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完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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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完善思考

山东省商业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王茂松

摘要

公司律师制度是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完善律师制度的需求而诞生,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公司律师制度发展的新要求,预示着历经十余年试点的公司律师制度,将迎来职业发展的春天。公司律师制度经过长期试点,其存在的问题也不断显现,本文即以笔者所在单位试点中遇到的难题出发,并结合解决这些问题的实践探索,为公司律师制度的完善发展提供建议,为有意试点公司律师的企业提供参考。

关键词

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价值完善建议

引言

一个多层次、多领域和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体系是依法治国战略的基本保障和必然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但根据司法部、山东省司法厅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27.1万多人,其中公司律师仅2300多人,占比0.85%;山东省共有执业律师1.8万多人,其中公司律师仅95人,占比为0.52%。据了解,国外公司律师已占整个律师执业队伍的15%,且所占比例还呈上升趋势。由此,目前的律师队伍结构中公司律师占比较低,落实依法治国战略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公司律师队伍需要

进一步壮大,公司律师制度需要不断发展完善。但这需要以明晰公司律师在法律职业群体中的定位,以及公司律师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不足的解决为前提。

一、法律职业群体中的公司律师

(一)公司律师制度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衔接

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均为在企业内部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笔者所在单位自2008年起设立法律事务部,现有企业法律顾问26人;自2011年起正式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试点公司律师制度,现拥有执业公司律师12名,公司律师同时也是企业法律顾问,即另14法务工作人员尚因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处于公司律师实习期间而未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现法律事务部与公司律师事务部并行,两个名称,一套人马。

在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两套制度并行中,笔者深刻地感受到两种制度的功能目的、基本职责、身份与地位几乎完全一致,界限不明、分工不明,而且两种制度的主管机关不同,在制度价值和管理上存在交叉、重叠,一定程度上给管理带来不便,因此,建立统一的企业法务工作制度十分必要。同时,国家一也已于2014年公布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这也给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两种制度融合统一带来契机。笔者认为,两种制度融合统一的趋势是公司律师制度,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现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较为封闭,公司律师制度则有更大的身份转换空间与平台。同样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与

公司律师虽然存在比较普遍的身份交叉,却不能相对自由顺畅地实现身份转换,且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内部员工,在企业中普遍处于相对边缘的地位,身份不独立,开放程度低,不利于提升专业水准。

相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封闭性而言,公司律师虽然在劳动关系上隶属于公司,但法律业务由律师事务部管理,并作为律师群体的一部分,直接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可以与其他“法律人”相对顺畅地进行身份转换,对外交流渠道较多,平台相对宽广;享有更广泛的业务资源获取渠道,更容易形成扎实的专业功底。

2.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含金量和被认可度不及公司律师,不利于与国际律师制度的接轨。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难度明显低于素有“中华第一考”之称的司法考试,入门门槛不同,造成社会尤其是法律界人士,认为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不如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含金量高。

同时,公司律师制度是一项世界通行的制度,经济发达国家只有统一的律师制度,不存在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的双轨制,实行公司律师制度有利于与国际律师制度的接轨。

3.现行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体制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不吻合。当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仅限于在国资委主管的中央企业及各级国有企业范围内推行,而对其他经济主体如混合所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无法涵盖。而公司律师制度本身无企业性质与类型的限制,虽然目前主要在大型国企试点。

(二)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的比较

公司律师相较于社会律师有其独特优势,主要表现在:

1.公司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更能从企业实际出发,与企业经营管理实际相结合。公司律师专职服务于固定企业,更了解所在企业的管理现状和经营战略、运作模式、制度流程,在驾驭企业的政策及受规制的环境方面,更具优势。同时,公司律师在企业中具有法律人员与管理人员双重职能,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单纯就法律而法律,而更注重考量企业经营实际、战略目标、市场环境等诸多方面的因素,能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角度综合思考问题,提出法律与管理相结合的建议,从而满足决策需求。

2.公司律师能够及时处理法律事务,降低企业成本。一方面,聘请社会律师,企业要付出一定的常年顾问费,且在一些纠纷案件处理、重大项目并购上往往需另行付费,而公司律师薪酬一般比较固定,基于金钱成本考虑,大型集团或跨国公司通常仅将专业性极强的法律事务外包给社会律师处理;另一方面,相较于社会律师,公司律师作为企业员工,更能够密切跟踪、关注企业面临的法律环境与风险,有条件进行风险的全过程管理,在发现法律风险苗头时,能及时介入并采取控制措施,从而有效降低时间成本。

3.公司律师能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亦能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优秀的社会律师通常为众多企业提供顾问服务,而且存在着一些执业上的风险,特别是当社会律师服务的不同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时,如不进行回避而选择为某方提供服务,便可能出现有失职业道德的行为,损害一方的利益。而公司律师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只为就职单位提供服务。服务对象的固定性使得公

司律师服务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前瞻性,对本企业所涉专业领域的法律事务往往具有更高的专业性,在提供符合企业需求的高端法律服务方面并不比社会律师逊色,同时作为企业的员工,公司律师对企业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能够与企业同荣辱、共患难,也能具有较高的保密意识。

二、设立公司律师的考量

作为山东省内第二家试点公司律师的国有企业,笔者所在单位推行公司律师,除去多产业板块经营的法律需求外,主要在于公司律师制度有不同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社会律师的独特价值。

(一)利于获取社会律师的资源,提升人员专业素质

人员素质是确保法务工作质量的关键一环。笔者所带单位产业多元化,发展速度快,对法律人员的素质要求高。而本单位属于地方国有企业,法务人员同外界沟通的主动性不够,了解律师界最新信息及理念、培训资源等方面的机会与途径有限,信息相对闭塞,并且法务人员本身较为年轻,专业经验不足。为加强法务工作同律师界的沟通,获取司法部门、律协等诸多方面的培训资源,不断提高法务人员专业素质与技能,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尤为必要。

(二)便于吸引留住高素质人才,为法务人员打造发展平台

笔者在同众多的企业交流中发现,企业培养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流失严重已成为普遍现象。笔者所在单位也面临同样窘境,优秀的法务人员受社会律师高薪酬的吸引,很多转行进入律所,一些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也想法设法挂靠在律所,法律顾问队伍的不稳定,打乱了法务工作的延续性,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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