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范文模板 (10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安徽立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1】

将于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特种行业的范围、准入条件、治安责任等。

条例规定,特种行业包括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拍卖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业,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金银首饰加工业,开锁业等十大行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条例要求,旅馆业、典当业、寄卖业、废旧金属收购业等特种行业的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和保管库房以及停车场等部位,应当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特种行业经营者保证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被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

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如若违反,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要求,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建立访客提醒制度,对零时尚未离开旅馆的访客,服务人员应当提醒访客离开,或者按照规定对访客进行住宿登记。

开锁业经营者应当到公安机关留存身份证件、开锁工具等相关信息。

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不得进行开锁技术培训或传授开锁技术。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首“过审”【2】

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首次“过审”。

原标题:《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首“过审”

昨天召开的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首次“过审”。

条例中规定,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拍卖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寄递业、开锁业,以及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等9大行业都被纳入其中。

其中规定,旅馆业应当建立访客提醒制度。

对零时尚未离开旅馆的访客,服务人员应当提醒访客离开,或者按照规定对访客进行住宿登记,否则或将“领罚”500元。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应当验视、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并建立印章刻制档案备查,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特种行业将面临“评级”,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情况实行记分等级制管理,并要将记分等级情况告知经营者,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若是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并将对经营者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特种行业者未履行治安责任,导致发生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3】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二十二号)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已经201X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X年9月26日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201X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拍卖业;

(五)废旧金属收购业;

(六)寄卖业;

(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

(九)金银首饰加工业;

(十)开锁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六条鼓励建立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者。

第二章从业管理

第八条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的要求:

(一)有必要的财物保管设备和治安防范设施;

(二)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三)设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有健全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经营特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禁止设点的范围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十条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依法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项所列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接受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备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通过其部门信息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治安责任

第十二条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

特种行业承包经营负责人或者聘任的经营负责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

治安责任人的责任是:

(一)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治安隐患并进行整改,落实内部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单位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员,组织本单位的治安员、保安员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业务培训;

(三)对公安机关查处涉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予以配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