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零余额账户存款利息的划转程序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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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余额账户存款利息的划转程序及会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后,财政部门给其在代理商业银行开设了“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经预算单位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批准后,即拨即用,余额始终为“零”。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时有少量余额出现,其会计处理值得各方探讨。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置及运作
现在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同级财政部门在代理商业银行给其开设了“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单位零星支出活动,并与支付总户进行清算。预算单位在“零余额账户”的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都必须经同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授权(到账通知)才能进行。这就意味着,到年末,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的现金结算和非现结算合计数,必须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授权支付数相等。
财政部门的规定,代理商业银行每日对公业务结束后,都要将“零余额账户”的数额与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账户”进行清算,把当日没付出的财政授权支付数,如数划入“国库单———账户”,以保证“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没有余额,即为“零”。
“零余额账户”存款利息的产生及解决办法
按照财政部门的设计,“零余额账户”在每日是不会有用款额度余额存在的,也不会有存款利息产生的。但事实并非如此,在具体运作的过程中,就有利息的产生。
【案例】某预算单位,依照财政部门的授权,从代理商业银行向供应商转账支付了一笔商品价款。后由于供应商提供的银行账号有误,商品价款被退回“零余额账户”。问题是商品价款退回“零余额账户”的时间,正好在代理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国库单———账户”当日清算完毕之后。等第二天代理商业银行再与人民银行“国库单———账户”清算时,该笔商品价款已经在财政部门给其在代理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内存了一天,并产生了1元的存款利息。
就这1元存款利息,代理商业银行要求预算单位领取。由于预算单位再无别的银行账户,此1元存款利息一时无法处理。预算单位请示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答复让预算单位开张现金支票把其取出,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即可。
这种情况下问题就出现了:
(1)预算单位从代理商业银行取现,没有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授权支付令,代理商业银行能给取出吗?
(2)即使代理商业银行不按财政部门的规定让预算单位把1元的存利息给取走了,到年终,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的现金结算和非现结算合计数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授权支付数不相等咋办?
解决办法:理想的解决办法是,按照目前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预算单位开转账支票,将存款所产生的1.00元利息,如数转入财政部门的“往来资金专户”。等以后需要支付时,再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进行申请。
弊端:(1)人力资源的浪费。为1元的存款利息,预算单位的财务人员要往返于代理商业银行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之间,耽误办理其他工作的时间。同样,代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工作人员,相应的也要为此付出一定的精力。
(2)财力的浪费。按照目前商业银行的1%收费标准,不足2元,最低按2元收取。如此算来,为1元存款利息,搭上人力不算,还要再出2元的手续费,一颠一倒,预算单位还损失1元。
“零余额账户”存款利息的会计处理
(1)开转账支票从代理商业银行向财政部门的“往来资金专户”划转存款利息时‚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集中支付资金往来户”,贷“其他收入———利息收入”。使用申请批准额度到账时,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集中支付资金往来户”。
建议
就此个案的出现,我们建议:财政部门应制定一套“零余额账户”不时出现的少量余额管理办法,像类似于此存款利息,不在财政部门给预算单位在代理商业银
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中核算,而由代理商业银行直接把其打入财政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账户”,作为财政收入处理,方便各方。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