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西周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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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七出”“三不去”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 言、窃盗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 “前贫贱后富贵”
五、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 继承内容: —宗祧继承:嫡长子
—财产继承:嫡长子
女子无继承权
六、分封制
分封制是西周的基本政治制度, 又称分土封侯制。周王室直接控 制的地区限于王畿地区,而征伐 得来的土地、俘虏、人民分别授 予其兄弟、亲戚、功臣,建立诸 侯国,以藩屏周,达到巩固政权 的目的。诸侯同样将土地封给自 己的卿大夫作采邑,卿大夫又将 封地分给士,从而建起层层的金 字塔式的关系。
二、立法概况 2. 吕刑
(1)五刑
“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 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 三千。”
二、立法概况 2. 吕刑
(2)赎刑制度
“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 罪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 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 其罚千锾,阅实其罪。”
小宗
周天子的余子对天子为小宗。诸侯之位亦由嫡长子世袭, 在本国为大宗;余子对诸侯为小宗。卿、大夫、士、庶 人皆准此。小宗的宗子只对五服之内的族人有效,为 “五世则迁之宗”
宗法制
1.宗法制度通过血缘的亲疏,确立起一整套土地、 财产和政治身份的分配与继承制度,保障贵族“世 卿世禄”的特权。 2.宗法关系有利于凝聚宗族,防止内部纷争,强化 王权和宗族权,把“国”和“家”密切地结合在一 起。 3.宗法关系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中央与地方的隶属关 系,中央的控制力会逐渐减弱。
四、婚姻家庭制度
同姓不婚原则 《左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国语》:“同姓不婚,恶不殖也。” 《礼记》:“夫婚礼,万世之始也,取于异姓, 所以附远厚别也。” 《礼记曲礼》:“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 姓则卜之。”
居父母丧不婚 西周时居父母丧的丧期一般为三月或百日。 《礼记·内则》:三年,但实践中三月“既葬除 服”或“百日卒哭”。 西晋:三年丧作为贵族官吏的强制性道德规范 唐律:三年丧期
一、土地所有权 西周中期以后,王权衰微 从“田里不鬻”到允许土地买卖 程序:双方到场
签订契约
官府备案
五祀卫鼎
(西周恭王五年, 前917年)
土地交换制度
二、井田制
在井田制下,土地被分成公田与私田,公田是 指共同耕种的土地,私田是指由私人耕种的土 地。
三、契约制度 (一)契约 1.质剂(“听卖买以质剂”)“质人”
婚姻成立的条件和原则 《孟子滕文公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诗经》:“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 如之何,匪媒不得。” 《礼记》:“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 不交不亲。”
结婚:“六礼”
纳采,即男方家长请媒人向女方家长提亲; 问名,即请媒人问清楚女方的姓名,以防同姓为婚; 纳吉,即男家将女方姓名及相关情况在祖庙中告知祖先, 并占卜吉凶; 纳征,即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征即币帛、聘礼; 请期,即男家占卜决定婚期并告知女家; 亲迎,即新郎奉父母之命到女家迎娶新娘,同至男家举 行婚礼。
源自文库
3. 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
《周礼·秋官·掌戮》:“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 三日。” 《周礼·秋官·禁杀戮》:“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 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
4.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
盗窃罪 拐卖奴隶罪 (《尚书·费誓》:“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 则有常刑。”) 抢劫罪 (“杀越人于货”《尚书康诰》)
质:长券,用于买卖牛马、奴隶等,“大事以质” 剂:短券,用于买卖兵器、珍宝等,“小事以剂”
2.傅别(“听称责以傅别”)
郑玄注:“称责谓贷予,傅别谓券书也。” (破券立契、合券履约)
“官有政法,民从私契”
四、婚姻家庭制度 目的与原则
《礼记·昏义》:“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 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孟子·离娄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一夫一妻(多妾)制原则
二、立法概况 3.综合为治
“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 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 也。”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 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有子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 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孝弟也者,其 为仁之本与?’”
