秩序。
5.巡查记录和报告值班警察应详细记录每次巡查的情况,包括巡查路线、所遇到的问题和处理措施等,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此外,还应建立巡查记录的归档制度,方便后续的查阅和分析。
6.督查和考核警察局应建立相应的督查和考核机制,对值班警察的巡查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对巡查工作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社区安全的持续提升。
7.运行和改进警察局值班巡查制度需要不断进行运行和改进。
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值班警察的专业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积极借鉴其他地区和单位的经验,不断完善制度和提高工作效率。
以上是警察局值班巡查制度的简要概述,通过严格执行该制度,可以有效提升社区的治安水平和居民的安全感,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警务处长巡逻制度汇编范本
警务处长巡逻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防控,提高警务工作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巡逻制度是指警务处长得定期对所负责的警务工作进行巡查、检查和指导,确保警务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第三条警务处长巡逻制度应遵循依法行政、严密防控、服务群众、保障安全的原则。
二、巡逻内容第四条巡逻内容主要包括:(一)治安情况:查看治安重点区域、场所的治安秩序,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活动;(二)交通状况:检查道路交通秩序,是否存在交通拥堵、交通事故等情况;(三)警力部署:了解警力的分布和配备情况,确保警力充足、合理调度;(四)设施设备:检查警务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是否满足工作需要;(五)工作作风:督促警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禁粗暴执法、渎职行为;(六)群众需求:了解群众对社会治安、警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群众诉求。
三、巡逻时间第五条巡逻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日常工作日的上班时间、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
第六条警务处长应根据治安形势、季节特点等因素,适时调整巡逻时间和工作重点。
四、巡逻方式第七条巡逻方式包括步行巡逻、驾车巡逻、视频巡逻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第八条巡逻时,警务处长应着装整齐,携带必要的警用装备,确保自身安全。
五、巡逻流程第九条巡逻前,警务处长应了解巡逻区域内的治安状况、交通状况等工作基础,制定详细的巡逻计划。
第十条巡逻中,警务处长应实地查看巡逻区域内的治安、交通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向指挥中心报告。
第十一条巡逻结束后,警务处长应将巡逻情况记录在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
六、考核与奖惩第十二条警务处长巡逻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对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执行巡逻制度、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安局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安局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郑公通〔2020〕276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安局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公通〔2020〕276号各分、县(市)局,局直各单位:现将《郑州市公安局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行管理规定》下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8日郑州市公安局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行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设审核备案第三章日常运维管理第四章内容审核发布第五章互动交流审核第六章安全防护保密第七章应急联动响应第八章工作考核评估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发挥公安政务新媒体在发布警务信息、宣传公安工作、强化舆论引导、加强警民沟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规范其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促进我局公安政务新媒体健康、良性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市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网络新媒体平台所开设的以机构为认证主体的政务类账号,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微博、头条号、抖音等。
第三条全市公安政务新媒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局政治部宣传处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开设备案、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考核工作;政务新媒体所属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账号的日常更新维护工作。
第四条全市公安机关民(辅)警注册开通使用的个人新媒体账号,其认证信息、头像、简介等账号相关信息包含公安元素的,或其日常发布内容涉及公安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参照本规定以及《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进行管理。
第二章开设审核备案第五条公安政务新媒体账号严格按照“先申请报备,再开通使用”的原则,因工作需要必须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单位,需提前向市局递交书面申请,列明拟开设账号名称、用途、管理人员信息等,由市局报请郑州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开设。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安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安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2•【字号】郑政办[2002]25号•【施行日期】200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安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0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郑州市公安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郑州市公安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公安局。
郑州市公安局是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分析、研究全市社会政治和治安状况,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依法对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案件开展侦查工作。
(三)依法严厉打击境内外恐怖分子的破坏活动,严惩制造恐怖活动或恐怖气氛的不法分子。
(四)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侦破、处置重大案件、重大事件。
(五)依法打击和防范经济领域的犯罪。
(六)负责全市禁毒工作和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工作。
(七)依法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管理户政、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郑居住、旅游的有关事务。
(八)依法监督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监察。
(九)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十)负责全市公安队伍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十一)对全市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技术、后勤装备等服务。
(十二)领导、协调全市武警、消防、警卫部队的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基层治保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公安部《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公安部《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人民警察在中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为公民提供救助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警察巡逻执勤工作,由城市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采取徒步为主,自行车,机动车相结合的方式。