三、主要刑罚原则
1.矜老恤幼(“三赦”之法)
《周礼秋官司刺》:“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 三赦曰蠢愚。”
《礼记曲礼》:“七年曰悼,八十九十曰耄。悼与
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2.区分过失和故意、惯犯和偶犯
《尚书·康诰》记周公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 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 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 可杀。”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二、立法概况 2.九刑 《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西周成王时所作刑书
据郑玄注《尚书·尧典》:九刑篇目为九种刑罚的名称,即 墨、劓、剕、宫、辟、鞭、扑、流、赎
二、立法概况 2. 吕刑
相传西周中期穆王时命吕侯“作修刑辟”,又称 “甫刑”、“祥刑”。 《史记》:“诸侯有不睦者,甫侯言于王,作修刑 辟。王曰:吁!来!有国有土,告尔祥刑。”
拘役刑(嘉石之制): “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 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朞役。 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 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 则宥而舍之。” 在西周青铜器铭文,如《亻朕匜铭》有鞭刑,《师旂 鼎铭》有播(流放)刑等
《礼记·曲礼》:“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 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 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 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 神,非礼不诚不庄。”
二、立法概况 1.周公制礼
周礼的内容:
“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礼记·礼器》) “礼仪三百,威仪三千。”(《礼记·中庸》)
庶人祭于寝 乐舞:天子八佾、诸侯六佾、大夫四佾、士二佾
礼的原则与精神:“亲亲”“尊尊”
《礼记· 大传》:“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 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
1.“亲亲父为首”,“别亲疏,序长幼”, 宗法伦理——“孝” (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妻柔、姑慈妇听) 2.“尊尊君为首”,“别贵贱,序尊卑”, 政治和身份等级——“忠” (君贤、臣忠)
周礼的种类:
五礼:吉礼、嘉礼、宾礼、军礼、凶礼 六礼:冠礼、婚礼、丧礼、祭礼、乡饮酒礼(乡礼)、相见礼 八礼:冠礼、婚礼、丧礼、祭礼、朝礼、聘礼、射礼、乡礼 九礼:冠礼、婚礼、朝礼、聘礼、丧礼、祭礼、宾主礼、 乡饮酒礼、军旅礼
二、立法概况 1.周公制礼
举例:
祭礼: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
2. 五罚
五罚,即五种赎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本应处 以五刑的行为因无法核对验证,案情出现疑问的,可 按原对应之五刑纳铜赎罪。
徒刑(圜土之制): 《周礼·秋官·大司寇》:“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 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过, 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周礼·秋官·司圜》:“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 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 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 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 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二、立法概况 3.礼与刑的关系
( 1 )礼与刑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相辅 相成、密不可分的。 (2)礼与刑的功能和作用各有侧重。 a.“礼者禁于将然之前,刑者禁于已然之后”。 b.“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 表里者也”。 (3)礼与刑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所以整民也。”
《周礼秋官司刺》:“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 三宥曰遗忘。”(“三宥之法”)
3. 罪疑从轻,众疑赦之
《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其克审之。” 《礼记·王制》:“疑狱,氾与众共之。众疑,赦 之。”
4. 父子兄弟,罪止其身,不株连
《左传·昭公二十年》:“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左传·僖公三十年》:“父不慈,子不祗(敬), 兄不友,弟不共(恭),不相及也。”
5. 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6.“刑不上大夫”
西周贵族犯罪享受的特权: (1)贵族依八辟宽宥刑罚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2)贵族不公开受刑
《周礼秋官小司寇》:“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3)贵族不受宫刑 《礼记文王世子》:“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 (4)贵族不被没为奴隶 《周礼秋官司厉》:“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 者,皆不为奴。”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一、法律思想的变化 1.新的合法性
“天命靡常”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以德配天” “敬天/德保民”
2.礼刑并用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刑兹无赦”
3.“刑罚世轻世重”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二、立法概况 1.周公制礼
《周礼》以周部族固有的传统习惯法为基础,采纳 夏商两代的部分礼制,经全面系统整理修订而成, 规定了政治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规范。 《论语·为政》:“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 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周天子 —最高统治者,天下的共主,名义上占有全国的 土地和人民。 —地位最高的家族长,具有最高的政权、军权、 司法、宗法、祭祀和经济特权。
--血统在权威秩序中的地位得到强化
七、宗法制
宗的本义,是指宗庙。 所谓宗法,就是宗庙之法。西周的宗法制度,本质 上是一种规定宗族组织关系的社会制度。
(1)宗法制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 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第二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主要罪名
1.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违犯王命罪 诽谤周王罪 擅自变革礼制罪 左道乱政罪
2. 妨害社会秩序的犯罪
《礼记·王制》:“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 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 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周礼·秋官·禁暴氏》:“凡国聚众庶,则戮其犯禁 者以徇;凡奚隶(奴隶)聚而出入者,则司牧之,戮其 犯禁者。” 《尚书·酒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 予其杀。”
7.正当防卫原则
《周礼秋官朝士》:“凡盗贼军,乡邑及家 人,杀之无罪。”
第三节 民事法律制度
一、土地所有权 《诗经·小雅·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
土之滨,莫非王臣。” “封邦建国”,“授民授疆土” 《礼记·王制》:天下九州,天子直辖一州(王畿) 方千里,其余封给公爵、侯爵各方百里;伯爵方七十 里,子爵、男爵各方五十里。 每州封公、侯之国三十,伯爵之国六十,子、男之国 一百二十。
第三章 西周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第二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三节 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司法制度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 握西周法制的基本内容。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西周法制的基本内容 以及夏朝和商朝法制的基本特点。
• 本章教学重点:西周法制的基本原则与 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 本章教学难点:运用中国古代的典籍与 出土青铜器铭文来解读西周法制的基本 内容与特点。
5. 破坏家庭伦理的犯罪
不孝罪 《尚书·康诰》记周公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 友……” 《礼记·王制》:“山川神祗有不举(祭)者为不敬, 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 君绌以爵。” 杀亲罪 《周礼·秋官·掌戮》:“凡杀其亲者,焚之。”
二、主要刑罚种类
1. 五刑
死刑:大辟 肉刑:墨刑、劓刑、剕刑、宫刑
(2)宗法制度的核心是“亲亲”,就是根据家族内 部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确立家族的政治身份和财 产的继承分配关系。
(3)西周的分封制,就是在宗法制的原则下对国家 的管理权和政治资源进行的一次大分配,形成 “家 国”一体的宗法政权体制。
大宗
继统担任周天子的嫡长子(亦称为宗主或者宗子)所传 宗族系统称为大宗,具有传宗继祖的权力,是族人共同 尊奉的对象 ,在宗族中享有最大的权力。大宗世代不 变,为“百世不迁之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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