城市公安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巡逻警区。
第四条人民警察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警区内的治安秩序;(二)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四)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五)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六)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护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七)维护交通秩序;(八)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九)接受公民报警;(十)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十一)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十二)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十三)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领部门;(十四)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十五)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十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人民警察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二)查验居民身份证;(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四)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六)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在巡逻执勤中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民警巡逻与巡查规范
民警巡逻与巡查规范民警是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巡逻与巡查工作是保障公众安全的关键环节。
为确保巡逻与巡查工作的高效性和专业性,有必要对民警的巡逻与巡查规范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
一、巡逻与巡查的定义与目的巡逻是指警察在特定区域内依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巡视,以防止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
巡查是指警察在特定地点或关键部位进行巡视,以及对重点目标的盘查和检查,以确保公众的安全和安宁。
巡逻与巡查的目的是发现问题、防范风险、积极应对,为社会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巡逻与巡查的时间与路线巡逻与巡查的时间和路线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时间安排:巡逻与巡查的时间应充分考虑社会活动的高峰期和夜间安全的需求。
白天应重点巡查人流密集区域,夜间应加强对犯罪盗窃等违法行为的巡视。
2. 路线规划:巡逻与巡查的路线应囊括社区、商业区、学校、公共交通站点等重要区域,并依据历史犯罪数据和社会安全风险进行合理规划。
不同区域的巡逻与巡查应有不同的策略和重点。
三、巡逻与巡查的装备与技能民警在进行巡逻与巡查时,应配备必要的装备和掌握相应的技能,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1. 装备:民警应佩戴警帽、警服、警徽等标志性装备,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执法工具(如手铐、防护手套、警棍等)、通信设备和防护装备(如防弹背心、防护帽等)。
2. 技能:民警应具备一定的身体素质和专业技能,如执法技能、突发事件处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
此外,应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自身的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四、巡逻与巡查时的注意事项巡逻与巡查是一项重要而繁琐的工作,民警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严守纪律:民警在巡逻与巡查中应遵守各项纪律和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严禁违规违法行为。
2. 高度警觉:民警应时刻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对可疑人员和可疑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准确判断,确保公众安全。
3. 有效沟通:民警在巡逻与巡查中,需要与群众和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调研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文[2005]2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调研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调研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文[2005]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系统的调研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政府决策,结合各县(市)、区和各单位开展调研工作的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工作,明确专门处、科(室)或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调研工作,要围绕本级政府及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及对策,提高政府决策的正确性、科学性。
对已上报、确定的调研课题要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全年调研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郑州调研》和《政府内参》是我市政府系统调研工作的活动阵地。
《郑州调研》作为政府系统调研成果及经验的交流平台,将及时刊发我市政府系统的调研活动、调研报告,并将通过机关信息网和互联网进行发布;《政府内参》主要编发针对重大事件或不适宜大范围公开的问题的调查报告,并直接送达有关领导,以供决策时参考。
三、各县(市)全年上报的调研文章被市政府办公厅调研刊物采用不少于5篇,各区不少于3篇,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东新区、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市政局、劳动保障局、农业局、商务局、民政局、教育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交通局、工商局等17个部门不少于1篇。
其他部门和单位都要积极开展和参与调研活动,主动上报调研报告。
四、市政府办公厅将加强对政府系统调研工作的指导,根据全年完成情况,年终将采取定量考核和综合评价(调查报告进入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决策情况)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评比,评选出政府系统调研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予以表彰奖励。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公安部令第17号)作者 : 来源 : 公安部时间:1995-01-01 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为公民提供救助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警察巡逻执勤工作,由城市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人民警察巡逻执勤,采取徒步为主,自行车、机动车相结合的方式。
城市公安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巡逻警区。
第四条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警区内的治安秩序;(二)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四)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五)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六)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七)维护交通秩序;(八)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九)接受公民报警;(十)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十一)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十二)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十三)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领部门;(十四)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十五)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十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二)查验居民身份证;(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四)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六)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
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完整版)警察领导带班巡查制度
(完整版)警察领导带班巡查制度警察领导带班巡查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警察领导带班巡查制度,对该制度的目的、要求、流程和实施进行详细解析。
2. 目的警察领导带班巡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警察部门的正常运转和有效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共安全。
该制度通过领导带班巡查,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对警务人员进行督促和指导,保证警察工作的规范性和执行力。
3. 要求警察领导带班巡查制度要求所有警察领导按照预定的时间表和要求,定期参与巡查工作。
他们应该全面了解当地的治安情况、工作进展和警察队伍的状态,及时解决问题和做出决策。
同时,警察领导还要积极与下属警务人员沟通,听取意见和反馈,及时给予指导和支持。
4. 流程4.1 巡查计划制定阶段:- 确定巡查时间和频率;- 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区域和重点内容;- 通知参与巡查的警察领导及其下属。
4.2 巡查实施阶段:- 警察领导带领下属警务人员进行巡查;- 实地查看、检查和考察,记录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 与巡查区域相关的部门和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 及时将巡查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和领导。
4.3 巡查总结和改进阶段:- 汇总本次巡查的记录和问题;- 分析问题的原因和影响;- 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方案;- 制定改进措施,并在下次巡查中进行监督和验证。
5. 实施警察领导带班巡查制度的实施需要领导层的重视和支持,以及全体警务人员的积极配合。
相关部门应制定明确的政策和流程,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培训,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6. 结论通过警察领导带班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高警察工作的规范性和执行力,提升公众对警察部门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该制度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和控制各种检查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和控制各种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0•【字号】郑政办文[2004]100号•【施行日期】2004.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和控制各种检查的通知(郑政办文[2004]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近一时期,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保证了市委、市政府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但工作中也发现,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或各局(委、办)名义派出的各种检查(督导)组过多,有的检查(督导)流于形式,影响各地的正常工作。
为使各级各部门把主要精力放到抓工作落实上,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和控制各种检查的通知》(豫政办〔2004〕109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严格规范和控制各种检查(督导)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检查(督导)的次数、规模和层次。
今后,凡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对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明确要求进行检查(督导)的,可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派出检查(督导)组,其他的原则上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派出检查(督导)组。
同一时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对某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原则上只能派出一个检查(督导)组。
对于内容相近的检查(督导),能合并的要尽量合并。
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不搞层层检查、重复检查。
二、严格各种检查(督导)组的审批程序。
凡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或各局(委、办)名义派出的各种检查(督导)组均应按程序报批。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派出的由正县级领导带队的检查(督导)组,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批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派出的由副县级领导带队的检查(督导)组,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市长批准;以各局(委、办)名义派出的检查(督导)组,报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办理),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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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08.21
【实施日期】1995.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业经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朱天宝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公共设施完好,强化城市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
人民警察巡逻区域为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广场。
第三条市公安局设立巡警支队,统一管理全市巡警队伍,负责城市管理巡察工作。
第四条人民警察巡逻执行任务时,应当着警服、佩标志、系武装带、携带警械和通讯工具,以步行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人民警察巡逻应当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文明执勤,依法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人民警察巡逻,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警区的治安秩序;
(二)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四)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
(五)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六)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
(七)维持交通秩序;
(八)制止损坏公共设施、公用设施、市政设施、消防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
(九)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十)接受公民报警;
(十一)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
(十二)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
(十三)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十四)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领部门;
(十五)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
(十六)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十七)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
(二)查验居民身份证;
(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四)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
(六)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在巡逻执勤中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进行先期处置。
第三章违法行为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